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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2017-12-21徐昳哲

神州·上旬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疑难问题恶意透支

徐昳哲

摘要:近两年来,全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频发,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占比最大。就此现象,本文从诈骗方式、催收方式、诈骗数额、疑难问题这四个方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了分析,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希望能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益。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疑难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影响之下,信用卡消费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种主要方式。信用卡的使用增长了人们提前消费的观念,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由于一些人的不良心理,导致大量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最常见。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诈骗方式

1.1小额累计的恶意透支

这种诈骗方式主要是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网点、银行POS机、网银、互联网金融app等,利用不同设备或者方式不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提取现金。为了避开信用卡发卡行的监控,每次使用信用卡的金额都会较小,不超过最高限额,但是在不断累积消费的情况下,最终诈骗金额会达到信用卡使用最高额度。这种诈骗方式简单且易操作,很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被告人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1.2 假冒领取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有一些持卡人,在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提供他人的身份证,或者假的身份证、错误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等,从而成功通过发卡行的信用审查拿到信用卡。持卡人在领取信用卡之后,大量刷卡,套取大额资金,从而骗取信用卡发卡行的大笔资金,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诈骗方式金额巨大,且不易找到信用卡持卡人,司法机构也很难去追持卡人。这就需要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加大对申请人的审查力度,准确核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实名制。

1.3跨区域的恶意透支

这种恶意透支方式大多是团体犯案,一部分人负责申请信用卡,而另外一部分人负责去其他地区或者国家进行刷卡消费或套现,提取大额现金。这样当账单出来的时候,持卡人以不是自己消费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表明是他人盗刷的证据,由发卡行进行赔偿,从而领取巨额的金额。这种跨区域恶意透支主要是国际性犯罪组织使用較多。针对这种犯罪形式,最近几年很多国家联合起来一起打击金融犯罪组织。

1.4过期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利用信用卡使用信息的滞后性,持卡人使用已经过期的信用卡,跨区域在一些商户的POS机上消费,当商户收到信用卡停用信息时,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5循环利用多卡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同时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在疯狂刷卡消费后,使用新的信用卡进行还贷,重复循环使用,提高信用卡使用额度,最终达到信用卡最高使用限额,再一次性套取所有信用卡中的金额,造成多家银行的巨大损失。

1.6内外勾结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内的工作人员勾结,办理大额信用卡提取透支款瓜分赃款;或者是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内的工作人员勾结,进行透支消费瓜分赃款。这种恶意透支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诈骗数额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诈骗的立案标准金额为一万元,其恶意透支的金额影响对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犯罪程度的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信用卡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欠款,并不包括欠款的复利、未交欠款的滞纳金、相关手续费等。

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催收方式

催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形式债权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醒持卡人尽快还款。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在超过信用卡还款期限后,还没有还款,银行会进行催收,经过两次催收后,在三个月时间内,持卡人还是没有交清欠款的话,根据《刑法》规定,判定持卡人行为为欺诈。

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虽然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了判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总有一些细节需要考虑,在实施的时候很多方面并没有定义完整。本文就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作为参考。

4.1对持卡人的身份认定

如果身份证被盗用,信用卡登记信息和使用者不符,出现恶意透支该如何判定?本文认为应该去判断信用卡登记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是否存在假冒他人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有亲属关系、情侣关系等。

4.2 对非法占有的认定

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是否是故意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需要多方面考虑。本文认为应当详细查明持卡人在明知自身财力的情况下,是否故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是因自身的环境变化导致的透支信用卡行为;是否归还了部分的欠款等。

4.3 对银行催收的认定

法律只规定了银行需要进行两次催收,但是没有规定银行的催收方式;对持卡人是否有受到银行的催收没有规定;对三个月的缓冲期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式。本文认为应当从发卡行有效的第二次催收后开始计时三个月,如果三个月没有归还欠款,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这样可以避免引起持卡人的异议,又可以从司法程序上认定恶意透支。

结语

本文主要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诈骗方式、诈骗金额、银行催收方式进行了简述,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对策,以探寻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办法,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萌萌.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9)

[2]孙中平,刘文浩.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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