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属性特征、性态演进与规模测度
2017-12-19刘希章李富有
刘希章, 李富有
(1.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经济
·管理
】民间金融属性特征、性态演进与规模测度
刘希章, 李富有
(1.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分散性、传染性、地域性以及复杂性的属性特征,其性态逐步从 “生活性”向“生产性”、从“互助性”向“互利性”以及从“地下”隐蔽状态向“阳光化”状态发展演进;同时,进一步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规模进行测度。结果表明,我国民间金融规模逐年大幅增加,且民间金融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平均比重在半数以上。
民间金融; 属性特征; 性态演进; 规模侧度
一、引 言
民间金融是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在民营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活动。Bester认为大量风险偏好型参与者存在于金融市场中,他们愿意运用自有资金经营高风险甚至投机性项目,这需要一个较高资金价格(借款利率)与较大资金风险(贷款损失)并存的市场,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应运而生。
Adams和Vogel研究表明金融抑制致使正规金融市场出现信贷配给,大批被淘汰的资金需求者只能涌入民间金融市场。 孙志红发现生存需要、期望获得额外收益的驱动等是农户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因素。Steel认为内生性民间融资的群体信贷是一种有趣的契约安排,这种方式利用了民间道德规范和私人相互信息,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年来,随着2005年“旧36条”以及2010年“新36条”政策的顺序颁布,民间资本供求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逐渐拓宽,民间金融的规模和范围也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环境下逐年扩大,作用和影响日益显现。Vandenberg研究发现,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以得到的情况下,借款人只有选择民间金融渠道进行融资。
Turvey和Kong发现超过67%的农户借贷来自朋友和亲戚。 林毅夫等指出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难以提供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与担保,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其在收集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史晋川等认为要丰富和完善金融生态来发展非国有的或是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无论规模、草根性和经验,都与中小企业有天然的亲和力。Bose认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独到的特点及优势,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早期成长和快速发展。 Allen发现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有天然的体制姻缘,其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环境下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Owusu-Antwi等认为正规金融部门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许多借款者为适应自己的生产和消费需求开始选择非正规信贷渠道。 可见,民间金融的信贷活动能够有效缓解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解决“三农”融资问题,对投融资结构调整以及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生存在“体制外”,运行在正规金融的夹缝里,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约束,加上社会信用制度基础薄弱、全面征信系统尚未建立、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环境因素增加了民间金融的风险隐患。Hoff 和Stiglitz认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民间金融的基础,但随着涉及资金的增加,这种仅基于信任的契约愈发脆弱并易出现道德风险。
Pitt和Khandker对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群体贷款的研究显示,相对于个人贷款,群体贷款通过特殊的契约设计有利于激励参与者进行群内相互监督,但也容易诱发“集体违约”风险。 Isaksson指出贫困地区合作金融的主要缺陷是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集中。 Loayza研究发现,一国的税收负担越重且司法制度的效率越低,则该国非正规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越大。 Zagaris总结分析了非正规金融在规避管制、逃税等非法活动中的作用,并证实了非正规金融对社会造成的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风险事件不断出现,违规集资和高利贷现象增多,影响面、传染性扩大,有些已经造成严重损失,更有甚者可能引发区域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疏导,否则有可能爆发大规模的挤兑或破产事件,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徐晶指出民间金融发展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借贷利率易失控、信贷风险高、未得到有效监管等问题,暴露出明显的负面效应。张建伟从全国不断增长的民间借贷纠纷及其连带的区域性民间金融无序状态来观察,我国既有的民间金融治理的法律框架比较粗糙,而且含混、矛盾,不同法律相关条文之间存在盲点和禁区并存及断裂现象。刘海应等指出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是大量资金“脱媒”,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诱发了民间纠纷和违法活动,影响了社会全局稳定。因此,本文从剖析民间金融属性特征出发,揭示民间金融的内在性态演变规律,测度历年民间金融规模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监管安排,以期对我国新常态时期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方面有所裨益。本文其余内容的主要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民间金融的属性特征及风险剖析,第三部分为民间金融的性态演进分析,第四部分为民间金融的需求规模测度,第五部分进行总结,作为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民间金融的属性特征及风险剖析
