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利用网络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分析及防控措施

2017-12-19郑天雷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11期
关键词:伪劣假药药品

文 / 郑天雷

网络销售是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服务器的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商业运营模式,具有交易成本低、时空突破性、交易便捷性等特点。在我国,网络销售正在以异常迅猛的速度发展,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销售假药提供了可乘之机。

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的分类

在目前互联网环境下,网络实现的功能多种多样,同样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的途径也日益多样。

利用大型电商平台销售假药如今,随着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其在互联网销售中所占比例原来越高,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一些不法分子作为第三方销售商通过协议入驻这些平台,设立店铺随意宣传销售假药,借助这些平台庞大的流量,实现大量销售。例如我局在查处某贸易公司利用在京东商城开办的商铺销售“达克罗宁”软膏,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该产品说明书中有相应的主治对象(适应症)等内容,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利用虚假网站诱骗消费者购买虚假网站通常是指伪装成药品宣传及电子商务等网站,很多虚假网站利用正规网站的主页,嵌入链接,或者模仿正规网站,制作相似的虚假网页,伪装成合法的网上销售平台的样子,使消费者信以为真,再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假药送到被害人手里。

利用电视广告、网络论坛或微信群发布广告帖 很多小电视台在广告审核上不严,使得药品宣传的广告栏目大肆进驻,且不做没有真假的甄别。这类药品广告发布者通过电话热线收集客户信息,然后进行快递邮寄。另外由于网络论坛信息发布随意性大,上网者可以随意发布信息,不法分子也会选择在论坛中通过留下电话或微信号来联系客户,之后通过快递邮寄。

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特点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统的实体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网售假药涉案广、品种多、金额高 伴随着现代医药的进步以及新型药品不断问世,不法分子生产、销售的伪劣药品品种也在逐渐增多,治疗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已查获的伪劣药品中,有处方药也有非处方药,有预防性的也有治疗性的,有外用的也有内服的,有口服制剂也有注射的,有中药也有西药,有新药、特药也有普药,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还有将药品和保健品混杂在一起,此番种种,不一而足,且逐步呈现出数额巨大之势。例如今年上海市查办的假冒生产阿斯利康公司的肺癌靶向原料药案件,涉及药品的案值达6000余万元。

利用欺骗手段,引诱消费者交易 首先,冒用科研院所等权威机构名称。售卖假药的网站利用北京、上海等地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特点,伪造或假冒类似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医疗单位官方网站来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在网上假借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部门名义,“指定”“推荐”某药品为治疗或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例如,在查办“喘立康舒”药品的举报中,受害人称是一家自称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哮喘研究总院所销售,后经过核实,通州区就从没有这个机构或单位。

其次,声称主攻慢性病和疑难杂症。违法网站利用消费者治病心切的心理特点,通常声称其宣传和销售的“药品”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等,如糖尿病、高血压、前列腺炎、牛皮癣、乙肝等。

再次,使用夸大用语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的网站页面上都充斥着大量以政府官员、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所谓的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如使用“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全球第一个”“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保险公司保险”等用语,宣称产品具有极高的治愈率、有效率。

犯罪活动隐蔽性强 首先,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店铺,只有网上提供的几张图片和不太多的描述,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其次,从调查取证角度看,收集网络销售伪劣活动的线索较难。销售假药的网站开办单位都会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药品,只接受网上或电话订购,让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账号、微信号等汇款,由物流、快递送货。由于这种形式供需双方不见面,加上网站上所标示的单位地址是虚假的,且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非固定电话和非实名制号码,不法分子可以频繁变化电话号码和微信号,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无从追诉,也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很多困难。

假药销售呈现跨地域、组织化、专业化的特点 犯罪分子利用

网络销售伪劣药品时往往从甲地购得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制假原料设备,在乙地隐蔽地点组织造假、拼装、包装,然后通过开设网店或花几百元钱买来钓鱼网站模板,在网上开张营业,寻求买主,再通过物流公司送货,由送货人等代收赃款;或以电话订购、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患者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再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假药送到被害人手里等,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经营。这使得执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成本增加,往往一个案件要跨越很多个省市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成本较大。

