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演变、人群差异及优化策略
2018-01-02庄渝霞
摘 要:生育医疗待遇是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等费用报销的一揽子政策,它是母婴保健、“全面二孩”生育配套服务、全民生育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回顾相关政策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生育医疗待遇是按户籍、职业区分参保对象的,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障起步较早,也相对成熟,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农村广大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则起步较晚。基于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从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这一主要方面来反映生育医疗待遇总体情况,结果表明,不同人口学特征、政策时期和从业性质的母亲在分娩费用报销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由于在分析期间1989-2010年内母亲生育医疗待遇主要是职工的权益,来自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女性就业非正规化将弱化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这一政策的保障作用。改变这一状况我们需要:将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医疗保险中,打破就业身份对生育保障的限制,建立全民性的生育福利制度;推广孕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服务,扩展生育医疗待遇项目,深化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整合现有法规。
关键词:生育医疗待遇;分娩费用;生育保险;非正规就业;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2-0079-10
作者简介:庄渝霞,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上海 200020)
“生育医疗待遇”指的是女性在妊娠、分娩和产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它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流产和正常生产的支出,是指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此外,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各省市也出台了生育并发症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因此,生育医疗待遇是包括产前检查、流产、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和并发症等多项费用的总和。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生育的费用不可避免成为产妇及其家庭的一项重要经济负担①。生育医疗待遇直接关系到母婴健康,有利于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以及产后并发症支持是孕育过程的重要方面,也是生殖健康进行监测的重要环节。所以,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时和产后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有利于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在某程度上也能促进“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落实。因此,对“生育医疗待遇”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由于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两项基本内容,现有文献较少将二者区分开,而是笼统地就生育保险这一主题展开。生育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诸多,比如,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待遇水平低、未能实现全部社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立法滞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等等。其中关键性问题是如何拓展覆盖面,具体做法和建议有:加强生育基金的社会统筹,拓宽基金收缴渠道,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建立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机制,注重男性生育角色,对招聘女工和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补偿和奖励,弥补“产假成本”,等等。建立一个全民性的生育保障制度是研究者达成的共识,生育保险应该逐渐从城镇正规职业女性扩展至城镇非正规职业女性,逐步将农村妇女和未就业女性也纳入,同时着手于将男性和外籍人员、境外人员也纳入相关研究可参见潘锦棠:《生育社会保险中的女性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孙启泮:《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初探》,《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张莹:《建立城市流动人口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卫生软科学》2007年第8期;冯祥武:《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新论》,《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班晓娜:《中国农村地区育龄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探析》,《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唐芳:《论灵活就业群体的生育保险制度》,《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当然,要建立全民性的生育保障,制度设计非常关键。主要的建议是区分生育保险的待遇,将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并入医疗保险,以简化管理并确保广覆盖的主张张翠娥、杨政怡:《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卫生经济研究》2013年第1期;蒋永萍:《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妇女研究论丛》2013年第1期。,同时,保留生育保险的独立性和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内容张永英、李线玲:《新形势下进一步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探讨》,《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6期。,这样,将有利于我国建立广覆盖的生育福利制度。
至今为止,并没有文献直接探讨生育医疗待遇,相关研究主要是分析住院分娩费用的构成、城乡差异及影响因素,指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育的医疗费用绝对支出在不断增加、上涨过快。为了控制过度医疗问题,有学者指出应该推广医疗保险预付制度,采取“单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并存”的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相关研究参见李晓燕等:《1998—2003 年中国妇女住院分娩费用分析》,《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年第11 期;方良欣、何秋苑、邓群娣:《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产科住院分娩费用的因素》,《现代医院》2011年第3期;张劲妮:《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付费方式改革研究》,《就业与保障》2014年第4期;姜玉:《当前妇女住院分娩费用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16年第 19 期。。流动人口和农村孕产妇是必须关注的重要人群,为她们提供分娩的基本服务,有利于保证母婴健康沈汝木冈、王燕等:《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研究》,《中国妇幼保健》2006年第8期;邢利霞、裴菊英:《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偿状况调查》,《中国妇幼保健》2011年第24期。。上述研究多侧重于医学角度,数据大多来自于某一特定医院或某一地区住院分娩的人群,影响因素主要与医疗和生育自身有关,比如,医疗级别、医疗项目、生育方式、支付方式和患者体症。endprint
