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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销售收入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的确认差异

2017-12-24陈曦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报酬税法

文/陈曦,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浅谈销售收入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的确认差异

文/陈曦,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文就分别从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两个方面着手讨论销售收入确认差异。

会计准则;税法;收入;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定义和确认目前还没有原则性规定,我仅作一些探讨。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所得税法存在可比性,我们先来看一下会计准则对收入概念的规范。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确认为收入。这个定义经过修改后基本可以作为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定义,但是从防止避税角度出发,对代收第三方或客户的款项应作出严格限定,不符合限定的应一律作为收入处理。另外由于所得税不承认“利得”这个概念,而且从防止避税的角度说,利得也应该交纳所得税,因此应将上面定义中的日常活动改为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我认为所得税法的收入应该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关于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个条件是“风险和报酬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造成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但是这种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自然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一条不符合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第二个条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权”。收入准则把它解释为实质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第三个条件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准则解释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收入金额不能合理估计,则无法确认收入。从税法角度来说,收入金额不能合理估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第四个条件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算作收入。这点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不一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很明确,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来征收而不按收入来征收。销售额不等同于收入,销售不能构成收入,也不一定能造成经济利益的流入。例如增值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虽然增值税把它作为销售,但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很明确,所得税是按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之和确定收入,这些视同销售行为虽然没有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但仍计算纳税。

第五个条件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从会计稳健性原则出发作出的规定,稳健性原则符合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但不符合国家的利益,而且为了防止偷、漏税,国家往往通过强制力来估算价格,对企业无计量的收入和成本,从征税的原理上来说是无法计算纳税的,但税法认为只要可以合理计量,既利用组成计税价格来确认收入,就足可以具备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了。

综合上述,我认为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如下: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的计量。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在收入确认时间上规定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而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也就是说,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税法就确认其收入。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税法通常也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地计量问题,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正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出发点的不同、目的和角度的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

陈曦(1977.2—)男,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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