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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视域下的平等问题分析

2018-01-03王彦威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哈耶克平等自由

【摘 要】 文章阐述了哈耶克的平等思想。首先是哈耶克平等思想的政治哲学基础,其理论观点为“自生自发的秩序”,这一秩序由“内部规则”或“正当行为规则”所构成,因此要坚持自由至上主义。其次,哈耶克的平等只能是作为平等机会与规则的法律平等的思想,他认为法律即内部规则的明晰化和文本化,因此为保证自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的规则或机会平等,就必须反对结果或经济平等,因而他坚决反对计划经济的平等举措。最后,哈耶克不反对民主因而不反对政治平等,但要求对“多数决”民主施加限制,又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精英主义倾向。

【关键词】 哈耶克;自由;平等;自生自发的秩序

自由、平等、博爱是资本主义社会三大核心价值。但也就在资产阶级开始占据世界舞台中央位置的时候,他们已经发现这些价值之间存在某些冲突或紧张,尤其是自由与平等之间。关于法国大革命的评价上,就存在着卢梭式的法国平等主义与柏克式的英国自由主义之间激烈的争议;美国民主最出色的阐释者托克维尔也对美国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前途忧心忡忡。进入20世纪,随着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运动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对平等投入更多的关注。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他以“正义的两个原则”为据,表达了对结果平等尤其是经济结果平等的明确辩护。平等的扩张引起了坚持自由至上的保守思想家们的强烈不安,哈耶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秩序的自生自发性与自由的至上地位

在20世纪自由主义的谱系中,哈耶克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本人也以“老辉格党人”自居。其思想大厦主要建基于两个基本理论:有限理性主义和自生自发的秩序。

“我们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哈耶克认为人类拥有两类知识:默会知识与非默会知识。那些“个人有意识的和明确的知识”,是非默会的,有逻辑体系可以明确表述和传承的,“专家也许可以掌握可资获得的所有最佳的知识”。可将默会知识视作一种“工具”,“这些工具乃是人类经悠久的岁月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产物,而且通过对他们的运用,我们才得以应对我们周遭的环境……乃世世代代相传的经验的产物”。我们可以运用这些知识,但难以清楚其内部构造,甚至很多时候根本无法相互言传。因此,哈耶克断定,人类理性陷入一种“必然的无知”,“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

必然的无知并非始于现代。哈耶克认为人类的行动造就了文明,而这种行动并非统一规划设计的,所以经历了数百代人的不断尝试与调适。知识与环境的适应性互动是人类文明自生自发的基础,但这要依靠许多世代的人们自行解决。“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他认为这是文明的本质。在这种秩序体系中,组成要素已难以计数,它们各居其位又联系密切,形成各具特色的运动方式,在应对其所面临的即时性情势时,由于相似性的存在,逐渐凝结为并非绝对但较为固定的规则。哈耶克一再强调,“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意识地考虑到所有渗入社会秩序中的特定事实”,所以,人们行动能够取得成功,主要并非其自身对行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复杂精确计算,更多地是遵守了那些约定俗成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成功行动准则。实际上,无论人类自身还是所面临的世界,都是无比复杂的,其细节的所有信息基本是无从掌握的,人类只能用一种化约的方式知其大概,所以过往的成功经验与规则就具有极大的行动参考价值。哈耶克说,这些规则适应于我們的环境,后者限定了我们取得成功可能选取的行为模式的范围,但我们对此并无明确意识。它们是一类自发生成的产物,由此组成的“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具有高度的客观性,我们“甚至一点也无法改变它们”。

正是在“自生自发的秩序”基础上,哈耶克阐述了他独具特色、带有决定论色彩的自由观。与那些从哲学的、道德的角度为自由大唱赞歌的学者不同,哈耶克以经济学家的眼光,将自由定位为人类社会整体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否定自由就是否定自生自发的秩序,就是否定人类文明本身。自生自发的秩序之所以可能,以知识有效应对即时性情势为前提,但是“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任何人凭借自身理性而试图指导他人行动,均会在具体情势面前发生某种程度的失灵。我们不得不自由,唯有如此,个体的人才能够自主应对所面临的独特处境,能够自由地运用其知识、自由地选择其行为路径。哈耶克坚信,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建立在自由个体的自主选择及其自发形成的秩序基础上的,“自由的主要价值主要在于它为并非出自设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而且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

二、平等只能是作为平等机会与规则的法律平等

现实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无数个人遵循各种行为规则而行动的产物。哈耶克将这些规则分为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所谓内部规则,又称正当行为规则,是在人群内部经由各自独立行动,不断试错,在充满偶然性的人与环境互动过程中逐渐沉淀下来的规则。外部规则与之相反,来自于权力的有意识地设计,并保障其施行。显然,哈耶克认为,内部规则才是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的真正基础。这些内部规则一般而言只是共识性的存在,人们在行动中会无意识地遵守,但未经明确阐述而形之于文本。如果它们中的某些部分被立法者所发现,经过立法程序就会形成载录于文本中的法律。然而,哈耶克始终强调,立法者的作用应限于发现法律而非自出心裁去创造法律,这也正是英、美普通法系的精神所在。由于法律规则的自生自发性质,它才是“自由之法”,不仅不妨碍自由反而成为自由的保障。哈耶克理想中的法律秩序体系是这样的:它必须从公域中将私域划界开来,私域的存在保护了每个个体的平等,满足了其对知识的有效运用所需各种条件。个体的分立性导致知识的分立性,分立知识的自由运用与组合调配,最终形成优化的社会整体知识格局。

