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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公证当事人的审查

2018-01-02饶诗文

祖国 2017年22期
关键词:审查核实风险

摘要: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行为是以公证书的形式做出结论。公证是预防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活动的核心是对公证事项的审查与核实。近期全国各地发生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案件,有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影响了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笔者仅从自己执业以来的办证经验及办理公证中的一些心得体会来阐述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 核实 风险

一、公证审查的概念及规定

(一)概念: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检查核对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性环节。

(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而《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章对公证审查的内容、方式、方法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二、对当事人身份证的审查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藏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而且内置了数字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以用机器读取。对身份证的审查,目前使用最多的还是通过身份证识别仪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如果身份证未能通过核验,应要求当事人补磁或重新申领新的身份证后再来办理公证。特别是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之后,对于持临时身份证前来办理公证的,如果公证员未能到公安部门核验其真伪的,也不能受理公证。如果临时身份证是由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公证员核实的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告知当事人在取得正式身份证后再来办理公证。有条件的公证处还可以安裝人脸识别系统,这样可以对当事人的身份起到双重核验的作用。另外,网络上也有介绍鉴别身份证的方法,如居民身份证的整体识别(包括身份证的规格、正反两面的信息组成等)、居民身份证编号识别是如何组成的,我们可以在核对身份证信息时做一个参照,看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与公民身份号码中的编码数是否一致,当事人的住址是不是属于身份证签发机关的辖区之内等。

三、对当事人户口簿的审查

有的公证员会忽略了对当事人户口簿的审查,其实笔者认为对当事人户口簿的审查是相当必要的。因为身份证上所显示的当事人的资料太少,而且现在假证件的伪造功能强大,看起来特别逼真,有的人有多张身份证,所以有时候我们会真假难辨。而户口簿上显示的信息会比身份证更多,也能和身份证上的信息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审查户口簿时,首先应看户口簿的签发机关,承办的户籍民警的信息等。户口簿中还有当事人的出生地、籍贯、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信息,我们可以通过户口簿上显示的身高,与当事人的实际身高做一个比对,如果差距太大,则要引起我们的警惕了。我们还可以采用与当事人交谈的方式,询问他们的婚姻、职业情况等,这些信息都对我们在判断当事人的身份上有很大的帮助。同时这些信息还可以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互相印证,对于判断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可以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例如申请人是夫妻二人的,而他们的户口又在同一个户口簿内,户口簿和结婚证可以相互印证,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再例如当事人是离异后一人来申请公证的,其配偶的户口若还尚未迁出,其户口簿上配偶的信息可以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上配偶的信息相互印证。因此,笔者认为对户口簿的审查是非常必要而且是非常有用的。

四、对当事人其他身份证件和结婚证、产权证等资料的审查

在实际办证过程中,我们还会叫当事人提供军官证、警官证、驾驶证或社会保障卡、护照等证件。这样我们可以审查其证件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基本信息是否是一致的。例如很多当事人的驾驶证都是随身携带的,我们可以审查其驾驶证上的信息和身份证、户口簿的信息是否一致。

至于结婚证、离婚证,目前我们国内的结婚证、离婚证有很多的版本,之前还有“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对这些证书的识别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上不同时期证书的变化较大,在识别时比较难把握。网络上也有一些文章会介绍各个时期结婚证、离婚证的版本、使用时间、外观、字体、暗记识别、登记机关识别、编号识别等方面的信息,我们在办证的时候可以参照。例如从印章、签名进行识别。以前的结婚证没有婚姻登记员的签名,2003年开始使用的结婚证有婚姻登记员手工签名,在识别结婚证时可通过婚姻登记员手工签名辨别真假。我们还可以从登记机关来辨别结婚证的真假。以笔者所在的地区为例,集中到市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前结婚登记是在各乡镇或是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使用的章为“XX市XX区XX镇(或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各街道办事处使用的专用章为“XX市人民政府”,再在发证机关处手写写上“XX办事处或XX(街道)办事处”;集中到民政局结婚登记后使用的结婚证专用章为“XX市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等。如果当事人所持的是近两年的结婚证,但是所盖的章却不是民政部门的章,就必须引起警戒了。在比对结婚证时,我们还尤其要注意结婚证上身份证编号为15位的情况,看其出生日期与现在身份证上的是否一致。在平时的办证过程中,可以收集一些已经核实过的各个时期的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存档,还可以了解哪些人必须在市级及省级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有疑问的时候可以拿来作比对,做到事半功倍。在比对离婚证时,除了注意上述事项以外,我们还要将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户口簿相对照,看离婚时间是否一致,离婚协议书中有无体现子女的情况,与户口簿上的信息是否一致。若我们采取上述交叉印证的方法还无法判定真伪的,我们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实。endprint

