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流程科学化设计
——羁押期间分段模式下的罪犯改造一般性方式研究
2018-01-02陶新胜周晓慧
陶新胜,周晓慧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44)
监狱行刑包含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两个基本内容。刑罚执行是对法院判决、裁定内容的实施过程,而教育改造则是建立在刑罚执行过程之上,以刑罚目的为主干,以国家法治为目标的,帮助罪犯实施再社会化计划,实现刑罚宗旨的罪犯思想矫治、行为矫正。从形式上来看,执行刑罚的过程建立在罪犯羁押的基础上,刑罚过程即罪犯羁押期间。从罪犯解送监狱开始,便正式进入监狱行刑期间,罪犯也正式从社会人转化为“监狱人”。正如“教育的起点是人的生命”[1]一样,这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起点。罪犯从社会人转化为“监狱人”,其心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教育改造即是从“监狱人”的新的“生命”起点开始,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遵循教育学基本原理,根据刑罚羁押期间,合理设计教育流程、阶段、内容,选择有效方法,实施个别化科学矫正。
一、现代监狱行刑的科学化趋势
精细化和社会化是现代监狱管理和行刑的两大技术,也是现代监狱运行的基本趋势。在国家治理强调总体安全观的前提下,监狱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功能进一步强化,其刑罚惩罚、教育和社会威慑、警示作用需要得到进一步发挥,教育改造罪犯成为社会适格人员①社会适格人员:有自尊自重之精神、判断是非之智识、担当责任之观念、独立自营之能力(参阅陶新胜,《现代监狱教育矫正方略选择——以传统规训教化现代性转向为视角的教育矫正效能反思》,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17年第5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从国内外监狱行刑的发展趋势来看,教育改造(教育矫正)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树立适宜的社会人格,重返社会生活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如何科学认知罪犯,遵循刑罚和教育改造规律,从政治、监管、教育、劳动、文化各个方面开展针对性科学矫正,是现代监狱服务于现代社会法治需要加快突破并实施的现实课题。近十多年来,我国监狱的实践探索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教育改造的科学化伴随监狱行刑科学化越来越需要做更加深入的研究。
(一)行刑精细化推动教育改造精益化
行刑精细化的提出是受到企业管理精细化的启发,要求行刑工作做到精益求精,并提出精在谋划、细在过程、严在执行、实在常态四个具体要求。[2]在罪犯教育改造上的体现就是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改造的精益化。包含三个主要内容:精准认知罪犯。应从社会发展、人性发展的双重角度出发,全方位的了解罪犯,准确评估罪犯的危险性和顽固程度,分析其犯罪的成因,把握其心理特点,找准教育改造的方向,为接下来的教育改造过程提供坚实的基础;精细罪犯分类。罪犯分类可以分为横向分类和纵向分类。横向分类就是将罪犯按照性别、刑期、犯罪类型进行简单物理分类,纵向分类则是更注重于罪犯个人,以每个罪犯在整个刑罚过程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横向分类注重于罪犯类的管理,而纵向分类则更加关注罪犯个体的针对性教育改造,是现代项目化矫正的首选项目;完善教育方法。随着罪犯的结构日益复杂化,教育改造的要求日益提高,传统手段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完善,着力解决教育内容老化、教育手段单一及教育效果下降的问题,达到将罪犯教育改造成社会适格人员的行刑目的。
(二)行刑社会化催生教育改造项目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组织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正,以促进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3]其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来减少和消除罪犯的监狱化现象,让罪犯重新社会化,以达到适应社会,减少重新犯罪,使得行刑的特殊预防的目的得以实现,这也是当前国家对于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达到此目的,教育改造项目化应运而生。教育改造项目化就是将罪犯教育改造的整个过程视为一个项目,围绕着将罪犯教育改造好这一核心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强烈的目的性。教育项目一旦确立,整个项目的目的就是要将罪犯改造好,一切活动都将围绕这一核心目的进行开展,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从而强化了教育力量的凝聚力和一致性;有效的组织性。通过对于核心目的的确认,进行教育力量的有效选择和组织,通过精细的安排,使得教育力量产生化学反应,发挥乘数作用,实现最优效果;约束的效益性。项目化概念来源于企业管理,其生来就具有效益性要求。因而,监狱教育改造资源受到必要的约束和管理,每个项目的资源使用都是有限的,每份资源的使用都需要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改造效果;项目的可复制性。通过对于教育项目的分析与解剖,可以让监狱的教育管理者更深刻的掌握和理解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在规律,从而形成有效的程序和方法供思考与借鉴。