真正的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我们无法也不必预知它如何影响特定对象,而只需关注其对某一类情况的适用性,能否在不同个体间做到毫无偏倚。所以哈耶克确信:“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个体在自由权利上的平等,也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所必需的平等。他解释道,之所以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以人们实际表现的不平等为前提,因此而对他们施加同等的待遇。可见在哈耶克那里,法律面前的平等,即指机会平等,也是他唯一认可的一种平等:“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

三、任何一种经济平等皆不可欲

哈耶克只承认机会平等和法律平等,就必然旗帜鲜明地反对结果平等和经济平等,他不仅反对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平等观,更把计划经济的平等观作为最主要的批判对象。

所有人为地缩小财富差距的意图,在哈耶克看来都是对“自生自发的秩序”的破坏,因而是自由的敌人。他对“人人生而平等”之类说法嗤之以鼻,甚至将其归结于嫉妒,他归谬道:“如果所有未被满足的愿望真的有权向社会提出要求,个人责任就到了末日”。他坚信“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以个人私域为前提条件,由于意愿、天赋乃至运气的不同,作为个人发展成果的经济财富、政治地位等自然不同。但这种不平等不是人为设计或权力机构决定的结果,而是市场自发调节的产物,哈耶克认为是完全合理的。他甚至认为这种不平等恰恰体现了自由社会的鲜明优点,它所激起的进取心会使群体更富有效率,从而增进整体福利。“没有这种不平等,似乎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

欲使千差万别的人们在财富上达致平等,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成了唯一的选择。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损害个别人的权益来满足大众的需求,这因符合多数人的期待被误认为正义的实现。但哈耶克提醒道:他说“旨在妨阻少数人发展的阻碍因素,从长远的角度看,实际上也是阻碍所有人进步的因素而且这些阻碍因素也并不会因为它们能满足大众一时的情绪而减少其对大众真正利益的侵损。”实际上,这种做法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破灭,“任何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

计划经济是哈耶克一生的敌人。他从未反对过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平等,“我们反對的是一切将那种经由主观思考而选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企图”。他抨击实行计划经济就踏上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伴随公民在经济事务上交出决定权,政治上的自由也将付之东流。他揭露计划经济打着“社会利益”、“绝对平等”等旗号,普通个人被严重工具化,反而那些拥有某些政治地位的人却在其中获得超额待遇;绝对平等意味着绝对奴役,“绝对平等仅仅意味着以平等的方式把大众置于某些操纵他们事务的精英的命令之下。”

哈耶克最终得出结论,我们不能设想自由与平等的和平共存:“只有花代价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们个人来说,我们必须准备作出重大的物质牺牲,以维护我们的自由。”

四、政治平等并非不可或缺

早在孟德斯鸠那里,政治平等与民主之间的共生关系已被明确揭示:“在民主政治中,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作为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并不一般地反对民主和政治平等本身。他认为,“虽说民主本身不是自由( 除了意指那种不确定的集体自由亦即‘人民之多数的自由以外) , 但是它却是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民主不仅保证了政权的和平交接,还扩大了政治参与,训练提高了人民的智识水平和政治才能,使得长期操纵和扭曲民意基本不可能。所以民主“较之其他形式的政制更能产生自由。”

但是,民主绝非社会正义本身, 哈耶克很明确地指出: “民主可能是达成某些目的的最佳办法,但其本身绝非目的。”民主政治的基本运作机制是遵循所谓“多数决”原则,平等公民在决定公共事务时一人一票、同票同值。但是哈耶克认为,现代民主政体中,利益集团的横行已经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多数的意见本身;更重要的是不受约束的多数意见容易导致“无限民主”,也就是托克维尔所称的“多数的暴政”。所谓“多数的暴政”是指在民主制下,决策程序遵循多数决的原则,导致决策结果忽略或侵害了少数人合法的政治或公民权益。托克维尔将之归因于“在人的智能上应用平等理论”,因而平等侵犯了自由。施特劳斯则担心:“多数对少数智力优越者的精神所施加的暴政,绝对使民主具有趋向平庸的倾向。”

在哈耶克看来,多数易犯的错误是,他们基于人口数量的优势而僭越了正当行为规则或法律对其所划的边界,在为政府的权力套上笼头的时候自身的权力却成了脱缰的野马。“多数的权力要受到那些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原则的限制,而且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那些原则之上。”多数必须足够地谦卑,因为“在一种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时,它已不再是最优的意见,因为在这个时侯,一些人的观点有可能已经发展到了超过多数所能达致的水准。”他甚至认为正是因为多数的意见不断遭受少数意见的挑战,少数意见不断跃升为多数,社会才得以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高全喜评论哈耶克具有精英主义的倾向。当然,哈耶克试图调和二者间的冲突,他设想:“发展的根本在于少数的远见能使众人信服。”但在现实的西方政治中,自由与平等或民主间始终存在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哈耶克因此得出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至少在理论上可能出现一个极权的民主政府,与一个根据自由原则运作的专制政府。”

哈耶克以自由至上为毕生的坚守,但他整个的思维方式是非辩证的、偏激的。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不仅源于人性内在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需。一个自由但却冰冷的社会,绝非大多数人的理想,因而注定是不会持久的。平等,包括经济平等在内,始终是人类亘古以来持有的伟大理想,并将激励着世世代代的人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34.106.273.401.

[2]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5.68.79.154.302.335.

[3]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230.453.

【作者简介】

王彦威(1979—)男,山西定襄人,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形势与政策教研室主任,硕士,哲学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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