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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腐败特征与反腐败体系

2017-12-12梁玉柱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腐败加拿大

[摘要]加拿大的政治腐败可归为权势市场型腐败,有四种典型特征:以政府合同为工具谋取个人利益;以政府合同和公共政策换取政党利益;钻取制度漏洞,发生集体性腐败;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等。组织性腐败和集体性腐败的特点比较突出。在反腐败体系上,加拿大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信息透明机制,以及强有力的警察体系、司法体系、监察体系和审计体系,同时市民社会发育完善。多元主体能够发挥各自特性和优势,成为加拿大反腐败体系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

反腐败体系;政府合同;政党资金;政治腐败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6004808

加拿大是现代全球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加拿大在政治制度上的独特性是有效地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以及联邦制结合在一起,政治发展模式引人注目,尤其是加拿大政府的透明、廉洁走在国际前列,值得我们解析和学习。

一、权势市场型:加拿大政治腐败的类型

人们普遍认为,公共腐败几乎仅仅指贿赂,这被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腐败形式”。国际反腐败组织也大部分将贿赂视作一种标准的公共腐败罪。透明国际将贿赂定义为:提供、许诺、给予、接受或诱导“好处”,作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背信的行为的诱因。这种界定限制了反腐败方式的范围和适用性,忽视其他通过滥用公共权力使个人获益的非法行为。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更广泛意义上定义了腐败犯罪,包括贿赂以及各种与腐败有关的犯罪,例如,滥用职权、贪污、非正当财产、影响力交易、妨碍司法、洗钱等。

在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将腐败与渎职大致分为十大类型:贿赂司法官员;官员受贿;欺诈政府,承包商捐助竞选基金;公务员违反信托;职务买卖;影响或协商任命或公职交易;违背法令;违背法院裁定;官员执行不当;抗拒公务员或治安官;冒充治安官等[1](P95100)。这是从犯罪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界定,然而有学者指出,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分类基础上所下的任何定义,都忽略了广泛的道德和正义的问题,也忽视了重要政治价值观诸如领导权、公民权、代表权、审议权和责任感[2](P12)。同时,腐败和犯罪并不完全等同。并非所有的腐败都是犯罪行为,反之,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腐败,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腐败,取决于其主体是否公职人员,其客体是否为公共权力[3]。本文将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共利益以谋取私利,产生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为。

在对全球不同国家腐败类型划分上,约翰斯顿将制度化完善的市场民主国家中的腐败归为权势市场(Influence Market)腐败。以权力为导向的腐败集中体现在赢得官位和影响那些身居要职的人;追求财富的腐败把目标锁定在政府的承包合同、政策执行或立法的具体内容上[2](P43)。通过对加拿大政治腐败案件的分析,发现加拿大政治腐败具有权势市场型的腐败特征。

(一)以政府合同为工具,滥用政治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加拿大政治腐败的特点之一是利用业已确立的制度安排、政策设计,权力持有者违法违规操作以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其他利益,集中体现在围绕政府公共合同发生的腐败。拉瓦尔市执政23年的费兰科特市长因欺诈等罪锒铛入狱即是典型案例。皇家检察官指出,在1996年至2010年期间,费兰科特通过计划使拉瓦尔市不求回报地赠予市政合同,以换取贿赂和建筑领域企业家的非法捐赠,欺诈总额达到几千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流入自己腰包,一部分流入所领导的政党之中。这个案例显示出,政府官员谋取私利的行为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交易之中,通过利用自身在政府中的身份地位,与犯罪人员进行利益交换。

20世纪90年代后期魁北克省的公务员拥有在使用公共财政上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至于许多和政府关系不同寻常的个人和企业获得了诱人的政府合同,而实际上却不需要做什么事情,纳税人的钱被大量挥霍[4]。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情形下,政府更多地扮演“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政府向市场和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多,当然也需要对政府合同以及權力运用更多的监管。