(三)监狱教育改造过程的实践矛盾分析呼唤改革创新。
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有着数十年的历史,并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巨大成绩。但在当下整个社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监狱的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却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其矛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教育改造缺乏阶段性。教育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具有自身特殊的规律性和阶段性。在监狱教育改造实践中,并没有完整的教育阶段,严重影响教育改造的成效。虽然大部分省份及监狱设置了入监监狱(监区)及出监监狱(监区),但其人员配备、教育内容、教育时间却并不一致,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教育效果并不显著,离改造科学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监狱对罪犯的认知还停留在凭借个人经验的感性认识上,即使是开展了对罪犯的心理分析和测量,受制于心理测量的准确程度及民警使用的熟练程度,效果也不足以应对现代教育改造的最低要求。就教育方式而言,集体教育大一统,个别教育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及全面性,离现代教育改造的基本要求距离甚远。综合目前监狱行刑的趋势、要求和教育改造存在的矛盾,实施以罪犯羁押期间为主线的纵向分段教育改造模式是当下创新监狱教育改造方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效益的主攻方向。
二、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期间分类
按照教育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改造要具有顺序性与阶段性。顺序性表现为罪犯个体的身心由“社会人”转化为“监狱人”,再转化为“社会人”角色变化,以及心理认知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阶段性则表现为罪犯个体在不同的心理角色阶段表现出认知及其发展变化的不同特征,有不同的教育改造任务。刑罚与监管遵循时间、角色变化顺序,事多个阶段的连续性的过程,一般具有不可逆行和不可逾越性。由此可以看出,教育改造应按照刑罚的实践循序进行施教,注重每个阶段的人物、要求和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循序渐进。
(一)入监期教育改造期间
入监教育改造期间是指罪犯自监狱收录羁押之日起至从专门的入监集训机构分流分押到具体的监区单位之日止。入监教育改造期间是罪犯投入监狱,开始刑罚执行的起始阶段,对整个服刑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这一阶段,由于罪犯尚处于无助、悲愤、恐慌和彷徨情势之中,大部罪犯分心理敏感、脆弱,对监狱既陌生又恐惧,对今后的生活充满忧虑,甚至部分罪重刑长的罪犯会有绝望的心理,看不到今后的道路,失去生存的信心,急需要稳定罪犯心里,化解罪犯疑虑,调适罪犯心态,帮助罪犯尽快有序进入服刑程序。入监教育就是针对刚进入监狱开始服刑罪犯的心理及认知,集中一段时间专门开展的基础性教育,目的在于让罪犯认知监狱并迅速适应监狱环境,从而以一个良好的姿态开始服刑生活,为整个教育改造过程打好基础。入监教育的效果直接影响罪犯整个服刑过程,因而在实践中,多数省份及监狱都在入监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取得宝贵的经验。如江苏省分流中心(内设于镇江监狱)、上海市新收犯监狱(青浦)就是专门的入监教育监狱。一般的入监监狱,集中教育期2-3个月,主要侧重于对罪犯的心理测量(评估)、法制与监规纪律教育、行为整训、服刑意识培育。但从实践效果来看,2-3个月的入监教育时间对于人员结构复杂、内容繁多、过程及要求极端重要的入监教育而言,时间显然是不够。受制于时间,一些工作浅尝辄止。根据实践的经验、罪犯入监心理测评结果和教育的规律,除了部分刑期过于短的罪犯 (如刑期短于一年),罪犯入监教育时间一般应达到3-6个月,以便有足够的实践系统、全面、准确的开展入监教育,保证教育效果。
(二)中期教育改造期间
