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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应对
——互联网时代法院建设的初步研究

2017-11-13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司法

郭 烁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44)

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应对

——互联网时代法院建设的初步研究

郭 烁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44)

随着信息化、数据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影响已经嵌入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也深刻影响着一国司法体系的运作,以开放的心态尽早适应这种变革是应有之意。中国司法系统已经对此作出了初步尝试,取得了对内、对外多重意义的积极成果,并最终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官方构想。但是,“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及审判公开的要求可以说是倍增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技术条件下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应对,可以说是一个永远在路上,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问题。

互联网; 信息化; 司法; 审判

一、引 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从初步信息化、网络化跃进到一个规模化数据生成、分享以及应用的数据化时代。“互联网+”正是数据化应用的高级阶段,正如大数据之父维克托·迈尔(Viktor Mayer)所预言,“在不久的将来,世界许多现在单纯依靠人类判断力的领域都会被计算机系统所改变甚至取代”。

在司法审判领域,包括证据判断、事实判断以及法律适用判断等大部分司法判断之任务的完成都需交由法官,并以其“判断力”作出决定。而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之下,法官作出判断以及审判案件的效率很难令人满意。阻碍审判者迅速完成判断任务的因素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在承担判断任务之外,还承担着其他诸多事务性工作,这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二是供给法官判断的信息之收集、整理与传递不够迅速,对判断任务的履行产生了负面影响。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提高法院事务性工作的运行效率;其二,快速收集、整理、传输信息材料,帮助法官快速完成判断。借助于互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变得更加简便、准确与迅速。

但同时我们应认识到,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传统刑事司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在网络犯罪的管辖上,如何确定不同法域、不同国家间的属地管辖权,以及如何确定犯罪地标准来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权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如在网上法庭的审判实践中,远程庭审的合法性是否明确,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否得到合理满足,也值得学术界进一步讨论。

二、互联网之于智慧法院建设:机遇与挑战

显然,中国法院系统业已认识到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法院建设本身带来的重大影响。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及:“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另外,根据2017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介绍司法改革相关问题时的答记者问,其明确提出了“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进电子卷宗录入、庭审语音识别系统与办公办案平台融合共享,确保到2017年底,全国法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研究制定审判流程公开业务标准。推进全国法院庭审直播工作,实现全国法院、各类案件全覆盖”等目标。

客观地讲,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都有了很大提升,不论是硬件设施的信息化改造还是各种软件工程的建设都已初步完成,这有效加强了对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效。尽管如此,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司法审判领域对于互联网的运用程度以及各项工作与互联网联系之密切程度仍远远落后于其他行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法院系统对此也体现出了足够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调研最高法信息集控中心时就指出,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特征,坚持创新驱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化法院建设步伐,促进法院信息化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一)显而易见的效率提升

“互联网+”首先将带来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效率的提升。互联网的应用提升了信息产生、传播与储存的速度,各行各业对互联网的借力基本集中于此,以互联网替代传统信息产生、传播与储存的途径或渠道,扩大信息量并以交互的手段进行数据运用,以程序化、智能化的手段快速处理信息并作出决策,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从而提高了行业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其他行业所处理的业务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实质上都是一种对信息的生产、加工、处理与储存的过程,因此,法院审判工作的信息化以及与“互联网+”的融合程度将以效率的形式在这一条信息链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可以说,信息化程度高的法院其案件的审判效率就高,与“互联网+”融合程度高的审判业务其办理速度就快。此外,人民法院通过网上立案、电子签章、大屏幕公告显示、网上信息查询、远程诉讼、在线服务等方面的应用,不但能够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降低人民法院司法成本,还能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使群众能充分感受到诉讼的轻便快捷。

(二)公信力的提高

借力于“互联网+”,不仅能够大幅度提高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还能促使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得到提升。在当下“互联网2.0”的时代,由于自媒体、网络媒体的大量出现,信息传递的速度得到空前的提高,一旦正确的信息不能得到快速而妥当的发布,则错误的信息就将产生、快速传播并产生大范围的影响。在现阶段,包括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的网上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类法院应用客户端的开通,都在致力于以快速、精准的方式发布权威信息、公开相关资料,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化与公开化,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例如,吉林电子法院为每个法官都设置了自己的网页。诉讼之初,法官就可以通过跟踪案件情况,确定案件是否存在管辖权争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小额程序,并跟踪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网页则实时显示案件是否审结、判决是否执行、开庭次数、案件上诉情况、统计报表以及存档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引入有效的社会监督并提高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认识,进而逐步树立起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如关于裁判文书的网络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在内的审判公开制度旨在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历史与现实:关键性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审判制度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没有一定的信息化硬软件技术设施,互联网技术便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1996年5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为起点,最高法布署了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工作,确定了北京、上海、江苏等八家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法院作为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这标志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正式起步。