(二)以政府合同和公共政策换取政党利益,政治权力为竞选资金服务

在权势市场型腐败中,竞争性的政治作用是复杂的。一方面,竞争性政治使公民行使选举惩罚,罢免腐败政府。另一方面,竞选公职的成本促使政客通过关系和专业知识去寻租,也鼓励政党去操控竞选。已有研究发现,美国政治中就存在为维护政党利益而纵容金钱政治的情形[5]。加拿大也不例外,魁北克副省长诺曼多等人利用政治合约进行政党融资即为一个案例。诺曼多从2007年到2011年出任自由党省政府的副省长。2016年,诺曼多被魁北克省反贪污局拘捕。根据魁省法庭的控状﹐在2000年到2012年期间,诺曼多等人涉嫌贪腐、欺诈政府、合谋、破坏公信行使伪造文件等罪行。诺曼多等人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绕过法律,得到不公平的好处,包括以公共合约的方式为政党融资。加拿大联邦政府也存在为政党融资,进行利益交换的腐败问题。加拿大自由党以公共资金违规赞助公关公司即为典型案例。从1996年到2004年,该项目的行政管理中显示出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活动,包括滥用、错误指引在魁北克的政府广告的公共资金。例如,错误指引包括赞助资金奖励给与自由党关联的广告公司,而公司没有或者很少工作。广告公司成为自由党的资金筹集组织,或者广告公司将部分资金回捐赠给自由党。

政党政治是西方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等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政党作为谋求执政的利益团体,在政治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政党的地位及其诉求,也引发政党,进而引发政府机构的腐败问题。以上两个案例显示,政党为了竞选资金,不惜以政府合同和公共政策为工具,这无疑损害了普通公民的权益,是一种有组织的腐败行为。

(三)钻取制度漏洞,以集体腐败的形式骗取政府福利endprint

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加拿大业已建立起覆盖广泛、条件优越的福利保障体系。公职人员的薪资水平、职业补贴、社会保障等也非常完善。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会产生虚报、欺诈等行为,公职人员在这方面的集体性腐败多有发生,影响极为广泛的案例是加拿大参议员费用报销丑闻事件。在加拿大,參议员每年可以拿到106400加元的会议津贴,而议长、临时议长、执政党领袖、反对党领袖、督导及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还可以拿到额外的职务津贴。此外,政府还负担议会开会期间,参议员在渥太华的住宿费用及会期内周末参议员往返自己选区及渥太华的旅费。2012年加拿大媒体爆出一些加拿大参议员存在骗取补贴报销的问题。2015年6月,加拿大审计长福格森发布议员审查报告,违规骗取住宿与差旅补贴的参议员达30人之多,占现职参议员的1/3。报告指出,30名参议员提出了近100万加元的不当补贴申请。参议员滥报的项目令人瞠目:钓鱼,打高尔夫球,或是出席与参议院公务毫无关系的自家公司会议,甚至有人把妻子租车以及开晚会的费用也一并报销。其中数人骗领补贴款都在10万加元以上。

集体性腐败发生的根源不在个人谋取私利,而是制度漏洞的结果。公职人员作为政治决策的主导制定者,其为自身所在的群体谋利的冲动需要公职人员之外的群体监督和制约。加拿大在提供公职人员福利待遇、职务津贴等利益时,应发挥社会力量才能实现有效监督。

(四)公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进行不当消费和交易

虽然加拿大刑事法典对腐败范围的界定缺乏公职人员滥用公职权力导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这类问题,但公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的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政党在竞选压力下也会迫使涉事的公职人员辞职。这些行为也构成了加拿大反腐败政治中重要的一部分。例如,官员利用公款高档消费;接受红酒、演出票的馈赠等行为。其中典型的如阿尔伯特省省长雷德福公款不当消费被迫辞职案。雷德福在2011年当选为阿尔伯特省执政党党魁从而出任省长。2013年,雷德福被指不当利用4.5万加元公费参加前南非总统曼德拉的丧礼。尽管她已道歉,但党内权力斗争使其在2014年3月辞去执政进步保守党党魁及省长职务。政府审计长转递给皇家骑警的一份报告对雷德福和她的办公室团队提出严重批评,而皇家骑警表示不会因其在省长职务任期内的花销而控告她。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尽管雷德福省长的高额消费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由于党内竞争、社会批评等,她不得不辞去省长职务,显示出加拿大政治中对公职人员社会道德的高要求。

腐败起于毫末,然而一旦蔓延起来,就会严重危害政府和社会利益。公职人员,尤其是位居高位的官僚,很容易利用自身地位、名声捞取私人利益和政党资金。加拿大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要求之高正是预防腐败之策。通过建构细致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使得加拿大政府中较少出现高额贪腐、长期贪腐的案件。

二、结构与机制:加拿大反腐败体系的要素及其更新

加拿大的腐败既有老问题,又有新特点。腐败问题的显露、解决也显示出加拿大反腐败体系的有力和有效。加拿大建立的一套结构完备的反腐败体系,为其政治清廉提供了保障。在电子化、信息化的复杂社会里,腐败的形式也日益多变、隐匿,反腐败的更新机制同样重要。加拿大反腐败的要素结构和更新机制正是其一直保持高度廉洁的核心。

