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扶贫再贷款“锁定式”利差的负面影响及政策建议*
2017-12-25江万友
江万友
现行扶贫再贷款“锁定式”利差的负面影响及政策建议*
江万友
当前,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再贷款的利差为“锁定式”的利差(2.6%)。本文通过对2家法人金融机构2016年的财务指标及利率定价的成本核算以及其使用扶贫再贷款真实意愿的调查分析,发现扶贫再贷款利率定价与金融机构自身利率定价的成本核算原则“不协调”,影响了扶贫再贷款的政策效应最大化和扶贫政策释放的精准性,进而建议建立多层次的浮动定价机制。
扶贫再贷款;“锁定式”利差;浮动定价;贷款意愿
江万友(1965-),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高级经济师。(江西吉安34300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银发〔2016〕173号)规定:现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1年期扶贫再贷款的利率为1.75%,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现行为4.35%)。这样,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再贷款的利差为“锁定式”的利差(2.6%)。客观上讲,“锁定式”利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融资成本。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机构定价行为,影响了扶贫再贷款的政策效应最大化和扶贫政策释放的精准性,亟待关注。
一、“锁定式”利差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三性”
(一)“锁定式”利差与非资金成本“倒挂”,影响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的积极性。根据某县农商行、村镇银行2家法人金融机构2016年的财务指标及利率定价的成本核算(成本构成+预期利润)原则,计算得出该县农商行的资金成本、管理费用、税金、风险补偿4项指标分别是2.6%、2.5%、0.1%、2%,后3项即非资金成本合计为4.6%;该县村镇银行的4项指标分别是2.1%、3.2%、0.1%、1.85%,后3项合计为5.15%。这意味着,银行若要将利润尽力保持在盈亏平衡点上(即为0),贷款实际利差就必须高(或等)于非资金成本,即分别高于4.6%、5.15%,而目前扶贫再贷款锁定式”利差为2.6%,已分别低于其非资金成本的2%、2.55%,无法履盖到金融机构贷款的非资金成本。这样,每运用扶贫再贷款并必须撬动一定比例自有资金来发放一笔扶贫贷款,因为必须执行基准利率,实际上就面临一笔亏损。该县农商行、村镇银行自去年7月以来陆续累计分别获得1.8亿元、1亿元扶贫再贷款,一年之后,2家行初步估算将分别亏损360万元、255万元;因此,从本意上讲,金融机构宁愿使用资金成本较高的资金,以便可自主浮动利率发放贷款,并有预期利润。
(二)“锁定式”利差导致利率优惠“一视同仁”化,影响了再贷款价格工具调控引导的有效性。当前,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再贷款只能是基准利率一种利率,不能考虑贷款地区的不同、贷款风险不同、金融机构贷款成本的不同区别对待,也无法根据“不同贷款对象,不同贷款用途”实行自主浮动利率,致使扶贫再贷款利率优惠“一视同仁”化。如,未考虑贷款对象是直接贷给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还是贷给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借款企业,一律实行基准利率,不能“差别化”浮动。然而,扶贫再贷款的利率浮动,本应作为一种价格调节的货币政策工具,在价格引导上发挥其调节信贷结构的作用。而当前扶贫再贷款利率优惠“一视同仁”化,影响了再贷款政策价格导向作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锁定式”利差致使利率缺乏弹性,扶贫再贷款不仅无法通过价格工具引导来实现其调优信贷支持对象的目标,也减少了扶贫再贷款政策活力,即无法通过利率的传导作用调整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
(三)“锁定式”利差扭曲了金融机构定价行为,影响了扶贫政策释放的精准性。扶贫再贷款发放实行“锁定式”利差的目的,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如,根据利率定价机制影响因素分析,一般是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其贷款风险较高,利率定价自然就相对更高些。该县农商行、村镇银行的贷款资金总成本分别为7.2%、7.25%,这样,在利用自有资金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借款户发放贷款时,计算得出其利率至少应分别上浮65.2%、66.7%,取“整数贷款利率”,即至少上浮70%。若剔除风险补偿因素,其贷款资金总成本仍分别为5.2%、5.4%,计算得出其贷款利率至少应分别上浮19.5%、24.1%,取“整数贷款利率”,也应至少分别上浮20%、30%。但由于政策规定只能按基准利率发放,导致扶贫再贷款利率定价与金融机构自身利率定价的成本核算原则存在“不协调”。这样,金融机构在发放扶贫再贷款时更倾向于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风险较小的主体,若无相应的政府奖励等政策配套,真正的贫困户能够获得扶贫再贷款的就不会太多。因而,资金往往仅仅是流入到了贫困地区,却难以确保其在操作中用在与脱贫最直接相关的方面,扶贫信贷资金的投入也就未必能产生特定的精准效果。
二、政策建议:建立“多层次”浮动定价机制
(一)建立基于盈亏平衡点的“浮动区间加点”定价机制。借鉴支农再贷款利率加点定价模式的基础上,实施“浮动区间加点”定价机制,即在综合考虑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管理费用、贷款风险、地方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所加“点数幅度”的多少。鉴于现行扶贫再贷款利差较小盈利空间十分有限,加上贫困户无抵押、无担保,且经营风险较高,商业化经营的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再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等现状,建议以资金总成本、低利润(保本经营)为依据,适当加大扶贫再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幅度,具体可根据成本核算原则,通过建立盈亏平衡点测算数学模型,测算出最佳的加点区间幅度,但该幅度不得高于银行自有资金总成本与预期利润之和。
(二)建立“差别化、多维度”的“分类浮动”定价机制。扶贫再贷款的利率浮动加点幅度,要充分考虑贷款发放的地区、金融机构、对象以及种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加点幅度,以充分反映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市场化定价基本原则。一是根据贷款扶持对象不同,实施不同的加点浮度,即对直接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而发放给带动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可参照支农再贷款政策,即加点0至4%执行;二是按贷款用途实行分类浮动,如对小额农贷、农户传统种养业、子女助学贷款利率不上浮,对农户从事特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和农民建房的扶贫再贷款实行差别化浮动利率,但总体上要综合把握贷款对象的利息负担不高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原则;三是根据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加点浮度。目前基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一般包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以及预期目标利润等,因此,可根据此成本核算原则进行测算,依测算的利率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浮动利率,做到“一行一个加点浮度”利率。如,由于村镇银行存款来源相对较少,且以活期存款为主,网点相对分散,资金的组织成本和运营成本相对农商行较高,利率加点浮度可相对提高,以确保其财务可持续。
(三)建立正向激励式“自主选择浮动”定价机制。一是在发挥目前扶贫再贷款的数量引导作用的同时,将扶贫再贷款的发放与法人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小微和信贷扶贫的实际效果挂钩,并充分运用其价格工具来引导。基层人民银行强化扶贫再贷款的现场和非现场监测考核,运用季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分级评估结果,对A级法人金融机构,在扶贫再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同时进行奖优罚劣,给予该主体一定的运用扶贫再贷款的利率自主选择浮动便利,允许其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充分考虑客户信用等级、贷款风险情况,自主选择在“浮动区间加点”的最高点上(下)浮动1个百分点,以准确有效确定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扶贫再贷款价格,从而实现对竞争性客户和战略性客户适度让利,以较低利率吸引优质客户;在金融机构占有竞争优势时,再通过适度提高贷款利率及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来发挥扶贫再贷款价格的结构调优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大扶贫攻坚力度。二是对2016年已脱贫贫困县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间自主选择,从而也实现利率自主选择浮动定价方式,确保再贷款政策效应的最大发挥。
F832.2
A
1006-169X(2017)08-0082-02
*本文仅代表个人研究观点,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