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试行“尊严死法”
2017-12-18鲍冠一徐婷刘鑫
鲍冠一+徐婷+刘鑫
韩国从2017年10月23日至 2018年1月15日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尊严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维持生命的医疗是指,对医学上已经判定治愈无望的临终病人进行的仅用来维持生命体征的治疗。
据报道,韩国该法案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如果主治医师及相关领域的1名专家从医学的角度判断患者已经处于临终期,治愈无望,那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心肺复苏、血液透析、抗癌及人工呼吸器4种维持生命的治疗。但前提是患者必須通过填写“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和“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明确表明不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目前的法案试行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的相关资讯、填写及登记;二是填写及执行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
凡年满19岁的成人,不论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填写事前意向书。该资料在患者未来被判定无治疗意义,即将死亡时,可作为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资料使用。未填写事前意向书,但病情已至末期,处于临终阶段的患者可要求医生填写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
韩国试行的《尊严死法》仅指“尊严死”,即对于终末期病人,依据患者的意愿当时订立计划书或者生前预嘱放弃给患者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让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拖后,而是自然来临。“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在不考虑行为所追求目的的情况下,有人把“尊严死”等同于消极“安乐死”,而积极“安乐死”仍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据认为,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和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是本次韩国《尊严死法》能否正式实行的关键(下文中我们把意向书和计划书统称为“生前预嘱”)。“尊严死”的推行,势必面临着道德、法律以及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比如究竟如何判断濒死患者的真实意愿?由谁来做最后的操作者?医生因执行生前预嘱涉诉时是否必然导致败诉结果等棘手问题。但患者一旦出于真实意愿提前签署了意愿书,医院和家属出于对患者的尊重,必定会大大降低矛盾产生的几率。
>>延伸阅读
据《预先指示国家报告(2009)》报告,美国在1969年首次提出了“事前医疗指示书”这一综合概念。美国历史上,最早将这一概念规范化、法制化的法案是在美国加州1976年通过的《自然死法案》,目前已经有35个州认可自然死。在美国相关制度的影响下,澳大利亚、加拿大乃至包括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等在内的欧洲国家均认可自然死。在亚洲,新加坡在1997年7月开始实施《预先医疗指示法》,印度也于2011年允许放弃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