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
2018-01-02陈硕
陈硕
官方数据记录显示,近年来我国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行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沈阳市心理研究所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显示:沈阳看守所多名青少年罪犯童年遭受家庭暴力和精神虐待是导致他们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这类诸多现象引发了犯罪学、心理学和社会学领域研究者们的关注与思考,他们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许多导致犯罪的影响因素,其中,家庭因素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家庭功能变量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已逐渐成为研究重点。
1.家庭功能的概念界定
在相关研究中,家庭功能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一致,但研究者多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特征出发,去探讨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其中Olson的家庭功能理论最具代表性,应用也最广泛。该理论以家庭系统理论为基础,从家庭亲密度、家庭适应性和家庭沟通三方面对家庭的功能进行描述。家庭亲密度指家庭成员相互间的情感关系;家庭适应性指家庭系统为了应付外在环境压力或婚姻、家庭的发展需要而改变其权利结构、角色分配或家庭规则的能力;家庭沟通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它对于家庭在亲密度和适应性两个维度上的发展情况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家庭功能变量被公认为是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最强、最一致的预测因素。
2.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概念界定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犯罪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研究领域。在许多国家,由于“少年”和“未成年”两个概念是通用的,因此,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和未成年犯罪( minor delinquency)也通用[2]。但“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多被法学界所用。为了表述方便,本文采用“青少年犯罪行為”来统称“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学在青少年犯罪领域的很多研究中也采用“问题行为”或“偏差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问题行为(或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描述。前者是从心理病理学的角度,而后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但二者的含义又是互相重叠的[3]。本文采用广义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定义,广义的定义是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广泛使用的概念,而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
3.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
3.1家庭氛围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
Abrahamsen于1944 年提出了家庭紧张(familytension)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他发现犯罪少年家庭比非犯罪少年家庭存在着更普遍的不健康的情绪氛围,即家庭紧张。青少年罪犯的双亲感情失和、争斗不断以及他们与父母间关系紧张的比重远高于父母离婚的概率[4]。这类家庭紧张对儿童来说是非常有害的,儿童得不到关注和照料,情感需要和欲望得不到满足,从而抑制了儿童的成熟。儿童情绪的不成熟和被忽视构成了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长期的家庭紧张会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并影响家长营造教育青少年的氛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2亲子依恋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
Hirschi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就是个体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社会联系由 4 个独立的成分组成: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与父母依恋的需要是儿童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强有力的威慑物。Hollin研究发现感受到爱、认同父母、尊重父母的儿童最不可能犯罪。LaGrange和White认为积极榜样起“心理支柱”的作用,因此与父母建立良好的依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对一些青少年来讲,与父母的依恋是家庭的骄傲,与父母形成较强依恋的青少年较少可能参与犯罪活动。Berger 等人强调亲子依恋使得青少年在潜在的犯罪情境中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在可能从事犯罪活动时会先联想到该行为会导致父母的失望和不安,于是避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3亲子沟通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
Galvin和Bronmmel认为积极沟通对犯罪行为有重要的预防作用[9]。与父母一方存在沟通问题或与父母沟通较少的青少年更有可能参与严重违法事件。Hirschi在一项男孩自我报告的偏差行为的调查中发现,亲子间沟通的亲密性与儿童犯罪的可能性成负相关。Gernkovich和Giordano研究发现,工具性的沟通(如讨论问题,将来的计划)与犯罪的低水平显著相关,而亲密性交流(如分享个人想法和感受)与犯罪行为无关。Clark和Shields研究表明,报告与父母有较少开放性沟通而有较多沟通问题的青少年也报告更高水平和更严重的偏差行为。
4、小结
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因素的研究重点已由最初的家庭结构变量(如家庭完整性、家庭经济状况)逐渐扩展并聚焦在家庭功能变量(家庭氛围、亲子依恋和亲子沟通)和家庭成员行为变量(如教养方式、父母监控)上。从以往研究中可以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行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且家庭功能对儿童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具有非常显著的预测作用。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多以亲密度低,缺乏良好沟通,家庭成员间充满矛盾等不良的情感氛围为特征。由此提示我们,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可以从对家庭功能的评估与干预着手,而且越早越好。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