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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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节选)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银监会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近日印发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市场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九个章节,共七十一条,覆盖了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和审慎性监管的主要方面:
一是要求其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二是要求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对董事会、高管层、监事会提出履职要求;三是要求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构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国别风险等各类风险;四是要求其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完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与动态资本补充机制;五是要求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内部问责。同时,银监会也将加强外部监管,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进出口银行深化改革,将其建设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有利于完善银行业监管规制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充分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在防控金融风险的同时,
引导进出口银行充分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功能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