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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2017-12-29栗苏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保护被告人权利

栗苏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人权主义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问题日渐受到重视。然而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了保障,但是,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权利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没有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对沉默权进行明确地规定,以及传统的旧的刑事司法思想观念的不良影响等许多方面。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被追诉人,其权利的保护的实现程度与刑事活动结果最终公正性具有密切的联系。然而其在地位和权利方面却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陆续出现媒体对一些刑事司法过程以及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这些不法现象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由此引发了我对其权利保护方面的思考。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是国际和各国国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将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以条约的形式规定在了国际性公约中,反映出国际组织在其权利保护方面的日渐关注和重视。人权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对人权进行明确地确认以及通过规定各项具体措施来保障其实施,那么显然人权只能通过道德的约束和舆论的谴责来达到人权的实现,人权也就只能被束之高阁,这样原本处于控辩审三方弱势地位的辩方的权利的保护便难以得到保障和实现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法律公正价值最为直接的体现,它是公正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公正是任何社会所渴求的目标,只是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时代不同存在差异而已。其具体含义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正义不是以目的为基础而是以权力为基础的价值目标。正义要求同等情況同等对待。公平和正义从其产生以来就与法律和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法律和司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为了达到一定的预期目标和结果,是立法者根据社会价值观及其认识而预设的一种理想的结果。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的规定符合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现代化。徒法不足以自行,真正切切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才是其应有之意,否则,制定再完美的法律,无论其观念和制度如何之好,在实践中也只不过是花瓶,达不到其预期的目的,起不到其预想的作用。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它是程序法,我国法律不仅追求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这个过程往往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公民的生命权益,同时这些权益相比较私法而言在此阶段容易受到侵害。为缓解这种情况在被追诉人权利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也在逐步地探索和改进。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作为原则性的问题来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活动。然而其规定不具有彻底性,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漏洞。这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没有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任何被怀疑犯罪的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均应当被认为是无罪之人,不可对其提前扣以罪犯的头衔。针对其合理性此项原则被一些国家移植过去为其所用,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引进,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制定了疑罪从无规则,相较于之前法律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但是其在无罪推定原则方面的改变有所保留具有不彻底性。这样一来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的罪责问题置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在依法判决之前既不肯定其有罪,也不推定其无罪,显然地我国规定的疑罪从无规则相较于国际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刑事辩护权有所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和代表私人利益的辩方在地位和力量上存在着巨大的悬殊,被追诉人很明显地相对于公权力代表的公诉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在被追诉人各项权利中,辩护权尤为重要。因为刑事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必然存在诸多不便,自行辩护效果可想而知必然不佳,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刑事活动中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辩护律师在以下方面仍然有困难,第一,调查取证难,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却对其权利做了严格的限制。第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有时难以畅通行使,为了促进有效辩护,其有权对案件材料进行复制,既可复印也可拍照。但现实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存在有些检察机关故意刁难辩护律师,对于复印案卷材料乱收费现象,而且有的不允许拍照,无形之中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刑讯逼供现象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

刑讯逼供是各国法律明文所禁止的,我国也不例外,尽管我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刑讯逼供仍旧屡禁不止,曾一度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近些年被媒体曝出的冤假错案包括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故意杀人等案件,以及聂树斌案产生了极大的社会震动。试分析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必然与刑事证据的收集密不可分,如果刑事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和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问题,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层面的原因。一方面,将如实回答规定为一项义务以及沉默权的缺失容易助长侦查人员违法询问的心理。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前已论述)司法工作人员容易先入为主,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是罪犯。二是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在封建社会纠问制诉讼模式刑讯逼供合法化,口供是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重要证据,有时也会是认定其犯罪的唯一证据,这种过分地重视口供的现象在现代的刑事侦查领域也会有所文化渗透,即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对被追诉人权利最为直接的侵害,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

三、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社会刑事司法方面公认的的一项基本准则,它防止先入为主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成是罪犯,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根据前文所述,虽说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涉及,但是与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差甚远。规定的留有余地会导致有罪推定。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频繁出现无疑就是对其最直接的表现,正是办案人员坚持了有罪推定的看法,才导致这些现象的频繁发生,这也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最为直接的侵害。在现如今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的时代背景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改进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所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辩护权为基础,它贯穿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近年来我国的辩护制度虽然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但是仍旧存在问题:一、沉默权方面,目前我国沉默权属于缺失状态,沉默权的确立有利于被追诉人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格权的保障,且在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促进公正判决方面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方面。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虽然得到了改善,但是有关机关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并且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防止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单位故意刁难辩护律师的,妨碍其进行相关的活动。除此之外要建立律师的职业豁免制度,相比其他国家在律师辩护权方面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豁免权,我国在为律师设立刑事豁免方面的进程还是比较缓慢的。

(三)防止刑讯逼供方面的改善建议

刑讯是一种对人权侵害的直接表现,特别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刑讯取得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刑讯逐渐被摒弃,但我国刑事活动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确屡禁不止,改善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首先取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回答的义务,赋予其沉默权,落实对其权利的保护。其次,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的权利,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辩护权。再次,对刑讯的全程实行不间断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时必须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讯问和记录必须分开,由中立机构专门负责录音和录像。最后,加强侦查人员在侦查技能和侦查技巧方面的专业化培养,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达到减轻其对刑讯取得口供的依赖性。

总而言之,刑事程序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和完善,包括理论上的认识,立法上的突破,司法上的公正和执法上严谨,思想观念上的更新。只有各个方面积极地配合和合作建立起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才有可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民主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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