(一)民间金融的属性特征
民间金融外部受到体制性约束和政策性牵制,内部又面临融资成本高涨、声誉约束与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的失灵,当民间融资的资金涉及范围日渐广泛,而民间金融交易过程依然封闭,缺乏基本刚性约束时,民间金融酿成社会矛盾和集体纠纷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生存环境、信用基础以及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共同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如下属性特征更加突出。
(1)隐蔽性。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没有阳光化,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民间融资公开化程度总体不高,民间借贷没有固定的场所,交易比较隐蔽。李援亚和祝文峰认为我国的民间金融信用产生于体制转轨时期,具有分散性、隐蔽性、法律意识淡薄等特征。同时,因为涉及个人财产问题,行为主体一般不会轻易吐露向别人融资的有关情况。出于不好撕破脸皮、高息融资业务拿不上台面、初始约定又没有规范手续、诉讼成本过高等考虑,部分民间金融参与者在出现纠纷之时选择协商缓释或自身消化,其隐蔽性更强。
(2)分散性。民间金融分散性特征表现为由于受声誉约束因素等影响,民间金融多产生于局部“熟人”之间而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无论是满足婚丧嫁娶、入学建房的生活性借贷,还是满足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需求的生产性借贷,民间金融半径总是呈现出从熟悉人群向外扩展的倾向,但由于缺乏规模经济,跨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进入成本和信息搜集成本均很高,所以民间筹资者多选择本地举债,并且民间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也不够集中,这衍生出民间金融风险的分散性特征。温州、鄂尔多斯、广东恩平、江苏徐州等地分别出现的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融资崩盘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3)传染性。民间金融的传染性表现为在民间金融交易对象范围内,产业集群程度很高,加工延伸广泛,产品的阶段工序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移动,一旦资金问题出现纠纷,就会影响整个产业生态圈的稳定性。民间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在近几年尤其突出,杨春柏认为从空间上民间金融由活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地区,扩展到了山西、内蒙古等中西部内陆地区,呈现出城市、城镇、农村齐头并进的趋势;民间借贷行为由传统制造业扩展至商贸流通、建筑行业以及普通家庭,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全民放贷现象。同时,随着民间融资与投资范围、规模和领域的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的民间借贷金额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风险的传染性及危害性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由于非法集资案件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情况愈加复杂,甚至频频出现令人震惊的群体性事件,这已经引起政府与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与警觉。
(4)地域性。民间金融地域性特征主要是指从空间上看,当前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暴露所呈现出的局部地域性特点。随着民间金融借贷规模扩大,民营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贷款担保增多,逐利资金盲目进入民间金融市场进行循环投机,民间金融风险已不再是过去的村邻个人风险或局部违约风险,其传染性和脆弱性逐渐增强,风险向其他部门渗透的可能性增大,这造成民间金融风险出现地域性特征。2008年湘西标会违规集资,引发挤兑风潮,导致地方震动,政府被迫介入处理。2011年,温州中小企业停工、企业主出逃甚至跳楼的事态不断发酵,民间借贷危机牵涉九成家庭。可见,民间金融风险的地域性和影响面日益突出,给地方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5)复杂性。现阶段民间资金提供者、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使用者处在不平等的状态下进行融资交易,旧时依靠乡规民俗与道德规范来控制风险的机制不再生效。同时,民间金融风险本身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更加剧了风险复杂性。民间融资多为信用借贷,借贷数额、期限、利率等明细协定不够规范,大约60%的借贷关系会立下借据,30%的融资靠口头承诺,通过资产抵押和担保的融资关系不足10%,如若出现问题,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民间资金流动的逐利性和盲目性、借款对象调查难度大、信息不透明、债权保全取证难度大、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等问题都使得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增强。
民间金融的五个特征是彼此影响的,民间金融交易及其风险的隐蔽性强化了分散性。借贷利率的提高和融资范围的扩大导致隐蔽、分散的风险逐渐出现日益严重的传染性和地域性,同时,隐蔽性、分散性、传染性与地域性不断加剧着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民间金融风险的这些特征使得风险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弥补,并引发连锁破坏效应,极易形成区域性金融重灾区,其所具有的传染性特征甚至也会酝酿出全国性系统性风险。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剖析
1.民间金融风险的引发因素
民间金融风险的形成具有复杂性,引发因素是多重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体制性因素。民间金融长期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抑制”与“体制性约束”。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的准入政策,民间资本难进入金融行业。部门利益垄断、进入壁垒过高和所有制歧视等因素是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深度不足的重要原因。国家的相关鼓励引导政策颁布后,民间资本的体制制度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金融行业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其运营事关微观居民财富安全和宏观经济增长,因此,金融的开放进程必须遵循渐进性和稳健性。虽然当前监管层对民间金融的态度不再是过去一味的打压取缔,但是民间金融的规范化、阳光化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短期内民间金融的发展依然受到一定的体制性束缚。
