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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能力视角下广东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建设

2017-12-14杨泽森

岭南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综治体制纠纷

杨泽森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三重能力视角下广东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建设

杨泽森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可靠的社会稳定治理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广东省目前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然而稳定风险仍在加剧。本文提出由监测能力、疏导能力和规范能力构成的“三重能力”稳定治理概念框架,针对广东实践的分析发现,广东的稳定风险监测网络发达、矛盾解决机制完整、解纷过程法治化,但也同时存在三种能力失衡发展和不相匹配的情况。而这主要是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扭曲和源头治理与事后治理分离等因素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广东省应继续深化法治框架建设、优化基层法律服务供给并系统整合稳定风险源头治理资源,补齐疏导能力和规范能力短板,实现稳定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社会稳定;治理体制;法治建设;经济现代化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后,习总书记赴粤调研时对经济社会发展时提出“两个率先”的期待,即希望广东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意味着广东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过程中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依据广东省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和第十九届党代会所作出的战略部署,今后三年是广东全面回应“两个率先”期待的关键时期。要实现经济社会现代化,稳定是必须垒好的基石。然而,现代化与社会稳定之间具有双向互动、增缺转递的复杂关系。正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不稳定”。[1]41因此随着现代化过程的推进,社会稳定建设也要与时俱进。

当前阶段,我国社会稳定风险仍在不断累积,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经济环境。一方面,我国已经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经济发展停滞、社会阶层加速分化、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可能性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经济转型进入“新常态”阶段,这为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GDP告别10%左右的超高速增长,转而维持在6%~7%的适度水平,经济增速下滑导致收入增长减缓,收入分配不平等有扩大的趋势。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以上风险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当下阶段,把握好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完善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尽可能消解社会稳定压力,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适应广东现代化的社会稳定治理体制

(一)社会稳定与稳定治理体制。

社会稳定是指一种安定、协调和有序的社会运行状态,在这一状态下,社会规范有效整合,社会冲突低发且可控,社会发展整体可持续,人民生活享有坚实可靠的保障。与作为目的的社会稳定不同,社会稳定治理体制是手段与工具的集合。概括来说,社会稳定治理体制是以实现社会稳定为直接目标,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根本目的的一揽子政策和制度。这一体制需要具有自洽性、规范性和高度的政策弹性。也即,一方面要能整合各种治理机制,使其在对象、运行逻辑和管理体制上衔接起来。另一方面,要具备较高的执行权威,能对各主体提供稳定、明确的行动指引。最后,还要及时适应新环境、应对新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现有治理体制与上述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三重能力:稳定治理体制分析的一个概念框架。

社会稳定治理是一项宏大的制度命题,有效的理论框架可以抽离出其中的核心元素与关键问题,作为评估当下社会稳定现状、指导完善治理体制的基本标度。稳定治理体制发挥作用的程度可以被概念化为稳定治理能力,而稳定治理能力则是国家能力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表征。在经典的国家理论中,国家能力可以被类型化为汲取、监管、分配、象征和回应等多个类别,[2]与之相对照,基层稳定治理能力主要对应其中的监管与回应能力。监管意味着政权组织渗透、扎根社会并约束社会行为,回应则意味着政权组织响应社会需求,促进价值协商和目标调试(如公共性、公正性等)。稳定治理实践中,一般遵循“稳定风险发现—稳定信息报送—事件分类处理—进入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基于以上,可以抽象出稳定治理体制发挥治理功能所必须具备的三重能力,分别是监测能力、疏导能力以及规范能力。

所谓监测能力,是指国家预判和识别社会稳定风险的能力,以及对社会危机事件保持持续跟踪和更新事件信息的能力。强的监测能力必须建立在组织、人员、技术充分供给的基础上。具体到实践情境下,监测能力对应国家一系列的稳定治理组织体系,尤其是在其基层部分,例如各级综治办及其附属机构。疏导能力是指国家引导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向特定方向发展的能力。这一能力由两个层面组成,首先是国家是否具备多元化的、结构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次是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将特定冲突引导到与之匹配的解决渠道上。这种匹配性体现为,冲突类型与解决机制是否匹配,冲突解决成本和其潜在危害之间是否匹配等。最后,规范能力是指国家持续且制度化地回应社会冲突的能力。所谓持续且制度化地回应社会冲突,隐含着对国家冲突治理行为的规则性和合法性要求。也即,只有当国家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公开公正,并且能够持续存在,以及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时,才能说这一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具有强的规范能力。规范能力体现在实践中,是司法解纷机制的高效独立,以及行政解纷机制的公正公开,可以简单概括为法治化程度。