中期教育改造期间是指罪犯在入监教育之后,出监教育之前,所经历的教育改造阶段。这一阶段涵盖了罪犯刑罚的大部分时间,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阶段,其时间长短受到罪犯刑期的影响而有显著的不同,时间长的可以达到数十年,短的可能只有几个月。这一阶段的罪犯心理及外在行为会呈现出多样化动态变化的特点。少部分罪犯会十分平稳的度过这一阶段,而大部分罪犯在这一或长或短的教育改造期间会出现反复,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程序上,中期教育改造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让罪犯感受到足够的刑罚体验,完成在入监期间制定的教育改造计划,平稳地度过服刑期间;内容上,中期教育改造期间,也是监狱刑罚与教育改造计划、措施实施、修正、再实施的集中期;绩效上,中期教育改造期间更是刑罚与改造质量的评估、验证、提高阶段。中期教育改造需要完成罪犯刑罚的基本任务,基本实现教育改造计划的目标,在社会责任、法律意识、劳动技能等方面罪犯的认知与意识达到预定的考核目标,基本具备进入出监教育改造期间的心理和认知条件。中期教育改造期间的绩效基本决定了罪犯行刑质量。
(三)可变期(反复期)教育改造期间
可变期教育改造并非教育改造中必备的流程,而是一个特殊环节,其教育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在服刑改造中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心理问题的部分罪犯。这部分罪犯或因严重违反监狱纪律规定,或心理、行为发生异常而导致正常的教育改造流程不能顺利进行,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出现反复,这时就需要进入一个教育改造的特殊环节——可变期教育改造。这部分罪犯所遭遇的问题种类多样,如重新犯罪、严重违规、自伤自残等,遇到这样的情形,必须中断原先既定的教育改造流程,而由专人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予以制定可变期教育计划,将罪犯的问题予以解决,让罪犯回复到正常状态,重新回到中期教育改造中去。可变期教育改造期间是根据罪犯个体所发生问题性质和危害性大小来决定的,包含对每个罪犯有计划项目矫正计划及措施实施的时间和效果、质量考核评估所需的时间。单个反复期教育改造的期间一般为期1-2个月,时间长的则可能达数年之久。
(四)出监教育改造期间
出监期教育改造是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罪犯服刑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罪犯内心充满焦躁、迷茫、不安、激动等复杂情绪,尤其是服刑时间较长的罪犯,更是明显,既对即将到来的自由生活感到兴奋,又对由于长时间脱离而感到陌生社会感到焦虑、迷茫甚至恐惧。出监教育改造期间的教育改造任务就是针对上述情况,帮助服刑人员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能力上做好从监狱人向社会人平稳顺利转化的准备,巩固和提高前期教育改造质量,促使罪犯圆满完成全部改造任务,达到监狱行刑目的。尤其是在罪犯社会人际恢复、社会生存技能培训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部对出监教育规定的时间是3个月。实践中,各省要求不同,出监教育时间长短不一。从现代监狱行刑社会复归教育改造中级目标来看,出监教育改造期间的教育改造内容极其丰富社会情势、社会信息、社会秩序、社会技能等教育培育需要有相当的时间保障,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教育改造形势下,考察既往实践情况和借鉴国外监狱经验,出监教育改造期应该作适当延长,以保证社会复归教育的有效实施。根据具体罪犯的文化、智力、刑期和社会发展情势,出监教育改造期间一般应为12-18个月,个别的可以延长到24个月。
三、监狱罪犯教育改造阶段性目标与内容选择
根据不同的教育改造阶段,其教育的目标与内容也有所变化,确保每一阶段都能紧紧围绕改造人的宗旨发挥作用,达到将罪犯教育改造为社会新人的最终目标。
(一)入监期教育改造的目的与内容
根据教育改造的总目标及入监罪犯的特点,入监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是使得罪犯认知监狱,明确行为规范,调整心态,迅速适应监狱生活。
入监期教育改造内容主要有:
(1)认知监狱,了解监狱。向罪犯介绍监狱的性质、任务,讲解监狱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告知罪犯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学会自觉履行义务、合法行使权利。讲解监狱的基本设施、规定及历史,让罪犯快速熟悉监狱的基本环境。
(2)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重点学习《监狱法》及《罪犯一日行为规范》,了解监狱的相关纪律要求,让罪犯在今后的改造生活中时刻牢记监规纪律,平稳、踏实改造。提高罪犯队列、内务及改造歌曲的掌握程度,通过良好的行为养成培养严明的规范意识。
(3)做好罪犯心理调适。教育罪犯学会理性对待判决,接受角色转换,坦然面对“刑罚”,正确面对各种负面情绪,克服适应性障碍。培养良好的狱内人际关系,学会与民警、其他罪犯及家人建立良好的互动联系。建立良好的外部关系,培养健康的心理状态,以面对漫长的服刑生活。