由于生育医疗待遇的费用报销渠道是不一样的,本文先是介绍不同人群的政策依据。继之,本文利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侧重于社会人口学角度,全面考察1989-2010年期间女性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情况。生育医疗待遇是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生育并发症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和并发症治疗等费用报销的一揽子政策,本文主要选取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这一主要方面来反映生育医疗待遇总体情况;在了解生育医疗待遇的人群分化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关政策改进建议,指出今后生育医疗待遇改革途径及完善方向。
一、生育医疗待遇的政策演变
改革开放后,生育医疗待遇按户籍、职业区分参保对象,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障起步较早,也相对成熟,费用报销是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则起步较晚。
一是城镇就业妇女。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规定了女职工在生育时享有医疗待遇、产假及生育津贴,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为了消除生育保险费用完全由“单位负责”所造成的企业之间竞争的不平等,“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要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采取社会统筹”的方式,让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参保。其中,第六条对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从法律层面上对生育医疗待遇给予保障。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通过,对就业妇女生育医疗待遇作出进一步补充,第六条强调“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城镇非就业妇女或职工未就业配偶。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決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要求“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次年,《社会保险法》将职工未就业配偶也纳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范围,第54条作出明确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意味着,只要非就业妇女的配偶参加了生育保险,这部分妇女生育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其实,早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有些省份,比如,江苏(1999)、上海(2001)、新疆(2004)、吉林(2006)、河北(2007)、宁夏(2007)、山东(2007)、西藏(2007)、河南(2008),在首次生育保险立法中就已经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各地报销政策各异,较多是采取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一半。
三是农村广大妇女。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在该决定中明确提出“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具体目标是“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到201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要比2000年分别下降25%和20%”;“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自此,我国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200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进行统筹管理。具体要求是“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同年,两部门又印发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持续推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自此,农村孕产妇的生育保障逐步建立起来,资金来源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生育医疗待遇的人群差异——以分娩费用为例
我们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调查数据库,按照政策规定,截止至调查时点,大部分城乡居民还是享受不到分娩费用报销待遇的。因此,我们的分析对象为有就业单位的女性,她们的分娩费用报销来自于生育保险基金或由所在单位承担。但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不少地方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二是部分省份规定只要职工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就享有部分报销生育费用的权益,因此,我们将分析对象扩展到所有母亲。选取了分娩费用进行分析,是由于分娩费用报销是生育医疗待遇诸多项目中的一项重要支出,它可以反映生育医疗待遇实施的总体情况。
(一)数据说明及变量设置
1、数据来源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2000年第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规模的调查。数据库分为个人主卷、流动、高层、儿童、老年五部分,本研究只利用个人主卷这一调查数据库,共有26166个样本,其中,男性样本为12659份,女性样本为13507份。endprint
2、研究对象界定
我们以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的母亲作为分析对象,时间界定为1989-2010年,主要与这一阶段全国和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的陆续出台有关。起始时间定为1989年,是因为我国于1988年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于1989年执行,明确提出女职工的检查费用和分娩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之前的相关规定一并被废除。1994年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于1995年执行,要求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则由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此后,我国各地不断探索和出台地方生育保险办法。结束于2010年,是因为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是在2010年底进行,可以得到的母亲生育最后一孩的数据止于2010年。按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各地生育保险办法的颁布情况,我们将母亲的生育年份划分为四个时期(如表1所示),既代表母亲生育的时期,也代表政策出台的4个时期,把其命名为“同期群”。
3、数据的特殊处理
由于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提供的是横截面数据,我们无法确切获知生育最后一孩时母亲的人口学特征。因此,我们选择了“工作没有发生变动”的母亲作为分析对象,从而可以科学、合理地推斷出她生育最后一孩时的一些重要人口学特征。使用stata软件处理数据,对户口、城乡、职业、单位类型和单位所有制5个变量进行严格的推断,最终获取生育最后一孩时母亲的户口、城乡、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是按调查时点的情况进行测量的,因为大部分妇女一般是在完成受教育过程后进行生育的,这是一种合理的近似估计。参见郭志刚主编《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417页。、同期群、职业、单位所有制、单位类型等7个人口学变量。
如表2所示,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的所有母亲样本共有7665份,在就业的7285份中,工作没有变动的有3875份,占53.2%,此外,还有380份从未就业的母亲样本。受数据结构限制,我们将工作没有变动的4255(3875+380)份样本作为分析对象。由于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是有提供母亲产前检查以及分娩费用报销情况的非常宝贵的全国性调查数据,我们认为,虽然没有将工作发生变动1次、2次及以上的母亲纳入分析,这一研究仍然非常值得尝试。期待2020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完善,届时能将所有母亲纳入分析。