(2)声誉约束因素。声誉是行为主体过去行为及引致结果的综合信息,它是一种特殊的资本或资产,能为行为主体带来声誉租金,形成竞争优势。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声誉主要指借方声誉,声誉约束能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并降低成本。然而声誉约束发挥作用是有条件的,首先交易必须是重复的或非孤立的,其次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传递,再次对违约行为及时进行有力的惩罚。在民间金融交易范围不断扩大,行为主体之间熟悉程度逐渐降低的情况下,声誉约束机制对参与者道德及信用风险的约束能力越来越低。面对缺乏监督与惩罚的单次孤立交易,部分借款者选择放弃声誉拖欠贷款,造成民间金融风险增大。
(3)利率及融资成本因素。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和担保以及体制性因素影响,民间金融往往伴随着高利率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显示,温州近年来年民间融资年利率最高达到180%。哈尔滨市除了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外,房产中介、寄卖行及资金充裕的个人纷纷涉足民间借贷,利率达银行贷款利率的十多倍。根据鄂尔多斯官方调研的数据,该市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两分至三分。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不仅事关借贷企业和个人,这种运营模式的长期累积也可能酿成涉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系统性风险。
(4)亲缘、血缘、地缘引起人格化合约等因素的变化。传统的民间金融交易规模小,资金用途主要是满足于生活性需求,出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密切,从而人格化合约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合约顺利履行。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融资规模快速扩张,资金更多用于生产和投资,出资人相互之间、出资人与筹资人之间及筹资人与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逐步脱离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甚至完全没有关系,资金使用者的活动完全处于出资人的监督范围之外,从而,过去民间金融市场赖以生存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在新的发展阶段无法保证民间金融合约的有效执行。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与借贷主体出现错位,加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薄弱、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环境因素,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加速集聚。
2.民间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间金融风险引发因素的分析,将民间金融风险分为体制性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高利率风险、操作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体制性风险是指民间金融由于受到体制性抑制与歧视,长期处于隐蔽状态,甚至有被打压、被取缔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在货币借贷中由于违约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是指双方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在享有自己行为收益的同时,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高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高利率而带来的资金偿还风险;操作性风险是指由于民间金融的组织程度较低,交易合约简单,缺乏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带来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民间金融经营者因金融资产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3.民间金融风险的深度剖析
民间金融风险生成的动因、机理与演进关系是围绕民间金融风险的引发因素、自身特征以及表现形式展开的(如图1所示)。(1)引发民间金融风险的体制性因素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加剧了民间金融风险的隐蔽性。这一方面造成了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的缺失,从而在体制性抑制下不得不选择高收益快回报的短视行为,高利率风险增大;另一方面使得参与者不注重借贷手续的规范,从而加剧了操作性风险。(2)利率及融资成本因素与亲缘、血缘、地缘引起人格化合约等因素的变化扩大了民间金融风险的传染性,资金链断裂的快速感染效应增加了民间金融的流动性风险。(3)声誉约束因素与亲缘、血缘、地缘引起人格化合约等因素的变化共同衍生出民间金融风险的地域性,这使得信用风险严重危害民间金融市场。而地区性危机的爆发不仅直接加剧了流动性风险,而且提高了管理层和广大居民对民间金融的警惕,间接引致体制性风险。(4)体制性因素、声誉约束因素及亲缘、血缘、地缘引起人格化合约等因素的变化使得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异常突出,盲目逐利导致操作性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更加严重。
图1 民间金融风险深度剖析示意图
三、民间金融的性态演进分析
从理论上看,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迅速扩大,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张,其交易效率、信任资源和治理机制优势逐渐消失,即民间金融规模增大、社会关系网络扩张以及交易范围扩大会导致民间金融信任资源弱化,进而导致基于乡规民俗、君子口头约定的信用风险生成。民间金融抛除利率的隐性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即了解对方的信息成本和激励双方执行承诺的违约成本。下面借助隐性交易成本和民间金融规模扩张程度这两个维度来分析民间金融发展演变的路径。如图2所示,横轴S
表示民间金融规模扩张程度,纵轴表示抛除利率的隐性交易成本RC
(recessive cost),RC
由信息成本RC
与违约成本RC