(4)辅导罪犯做好教育改造的规划。引导罪犯结合自身实际,联系当前政策,科学、合理地制定个人改造规划,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和目标,并形成书面材料,并组织相互交流、讨论。强化罪犯的改造信心,激发其改造动力,为后续的教育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中期教育改造的目的与内容
中期教育改造阶段是最为主要的教育改造阶段,主要的教育改造目标都需要在这一阶段完成,所以该阶段教育时间最长,教育内容最为丰富,最处地位也最为重要。在这阶段对罪犯的教育目标就是:通过政治、监管、教育、劳动、文化等综合手段,重塑罪犯价值观、培育其法律意识、劳动意识、学习意识,保证其稳定履行刑罚过程,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中期教育改造主要内容有:
(1)政治思想教育。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根源在于其自思想行为背离了人民,贪图享乐,挡不住诱惑,放纵自己,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从而触犯了刑律成了阶下囚。为此,重塑罪犯的价值观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中之重。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对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促使其反思犯罪根源、批判曾经犯过的错误,重新树立符合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价值观,并用以指导其现实行为。
(2)监管法治教育。教导罪犯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狱的相关纪律要求,培养法律观念,形成自律意识,让罪犯学会自己管理自己。在服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法律的惩罚、接受监狱的管理与教育,养成守法自律的良好习惯。确保在服刑过程中,保持稳定,不走改造弯路,不发生监管事故。
(3)知识文化教育。“文化教育是提升罪犯素质的基本途径。罪犯文化水平的提高对其接受思想教育和其他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4]应在在罪犯中大力开展文化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罪犯的文化素质,开展扫盲、小学、中学教育,并积极鼓励罪犯参加高等自学考试,促进罪犯学习习惯的养成。
(4)劳动技能教育。马克思曾说过“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在现实中,多数罪犯之所以违法犯罪,与其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及缺乏谋生手段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为的就是通过劳动这一“伟大的消毒剂”来消解罪犯好逸恶劳的恶习,并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促使其习得一技之长。
(5)监狱文化教育。所谓监狱文化教育有别于一般所说的文化知识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或技术文化教育等直接教育,而是一种间接教育。指的是监狱通过建设优良安全的行刑设施,构建公正文明的行刑关系,打造庄严肃穆的改造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从而形成的具有监狱特色、有助于罪犯改造的文化。在这种监狱文化中,罪犯会受到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从而对其教育改造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作用。
(三)可变期(反复性)教育改造的目的与内容
可变期教育改造的目的在于帮助在改造中遇到巨大难关和挫折的罪犯,其目的在于让罪犯摆脱改造困境,恢复正常监管秩序,整肃改造规范,重塑改造信心,再次提供持续改造的动力。
可变期教育改造内容主要有:
(1)行为训练,重整改造秩序。可变期的罪犯往往存在着重大的行为失范。在此教育改造期间应对这部分罪犯进行行为规范的重新整肃,以军事化的行为规范进行强制性的训练,促使罪犯通过行为规范的训练养成正常的、良好的行为习惯,促使其对自身错误的反思,从而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2)挫折教育,重塑改造信心。教育罪犯应敢于面对改造中的挫折,不惧怕挫折,在遭遇挫折后,能迅速调整心态,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去直面问题与困难。学会合理归因,不是简单、粗暴的将问题归咎于他人,找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改变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来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善用心理防卫机制,保护自身的心理健康,而不是让问题变得更糟。学会主动求助,遇到问题不能一个人独自解决,学会寻求社会支持,让民警、家人及其他罪犯一起来解决问题,既有实际意义的帮助也有心理层面的支撑。