4、变量设置
本文将母亲是否报销分娩费用作为分析对象,分娩费用报销情况分为“全部免费/报销”、“定额补贴”、“部分报销”和“全部自费”四种。同时将户口、城乡、受教育程度、同期群、职业、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这七个重要因素作为其重要人口学特征。交叉表的变量分类设置如表3。为了了解从未就业者和农业从业人员的情况,我们对职业、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这些变量进行扩展,纳入了个体工商户、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农业生产人员、从未就业者等分类。
(二)分娩费用报销情况及其人群差异
从总体上来看,在我们所限定的于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时工作没有发生变动的4255份母亲样本中,缺失63份,共有4192份作出回答。其中,全部免费或全部报销的比例仅为9.9%,定额补贴的为2.7%,部分报销的占13.6%,需要全部自费的占73.8%。由于在我们的分析对象中(工作没有发生变动的母亲)农业生产人员和从未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我们又对比了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时所有7665份母亲(包括工作没有变动的母亲和工作变动的母亲)的分娩费用报销情况,结果发现,分娩费用报销比例与上述相近,全部免费/报销、定额补贴、部分报销、全部自费的比例分别为9.8%、2.5%、15%和72.7%。所以,虽然我们将分析对象限定为工作没有发生变动的母亲时,仍具有一定代表性。如表4所示,不同的人口学特征、在不同的政策时期和不同从业特征的母亲在分娩费用报销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
1、不同人口学特征。农业户口或农村人口分娩费用自费的比例很高,近85%,只有15%左右的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是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待遇的。非农业户口或城镇人口分娩费用报销的比例较高,将近一半。其中,全部报销或部分报销是较常见的报销形式,定额补贴的比例极低。不同受教育程度的母亲分娩费用报销的差异较大,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可能报销,但是,就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母亲而言,仍有37.3%的人需要全部自费。
2、不同政策时期。在不同政策时期母亲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存在显著性差异。随着我国各地生育保险办法的不断出台,以及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障的关注,女性分娩费用报销的比例有所增长。在1989-1994年、1995-2000年、2001-2005年这三个时期,需要全部自费的比例高达75%左右。在2006-2010年这一时期,全部自费的比例降为50%。具体而言,于1989-1994年生育的母亲,分娩的费用需要自费可能性最高,接着是1995-2000年和2001-2005年这两个时期,最后才是2006-2010年这一时期。这一趋势与政策规定以及费用报销管理方式有关。按照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政策要求,1989-1994年期间母亲分娩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1994年《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后,开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较之于“单位负责制”,社会统筹均衡了企业间的负担,显然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女性提供“生育医疗待遇”。因此,在1995-2005年生育的母亲分娩费用报销的可能性提高了。在2006-2010年期间,分娩费用报销的可能性最高,有可能是因为2009年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刚好在该时期出台,拓宽了分娩费用报销的人群。
3、不同从业特征。从职业来看,农民和从未就业女性分娩几乎是需要全部自费的,只有10%左右的母亲分娩费用可以报销。这部分人群有可能与其配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有关,作为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她们能够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此外,近四分之三的商业服务人员分娩费用需要全部自费,其它职业的母亲,比如,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工人,分娩时需要全部自费的比例也不小,为50%左右。从单位类型来看,分娩费用报销情况最好的是大型企业,只有26%的母亲需要全部自费,继之是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型企业,需要全部自费的比例近45%,小型企业全部自费的比例更高,为62.8%。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全部自费的比例为70%以上。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农业生产人员和从未就业人员这些群体,分娩时一般都是自费。从单位所有制性质和就业身份来看,除70%左右的国有正式员工分娩费用能够报销外,在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仍有47.1%的女性分娩时需要全部自费,国有非正式员工和在集体、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女性,分娩费用需要全部自费的比例很高,分别为80.2%、63.5%和68.1%。endprint
(三) 研究结论及发现
从本文的描述性结果来看,农村地区、农业户口、受教育程度较低、政策早期、非正规从业者分娩费用需要全部自费的比例较高,而城镇地区、非农业户口、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是靠近政策后期、正规从业者,更有可能享受分娩费用报销的待遇。我们可以推测,在1989-2010年期间,影响女性分娩费用能否报销的两大因素是:
一是政策的影响力。随着职工、职业未就业配偶、城乡居民不同人群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出台,相应群体的生育福利得到了有效改善。表4所表现出来的城乡差异和同期群差异,与我国对生育医疗待遇的政策对象限定和颁布时期直接相关。可以推测,随着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非职工女性能够享受分娩费用报销待遇的比例将大幅度提高。同时,费用管理方式也很关键。对于职工生育保险而言,社会统筹模式较之于“单位负责制”,更有效地保障了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权益。
二是就业身份的影响。在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相关政策出台之前,生育医疗待遇列支渠道主要是生育保险基金,它最突出的问题是受就业身份的影响。在体制内正规就业的母亲更有可能享受到生育医疗待遇,在体制外、非正规就业的,特别是在私营企业和小企业中,以及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诸多研究证明,在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都是不争的事实宋秀岩、甄砚:《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在非国有单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用非正规雇用的个体私人经济组织,女性劳动力比较集中蔡昉:《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城乡就业、问题与对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而且,非国有制单位女性劳动力比例高于男性金一虹:《女性非正规就业:现状与对策》,《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因此,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女性就业非正规化以及规模化,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在体制外进行经济活动,那么,假若生育医疗待遇仍受限于就业身份的影响,将极大地影响女性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三、生育医疗待遇的优化策略