比较来看,虽然三重能力均具有结构与功能两项内容,但监测能力更具结构性色彩,而疏导能力和规范能力的功能性特征更强一些。从整体来看,三重能力框架应该被放置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中理解。三重能力的发展,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广东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建设的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稳定情况进步明显,已经形成了社会总体稳定、治理体制总体健全的格局。具体的,从三重能力的概念框架来看,广东省的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建设有以下成效:

监测能力建设方面,已经建成严密高效的监测网络。2009年,广东建成1584个街镇和19个管理区(农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整合同级司法、信访、检查、公安、法院等机构人员,协调纠纷处理。2010年时建成121个县(市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25779个村居、500多个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站(室)。实现了对市县、街镇、村居三级的综治网络全覆盖。[3]2010年后,广东省综治网络发展有三个动向,即加强村居一级的综治网点建设、与基层网格化管理衔接融合,以及体系信息化。例如,在综治网点建设上,肇庆市所有村设置“五全”服务工作站,为村民提供社保、医保和低保等服务办理,同时村级综治办公室设置在“五全”服务工作站内,为综治机构在村级发挥作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又如,在网格化融合和信息化建设上,2014年起,深圳龙岗的“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创新做法在全省被推广开来。[4]这一做法将原有的三级综治网络与“网格化”管理手段相结合,从而实现了纵向网络和横向网络的交织拼合,并借助新兴信息技术,加速信息在网络中的传递和利用效率。在实践中,各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同时加挂网格服务管理中心牌子,社区基础网格中的网格员收集格内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通过信息采集终端上报到中心,再由中心分拨到对应部门处理。由此新的整合网络具备了稳定风险信息的发现、收集、判别、分拨、追踪和反馈的全流程功能。除融合综治网络与网格化两张网络外,广东一些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还探索实行了“楼栋长制”,公开选聘热心居民成为楼栋管理服务志愿者,一方面起到联系住户、重建邻里关系,推动社区自治的作用,另一方面向上报送楼栋治安和稳定风险信息,作为整个社会稳定监测网络的末端触点。截止到2015年,随着综治网络的完善发展,已经形成村居报送信息、街镇派处纠纷,重大信息上报的网络体系。汇总来看,广东的社会稳定监测能力已经十分完善,为纠纷解决和秩序维持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疏导能力建设方面,各类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搭建成形。行政裁决、仲裁、诉讼、调解、信访和行政复议构成了分工明确的解纷体系。近年来,广东在机制建设上有三项重点,分别是调整“诉访关系”、推进“大调解”以及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框架”。诉访关系调整上,2014年《广东省信访条例》颁布,《条例》反映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要求,实行“诉访分离”,建立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地方试点执行《条例》基本遵循“助—诉—访”的分流程序,即对来访依次实施法律援助、诉讼引流和立案接访,如东莞市设置“访前法律工作室”,深圳市实施的律师在信访大厅接访,现场甄别诉访等。大调解方面,除依托综治信访中心实现人民调解、政府调解和法律调解的对接外,人民调解也开始横向扩展,为公安和法院系统提供调解服务。如中山市人民调解室进驻派出所的“警民联调”模式,以及在全省广泛实施的“诉调对接”四衔接机制等。根据官方统计,在大调解的持续推进下,社会纠纷调处的成功率长期保持在95%以上。2016年,经过多年试点之后,广东在全省推开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框架”。法治框架建设的核心是突出法律的主导性作用,也即主要用法律而非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引导社会纠纷向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分流。总体来看,广东省的疏导能力建设卓有成效,基本具备了稳定风险导流和分类化解的功能。

规范能力建设上,法律法规成为纠纷解决的核心手段。广东近年来逐渐完善有利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前述2014年颁布的《广东省信访条例》,2016年还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办法》、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出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均针对直接影响稳定的疑难问题。在法律规范完善的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快速,送法下基层是近年来的改革主线。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下沉体制内司法资源。从2014年开始,全省实施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一年之后,所有村(社区)均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5]顾问定期到村居走访工作,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并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维稳。律师除被“请进来”,深圳、东莞等地以“法学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还主动成立地方“法律服务社”,进入基层法律服务场域,免费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体制内司法资源配置方面,各级司法行政资源整合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窗口设置在村居,为公民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同时作为承接法律顾问的办公场所。一些地市在街镇一级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直接在基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说,广东在法治化解决纠纷上尝试重法用法,规范能力已经初具规模。

