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2016-04-08辽信
辽信
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然后又到城市来打工。他在农村交的这些钱还算不算数,能不能把权益累加起来?他打了一段工,又回农村了,在城里交的职工养老保险能跟着走吗?如果过一段时间又进城了,断断续续的入城乡养老保险,如果可以累加,具体怎么加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细致的解决方案。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解读: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在哪里提出申请?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解读: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问: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参保人员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解读: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问:参保人员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解读: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问: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解读: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