当前,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城镇未就业女性和农村女性分别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孕产妇住院费用补助的方式获得部分补偿。但是,其报销比例及待遇水平远不及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从我们的分析来看,女性就业模式是决定她们能否享受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女性就业非正规化,女性就业模式的变化将弱化针对职工的生育保险政策的作用力。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考察政策的时效性,杜绝女性因就业身份改变而无法享受到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那么,如何完善生育医疗待遇的政策,才能让全体母亲分享到生育保障的好处呢?
建议一,打破从业性质,如职业、行业、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就业身份对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影响,建立一个让所有人员(不管是正规、非正规就业还是没有就业的母亲)都可以享有的生育保障制度。2016年初,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二险合并后如何运营显得非常关键。我们认为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将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两项基本内容分开管理,将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先整合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从而形成“不管是否就业都可享有生育福利”的制度。二是保留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功能,并且“由国家财政建立普惠式生育津贴,扩大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并逐渐演变成家庭津贴”张翠娥、杨政怡:《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卫生经济研究》2013年第1期。。
建议二是拓展生育医疗待遇项目,深化孕产妇保健工作。我国现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度重视育龄妇女的保健工作,主要包括产前检查、流产、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服务。目前,生育保险办法主要是对流产和住院分娩费用的报销作出详细规定。但是,还有以下工作可以继续推进:(1)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及相关费用报销事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2010年,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不断推广孕前检查试点并提高覆盖面,部分农村孕产妇也享受到了该政策的福利。我们认为,为了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保障母婴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应将孕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医疗待遇中,加以推广和普及。(2)在继续推进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生育服务的基础上,重视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治疗和费用报销事宜,做好宣传服务工作。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其它部门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将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计划生育并发症实行免费定点治疗。
建议三是规范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整合现有法规。在全國31个省级行政区中,还有很多省市并未对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一类是有法可依,可以参照现有的法规条例进行支付,但是在生育保险办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安徽省在《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2007年首次立法)中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一类是没有明确的支付方式,也没有具体条例和办法可依,需要另行制定支付标准。比如,天津市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首次立法,2016年修正)中规定,“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可见,生育医疗待遇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给受益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我们建议,在将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医疗保险后,必须统一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整合现有法规。endprint
本文的工作在于把握不同人群的生育醫疗待遇的政策依据,据此分析了1989-2010年女性分娩费用报销情况,对女性的生育医疗待遇有个总体的把握。研究结果表明,生育医疗待遇政策具有强大的政策效应,它表现为一定的地区差异、时期差异和就业身份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就业非正规化会弱化针对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的保障性和覆盖面。但是,城乡居民生育保障为非正规就业者、未就业者构建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安全网。本文研究的局限在于受数据结构制约,没能纳入工作变动的母亲样本,也没有分城乡进行更深入的比较,希望今后的工作能弥补这一不足。
(责任编辑:薛立勇)
Abstract: Medical reimbursement of childbirth expens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fertility support services of two-children policy, and the universal reproductive protec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first reviews the evolution of the policy of medical treatment of childbirth, detailing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three groups of urban workers, urban non-employed women and rural women. Then, based on the data of social status survey of Chinese women in 2010,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imbursement of mothers' childbirth expens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reimbursement of childbirth expenses between different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policy period and nature of employ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informalization of female employment will weak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productive health of female workers.
It is proposed to break the barriers of employment status, to expand the medical treatment items and coverage of maternity protection, thus to eliminate the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of different groups in the medical reimbursement of maternity expenses, and then to establish a universal maternity welfare system.
Key words: Medical Reimbursement of Childbirth Expenses; Cost of Childbirth; Maternity Insurance; Informal Employment; Urban Workers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