除在稳定治理三项能力建设上有所动作外,针对特定稳定风险源,广东还推出了一些具体措施(见表1)。以目前群体性事件最大的风险源劳资纠纷为例,针对广东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制造业企业用工需求大、容易爆发劳资纠纷的特点,政府探索推行“法院+工会”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模式,也即诉讼渠道与调解渠道共享劳动争议信息,使转递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化,强化工会的纠纷调处能力,同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的调解资源,形成多方参与的劳动调解网络。又如对村级政务,试行政经分离,分化民主自治权力、集体经济管理权力、行政服务权力和基层党组织权力,[6]减少因为权力集中带来的村官腐败和民间积怨。

综合来看,广东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建设有以下几个趋势和特点。首先,稳定治理力量向基层延伸扩展。其次,稳定治理的工具向法治靠拢。最后,源头治理与解纷体系建设齐头并进。近几年,全省群体性事件数量稳中有降,2016年事件发生数与往年基本持平,从季度数量同比变化趋势来看有下降趋势。广东的治理经验也产生了全国影响,诸如“广东镇街维稳经验”、“医闹治理的中山经验”、“调解服务购买的福田模式”等已经在其他省市推广实施。

表1.社会稳定风险源与广东的治理创新举措

四、广东社会稳定治理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理论上来说,监测能力、疏导能力和规范能力协调发展,才能保证整个治理体制有足够能力回应社会稳定挑战。就广东情况来看,三种能力发展程度不一,结构上总体呈失衡状态,为不稳定事件高发创造了客观条件。结构失衡具体体现为,疏导能力以及规范能力两项与监测能力不相匹配,前两者在完善程度上要落后于后者。与发达致密的监测网络相比,无论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是法律服务供给,都有更为基本的问题没有解决。

监测能力强而疏导能力弱会导致纠纷事件容易成为积案,社会矛盾累加恶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强监测能力大大提升了进入稳定治理体制视野的纠纷数量,从而使得单个纠纷能够获得的解纷资源有所降低。从统计数据来看,广东综治体系网络基本建成(2010年)使基层纠纷数量短时间内增加超过15000件,增长幅度高达60%。但是同时,基层调解人员的数量却呈下降趋势,调解资源供小于求(见图1)。这必然导致纠纷积案的概率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弱疏导能力使得社会冲突难以进入最佳解纷渠道。在高社会稳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条件下,纠纷解决的效率而非公正性成为地方政府考虑的首要因素,而这会增加特定解纷渠道的纠纷处理压力,进一步提高积案风险,这一现象在信访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2015年,广东普宁村民在高铁站滋事,导致高铁停运、旅客滞留。而在这一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前,村民自2014年起便多次上访要求政府处理本村国土、财务、水利等问题,但一直未获解决。

图1.广东基层调解人员与调解纠纷数量变化

监测能力强而规范能力弱则会助长“信访不信法”,使稳定治理体系进一步“过载”。一方面,强监测能力极大程度上提高了行政程序对民间纠纷的吸引力,无处不在的综治网络节点使群众更加愿意相信政府介入矛盾化解的意愿和能力。另一方面,弱规范能力会系统性降低群众对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信心,并且更加青睐具有权利救济性质的信访和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规范能力的提升要求ADR进一步法治化,但是这与其非司法化特征之间存在张力。于是,规范能力的提升存在现实困境。此外,法律资源的不均等配置也阻碍了规范能力的发展。广东2015年在册律师事务所最多的深圳市有接近700家,而最少的揭阳市只有13家,市场化法律资源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分布极为不均。

在社会稳定治理能力失衡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广东爆发了多起影响严重的不稳定事件。例如2014年广东“9.26”汕头莲塘村民冲击市委事件、惠州博罗垃圾焚烧抗议事件、“茂名PX事件”,2015年广东河源“反火电”群体性事件、深圳市民抗议垃圾焚烧厂事件,以及由“深圳光明滑坡事故”、“毒跑道”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衍生的群众抗议和骚乱等。

