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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研究

2018-01-02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律师

林 淼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51)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通过教育、帮扶、矫治、自我反思等多种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继承了原有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对刑罚执行的制度性重构,内涵更加丰富,执行措施更加全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它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的不断推进,非监禁性刑罚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功能发挥更加充分,优势体现更加明显。据法制网2016年报道,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在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

众所周知,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素养较低是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故而,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素养,让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参加法律常识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自新意识。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常识理论教育和实践指导还存在教育形式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专业人士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法律理论知识传播和实践指导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依赖于专业律师的参与。引入专业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必然趋势。

一、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律师具有专业优势,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有利于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且能够有力地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发展和教育矫正业务水平不断提升。因此,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开展,促进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

同时,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专业力量。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在社区服刑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刑事辩护、民事纠纷等法律问题。由于社区矫正人员本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习惯于用原有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寻求法律方式解决。如果有专业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可以适应给予法律指导、法律援助,帮助指导社区矫正人员在实践中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一方面可以避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运用能力。

二、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一)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缓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现状

大量研究发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才缺乏现象普遍存在,如辽宁省调查发现,辽宁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不足3人,同时承担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以及社区矫正等大量工作任务,人员紧张情况十分突出①。[1]江西省调查发现,全省1564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共有司法所工作人员2125人,平均每所1.37名工作人员②。[2]吸收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有效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力量,缓解专业人员缺乏的困境。

(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律师自身的职业发展

律师是职业的法律人,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律师同警察、医生、教师等职业一样,担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而律师由于其专业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其职业所特有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著名法学教授罗伯特·戈登也曾说:“法律职业的特征是将声誉和荣誉而不是金钱作为主要目标的,法律职业是以公众服务为指向的。③”[3]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在参与社会矫正工作过程中,律师本身也能获得职业发展以及从事公益活动带来的职业荣誉感。

三、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当前,律师主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自觉性还不高,吸纳优秀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从制度机制上予以完善。

(一)搭建需求与服务对接平台

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服务有需求,而律师有专业能力,也希望从事社区矫正专业法律服务,搭建服务与需求平台是当前的瓶颈。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创新,建立社区矫正协同工作平台,如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快捷高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APP。将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纳入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其基本功能至少包括辖区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情况、律师情况;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整体情况,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员情况。让社区服刑人员和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对接。同时通过平台搭建,建立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的共建制度和联系制度,加强律师与司法所的“点对点”建设,定期邀请律师进所开展法律知识宣传,让社区和服刑人员真正受益。

(二)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律师准入制度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律师不仅承担法律知识宣传,同时还需要承担社区矫正人员的刑事辩护、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法律意见建议、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为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律师准入制度。从律师的理论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经验、从业经历、从业年限、业务专长等方面设置必要的条件和标准,优选高水平、高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

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出台将社会矫正非执法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统一操作标准,各地在购买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的时候方式不一。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少数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故而,一要尽快完善购买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制度,可以采用项目化购买服务也可以采用购买岗位的形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购买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考核标准,避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标准不一,影响社区矫正法律服务质量。二是将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独立出来进行采购。法律服务由于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与心理矫治、道德教育、国情市情教育、职业教育等服务内容一同打包采购。三是要形成常态化机制,将购买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在招标采购法律服务时,将一次服务时间延长至2-3年,避免一年一招标的情况出现,频繁更换服务单位和服务律师,不利于法律服务的开展。四是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购买服务中。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考评机制

一是加强对服务结果的考评,对参加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建立由司法所、律师、社区矫正人员在内评估小组,充分采用访谈调查、问卷调查、案件审查等多种方式对服务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参与案件代理的律师还可以邀请法院、检察院人员参与服务质量评估。二是加强对服务过程的考核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服务律师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社区矫正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意识以及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过程评估。三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外包项目的服务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法律服务项目以及服务律师进行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结果与项目经费、个人奖惩结合起来,对服务质量优秀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物质奖励、案件补贴、通报表扬、媒体宣传等方式给予表彰;对于服务质量较差或者不合格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减少项目经费、扣除办案补贴、通报批评甚至取消服务合同等形式给予惩罚。

(五)建立律师激励机制。

一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社区矫正律师服务补贴制度。优秀的律师在市场中供不应求,一般服务费用也比较高。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的补贴标准,就难以吸引优秀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物质报酬,但是建立法律服务补贴的意义不在于回馈物质报酬而在于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及对专业服务能力的承认,这对于吸纳更多的优秀律师加入社区矫正律师服务工作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二是加大精神激励力度。通过网络、报纸、电视以及移动互联媒体等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表彰,加大对优秀律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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