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基于人的局限性的社会秩序建构理论探究
2017-12-25于树贵
摘 要:荀子的人性恶理论具有不彻底性,他认为人的局限性才是人的本质。为了化解人的局限性,在“势不能容,物不能赡”的前提下,荀子建构出以“分”为途径、以“礼”为准则、以“君权”为保障的一套相对完整的社会秩序理论。
关键词:人的局限性;社会秩序;分;礼;君权
作者简介:于树贵,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江苏 苏州 215006)
社会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关于社会秩序的理论建构,就不仅仅是人类思想史最核心的命题之一,而且是永恒的命题。任何时代的人们,都置身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不同的生活格局、不同的人际交往关系之中,因此都需要重新反思生活的意义,不断思考社会关系的合法性。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社会秩序变革最激烈的时期之一。“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围绕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为新的社会秩序建构理论模式。从两千余年的中国社会发展历程来看,儒家学者所确立的社会秩序理论乃是最符合中国传统农耕社会生活、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作为先秦儒家思想集大成者,荀子的理论贡献尤其突出。
一、人的本质是人的局限性
荀子的社会秩序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思想基础上,这似乎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然而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种观点是不彻底的。首先,荀子所谓的人性恶,乃是有前提条件的,舍弃了条件,人性恶并不是必然的结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其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涉及《荀子》一书的只注篇名)这是荀子人性恶思想最经典的表述。但其中所蕴含的一个逻辑环节往往为学者所忽略,即“人性好利”与“出于争夺”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管子》中曾有一个非常深刻的观点:“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也就是说,如果物质财富丰富了,人们就不必然走向恶。类似的观点孟子也阐述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即便是“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孟子·尽心上》)的老百姓,如果满足了一定的物质需求,也会产生出道德心理,不必走向恶。很显然,荀子将“人性好利”与“出于争夺”二者之间的可能性等同于必然性,并由此认定人性恶。其次,荀子在驳斥孟子性善论时强调:“凡人欲为善者,为性恶也”(《性恶》)。他的依据是“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性恶》)。这一认识如果局限为物质资料层面,则可以为现代心理学的需要理论所证明,但将其扩展到价值需要层面,则不必然成立。即便是成立,那将使其自身的“善者伪也”的命题陷入尴尬境地。荀子认为:“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性恶》)也就是说,“伪”是后天学习的结果。可问题在于:“伪”是如何遏制“性”的“顺是”而避免其走向“恶”的呢?这种“反于性而悖于情”的心理机制是什么?如果不能清楚的揭示出来,那么对孟子的批驳就是不成立的。荀子试图用“积”来论证“伪”的产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圣人之性也。”(《性惡》)对于“积”的方法,荀子论述为:“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按照这种方法去做,“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为什么圣人可以通过“积”而“化性起伪”,涂之人却没有成为禹?在《性恶》篇中,荀子用“能不能与可不可”来解释:“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而不肯为小人。”(《性恶》)而这种“不肯”则由于“知”的不同,具有“君子之知”可以为君子,具有“小人之知”就只能为小人了。这似乎违背了“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性恶》)的论断。在《荣辱》篇中,荀子用“陋”来解释。他论述说:“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是注错习俗之节异也。”(《荣辱》)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异”呢?荀子解释说:“为尧、禹则常安荣,为桀、跖则常危辱……然而人力为此而寡为彼,何也?曰:陋也。陋也者,天下之公患也,人之大秧大害也。故曰:仁者好告示人……则夫塞者俄且通也,陋者俄且僩也,愚者俄且知也。是若不行,则汤武在上曷益?桀、纣在上曷损?……如是者,岂非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也哉?”(《荣辱》)应该说,荀子的这一段论述层层递进,比较有说服力,尽管最后落脚于人的行为的可选择性,但仍没有说明“力为此而寡为彼”的心理机制,也就不能解释人性为恶的原因。再次,荀子借鉴了法家的人性观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指出:“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荣辱》)即通过人的自为行动来判定人性为恶。可是在涉及到人禽之别时,他又不得不赋予人以道德本性。“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荀子在这里用“义”,将人与禽兽做了区别,却使自己的性恶论无法自圆其说。于是便不得不更进一步否定人性本恶的观点。“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生其欲利也。”(《大略》)这样,荀子的性恶理论就完全进入了“不彻底”状态。