纵向叠加而成。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扩大,其社会关系网络会伴随着扩展,交易主体的信息成本以递增的速度不断上升,信任程度不断降低,放弃承诺的心理谴责和社会惩治越来越小,违约成本以递增的速度下降。因此,民间金融隐性交易成本呈现先降后升的态势,可以按照其规模由小到大的方向分为三个演变区间。在区间Ⅰ,民间借贷在熟人社会中进行,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生活性”以及“互助性”需要,违约成本很高,信息成本很低,运行机制主要是“口头约定、君子协议”,因此融资非常有效率,在低利率甚至无息状态下都可以轻松交易;在区间Ⅱ,违约成本减小,信息成本增大,隐性交易成本总体较低,但通过提高借贷利率、制定违约责任、第三方担保或提前扣息等方法能够弥补隐性成本的不足,维持民间金融正常运转,此时的民间金融主要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满足企业主体的融资需求,运行机制主要依靠“口头约定”以及简单的正式合约;在区间Ⅲ,交易范围已经突破了效率边界,抛除利率的隐性交易成本走高,信息成本的激增导致即使高融资利率也难以保证合约顺利执行,基于乡规民俗、君子口头约定的信用机制将难以维系,必须依靠有合同、有条约的法律契约维持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此时的民间金融主要是服务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可见,区间Ⅱ是民间金融从区间Ⅰ至区间Ⅲ演进的过渡阶段。图2 民间金融性态演变发展示意图
从我国民间金融实践来看,随着民间借贷和投资的领域、范围、规模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的民间金融的性质与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从区间Ⅰ向区间Ⅲ顺次逐步演进,具体表现为:民间金融逐步由原来的满足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的生活性借贷演进为满足人们生产需求的生产性借贷;由原来传统的邻里、亲戚之间的互助性借贷演进为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商业性借贷;由原来基于三缘的“人格化合约”演进为以法律为基础有合同、有条约的投融资活动。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民间金融由“生活性”向“生产性”发展演进。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国家坚决打击民间资本活动。但民间资本的借贷活动始终没有中断,由于居民的收入很低,居民除了生活消费后剩下的钱就更少了,据中国金融年鉴报道,1978年底全国居民的储蓄存款为210.6亿元,当时的民间资本借贷活动(生活性民间金融)主要是满足人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以及简单的生活需要,民间金融基本处于区间Ⅰ内运行,这种生活性民间金融客观上为居民家庭生活及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民间金融主要是居民家庭的生活性借贷和少量的生产性融资借贷,即主要是生活性民间金融,基本运行于区间Ⅰ内;改革开放中期,伴随着我国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迅速崛起,民间金融将重点支持和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用以解决居民临时不足的生活性民间金融并未消失,只是生活性民间金融相对规模较小,总体上看,民间金融处于区间Ⅱ内。近年来,民间资本不仅投资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而且投资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约束也已颁布。因此,当前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生产性民间金融,处于区间Ⅲ内,依靠有合同、有条约的法律契约运行。
第二,民间金融由“互助性”向“互利性”发展演进。改革开放前,民间金融运行主要处于区间Ⅰ内,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很低,民间金融规模较小,主要是围绕居民的生活急需开展的借贷活动。在乡情、亲情和友情基础上建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解决居民和农户生活上的临时困难。而生产性和投机性的民间金融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目前在我国广大的乡村亲戚之间、邻里之间、农户以及居民家庭之间仍然存在着生活性民间金融,但不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的迅速提高,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客观来讲,当前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及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生产建设资金,而这些非公有经济一般较难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而内生于民营经济的民间金融已成为服务于数量与规模巨大民营经济的主力,我们谓之以“生产性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性态也已由互助性演变为互利性,基本处于演进的区间Ⅱ与区间Ⅲ内。生产性民间金融的这种互利性无论对资金的需求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家庭),还是民间资本的供给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家庭)都是互惠互利的,既促进了生产性民间金融的不断壮大,又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民间金融由“地下”隐蔽状态向“阳光化”状态发展演进。尽管改革开放后,国家鼓励和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解放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在较长时期内依然处于非公开化的隐蔽状态。那时的民间金融还是在血缘、地缘、亲缘的“三缘”机制的人格化合约以及“乡规民俗”的基础上产生,其维系正常运行的机制依然是依靠基于乡规民俗、君子口头约定的“人格化合约”,处于区间Ⅰ内运行。可以说,“十七”大以前,民间金融大多数处于“地下”隐蔽状态。2010年国务院出台“新36条”后,民间金融逐步实行阳光化运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如此民间金融才得以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在阳光下运营。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其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相关民间金融组织也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与发展,民间金融运行于区间Ⅲ内,如当前主要的民间金融组织有民营银行、P2P网上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典当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等,民间金融性态也完全由原来基于三缘的“人格化合约”演变为以法律为基础的有合同、有条约的投融资活动。