(3)修订规划,重返改造正轨。进入可变期教育改造就意味着原先教育改造计划的打乱,在可变期教育改造的末期必须对罪犯重新制定教育改造规划。针对罪犯所处的实际境遇,与罪犯本人一起调整原先的改造规划,重新树立改造目标,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悲观失望,实事求是的做好规范,并将其落实到接下来的教育改造中去。
(四)出监期教育改造的目的与内容
出监教育作为教育改造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了能将罪犯真正的改造好,使得罪犯能顺利回归社会,使得整个教育改造圆满收官,必须在这一阶段让罪犯调整心理状态,了解社会形势,强化劳动技能,做好回归准备。
出监期教育改造内容:
(1)社会形势解读。监狱应向出监罪犯讲解当前主要社会形势,主要内容包括形势政策、社会变化、劳动就业、市场经济、落户安置等。其中重点有二:一是移动互联的发展。近年来,社会发展迅速,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正常生活中已经离不开手机,而罪犯在监狱中与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全绝缘,为了帮助他们适应当前“手机上的社会”需要进行重点介绍,了解各种手机及网络应用。二是重点介绍就业安置方面的法规政策。教育出监罪犯要用发展的眼光正确认识和理解现行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认识到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国家对刑满罪犯的关怀;另一方面由于各个领域改革的复杂性和不同步性,安置就业的这些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多方面包括罪犯自身的努力。
(2)心理调适,做好出监心理准备。回归心理调适、在出监教育期间,针对罪犯的焦虑心理、自卑心理、面对出监的茫然心理等,进行比较系统的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及健康的问题活动,使服刑人员掌握心理控制和调节的一般方法并学会自觉运用,敞开心扉,学会宽容,使心理保持健康状态,为适应社会生活奠定好心理基础。重点在于正确对待偏见与歧视;正确处理纠纷,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树好形象,慎重择友;抵制不良诱惑,避免重新犯罪。在刑满当日,监狱应组织罪犯更生沐浴、接受地方司法部门教育、走新生之路、勉励谈话、回归宣誓等系列教育,利用庄严的仪式来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回归教育效果。
(3)强化劳动技能,开展劳动培训。大部分罪犯在中期教育改造过程,都掌握了一到两门劳动技术,在出监教育过程,应继续强化这些劳动技术,并为出监罪犯提供劳动技能的社会化考核。监狱应积极联系当地劳动部门,对出监罪犯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与考核,并发放相关劳动技能证书,使得罪犯的劳动技能与社会向接轨。开设部分适应罪犯特点,符合社会需求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如创业谋职、计算机操作、驾驶理论、互联网常识、中式烹饪等,使得罪犯拥有足够的劳动能力来面对即将到来的社会竞争。
(4)创业指导,职业推介。结合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对出监罪犯进行创业辅导,讲解创业政策,针对部分有能力、有想法的罪犯进行专门教育,帮助其制定创业计划,规划创业蓝图,提供各类帮助。在出监教育末期,监狱应联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举行职业推介会,为出监罪犯铺平回归道路。
四、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方法与手段
针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不同阶段,其教育内容大不相同,其教育改造方法与手段也不一样。笔者根据每个教育改造阶段的特点总结出了适合的教育方法与手段。
(一)入监期教育改造
评估精准化。传统的入监评估主要以定性为主,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直觉、经验与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教育改造需要。为了提高入监评估的准确性,必须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罪犯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前科、犯罪性质等关联因素,对其人身危险性、可改性评估进行分类评估。其中危险评估包括:本体犯罪特质、现实危险性评估;可改性评估包括:知识能力、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心理能力、责任能力项目等子项目。通过对各类子项目的准确测评,外加民警对其综合定性,有效提高入监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的分类与教育奠定扎实的基础。