五、影响广东社会稳定体制建设的原因剖析

(一)政治周期影响疏导能力发展。

虽然广东致力于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框架”,并确立了建设法治省的长期目标,但是纠纷化解的主导思路却依然受政治周期的影响。从近五年广东维稳工作会议和政法工作会议来看,2013年时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广东,到2017年则更加强调党委领导和对各类稳定风险的严密防控。稳定治理体制对政治环境,而非社会稳定状况的密切回应影响了疏导能力的发展。在稳定压倒一切要求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手段被更加重视,因为其更为高效和可控。而当稳定诉求并不太强烈时,法律手段则被更加倚重。这种变化会最终反应到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资源投入和组织建设上,并影响各类机制衔接时的优先地位,形成解纷体系内部结构新的不平衡。

在疏导能力建设背后,将法治放在社会稳定治理体制的何种位置是更为根本的问题。必须认识到,发展行政解纷渠道只是应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爆发和司法资源不足困境的权宜之计。加强司法公正、司法能力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纠纷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具有更加长期的意义。以法律而非调解作为争端解决的首要机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政府从社会纠纷中实现角色退出,避免社会风险转化为政治风险。

(二)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扭曲制约规范能力发展。

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扭曲是导致规范能力不强的关键原因。具体来说是政府和市场发生了供给角色错位,这从法律公共服务供给改革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出。

法律服务所最早诞生于八十年代的广东,是缓解基层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创新,自学成才的乡土法律人以之为依托,提供低成本的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到九十年代,全国各地基本形成“两所一会”的公共法律服务格局。“两所一会”中,司法所作为司法部门在街镇一级的派出机构,主持当地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服务所为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组织,负责提供免费的人民调解服务,经费来自政府财政。司法所对后两个组织具有主管和业务指导权。实际运行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两所一会”同署办公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基层司法行政官员既是“监管员”,也是“创收者”,还是“公益人”,行政、市场与社会功能交织重叠。

这种背景下,对法律服务所进行“脱钩”处理是2000年以后改革的主线之一。法律服务所改制方向有三种,分别对应改制为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室和民办法律服务组织。三条路各有阻力。法律工作者获得律师资格难,转型调解则会弱化基层法律服务,而民办法律服务组织缺乏竞争,脱钩只是实现形式分离。由于推动困难,各地“脱钩”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尝试,代表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三种思路,即“市场化”、“调解化”和“社会化”。抽象来看,目前聘任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这种“向下设点”、“横向整合”和“律师包村”的改革做法代表了转型的第四条路,即“行政化”。不论以机构设置还是服务提供方式论,这一倾向都得到了加强。机构设置除依托原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司法所,还向乡村进一步延伸。虽然律师包村本质上是司法行政部门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但购买方与提供方之间,既有管理关系又有购买关系。有的地方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情况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挂钩,服务外包变成任务摊派。还有的地方把包村工作出色的律师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用政治激励强化经济激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过程体现出,转型过程中政府希望收缩职能(限制行政许可权),剥离部分半公共服务职能。但是一方面剥离难,一方面承接难。法律服务所在此过程中半生半死、市场没有接盘能力或者积极性,所以很容易形成服务供给缝隙。在城乡法律服务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农村便会陷入“无处寻法”的困境。虽然广东计划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但是,从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上来看,过分依赖行政资源整合和推动,而没有确立可靠的服务供给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只是实现了法律服务的窗口整合,而没有解决“造血”问题。

(三)源头治理割裂于事后治理,阻碍治理体制整体能力发展。

目前,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源头治理与事后治理属于相对割裂的领域。源头治理政策大多分属于多个部门,并且政策初衷往往并非社会稳定。而传统综治部门的源头治理通常仅仅是提前稳定防控的关口,以预测、评估和制定预案为主。这种割裂性导致源头治理政策无法与事后治理形成合力,严重影响了稳定治理的整体效能。从综治部门的角度看,产生割裂的主要原因是基层信访维稳机构缺乏主动治理能力。综治维稳部门的组织性质更偏向于沟通协调机构,而非领导机构。在街道和镇一级,虽然综治维稳中心里进驻的成员部门有信访办、综治维稳办公室、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和社工站等,且中心主任由街道或镇党委书记兼任。但维稳中心日常运行中的角色侧重协调各部门,而非对相关单位直接领导。只在当有较严重纠纷需要调处或有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街镇领导才会以个人权威的形式赋予中心以领导权威。因此,综治部门难以完成源头治理的政策倡议。从稳定风险源来看,稳定风险类型多样,分散在多个政策领域,并且风险催化演变的链条较长,很难通过单一组织机构实现对风险源的统一管理。