随着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其在互联网销售中所占比例原来越高,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一些不法分子作为第三方销售商通过协议入驻这些平台,设立店铺随意宣传销售假药,借助这些平台庞大的流量,实现大量销售。

伪劣药品来源广泛 一类是在停产药或保健食品类产品添加成分后再卖。在我们查处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就是购进没有药品标识的“山药片”,包装模式和药品很像,也没有保健食品的标识信息,老年人服用后,血糖严重波动,经检测,上述产品中添加了大剂量的降糖药原料。

第二类是用非药品原料当做药品原料做假药。在查处的一起制假案件中,几名不法分子租用民宅,将淀粉、饲料、廉价化学药品等灌入空胶囊,虚构特效药或冒用正规药品名称在网上销售。

还有一类就是销售走私药。这里的“假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假原料、无疗效的伪造药品,而是未经进口批准注册、未取得我国药品准入批号的国外药厂药品。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同时规定,依照该法必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这些走私药均未取得我国药品准入批号,药物副作用未经证实,使用不当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影响。

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防控策略

互联网销售伪劣药品,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更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有效遏制和减少网上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根据此类案件特点和规律,应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加大力度,多管齐下。

一是做好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查办措施

首先,做好调查访问工作。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来源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知情人的举报和受害者的投诉。因此对于知情人和受害人要详细询问销售伪劣商品网站的名称、网店名称及信誉度,对于受害人还要询问交易的时间、到货时间,快递公司的名称,快递员的特征,付款方式,使用药品的时间、方法,是否还有剩余部分,是否有消费凭证或发票,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还要询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等。

其次,从快递信息和付款方式入手获取线索。网上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都是通过快递机构进行产品的运输,根据相关要求,药品的快递运输或邮寄时,都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信息。网上销售伪劣药品的付款方式虽然多样,但主要是通过在线付款或货到由快递公司代收款。通过监测嫌疑人的网银账户或银行账号,查出资金的流向,再通过检测这个账户的取款时间和地点等规律,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果是通过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收取货款需要核实提取货款的人员信息和账户,顺藤摸瓜,查找出隐蔽在网络另一端的犯罪窝点。

再次,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要求,现场清点假药、销售记录等涉案物品过程全程录像,仔细登记、保管现场证物;在证据认定时,执法人员应与警方、物价部门等部门协同核定假药种类,核算价值,解决药品检验鉴定难、价值核定难的问题; 必要时还应请检察部门的侦查监督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与警方商讨取证方向、标准等,为批准逮捕等做好高质量的准备。

最后,做好阵地控制,堵住源头。通过公开检查与举报调查、隐蔽取证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向警方提供制假售假的信息。

二是做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防范措施

首先,强化协作机制。整合资源加大对网络以及物流公司的监管。食药部门要与司法机关、质检、工信、物流、工商等单位密切联动,共享信息,从严监管网络信息、物流渠道。建议将物流公司纳入特殊行业监管,从核实发货人身份、运送物品等环节斩断网络销售假药利益链;工信部门也应该加入到打击网上销售假药的行动中来,加大搜索力度,发现一家屏蔽一家,同时加强监管,防止被查封的黑网店换个IP 地址和域名卷土重来。

其次,应搭建全国性的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监测与信息共享平台。这个平台可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的高度共享,主动监测违法网上药品经营行为,还可以接受线索举报,并及时转交涉案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合力打击。

最后,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药品的认识能力,提醒公众选购药品时要慎重,到信誉好、规模大的药店或医院直接购买。如果要在网上购药,消费者一定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证实此网上药店是否正规。若在网络上购买到假药劣药,要及时报警。

猜你喜欢

伪劣假药药品
是不是只有假冒伪劣药品才会有不良反应?
矛盾
新《药品管理法》施行后制售假药案件认定的思路转向
浅谈涉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和适用
“伪劣”一词引发的思考
药品采购 在探索中前行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谁赢谁输?
制售假药入罪就该“零门槛”
制售假药入罪“零门槛”
药品集中采购将走向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