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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2018-01-02范永艳

商场现代化 2017年23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税源;也给多年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电子商务是新时代发展的组成部分,所以在电子商务的壮大过程中,C2C模式也在迅猛的发展。本文对C2C税收征管进行分析,对征管中可能会遇到的挑战进行介绍,提出了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我国税务总局对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发票及电子发票形式进行税收,文章在介绍了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后,对C2C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方案,为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问题

在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新的全球性经济模式。电子商务不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对税收问题也提出了新挑战。电子商务模式有:B2C、B2B、C2C等,我国C2C模式主要应用在:乐酷天、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等。C2C模式灵活自由,买卖方可以通过网站寻找想要的产品,再通过支付工具确保安全性,C2C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C2C电子商务成交量很是巨大,对模式的监管具有着很高成本。所以,税收征管面临着新挑战,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状况

1.C2C模式作为新兴产业,随着电子商务出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C2C是以电子商务技术作为媒介和手段来进行和商业有关类型活动的技术。而这种技术最广泛的就在于其通过运用电子技术、电子通信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相关类型的技术,来从各个层面进行分类,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平台。随着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使得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更趋向多元化。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2.随着通讯设备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当今社会电子商务发展势不可挡。他不只是一种推动经济发展的商业模式,更成为了我国人民的一种日常生活方式。基于艾瑞公司的统计,按照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预计在2017年达到66530亿元,其增长率是25%上下进行波动。可以看到,虽然增长速度逐步放缓但交易总量在持续增加,不可小觑。

3.C2C模式的应用人群主要是网络上的中小型卖家,大部分都是个体经营,规模较小,开设的店铺没有进行注册,从而使征税难度变大。C2C模式虽然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但在交易过程中卖家在出卖商品时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当卖出的产品到一定数量后,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C2C模式的征税主体、范围、科目很难确定,因此不能适用,一直以来都未纳入征税管辖范畴。

4.由于跨境购物变得频繁,在外留学生和侨民会通过C2C进行网上交易,因其价格便宜并且有一定质量保证,很多消费者选择网络或真人代购。从事代购的卖家用各种方法逃脱关税,海关只对部分产品进行调查。截至2015年的上半年,中国的代购量超过百亿,税务流失几十亿。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数为2万亿元,增长42.8%,占进出口总数的17.3%。当今的C2C模式关税问题非常严重,需得到政府的特殊关注。

二、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1.C2C电子商务征税监管困难、成本过高的问题

(1)首先,C2C电子商务的市场很大,有很高营业额。拿淘宝网举例,淘宝网现有卖家600多万,每天仍然数以万计的不断增加。每家网店经营情况不尽相同,经营手段和推广情况不同,不是所有网店都在盈利,30%网店的每月营业额在2000以下。其中大部分网店没有在相关部门注册过。如此庞大的商务主体,从我国的工商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情况看,想用传统方式逐一进行征税很困难。

(2)税收有关政策不明確,传统的交易,税务部门通过企业票根、合同对利润、营业额进行评估。但是在C2C模式下,买卖交易和费用都通过网络,网络的传输载体是电子信号。交易过程、交易信息的记录以“数字化”进行网络传递。电子商务缺乏纸质证据,电子交易凭证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解析数字信号来评估交易金额,税收相关部门无法查明运行形式。

2.税收期限和交易场所无法明确问题

(1)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的纳税时间无法确定,纳税期限规定因此不能实施。C2C模式,存在国际商品交易,使各国对来源地判断存在争议。很多的国家可能会参与到同一次交易,交易的国家如果都征收流转税、所得税,会引起重复征税。避税港会使一部分跨国企业通过避税港的政策进行避税,特别是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因此会出现涉外税收的大量流失。

(2)传统征收对象和C2C的征税目标不同,前者是有一定的交易轨迹,容易确定交易税率,后者以信息为主要模式。有在线和离线两种销售形式,在线模式比如图书、收听音乐、软件等通过下载方式销售给客户,这种销售方式按照货物的增值税来征收,还是按照无形资产增值税征收,当前的商务税法并没有明确要求。

3.税收政策模糊不明确

我国网上交易管理的相关条款较少。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网店要进行税务登记,各个地区对个人网店的登记要求也各不相同。目前北京已规定了营利性网店要取得执照后才可以进行经营,广东省的工商局明确规定网店经营不涉及前置批阅,不强制其办理登记注册。网络交易跨越空间进行,如果省份之间采用不同规定,有可能会造成网店迁移。因此,个人网店征税要有一致性法规。一般来说网上交易属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销售行为,需要工商局办理执照缴纳税款。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的C2C商家没有执照,因为网店没有执照,所以不具备纳税的条件,难以进行征税。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

1.改变监管主体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第三方对纳税的情况更为清晰,无论是纳税人的认证信息、收款账户还是日常记录,都在其掌握之中。因此,要发展好机关监管第三方监管平台。第三方平台实行的代缴方式能从源头上来解决征缴难。不仅要落实网络实名制,还要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推进实名改革。网络实名制可以较好解决网上交易的真实性问题,将“虚拟主体”变为真实实体,提高消费者信任度。网络实名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自身的法律保护。借助实名制的推进,机关单位可以和电商平台交流合作,来查询交易额和交易数量等信息,作为缴纳税款和缴纳数量的判定依据。还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来实现税费征收。endprint

2.加强税收宣传,培养纳税意识

很多西方国家,申报纳税已成为公民的习惯。纳税习惯的养成和社会文化,国民素质有关,最根本原因是国家在发展中形成了完善的税收体系。因此我们在提高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需要提倡自觉纳税,使人民养成纳税习惯。国民有了好的纳税观念,可以弥补机关在技术手段和制度的缺陷。可以建立激励机制,给自觉纳税的店主一定的回报,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国家想要利用税收进行财政筹集,就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将收入用到公共服务中,改善人民的生活,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人们在享受便利税收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目前我们要克服平均分配带来的问题,进行合理的税收,来保证社会的稳定。

3.C2C电子商务应实行扶持政策

C2C在我国的出现至今只有十年左右,网店的数量也是近几年才有明显增长。经营稳定、规模大的网店并不多,大多数网店处于起步阶段,经营和管理都需要扶持,C2C电子商务对解决就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税务总局未出台对C2C的征税策略前,地方的税务部门贸然征税,对区域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不利。在C2C税收制度趋于完善情况下,应暂缓征税。在C2C征税时机到来时,在税基、税种、税率方面都可以制定规定,让个人网店享受优惠政策,来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C2C对解决就业有重要的影响,网商通过网络来实现创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网店的征税政策前,各部门切忌操之过急,否则将不利于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和一些个人创业。

四、总结

我国的C2C正处于发展时期。所以,需要我们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改善实施过程,才能不断促进我国税收改革,实现税收的公平化、合理化、科学化。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起到支持作用,探索合理的征收方式,提出解決方案,从各个方面进行考量,才能提高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让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来实现经济的不断进步。大多数的公民心中没有税收概念,甚至抵触税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阻碍了电子税制的完善,因此税务机关要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懂税、知税、愿意交税,才是解决征税的根本之道。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31(04):121-125.

[2]李歆,周垚吉.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6,(10):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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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文琛.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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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永艳(1981-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本科,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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