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思考
2018-01-02李晓迟
◎文/李晓迟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思考
◎文/李晓迟
过去十多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领域等经济相对薄弱环节的资金融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对金融市场的补充。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竞争日益加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加速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在行业立法建设、监管有效性提升、业务发展方向等方面需要引起重点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约束;内部发展
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借鉴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及教训。但因发达国家少有向小额信贷倾斜的经验可供参考,故而我国在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时难有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可研究。并且,作为目前GDP世界排名第二位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很多经济领域,例如:小额信贷业务,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借鉴对象。有鉴于此,我国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监管问题、风险研究方面尤须谨慎。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
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处于弱势的竞争地位。为发展本国经济,一些国家将重心转向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为其提供信贷资金,提高经济活力,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率先开展小额信贷项目。1996年至2000年间,中国政府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开始实施。2000年之后,国内一些农村金融机构也进入了小额信贷领域,尝试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此后,我国小额信贷进入到全新阶段。
2005年,我国率先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和陕西开启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08年5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截至2017上半年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43家,从业人员约10.8万人,基本形成了多层次的小额信贷机构体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达到峰值后,已出现明显下降
在经历了2015年之前的一个快速发展期后,近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从业人员开始出现下降,部分机构逐渐退出市场。与2015年末相比,2017年6月末机构数量减少267家,从业人员减少9216人,实收资本减少187.89亿元。
(二)贷款规模较小,难以形成对金融业的重要补充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贷款余额快速增长,但近年来增速已明显放缓,由此造成行业总体规模依然较小。2017年6月末,贷款余额仅为9608.2亿元,尚不足同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故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若想实现最初的设计初衷,发展成为金融业的重要补充仍需经历较长时间的锤炼。
(三)地区间发展差异较大,未呈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相关性
表1 2016年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对比情况(按比值降序排序)
将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进行排序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程度在区域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其中,比值最高的为重庆市,已达5.64%,而最低的湖南省仅为0.33%,之间相差16倍之多。进一步分析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无明显的相关性。
从小额信贷发展的起始目标来说,主要是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等在传统融资渠道中很难获得信贷的群体。因此,目前实际数据表现出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无明显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有可能偏离了其起始目标。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外部约束方面
1.行业立法缺失,导致发展缺乏有效支撑。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尚未完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为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长期缺乏行业立法,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在持续发展的同时,面临一些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障碍。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各地区制定的监管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行业立法的缺失,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较快发展与管理体系相对落后之间的不平衡。
2.管理要求不一致,造成转制升级存在难点。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一旦转制成功,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扩大业务范围,并享有金融机构的各种优惠政策。然而,转制升级执行中存在一些难点。如,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要求,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而《指导意见》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持股要求上的区别,造成非银行系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过程中面临两难境地,或为谋求机构发展放弃控制权,或勉强维持原有模式继续经营。
3.地方监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对行业发展指导作用的发挥。一是监管人员数量较少,难以实现对机构的全面管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由各地区金融局(办)负责。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动辄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的监管队伍不同,部分地区金融局(办)只能配备几名专职人员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监管重点侧重于准入、退出、业务资质等方面,监管的深度有待加强。二是配套建设不够完善,制约了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为解决监管人员紧缺问题,多数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发了电子化监管信息系统,用于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效率。从管理效果上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了监管数据的采集效率,但个别地区系统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智能化功能建设还有待完善,一些如担保方式等重要信息仍需依靠人工汇总。三是管理要求操作性有限,难以实现既定目标。如,某地区管理办法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制度,但未明确资产分类的划分标准,造成制度执行可能会流于形式。
(二)内部发展方面
1.机构综合实力较弱,行业竞争压力不断增大。统计数据表明,尽管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规模不断提升,但个体机构的发展并未能实现跨越式进步。从单家机构的平均贷款余额看,2017年6月末为1.11亿元,与2010年末相比仅增长47.13%。机构规模小、综合竞争力弱仍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技术不断进步,其市场定位与小额贷款公司有部分重合,已形成一定的替代运用。加之,商业银行对普惠金融的重视程度日渐加深,势必会加大其在小微企业贷款上的投入。在两者的夹击作用下,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突破重围、发挥优势,立足产品特色、捕获消费者信心,将会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2.主营业务不突出,贷款大额化、集中度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设计核心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融资难问题,但受市场环境变化和业务管理能力等因素限制,一些机构经营逐渐暴露出产品类型单一、资金定价过高等问题,造成主营业务偏离最初方向。据了解,这部分机构有的涉足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限制性行业,有的为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提供了过桥贷款。上述两个领域贷款的共同特点是金额大、集中度高,易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将大量资金投向这类领域可能会加剧其风险暴露,进一步通过融资链条还有可能形成风险的外溢效应。
3.管理体系不健全,加大风险合规管控压力。一是制度建立流于形式。为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机构简单照搬监管规则或直接套用其他公司管理规定,造成制度操作性较差、无法有效落实。二是制度执行力相对薄弱。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对外宣传中,快速和灵活的放贷方式作为宣传点被不断放大和渲染,却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其风险意识不足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与否,应基于授信管理要求,对客户的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后,再做出判断。而实际操作中,一些机构的授信管理仍停留在书面分析评价层面,贷款发放与否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造成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4.人才队伍建设不理想,易延缓机构发展进程。截至2017上半年末,平均每家小额贷款公司仅有12.5人。人员配置不足,造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无法实现前、中、后台的有效隔离,既做业务又进行审批的现象时有出现,尽职调查、持续监测操作性较低。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素质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多数业务人员从业经验较少,金融知识和技能相对薄弱。而一些机构又未能及时建立人才培养计划,造成员工培训机会较少、业务能力提升较慢,难以在机构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四、对策建议
(一)持续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环境
1.加快推进立法建设。建议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工作,制定明确的行业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要求,引导机构在不同地区间的科学配置。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统一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的设计初衷,实现科学发展。
2.明确长期发展方向。建议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的条件,引导其建立合理的经营预期,鼓励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形成对金融业的有力补充。
3.健全地方监管体系。建议地方监管部门采取多维度手段,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是持续开发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机构的监测统计分析;二是建立健全指标评价体系,对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三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做好风险的早期发现和应急处置。在此基础上,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外溢效应,建议不断完善监管协同机制,定期交流行业发展趋势,探讨下一步的监管重点。
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目前,市场上有部分金融消费者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可能会对行业的长期发展形成不利影响。为转变此局面,建议地方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知识,加强公众对行业经营特点的认知,为机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建设
1.积极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议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聚焦主业、规范运营,不断丰富业务种类,扩大服务范围,主动走进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满足其日益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计初衷落到实处。
2.健全内控制度建设。建议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梳理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重新调整和充实各项内控制度,提高制度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岗位职责,树立员工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3.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结合自身的业务经营特点,建立起更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体系,从源头上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尽可能地降低贷款质量向下迁徙的风险。对于问题贷款,及时调整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弱化其对经营所可能形成的冲击。
4.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充分意识到员工专业素质对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将员工培养计划列入机构发展的重要日程。可尝试通过业务培训、参观学习、专业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增加审核经验,提高业务素养和综合能力,打造出一支专业化的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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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7)12-0025-05
李晓迟(198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邮编:300040
虞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