经过20年的信息化发展,总体来看,中国法院基本建成了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形成了以五大网络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支持司法服务、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的十类应用,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司法人事和司法政务三类数据的集中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基本完成了基础设施、应用技术、便民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初步实现了司法审判的现代化,为“互联网+”的应用以及进一步的信息化建设打下了基础。

(一)效率与公开:法院信息化的两个面向

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基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11年以前,各级法院集中推进以强化法院内部管理为主的内向型信息化建设,旨在通过数字化法庭、审判流程和质量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管理中心等内部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完善,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质效;而在这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院信息化建设主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进而大力推进和强化法院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互动的外向型信息化建设。

1.法院内部信息化建设:侧重于办公效率的提升

法院内部信息化建设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法院各部门内部展开的信息化建设,包括自动化办公设置的购置、内外部网络系统的铺设、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审判质量管理系统的架构、诉讼服务中心的设立、电子签章的使用等。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全覆盖”式网络建设。法院网络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任务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对法院间信息的传递与查询,提高办公、办案效率都有着重大意义。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3 512家法院都已接入法院专网,实现了专网的“全连通”,数据的“全覆盖”。

其二,多模块接入的自动化办公平台建设。自动化办公平台在各大行业都有着大量的应用,如银行的结算系统、大中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政府单位的电子政务系统等。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全国各级法院基本建立起了包括自动办公系统、审判管理系统、执行管理系统、信访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在内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提升了信息传递速度,部分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的现代办公模式。

其三,以诸多垂直平台为代表的全国性管理平台建设。为实现全局性的管控与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起多个垂直系统对全国法院系统进行有效管理与整合。主要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办公和办案平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这既是对法院专线网络的有效利用,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信息收集、传递慢,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并在判决执行、司法协助、申诉信访等重难点领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2. “公开”的需要推进了法院外向型信息化

法院的外部信息化建设是指法院与第三方进行交互的系统、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其面向的第三方对象包括具有诉讼需求的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具有知情权的普通民众、律师群体等。

其一,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落实:建设四大信息公开网站。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更在于公开、透明,审判尤其如此。中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构建现代化、人性化的信息公开系统也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应有之义。目前为止,最高法搭建了全国性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四大司法信息公开平台。

其二,一举多得的法院微平台建设。在社交平台发展迅猛的今天,针对个人用户的社交软件如微信、微博等已经成为社会交往、信息传递的生力军。自“法院第一博”恩施中院登陆新浪微博以来,全国近3 300所法院都已开通了官方微博。截至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关注用户数已达1 500余万。由于受众人数众多,各级人民法院的微平台在权威发布、信息公开、普法教育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其三,“便民”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法院信息化建设在便捷群众诉讼、满足百姓司法需求上同样意义重大。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各地法院纷纷建立了诉讼服务窗口、诉讼服务网站,并开通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方便人民群众享受司法服务。以上海市为例,其开通的12368平台集电话、短信、传真、微信、邮件、APP、网站等于一体,并与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实时对接联动,可为群众提供联系法官、案件查询、诉讼咨询、信访投诉、意见建议、心理疏导、社会评价、督查考核等服务。

其四,针对“问题”而来的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了解决律师信息查询难、阅卷难、送达难等现象,最高法专门建立起针对律师群体的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在线立案、电子阅卷、电子送达、案件查询、法官联系等,有助于律师履行职责以及律师权益的保障。截至2015年年底,已有21 707家律师事务所入驻该平台。

(二)科技法庭建设:多重目标的实现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提升审判法庭信息化、网络化的程度是“互联网+审判”得以建成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专门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数字化科技法庭建设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来具体指导法庭的科技化建设。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成科技法庭数量1.8万多个。现阶段,科技法庭建设主要围绕着科技法庭统一管理平台进行。该平台是一套对音频、视频等数据的整合系统,通过整合上下级法院的信息系统,可以将开庭安排、笔录、庭审录像等共享于同一个系统中,操作人员既可以查看实时画面,也可以于该系统内完成对相关软硬件设备的维护。