虽然人性恶的理论被荀子自己否定了,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而否定荀子的社会秩序理论,因为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便可以发现,荀子的社会秩序理论是建立在“人的存在的局限性”这一认识基础上的。
所谓人的局限性,就是人的不完备性。荀子是从人的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发现了人的局限性。首先,人的身体器官存在局限性。“目不能两视而明,耳不能两听而聪。”(《劝学》)“墙之外,目不见也;里之前,耳不闻也。”(《君道》)不同的器官有不同的功能,即“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荣辱》)但同时又受自然条件限制。其次,人的能力存在局限性,“相高下,视墝肥,序五种,君子不如农人;通财货,相美恶,辨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设规矩,陈绳墨,便备用,君子不如工人;不恤是非然不然之情,以相荐撙,以相耻怍,君子不若惠施、邓析。若夫谲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使贤不肖皆得其位,能不能皆得其官,万物得其宜,事变得其应,慎、墨不得进其谈,惠施、邓析不敢窜其察,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是然后君子之所长也。”(《儒效》)不仅人与人之间能力不同,人与动物比较也是如此。“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王制》)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再次,人的思维存在局限性,“凡人之患,偏伤之也。见其可欲也,则不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不顾其可害也者。是以动则必陷,为则必辱,是偏伤之患也”(《不苟》)。这种现象在现代心理学理论中被称之为“知觉的选择性”,所谓的“熟视无睹”就是最有代表性的描述。“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凡万物异则莫不相为蔽,此心术之公患也。”(《解蔽》)这里所说的“蔽”,是一种综合的心理现象。现代拓扑心理学认为,人们的认识只能在自身的思维场中展开,基于自身的“能力”、“知识”、“性格”、“学识”以及所置身于其中的其他条件,都不同程度束缚了人的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认识对象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人的局限性是人的存在的客观事实,人的生存发展都基于这一客观事实开始。endprint
荀子人的局限性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道家人性自然思想的继承。道家学者以“道法自然”立论,发现了自然世界中万事万物的各自不同,因而强调 “自然而然”,认为任何形式的“有为”都是对“自然”的伤害:“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庄子·骈拇》)但最后的结局只能是“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庄子·马蹄》)。这样的人类社会是没有未来的,是荀子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他批驳庄子说 “蔽于天而不知人”(《解蔽》)。主张人必须且可能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并基于此提出了“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天论》)的宏论。
孟子的人性理论为荀子所激烈批判,表面看是“孟子道性善”(《孟子·滕文公》),根本的原因在于“性善论”的本质是承认人的完备性,强调人性是自足的。在孟子看来,人的“恶”是为外在的物欲所“蔽”,只要“尽心、知性”就可以“致良知”,就可以达到“万物皆备于我”的理想境界。可在荀子看来,这种“蔽”的存在根本就是人的局限性的表现形式,内在于人的本质之中。“欲为蔽,恶为蔽,始为蔽,终为蔽,远为蔽,近为蔽,博为蔽,浅为蔽,古为蔽,今为蔽。”(《解蔽》)也就是说,人不是为外物所“蔽”而是为自己所“蔽”。因此,如何“解蔽”与能否“解蔽”就成为人的价值实现的核心内涵。
二、建构社会秩序是突破人的局限性的根本途径
如果仅仅从人的局限性角度来看,荀子只是揭示了一个基本的客观事实而已,并没有超越道家的自然人性理论。为了论证人禽之别,他仍然借用了庄子的概念——辨?譺?訛。“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非相》)所谓“辨”,就是人的理性,是“以近知远,以一知万,以微知明”的认知能力,是“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類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非相》)的把握事物的认知方法。在荀子看来,这个“辨”不仅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标志,同时也是人相比于禽兽更加高贵的象征。“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在这里,荀子用“义”来表征人禽之别,并非如孟子一样为人的本质增加道德的属性,而是为人突破自身局限性建构心理基础。在荀子看来,人突破自身局限性的途径有很多。