四、民间金融的需求规模测度
现有文献资料对民间金融规模的测度通常采用“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 NOF)的“单位GDP贷款系数”测度法,如李建军对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进行的测算。奚尊夏等人对浙江台州民间融资规模进行测算。李健等对全国民间信贷规模的测算,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经济主体获得的贷款除以其创造的GDP,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体现正规金融机构对经济活动的支持程度。民营经济主体的单位GDP贷款系数一般低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这个差值反映的是民营经济主体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民营经济主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金融规模。然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银行贷款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人民币贷款这一指标已不能准确反映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在2011年正式推出“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指标,用来衡量整个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因此,笔者对上述方法进行改进,采用改进的“单位GDP贷款系数”对民间金融规模进行测度,把社会融资规模与GDP的比值定义为“单位GDP资金系数”,用民营经济主体创造的GDP乘以全社会平均的单位GDP资金系数,表示民营经济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应该获得的融资总量,减去其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数量,即测算出民间金融的需求量。用公式表示如下:
民间金融需求量PD
=D
-FD
=民营经济主体创造的GDP×全社会平均的单位GDP资金系数-民营经济主体已经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采用单位GDP资金系数法对民间金融规模测算的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GDP资金系数法测算的民间金融规模 单位:万亿元
注:民营经济主体创造的GDP数据参考高梁(2013)的方法得到;全社会平均的单位GDP资金系数由社会融资规模余额除以GDP得到,相关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与中国历年统计年鉴;民营经济主体获得的信贷资金余额是私人控股企业贷款余额与住户贷款中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相关数据来自《中国金融年鉴》(2010—2014年)。
可见,一方面,民营经济主体的单位GDP贷款系数远低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资金系数,以2013年为例,民营经济主体创造1单位GDP只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0.61单位的信贷资金(如表1所示),剩余的1.89-0.61=1.28单位的资金需求只能通过民间金融活动来满足;另一方面,民间金融规模逐年大幅增加,截至2013年底,民间金融规模为51.16万亿,是2005年的3.59倍,平均年增长17.32%;另外,从民间金融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比重指标来看,虽然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增长迅速,但民间金融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比重却是逐年减少,即从2005年的59.04%减少到2013年的47.61%,这说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措施效果得以显现,值得注意的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民间金融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比重在2009年同比下降4.87%;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比重仍然较高,2005—2013年,民间金融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的平均比重为53.97%,这说明民间金融仍然是我国民营经济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
同时,值得说明的是,由前文分析可知,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扩大,民间金融社会关系网络会逐渐放大,其自身会从区间Ⅰ到区间Ⅲ依次演进,其性态也会逐步从满足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的“生活性”演进为满足民营经济生产需求的“生产性”;由传统的“互助性”演进为商业性的“互利性”;由三缘“人格化合约”运行机制演进为合同条约式的“法律契约”运行机制。由此可知,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快速扩大(如图3所示),当前民间金融已演变到区间Ⅲ内,性态已呈现出明显的“生产性”、“互利性”以及“法律契约”性特征,因此,相关监管层应进一步倡导民间金融的机构化,规范其业务流程,建立相关行业规制,并将民间金融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确保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民营经济,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图3 民间金融规模及其比重发展变化轨迹(2005—2013)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作用和影响日益显现,但民间金融风险亦逐渐暴露,温州企业主“跑路”事件、民间资本热钱化、实体经济空心化等问题频发,危害和影响相当严重,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破产、违约事件,酿成地区系统性风险,这些已经引起管理层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本文研究剖析了民间金融的属性特征,并揭示了民间金融性态逐步从 “生活性”向“生产性”发展演进、从“互助性”向“互利性”发展演进以及从“地下”隐蔽状态向“阳光化”状态发展演进的情形。同时,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规模测度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规模逐年大幅增加,且民间金融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平均比重在半数以上。