分类科学化。在当前按照性别、年龄、刑期横向分类的基础上,对罪犯按照其人身危险程度再次进行纵向分类,区分为危险、稳定、安全的管理等级,之后根据罪犯特点不同再次分类,在统一实施入监基础教育的同时,开展针对性个别化教育改造。
人员专业化。入监教育过程中,无论是入监评估还是入监分类又或是针对性的入监教育,都具有很高的业务能力要求,非一般普通民警所能完成。为此,监狱必须将具有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医学、管理学等专业背景,并具有长期的管理教育罪犯的经验的民警专职从事入监评估、分类及教育工作。
(二)中期教育改造
教育个别化。教育个别化是有效教育改造罪犯的核心原则,就是针对不同的罪犯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不同的教育。当前教育个别化在实践中的运用就是建立个案矫治模式。首先,科学分析,制定计划。要求分管民警对个体罪犯进行全方面的了解,制定系统、全面的教育改造计划。其次,教育手段应该多样化,多管齐下。个别教育的手段不限于个别谈话,还应包括心理咨询、社会帮教、行为训练等多种手段。第三,及时反馈,迅速调整。个别教育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也具有及时性。民警需要实时掌握罪犯个体动态,遇有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教育改造方案,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专题项目化。专题教育是指为了纠正罪犯中具有代表性的错误思想及行为而采取一些列综合教育的方式。项目化则是指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目标导向,严格结果考核的组织方式。通过专题教育的项目化,既提高了教育的针对性、综合性,又强化了改造的力度、效度,可以有效的解决实践中教育管理罪犯的难点、痛点。如江苏某监狱开展的“反打止殴”专项教育,整个活动目标明确、人员分工合理,考核严格,教育手段综合多样,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使得罪犯中的打架斗殴违规率降到了历史最低点。
改造人道化。改造人道化就是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尊重罪犯尊严,维护罪犯人格与合法权益,也就是把罪犯作为一个人来教育和管理。这与将罪犯改造为“社会新人”的教育宗旨是一致的。在教育过程中,唯有实行人道,对其进行帮扶救助、爱心关怀、公平对待,才能有效减少罪犯抵触情绪、化解犯罪戾气、消灭阴暗心理,起到提升改造实效、促进教育职能发挥的良好作用。
(三)可变期(反复性)教育改造
行刑个别化。处于可变期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较一般罪犯明显高,有较大可能性会发生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的行为,为了监狱的安全稳定及罪犯、民警的人身安全,对于这部分罪犯应予以个别化行刑,也就是隔离化教育改造。将这部分罪犯与普通罪犯予以物理隔离,并进行从严管理,保证基本的教育改造秩序。这是可变期教育的基础,只有保证了教育改造的基本秩序,才能组织开展其他教育。
依法惩罚。正如刑罚是对罪犯违反刑事法律一般,每个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也必须依法受到惩处,如予以警告、记过等,并附加以严格的管理。通过强化训练、反省学习等方式,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然,所有的惩罚措施务必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做到规范、文明,禁止超越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施加惩罚。
系统教育。曾经有个比喻,将罪犯比作病人,将民警比作医生,而处于可变期的罪犯则是疑难病症患者。针对这部分罪犯,普通教育很难起到良好效果,必须多管齐下,尤其要发挥心理矫治及强制劳动改造的作用。通过心理治疗技术,找到内心冲突焦点,并予以重点突破,有效协助常规教育效果的发挥,外加强制劳动改造强大的行为规训效果,叠加时间因素,确保绝大部分可变期罪犯得以顺利转化。
(四)出监期教育改造。
半开放式管理。在长时间的服刑过程中,罪犯由于封闭的环境、严格的管理、单调的生活节奏会造成程度不一的“监狱化人格”,而变得呆板、孤僻、反应迟钝,充满负面情绪,难以与人正常交流,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为了消解出监罪犯的 “监狱化人格”,在出监期教育阶段应尽量,“缔造一个与现实社会相似的正常环境”,[5]让罪犯感受到普通社会人员的生活方式,以便于在刑满过后迅速适应社会。
社会化教育。在教育课程和师资力量的配备上要更加侧重于社会化。监狱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强化社会志愿者工作,吸引社会各界人士走进监狱,共同做好对出监罪犯的教育,让出监罪犯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了解外界情况、树立改造信心。
五、罪犯教育改造效益评价