在科技法庭的建设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各地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科技法庭建设方案。建设科技法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公开以及审判效率的实现。为了达成该目的,就要通过科技化手段实现审判过程中对实时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数据的收集、储存以及管理;利用互联网进行庭审直播与点播,以完整展示庭审过程,为需求方提供了解案件材料与信息的平台,从而实现对审判的实时监督以保障审判公开;保证法院办案人员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观看,以提升法院的办案效率并维护其公平、公开执法的形象。此外,还需整合已有的信息化资源,实现庭审过程中产生的视频影像、电子证据、庭审笔录等数字化信息与已有的审判业务流程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的整合,建立庭审资料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的机制。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客流的因素较多,主要有沿线用地开发情况和交通衔接水平。本文根据数据可获得性,挑选以下5个评价指标对车站选址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雷达图的5个指标轴。

科技法庭系统主要由线路系统、音视频管理系统、证据管理与展示系统、庭审记录系统、音响系统和其设备等组成。音视频管理系统的作用在于实现庭审过程的音视频信息采集、储存、播放等,包括音视频录制、处理与运用三大类软硬件设备;证据管理与展示系统的作用主要是方便证据的管理与展示,包括对文档数据、图片数据、录音录像甚至是实物的展示以及对质证信息的录入与储存;庭审记录系统的作用在于帮助法庭书记员完成庭审的记录工作,主要包括录音设备、语音智能识别设备等;庭审管理系统的作用在于实现庭审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与信息共享,通过庭审记录系统与庭审过程管理系统实现对庭审过程的管控等。

(三)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创新

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入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管理学经验表明,良好的管理模式与先进的管理技术,能够从质与量两方面提高某个系统的运转能力。审判管理的管理性质使得其本身就倾向于达成更高的质效,而信息化之于管理也正是提升其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抓手。因此,在司法审判信息化的进程中,审判管理即成为信息化建设的先锋阵地,反观近年来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审判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是走得最远的,也是信息化程度最高的。

基于先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如基础设施的电子化、办公系统的网络化、文件证据的数据化等,审判管理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实现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乃至对审判人员的评价考核等。早在2003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推行这种信息化的标准管理体系,以目标分解、人性管理、监视测量三个方面对该体系进行重点实施,形成了著名的“东营经验”;2005年,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将IMS标准化管理体系引入审判管理,实现了从质量层面对审判流程进行有效管理,从改善工作环境层面加强了法院的社会责任,从以人为本的层面降低了司法活动的不利因素与风险。从现行审判信息化实践来看,信息化的审判管理系统一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二是案件质量管理系统。

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需要实现对案件的自动归类,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而设置相应的办案流程,并由程序在各个节点进行自动化控制。在立案阶段,由内设程序进行有限的随机分案,保证各办案人员分得案件量之均衡,并由相应办案人员在其终端予以确认,以此开启案件的办理流程监控。现阶段的系统设计大都是以时间作为限制条件来控制案件的办理流程,即在程序间设置时间节点,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在该时点之前完成相应程序的办理,超过该时限则自动锁定并中止办案流程系统,需向更高权限的上级申请解锁继续办理。在实践中,时限以及节点的设置都较法定时限要短,这有效防止了办案人员无故“拖案”的情形出现。有学者经过调研,认为“通过这种控制程序,缩短了法律上规定的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案件质量管理系统则是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监督、管控、评估的信息化平台,是一种对案件质量进行网络化评查的管理体系。构建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日益科学化、规范化的反映,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不断走向成熟的体现和标志。案件质量管理的作用在于通过审判工作态势以及影响审判质量的多种因素分析,供给司法决策、完善审判管理以科学的依据,其重点在于实现评价、导向、激励、规范与监督五项功能。信息化的案件质量管理系统既通过可视化部件以人工核查的方式实现对个案的质量评价,也通过自动化的程序设置,以指标控制、程序运算等方式进行案件整体评价。对于个案评价而言,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案件以可视化数据形式推送给案件评查组,可以节省大量传统上以卷宗等实物传递信息进行评查的时间;而在整体评价上,通过设置如公正度、实效性、质量等评价指标,由管理系统自动运算得出客观性强的评价结论,从而实现法院在宏观上对于案件质量的管控与考评,明确审判与审判管理需改进的方向,提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互联网+”对完善法院建设的更高要求