源头治理与事后治理的割裂会造成政策缝隙,为稳定风险生成和加剧提供空间,这进一步会增加事后治理的压力,从而破坏稳定治理的三重能力。一方面,源头治理失效会带来高纠纷量,加重监测能力负载,另一方面,源头治理与事后治理的割裂会提高疏导机制的运行成本。总的来看,治理体制整体能力会因此受到限制。

六、完善广东社会稳定治理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深化解纷法治框架建设,提升稳定治理体制的疏导能力。

提高稳定治理体制的疏导能力,必须加快建设纠纷解决的法治框架。法治框架建设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确立法治在社会纠纷解决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尽力杜绝非司法性因素对纠纷疏导机制的影响,保护纠纷解决法治框架的独立性,维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权威地位。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可及性。具体地,落实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实施员额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实现司法程序的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尊重程序和公开公正。降低法律援助标准,扩大法律援助到更多低收入人群和流动人口,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最后,要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信访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的法治化。例如,应推进信访立法,突出信访机制保护公众权利的功能,明确规定接访部门责任,加大信访信息公开等。

(二)优化基层法律服务供给,提升稳定治理体制的规范能力。

如前所述,提升稳定治理体制规范能力的关键在于优化基层法律服务供给。这具体包括:明确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供给格局、理顺司法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关系、加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与引流。由于各地区法律资源禀赋不同,多元化的供给体制有更强的适应性。在律师资源较少的地区,应鼓励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帮扶,在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专业能力的同时,扩大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营收能力。在律师资源较多的地区,鼓励地方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参与人民调解和地方政府社会纠纷处理过程。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和律师服务的过程中,应由财政部门作为购买方,政法部门作为监督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和公民作为评估方,杜绝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摊派。同时加强购买过程的审计与考核,将公众评议作为服务购买和价格的主要依据。最后,还应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改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吸引更多人充实法律工作者和基层律师队伍。

(三)整合稳定风险源头治理,提升体制的主动治理能力。

整合源头治理与事后治理,组织机制方面,需要提升综治维稳机构的领导能力,同时加强源头治理时的多部门合作。例如赋予综治维稳平台更多的财力物力分配权力,通过项目制等形式保障综治维稳平台实施主动治理的资金需求。其次,建立综治部门与平台非进驻单位之间制度化的政策信息沟通机制,鼓励综治部门将社会冲突涉及的民生政策问题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同级人大,促进冲突议题及时转化为政策议题,减少制度缝隙的存在期。政策内容方面,要精准识别造成广东社会不稳定的具体风险源,抓住影响社会秩序的关键“病因”。例如,缓和广东的社会分化程度,降低社会不平等便是源头治理的根本举措。这具体包括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等。收入分配改革方面,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为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安全网。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为新一代农民工提供完善的就业指导和劳动权益保障。同时促进收入增长。社会保障方面,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社保制度覆盖面并改善社会保障目标瞄准机制。通过转移支付提升落后地区民生投入,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持续供给。实现以机会共享促进结果公平,降低公民相对剥夺感,提升幸福水平。在有效改善社会分化情况的前提下,广东社会稳定风险才能得到源头治理,减少社会稳定治理体制的压力,提高制度抗逆力,并最终服务于广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Huntington S P.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M].Yale University Press,2006.

[2]Almond G A.ADevelopmental Approach to Political Systems[J].World Politics,1965,(2).

[3]广东综治信访维稳平台工作3年3大步[EB/OL].http://legal.people.com.cn/GB/203936/16664465.html.

[4]深圳龙岗探索“中心+网格化+信息化”综治新模式[EB/OL].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6-11/25/content_7600349.htm.

[5]广东省司法厅.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数据(2015年度)[EB/OL].http://zwgk.gd.gov.cn/006940167/201601/t20160129_641444.html.

[6]李晓燕,岳经纶.超越地方法团主义——以N区“政经分离”改革为例[J].学术研究,2015,(7).

(责任编辑:温松)

D631.43

A

1003-7462(2017)06-0041-07

10.13977/j.cnki.lnxk.2017.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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