(一)以法为根,建立起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反腐败体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建立起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腐。《加拿大刑事法典》针对法官、议员、警察等设有不同的犯罪类别,任何公职人员只要有腐败行为,都会有相关法律来对其惩处(见图1)。根据法典,任何公务人员有与职务相关的欺诈或违背诚信行为,均构成犯罪。如若公务人员受贿,也会因“违背诚信”原则而被定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此外,加拿大的反腐法律体系中还有《游说法》、《财政管理法》、《审计总长法》、《公务员揭露保护法》等。政府雇员或公务人员接受与政府打交道的人的任何礼物或好处,都将构成犯罪,除非他获得所属部门主管的书面同意。即便送赠人并不期望回报、接受人也未主动要求获得这种利益,也构成贿赂犯罪。加拿大政府的财务管理、账目的开立和维系、由国会控制的全部公款,以及每年政府账目的出版,都要遵守《财政管理法》。《加拿大反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是一部关于禁止加拿大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法律,是目前规制加拿大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部分,加拿大在这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切断权力与利益的纽带。2006年颁布的《利益冲突法》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其官方权力、职责或职能时有机会谋求更多私人利益或其亲属、朋友的私人利益,或有机会不正当地为他人谋取更多私人利益,则公职人员处于利益冲突当中。《利益冲突法》从四个方面规范了公职人员行为。第一,公职人员在决策制定中,应避免处于利益冲突之中,不得为自己或亲属、朋友谋取私利。第二,保密报告。公职人员受到任命后应向专员提交一份保密报告,内容包括财产及估算价值、直接和临时债务、任命前一年收入和任命后一年应得收入等。除此之外,公职人员或其家庭成员在12个月时间内从除亲属、朋友以外其他来源接受的礼物或其他好处超过200美元,公职人员应在价值超过200美元之日起报告专员。第三,资产剥离。公职人员应在任命为公职人员120天内,通过公开交易出售、将资产进行保密信托等方式转让其控制资产。第四,在公职人员离任后利益冲突方面,规定公职人员离任后不得不当利用其先前的公职[1](P131)。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非常细密,经常在条文之后附有范例,如与《利益冲突条例》相配套的单项法规就有《公共服务雇用法规》、《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关系条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关于泄露内部信息的错误行为的处理方法》、《信息法规》、《财政管理法规》等。这些法律相互配套协调,形成了防控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体系[6]。endprint

(二)透明为本,开放政府战略使政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加拿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公认地走在了世界前列。早在1983年,加拿大政府就率先制定了《信息公开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信息利用的义务。加拿大成为最早颁布法律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及利用义务的国家之一,并制定了与信息公开有关的配套法律。这一系列法律为加拿大开放政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信息公开重在建立透明、高效的平台。开放政府正是加拿大的政府透明平台。

开放政府网站简介写道:在这里,您可以探索加拿大政府如何与国内和国际开放政府机构合作。通过开放数据、开放信息和开放对话,创造更大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增加公民参与度,推动创新和经济机会。开放政府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开放信息。开放信息的目标是使所有加拿大政府的信息容易获取,为加拿大人提供了更加透明的政府计划、活动、出版物和支出等信息。加拿大政府通过打造现代化、集成化的信息获取平台,使公民可以搜索政府发布的各类文件,如出版物、咨询报告、白皮书等。在国际援助信息上,国际援助透明计划使公民更加便捷地追踪每一笔援助支出用在何处以及成效如何。第二,开放数据。通过开放数据平台,可以搜索有关加拿大政府服务、财务、国家人口信息等数据。第三,开放对话。开放对话是联邦政府用来引导公共协商的对话平台,以便于所有加拿大人帮助加拿大政府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水平、改进信息获取方式。加入加拿大的开放政府社区可以与具有相似兴趣的人互动,参与磋商,展示自身如何使用加拿大政府数据集和信息。

加拿大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典型特征。首先,表现在制度化、法治化程度高,开放政府是《信息公开法》及其配套法律的体现。其次,表现在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通过一站式平台可以搜索政府各类文本、数据资料,通过对话平台促进政府与社会以及公民社会之间的交流。最后,表现在预见性和反馈性。加拿大政府设立了开放政府指导委员会,负责开放政府政策的总体布局和规划,并且在各个政府部门内部设置了首席信息官,从而有效保证了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沟通。同时,在政策反馈问题上,建立起绩效评估体系,可以每年监督开放政府运作情形,不断改善运作水平。