1. “假物”
“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劝学》)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使用生产工具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荀子虽然没有上升到这样的高度,但他认为利用工具增强自身的能力,实现本来无法实现的目的,是突破自身局限性最基本的途径。
2. “积靡”
“故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旦暮积谓之岁……人积耨耕而为农夫,积斫削而为工匠,积反货而为商贾,积礼义而为君子……居楚而楚,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儒效》)所谓积,就是对经验事实的积累。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荀子发现了人的知识来源于对经验事实的积累,通过经验的积累逐渐把握事物的本质,事物之间的联系,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理性认识,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人就可以尊重自然、利用自然进而驾驭自然,这一过程就是不断突破自身的局限性的过程。在《劝学》篇中,他把这一过程揭示得很充分,所以他最后总结说:“百发失一,不足谓善射;千里跬步不至,不足谓善御;伦类不通,仁义不一,不足谓善学。”也就是说,学习的过程就是将经验上升为知识。只有把握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更准确地利用外在工具突破自身的局限性。这与现代认识论是相契合的,是符合认识发展规律的。
3. “能群”
为化解人的能力的局限性,荀子创造性地提出了“人能群”的观点。“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也,得之分义也。”(《王制》)在荀子看来,由一个一个具有局限性的个人结成社会群体,发挥群体的力量,就可以突破单个人自身能力的不足,从而化解因能力局限性所带来的生存困境。
单个的人如何可能结成有机的群体?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核心的命题之一。在荀子之前,只有墨家学派尝试探究过。墨子试图用“兼相爱,交相利”为途径来实现群体的建构。在墨子看来,只要每个人都能“兼爱”,那么就会结成一个“聪耳明目,相与视听,股肱毕强,相为动举”(《墨子·兼爱下》)的理想社会。然而,他的这种思想却遭到了孟子的激烈批判。在孟子看来,存在于血缘关系中的自然情感,是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善端”得以安顿的心理基础,是人禽之别的关键标志。因此,“爱”是有等差区别的,如果抹杀了这种差别,那么就将等同于禽兽了。孟子寄希望于个体在道德修养的过程中逐渐实现那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理想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孟子被时人讥讽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荀子从人的现实存在出发,以“势不能容,物不能赡”(《荣辱》)为前提,建构出一个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在荀子看来,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并不必然能够满足人类自然欲望的增长,而以群体的力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单个人自身的局限性,更大程度地战胜自然,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料。
在荀子看来,结成群体的途径是“分”。在荀子之前,法家学者特别强调“分”,但他们是从个人的“占有权”角度来界定“分”的内涵。如最著名的例子“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以定也”(《商君书·定分》)。此观点在法家学者的著作中反复出现。在《管子》中,这种“分”是按横向划分的,即“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管子·小匡》)。而荀子的“分”指的是将社会人群按纵向分成不同的社会阶层,实现群体的“结构化”。在《荣辱》篇中,他明确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这种“分”之所以可能,荀子认为在于人的内心中存在“义”,就是个人认同群体秩序的内在道德品质。他解释说:“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强国》)这种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就是“礼”,这个“礼”,即是“分”的标准,也是人们在群体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荀子把它比喻为“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王霸》)。是群体得以维系的枢纽,所以他反复强调礼对于群体的重要性:“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欢。”(《大略》)为什么“礼”会具有这样重要的作用呢?这是基于礼所规范的内容决定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由起也。”(《论礼》)可以看出,荀子力图通过礼来化解人类所面对的“势不能容,物不能赡”的生存困境。在《礼记·礼运》篇中,用“夫礼,始诸饮食”来揭示礼的产生,荀子更具体地通过“物”与“欲”的辩证关系来论证礼的价值,这同时也就将人类之所以结成群体、建构社会秩序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说明。endprint