不动产权证书的审查较为简单,现在全国都在进一步推广不动产权证书,我们可以通过扫描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不动产的信息,并与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信息相比对,看两者是否一致。對于之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某些地区两证合一的产权证书,如厦门的土地房屋权证,上面并没有二维码可以扫描查询,我们则应该通过与其他的资料交叉印证,如叫当事人提供之前的购房合同、相关的契税发票、借款合同等,以便得到更好的判断。目前在笔者所在的地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已经相当方便,只要是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上还可以看出房产目前的状态如何,有无被查封、有无存在抵押的情形,《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上也有二维码可以扫描查询,扫描后可以与证明上的查询编号相比对。所以我们在办理售房公证时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五、审查当事人是否为其本人

近年来出问题的公证书大多是他人冒充前来办理所导致,那么我们应如何审查当事人是否为其本人?

第一就是和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比对,看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为本人。在比对的时候要先从当事人的整体轮廓进行观察,再看其五官是否相像,观察其面部有无胎记或是痣等比较明显的特征。若觉得有疑问,可以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件上的较近期的照片进行比对,千万不能有好像像又好像不像的疑问,若是自己没有把握的,可以叫处里的其他人员帮忙比对查看。

第二就是在比对过程中向当事人询问相关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要让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件的原因了。试想一下,如果单凭一个身份证,你可以问些什么呢,你的出生时间,你的身份证号码?但是资料多了情况就不同了。资料多了你可以问的问题也多了,也能知道当事人回答的是对还是错。在早些年的时候,我们在对当事人的身份有疑惑的时候,会让当事人背出他的身份号码,有些冒充前来的人没有准备,则会慌乱背不出,从而让我们识破。但是近些年来,笔者发现有的冒充前来的人把身份证号码背得很溜,单凭这一点我们已经很难判断其是否是冒充他人的。这就需要我们多向当事人询问,看是否有存在漏洞或者是破绽的地方。例如笔者曾碰到一对夫妻前来办理售房公证,男方的身份大家都觉得没问题,但是这个女方我们大家都觉得不像,询问之后女方理直气壮地说是因为生病吃激素导致的结果,还说你们不相信的话可以看下购房合同和银行的借款合同,上面的字和现在签的字都是一样的,当时借款时银行都审查过了的。笔者翻看其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字,确实是和现在签的字一样的。笔者想起户口簿上还有当事人两个孩子(一女一男,女孩较大)的信息,便单独询问女方其两个孩子叫什么名字,今年几岁?女方只能回答出其中女儿的姓名,说不出具体几岁,只说今年上初中了。笔者进一步询问:“那小的呢”?女方支支吾吾说不出话。笔者便更进一步询问:“你孩子叫什么名字你都不知道啊,几岁也不懂,属什么属相的?”女方还是说不出话。再询问之下才知道,女方是男方的小姨子,因为男方的配偶在乡下,便叫配偶的妹妹冒充前来办理公证,购买合同和借款合同也是由其妹妹签字。

当然,并不是只在我们有疑问的时候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只要我们在办证过程中就可以多向当事人询问,以增加我们对当事人的可信程度。在办证过程中,每次询问的内容都是不确定的,例如你可以要求当事人背出其身份号码或是配偶的身份号码、要求说出他的农历生日或者配偶的生日、身份证是哪一年办的、在哪个公安局办理的等等。询问的内容要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例如询问当事人结婚的时间、登记机关等、再例如女方的户口簿是与其父母亲在一起的,便可以询问男方其岳父母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有无其他的子女等等。再例如当事人提供的是驾驶证,便可以询问其驾驶证是何时办理的、在哪个交警支队办理的、准驾的车型是什么等等。在与当事人交谈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动作等。我们可以借助心理学上的一些知识来加以判断,很多心理学书中会列举人在撒谎时的一些表现,例如说话时犹豫,语言重复,结结巴巴就表示正在说谎;人在撒谎时,常是眼睛看着一个方向,手势却朝向另一个方向;当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时,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1秒),表明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事先准备好的谎言;一个人言不由衷时动作和语言往往相悖,如嘴上说“是”,却微微摇头。当然,我们并不能单凭其中的某一个行为就判断当事人是在说谎,还是要结合其他方面的细节来进行综合的判断。对于我们在上述交谈中的一些重要内容,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记录到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中

六、结语

上面仅是笔者仅从自己执业以来的办证经验及办理公证中的一些心得体会来阐述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的问题。公证审查是公证员的一项重大义务,是确保公证质量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公证社会公信力的有力保障。我们在办证过程中不能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并在办证过程中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及累积更多的办证经验,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从而保障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陈伟东.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D].复旦大学,2009.

[2]康宏.公证证据审查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3]刘伟.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4,(04).

[4]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饶诗文,本科,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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