根据本文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1) 加强政府在民间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主导作用。由于民间金融风险属性特征的隐蔽性、分散性、传染性、地域性、复杂性以及盲目性,其风险防范不仅要求内部自律,而且需要外部监管,因此政府部门的规范和引导十分重要。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与制度政策,修订金融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政府需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指导。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机构化,落实“新36条”,加大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为民间资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民间金融行为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降低其活动风险,减少监管成本,并降低正规金融机构与贷款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增大交易量,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对民间金融资金来源与去向的监管力度,对民间金融需要正本清源,防止银行信贷资金和非法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使民间资本切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遏制投机炒作。同时,政府监管部门等应借助媒体加强引导和宣传,让民众深刻认识到高息借贷的风险及危害。
(2)加快民间金融市场的制度规范建设。本文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民间金融逐步从 “生活性”向“生产性”、从“互助性”向“互利性”以及从“地下”隐蔽状态向“阳光化”状态发展演进,因此,可以判断,民间金融现已成为民营中小企业及个人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政府应鼓励发展符合规范的民间金融。第一,加快相关立法建设。在法律上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法制化、阳光化。加强对民间金融中介的管理,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金融组织行业准入、运作形式、经营管理、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等予以详细规定,强化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和相关职责,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第二,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发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桥梁作用,提高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度。通过对资金需求和借贷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和备案,促进民间资本供给、需求、资金融通的透明化,规范化,并通过签订有效契约,完善借贷手续,实现民间金融借贷双方的良性对接。第三,设立民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民间资本引入公开注册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专业的评估技术,搭建资金供求桥梁平台,为急需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规避民间借贷的地下运作风险,促进民间资本有序流动。
(3)实施有针对性的民间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四位一体”模式。本文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平均比重在半数以上,民间金融现已成为民营经济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因此应对民间金融监管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宜尽快构建政府部门监管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内控自律、行业协会协调维权、民间借贷者相互监督“四位一体”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民间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四位一体”民间金融风险的控制机制由控制组织、控制原则、控制制度、控制对策等组成。控制组织是为实现风险控制目标的组织层次和管理机构,一般包含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民间借贷者、民间金融行业协会;控制原则为适应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控制制度则包括借贷审查制度、担保联保、抵押质押制度、信贷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对冲制度以及信息沟通制度;控制对策主要包括打破行业限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细则、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等。
2016-04-12
刘希章
(1985—),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民间金融、宏观经济等方面的研究;李富有
(1953—),男,陕西西安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民间金融、国际金融等方面的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资本供求、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研究”(批准号:12&ZD07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与完善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号:14ZDA045)。
F830.5
A
1000-5072(2017)1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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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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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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