三、建构权力理论是维系社会秩序的保障
人类社会群体的建构,在荀子这里是有明确的目标指向的。那就是在“势不能容,物不能赡”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多力”与“胜物”,这是具有局限性的人类在自然竞争中维系生存的基本途径。所谓“物不能赡”,就是因为人的能力不足以获取满足自身欲望的物质资料;所谓“势不能容”,就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天然的命令服从关系,即荀子所说的“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王制》)。因此他试图通过“分”来实现社会群体的秩序化,即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命令服从体系,实现人与人之间分工协作的相对稳定性。这就涉及到社会秩序中君主权力如何可能的问题。
在荀子之前,周公通过对“德政模式”的论证建构起一套以“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观念为核心的权力理论体系?譻?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至战国时期已经无法解释当时社会的政治现实。自春秋以降,关于君主权力的理论异彩纷呈,墨子有“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墨子·尚同上》)的观点;商鞅有“天地设而民生之……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君书·开塞》)论述;还有道家、农家为代表的“君主权力取消论”?譼?訛观点,儒家则更多地继承了周公的思想,但基于当时社会的政治、伦理现实,孔子慎言“天”,孟子推重“民”,尽可能地回避了“天”作为君主权力终极来源的论述,而更多地从君主的社会功能角度加以强调。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的观点,孟子提出了“仁政”理论。荀子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思想,一方面从商鞅的思想中得到启发,提出了“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国,非以贵诸侯而已;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大略》)的观点。对于荀子的这种观点,如果不加分析地看,很容易被归入“君权神授”的类型,而这不免又与他的“制天命而用之”(《天论》)观点相矛盾。
其实,对于“君权神授”这一君主权力的论证思路,也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尽管在前现代时期,各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君权神授”的思想,但中国传统的君权神授理论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其核心观念就是君主的“德”。按照中国学者的理论逻辑,作为终极权力拥有者的“天”,是理论建构的前提;尘世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必须遵从“有德便有权,无德即失权”的准则。君主的“德”才是这套理论得以成立的关键,这个“德”不仅要求必须具有责任担当行为,即“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尚书·大禹谟》),更重要的是这个“德”观念的提出,将君主自身行为选择的主动性包容进来,使君主权力的理论建构具有了鲜明的人文色彩和理性意识。如果与欧洲中世纪奥古斯丁的社会秩序理论进行比较,这种特色更加明显。奥古斯丁认为人都是有“原罪”的,这其实是一种道德局限性。他以此局限性为基础,通过“信仰”这一途径,建构出遵从上帝旨意、服从上帝代理人(牧师、主教)这样一套命令服从体系,将整个社会置于宗教教会的统治之下,将人的理性彻底地遮蔽住了。而在中国传统的君主权力理论中,与“君权神授”理论相伴生的是“以民为本”的理念,这二者的辩证统一,才是完整的中国传统公共权力理论。为与其他民族的“君权神授”理论相区别,我们完全可以称中国传统公共权力的理论为“责任担当”理论。荀子即是遵从这个理论逻辑来确证君主权力的合法性的。他认为:“夫天生蒸民,有所以取之。志意致修,德行致厚,智虑致明,是天子之所以取天下也。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上则能顺天子之命,下则能保百姓,是诸侯之所以取国家也……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荣辱》)在荀子看来,时代在变,社会条件在变,但这个“德”在社会秩序中的维系功能却没有变化。所以他说“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仲尼》)。很显然,这是以“德”为标准而建构起来的命令服从体系。为了强化这种命令服从关系的有效性,他甚至说“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人有三必穷:为上则不能爱下,为下则好非其上,是人之一必穷也;乡则不若,偝则谩之,是人之二必穷也;知行浅薄,曲直有以相悬矣,然而仁人不能推,知士不能明,是人之三必穷也。人有此三数行者,以为上则必危,为下则必灭”(《非相》)。如果说,少与长,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基于血缘亲情、基于经验事实,在其中建构命令服从体系是符合人们生活常识的。可是,如何区分贱与贵、不肖与贤?如何确立贱事贵、不肖事贤的合法性基础?