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效益进行评价,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效益评价,监狱可以及时发现罪犯在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调整教育改造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一)分类期间考核
根据教育改造方法和手段的不同,对罪犯教育改造成效的检验,可分为思想检验和行为检验两部分。思想检验的标准,是罪犯能否矫正恶习,重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行为检验的标准,是罪犯能否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平稳改造,并在出狱后成为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合格公民。思想检验和行为检验是由表及里的统一整体。思想是因,行为是果。罪犯只有在思想上对罪错产生清醒的认识,真正做到认罪悔罪,才能激发强烈的弃恶向善内生动力,对深刻保持平稳改造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罪犯只有在改造中克制恶念,向善而行,始终保持遵规守纪,严格自律,才能真正体现思想上的转变。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成效检验时,只有将思想检验和行为检验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才能得出正确的检验结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思想映射到行为的具体体现,违规违纪行为已成为对教育改造成效进行检验的重要抓手。
当然,根据每个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同,其评价重点也有所区别。如入监期教育改造阶段评价重点在于罪犯能否厘清思想认识,真正做到认罪悔罪,树立遵规受守纪意识,基本养成规范的行为模式。中期教育改造阶段的考核的重点在于罪犯是否能够稳定的进行改造并完成改造任务。监狱应通过计分考核及劳动效能进行考核。罪犯的违规率低、劳动效能高则说明其中期教育改造效益较好,反之则亦然。可变期教育改造的效益评价重点在于重塑罪犯行为规范及健康心理结构。出监期教育改造的效益内容在于罪犯是否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刑满释放前评估
刑满释放前评估,是指对罪犯在整个服刑改造期间的教育改造成效进行系统化整体性检验。对罪犯进行总体检验时,应将罪犯在改造期间的思想和行为作整体性分析并互相比较印证,才能得出较符合事实的检验结果,如果偏向行为检验或者思想检验任何一方,都会不可避免地使检验结果出现误差。
在具体操作上,可将罪犯在整个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设置为一个参数量表,画出分阶段曲线,再结合罪犯在整个服刑期间的思想动态变化,制成描述罪犯教育改造成效的变化曲线。通过该曲线,可清晰直观地对罪犯教育改造成效进行总体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罪犯的生理特点、刑罚体验程度、社会家庭环境对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进行预测,并将重新犯罪率提交给刑满罪犯户籍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其后续安置帮教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社会检验
所谓社会检验就是通过观察刑满罪犯的现实社会表现,来对监狱的教育改造效益进行评价。社会检验的核心标准,是罪犯刑满5年内的重新犯罪率。“再犯率越高,高度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越高,则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就越低;再犯率越低,低度再犯风险强度分布比率越高,则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就越高。”[6]需要指出的是,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罪犯重新犯罪率有很大影响,但绝非罪犯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唯一影响因素。重新犯罪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因素,不能完全由监狱来负责。所以,社会对监狱的教育改造的做出准确评价是十分复杂和艰难。
社会检验主要力量应为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但仅靠政府机关很难完成此项艰巨任务,因此,必须积极组织和号召社会各界力量一起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通过政府司法部门主导,各界力量补充,形成社会全员参与的局面,尽职尽责地承担起检验责任,对刑释人员加强检验和关心教育,切实降低其重新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