(三)执行有力,反腐执行机构权威系统

加拿大的警察力量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联邦警察,名为加拿大皇家骑警,是加拿大的国家警力,其职责是执行联邦和各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除外)的法律法規,并为各省、领地及200个市镇提供警务服务。二是省警察,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有自己独立的警察,纽芬兰警察和皇家骑警合作,其余各省则与皇家骑警签订合同,由骑警提供服务。在省级反腐败执行部门中安大略省警察局是典型,其反欺诈部门调查企业犯罪,包括多个管辖和跨国欺诈活动、政治腐败、秘密佣金、与卫生服务相关的欺诈。该局设有专门的腐败调查局,调查省和市政府、部委、局内的商业活动的腐败指控。三是市警察,多数市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或者以合同的形式取得省警察的服务。

针对政府合同中各种权力寻租、谋求政党竞选资金等问题,魁北克省由《公共合同信任法》专门产生安全管理机构,指定负责评估那些希望与魁北克政府部门和各市建立公共合同或转包合同的商业机构。针对易发的建筑业腐败问题,加拿大2011年成立了夏博诺委员会,旨在调查建筑行业公共合同授予和管理中的腐败和共谋的发生情况,并调查犯罪组织团体可能渗透的程度。截至2014年1月14日,委员会在151天的听证期间听取了111名证人的证词,这111人是从亲自见面的1000多人中挑选出来的。在同一期间审查了6000多份来自公众的信件。根据委员会收集的事实和证词调查发布报告,包括旨在打击和预防建筑业腐败以及有组织犯罪渗透的立法,监管或组织变革的建议。

针对警察机关内部贪污贿赂犯罪等上升的趋势,加拿大皇家骑警近年新成立了反贪处,专门负责调查对本部门雇员贪污的投诉及管理和监控有关情报。反贪处共有7位高级调查员,主动关注警方内部有组织犯罪行为。其调查范围包括:公职人员有违诚信、妨碍司法公正、滥用资料、发放资料作犯罪用途、贪污贿赂、盗窃及毒品有关的罪行[7](P170)。

(四)制约有术,权力机关相互制衡

1.通过行政监察制度和监察局,构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监察制度包括魁北克省的公共保护人制度以及其他省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根据《公共保护人法》的规定,公共保护人的产生和罢免都需要严格的程序。公共保护人的产生,须由省的总理提名,经由省国民议会议员的2/3的多数通过才能任命。公共保护人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公共保护人通过建立自己的行政监察队伍来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监察职权。公共保护人的职权包括受理控诉,调查处理等。在加拿大,任何公民如果认为魁北克省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存在不良行政行为的话都有权利向公共保护人控诉。公共保护人制度的存在,使公众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及司法行为,保障了公民权利[8](P133136)。除了魁北克省的公共保护人制度外,其他省也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在加拿大政治中存在两个专业的审计机构,一个被称为监察局,另一个是审计署(见表1)。监察局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内部加强财政问责的一个重要部门。监察官是加拿大财政委员会秘书处的负责人,是联邦政府雇佣的最高级的会计人员。监察官的目标在于对加拿大政府内部的财政管理过程进行监管。监察官对财政事务有着很高的权威性,包括标准和政策的解释、审计;领导财政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监督政府开支和财政管理系统;在政府内部提供财政管理专业知识。

2.通过公共会计委员会和审计署,构建议会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加拿大由于实行议会内阁制政府,一般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建政府,也存在少数党联合组阁的情形。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但议会也以多种形式监督、制约政府,包括政府投不信任票;质询;调查委员会;审计。就反腐败体系而言,议会中的调查委员会和审计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endprint

加拿大议会不仅通过控制政府预算等方式监督政府,还对政府使用资金的方式、效率等进行审计监督。议会内设有公共会计常设委员会,审议政府的各项公共账目。该委员会具有明确的中立性,并且从1958年起,公共会计委员会都由官方反对党议员担任主席,而一般议会中重要的委员会主席都由执政党议员担任[9](P146)。加拿大设立审计署,执行公共会计常设委员会的工作。审计署是加拿大最高审计机关,是议会下的独立机构。审计署审计联邦政府各部门、大多数皇家企业及其他机构。审计署的目的在于向议会、地区立法机关、皇家企业董事会、政府以及加拿大公民提供客观信息以帮助他们检查政府活动,向政府问责。审计长是政府中最高级的审计官员,是议会中独立的公务员,其向议会而非政府报告工作。审计长固定任期为10年。审计署目前雇用了大概575人,所有的审计员在自身领域都是非常专业的。审计署自身也面临外部的监督,每年加拿大财政委员会任命的外部审计员审计审计署的财务报表。审计师的报告提交给财政委员会并提交给下议院。与其他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一样,审计署向议会提交年度支出估计,并解释其估计,优先事项和管理做法。