对于第一个问题,荀子在儒家的理论视域中,通过对“君子”、“小人”之辨将贱与贵、不肖与贤区分开来。君子与小人之分,是先秦儒家社会伦理的一个核心命题。在孔子与孟子那里,将区分的标准集中在道德领域,即所谓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但缺少更系统深入的论述。荀子则更进一步从社会实践、社会学习的层面来分析。“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是注错习俗之节异也。”(《荣辱》)在《儒效》篇中,他对这种“注错习俗之节异”做了解释:“故人知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则为君子矣;纵性情而不足问学,则为小人矣。”(《儒效》)在这里,“慎习俗”就是遵循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大积靡”就是尽可能积累生活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如果仅仅按照自身的自然本性,不顾及社会交往准则,久而久之就成为他人心目中的“小人”。尽管最终的落脚点仍然是道德规范,但荀子从社会实践层面来分析君子与小人的区别,相比于孔子和孟子的思想要深刻得多,也更加契合現代的思想观念。
对于第二个问题,荀子从君子(君主)的才能角度来论证。
1. 善群
荀子认为,“君者,善群也”(《王制》)。所谓善群,就是管理才能,是一种可以使“百姓一、贤良服”的能力,这是君主之所以成为君主的独特的能力。对此他反复解释说:“人主者,以官人为能者也;匹夫者,以自能为能者也。”(《王霸》) “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养人者,善班治人者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君道》)荀子的这一观点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用君主自身的能力来解释君主的产生,这是人类政治伦理思想史上的一大理论突破。endprint
2. 管分
荀子认为:“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故美之者,是美天下之本也;安之者,是安天下之本也;贵之者,是贵天下之本也。”(《富国》)荀子社会秩序理论的核心在于“分”,而表现“分”的标志是“君主”这一特殊人物的产生,这是社会秩序所内涵着的必然要求。为了更进一步论证君主权力的合法性,他论述说“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王制》)。很显然,荀子在这里对君主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对君主在社会秩序中的特殊地位给予了合法性证明。近代以来,人们对于传统社会中的“君主”、“皇帝”往往将其置于道德法庭的被告席上,难以给“君主”以客观中肯的定性。然而,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都必然存在一个最高权力的掌握者,无论是原始社会的部落酋长、封建社会的“皇帝”乃至于现代社会的“总统”。非如此不足以建立命令服从体系,社会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荀子看来,给君主以特殊的“礼遇”,也就是他所说的“美之”、“安之”、“贵之”就不仅仅是对君主个人的尊崇,而是强化命令服从体系的有效性,是维系社会秩序的保障。对此他非常肯定地说:“知夫为人主上者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不服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使天下生民之属,皆知己所愿欲之举在是于也,故其赏行;皆知己之所畏恐之举在是于也,故其罚威。赏行罚威,则贤者可得而进也,不肖者可得而退也,能不能可得而官也。”(《荀子·富国》)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他的学生韩非、李斯最终都走上了法家的道路。
3. 操术
通过对春秋至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兴衰成败的观察,荀子认识到了作为最高权力的掌控者自身能力的重要性。他把这种能力称为“术”,“推礼义之统,分是非之分,总天下之要,治海内之众,若使一人。故操弥约,而事弥大。五寸之矩,尽天下之方也。故君子不下室堂而海内之情举积此者,则操术然也”(《不苟》)。尽管这种“术”的思想被他的学生韩非庸俗化了,但相比于其他过于推重“君主之德”的儒家学者来说,荀子对君主的认识更加深刻了。在荀子看来,“术”就是方式方法,不同问题需要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他在不同的篇章中列举了不同的术:有“谈说之术”、“兼人之术”、“恃宠、处位之术”、“师法之术”,还有“衡听、显幽、重明、退奸、进良之术”,当然,这一系列的术都有善恶之分。“术正而心顺之,则形相虽恶而心术善,无害为君子;形相虽善而心术恶,无害为小人也。”(《非相》)决定一个人是善是恶,不在于面相,而在于选择什么性质的术?譽?訛。