“互联网+”对法院建设的影响是多维度、深层次的。从一方面来看,科学技术不仅将提高产业生产力,也将提高法院的“审判力”。“互联网+”与法院建设的融合必将革新传统的司法审判体系,使审判在质量与效率两个方面得到巨大的提升。而从另一方面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与信息更新已经达到“昨天的新闻就是今天的废纸”之速度,传统审判制度的神秘性已成为当下“开放社会”的“敌人”——一旦审判信息的透明度不足,则势必引发公众舆论对于审判的不满,进而导致审判公信力的危机——而审判信息的过分曝光则又将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形,影响审判者对于个案裁量的公正性判断。对于“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的互联网,法院建设该如何应对,是当下必须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公正与效率”的再认识

公正与效率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如庞德所言:“正义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法律行为的安排,是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的机制。”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社会信息爆炸与个人知识增长,人们对于公正的要求更为强烈也更为多元化。首先,在过去,某一案件的不公正审判所产生的效果有限,而在互联网时代,审判带来的不公正会由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发酵,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减损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其次,由于日常活动节奏的加快,人们对于实现公正审判之速度也提出了要求,在快节奏的网络社会,人们希望审判机关也能够快速地实现公正审判,提高审判效率,否则也会导致社会对司法的不满。

在公正与效率的场域中,互联网的发展对司法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实现大部分社会成员所认可的正义,二是迅速实现这种正义。而如前文所述,司法对于互联网与信息化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种要求的实现,信息化的司法审判与审判管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并实现自动化、客观化的案件质量控制,以此达致公正与效率两方面的提升。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司法审判的公正根基已经被动摇了,必须与时俱进地实现内生与外发两方面的信息化改革,才能在当下以及未来实现司法审判的完整意义。

(二)审判公开:“互联网+”背景下倍增的要求

网络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公民社会对知情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在司法审判领域的体现就是,要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审判公开是司法的合法性来源之一,也是现代司法必须秉承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案件判决的推理、决定之过程必须在光天化日下进行,这样所有当事人就可以对法院是根据何种法律与规则、采用何种推理逻辑进行了解,以充分地实现公开性。这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司法的独裁倾向、对司法独裁的无端猜疑和对司法错误的无端怀疑,另一方面对高效的司法行为又是一个有力的激励。现阶段我国的审判公开,既包括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的公开,也包括庭审法官的心证公开、适用法律公开、判决理由公开、判决结果公开等。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庭审公开与判决书公开。

在当下,网络从两个方面对审判公开机制提出了要求,其一是公开信息的质量,其二是信息公开的速度。虽然这两个要求本身就是司法公开原则中的应有之义,但网络毫无疑问地倍增了对这种要求的需求程度——在关注点被“引爆”后,信息公开的问题就将被无限放大。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基础制度中入手,通过机制体制的建设来实现审判公开在“质”与“效”两方面的提升。

中央司法机关历来重视审判公开的制度性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开司法审判制度的文件,如《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公开虽然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加强,但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有学者认为,司法公开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公开内容的实质性程度不足上。也有学者认为,现阶段的司法公开仍呈现一种选择性公开的倾向,要采取措施促使已有审判公开制度全面落实。

从另一角度而言,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审判公开的质效之提升提供了手段。通过对“互联网+”的有效运用,法院可以即时发布审判信息、实现庭审直播、快速整理判决材料并予以“上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的“天平工程”建设也致力于解决司法公开的问题,以统一的司法数据库、完善的网络与储存环境、技术手段的有效支持来保证一系列关于审判公开的工作顺利展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投入了大量资源用以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从目前来看,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运转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如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统一发布全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其日均访问量基本稳定在4万次以上,已成为司法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 语

事实上,许多学者早已指出一国司法运作需要应对在国际化交往中可能面对的若干挑战,至少在民商事案件裁决这个问题上会凸显出来。这也是中国司法系统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也就是公开化、透明化的另一层意义。

更进一步地,从世界范围来看,新技术的应用与普及还对人权保障事业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如前文所述,中国司法系统推进的一系列信息平台建设在这方面也是着力颇多,令人瞩目。按照官方公布的设想,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1.0 阶段”是内部基础建设阶段;“2.0 阶段”是推动建设外网网站并建设智慧法院阶段;“3.0 阶段”是进入“嵌入式数字化管理”和“互联网+”阶段。以此而论,我们正在“2.0+3.0”阶段建设交叉并进的路上。

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愿意,信息化、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它无可避免地冲击着旧有法律体系,以及司法运作习惯。笔者认为,抱着开放态度才能在这场新技术变革中取得主动。中国司法审判在信息化推进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但面对这样一个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问题,该项工作永远在路上。

2017-03-10

(1982—),男,北京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参与刑讯人员民事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批准号:16CFX030)。

D9

A

1000-5072(2017)10-0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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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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