4. 胜势
就是君主要有威势,有使人不得不服的力量。“夫主相者,胜人之势也;是为是,非为非,能为能,不能为不能,屏己之私欲,必以道夫公道通义之可以相兼容者,是胜人之道也。”(《强国》)这一段话包含了三层意思,首先说明了君主本身就是力量的象征;其次强调了君主是“是与非”、“能与不能”的最终决定者;最后论证了君主的力量来源于“公道”。一般来说,儒家讲求的是“以德服人”,讳言威势。但社会秩序的维系,必然需要相应的力量来保障,作为社会秩序象征的君主,离开了相应的力量,便无法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荀子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说:“天下者,至重也,非至强莫之能任;至大也,非至辨莫之能分;至众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正论》),为此,荀子分析了三种不同的“威”:“有道德之威者,有暴察之威者,有狂妄之威者”。在荀子看来,君主的威势应该是那种“百姓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强国》)的道德之威。
5. 治人
基于荀子对“礼”的强调,尤其是“隆礼”与“重法”并称,很多学者便将荀子社会秩序理论理解为重外在规范而轻内在道德。很显然,这种理解误读了荀子。在《君道》中,荀子一开篇就明确地提出了“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这是为很多学者所忽略的一个重要论述。在这里,荀子不仅区分了“治人”与“治法”的不同,而且指出了“法之义”与“法之数”的区别。所谓“法之义”是指法所规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执法者在现实的具体情境下灵活适用。而“法之数”指的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有相对明确的规范对象。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不仅在适用法律条文方面存在不同的选择,而且存在着缺少相关法律条文的情况,结果就是在很多行为面前管理失效。荀子在《王制》篇中解释得非常清楚:“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无经,听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在荀子看来,对于那些无法避免的“法之所不至者”、“职之所不及者”的情况,只有通过“君子”的“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类行杂,以一行万”的权变才可能实现“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的理想状态。所谓“权变”,就是通权达变,这是儒家学者非常推崇的管理原则。孟子的“嫂溺叔援”是非常有代表性的论述,而孔子的论述更加深刻,却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一般认为,孔子、孟子的权变原则是“礼”,荀子却提出了“理”的原则。他认为“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儒效》)。正是因为对“理”的尊重,才使他拥有“从道不从君”(《臣道》)的理论勇气吧。
综上所述,荀子以人的存在的局限性为基础,以“分”为途径,以“礼”为准则,以“君权”为保障,建构出一套相对完整的社会秩序理论,在人类思想史上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贡献。尽管荀子对于君主的产生仍给予了理想化的设计,但这是他所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这一问题直到近代欧洲的霍布斯、卢梭才开辟出一个全新的理路来,即以人的完备性为基础,以社会契约为途径,以“法”为准则,以“公共权力”作為保障的社会秩序理论,但这已经是一千九百多年以后的事情了。
注 释:
对于荀子性恶论,思想史上早有质疑。参见林桂臻:《解开二千年之学术谜案——荀子性恶校正议》,《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庄子在《齐物论》中有“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殽乱,吾恶能知其辩”。荀子长期生活于齐、楚之地,受道家思想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于树贵:《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的滥觞》,《伦理学研究》2003年第3期。
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庄子的“至德之世”观点、许行的“并耕”观念,都力图取消以君主为核心的社会公共权力。
这似乎是对孟子的回应,因为孟子曾评价梁襄王为“望之不似人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