3.完备的司法体系和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政治清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离不开独立的司法体系,加拿大建立了完备的司法体系,有效地实行司法独立,保证了对腐败案件公开公正的调查、审判。同时,通过严刑峻法,司法机关自身保持着高度的清廉。在加拿大,贿赂法官、政治家和警官被认为是最严重的腐败犯罪,因为该类犯罪威胁到公众对司法行政的公正与完整的信任,而该信任是任何一个健康、合法政府所应具备的首要条件。该类犯罪最高刑罚可处14年监禁,在加拿大属于仅次于终身监禁的第二严重的刑罚类型[10]。在法官任免上,至今尚未有各省高等法院法官被免职的先例。

(五)参与有方,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监督

完备的反腐败体系需要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尤其体现在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也是加拿大政治清廉的基础之一,是加拿大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保障公民权利。《1982年宪法法案》赋予加拿大人许多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道德原则与宗教自由;思想、信仰、观点和表达方式的自由;出版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结社自由[11](P46)。公民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权建设和政治事务的前提,也是加拿大公民参与反腐败的重要保障。第二,发挥媒体作用。加拿大媒体发达,对于政治事务敏感,成为反腐败体系中一股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第三,社会组织监督。社会组织在推动反腐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纳税人联合会。加拿大纳税人联合会是一个联邦注册、致力于降低税收、减少浪费和督建负责任政府的非营利公民团体。加拿大纳税人联合会办公室每月接待数百次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新闻、评论、在线发布和出版物,代表联合会支持者进行宣传。加拿大纳税人联合会代表出席职能介绍会、向政府发表演讲、与政治家会面、组织和发起请愿活动、动员公民以行动影响公共政策决策。

作为一个制度日趋完善的资本主义国家,加拿大在反腐败上早已建立起基本法律体系、政务公开体系、权力分立和制约体系、社会监督权利保障体系,这些构成了加拿大反腐败中的环境和结构。加拿大长期保持政府廉洁除了法治环境、基本结构的完善外,还在于不断更新机制赋予了反腐败体系新的能力。

三、突出特点:加拿大反腐败体系成功之道

加拿大建立起強有力的反腐败监督、制约和惩治体系且具有强有力的更新机制,使得反腐败体系能够应对腐败问题。

(一)制度规范完备的反腐败体系

法治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之道,建立起全面、详细、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规范是反腐败的首要任务。加拿大反腐败体系最重要的特点即建立起完备的制度规范。加拿大的制度规范包含对部门和对人两个部分。在部门规范上,反贪局、审计署、警察局、行政监察部门等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得政府部门不越界、不逾矩,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得到有效实施。在对人的制度规范上,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详细且具有可监督性,包含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接受礼物、宴请等,限制参与市场经营,政商“旋转门”限制等。因此,公职人员是否违法违规很容易被发现。同时,公民权利得到加拿大宪法的保护和尊重,公民监督政府的渠道开放,获取政府各类信息有法律保障,能够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政治活动。通过对部门权力、公民权利的制度规范,使得权力制约、权利监督等都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反腐败根本在于反腐败体系运行起来,各项主体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

(二)多元主体参与的反腐败体系

加拿大反腐败并非仅仅是政府中反腐败机关的事情,而是关乎加拿大政治与社会中各主体。加拿大反腐败体系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有力地发挥出各主体的优势。从对加拿大反腐败体系的分析看,在政府内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都有专门的腐败监督、制约、惩治机构。而在政治体系之外,强大的市民社会促发公民和媒体积极问政、问责,腐败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整治。正是这种多元主体参与反腐败的格局使得加拿大腐败难以发生且一旦发生又极易被发现。

(三)更新机制发达的反腐败体系

反腐败体系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显著的结果是反腐败体系更新机制发达。一个群体的内在因素越是纷繁复杂,这个群体就会不断进行自我重组,而这正是其自我更新的源泉[12](P38)。政治生活总是随着社会进程发生变化,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政治腐败也不断产生新特点,腐败的隐匿性变强。同时,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漠问题也使得政治腐败面临社会监督缺位。加拿大反腐败体系通过自身发达的更新机制能够有效地发现新问题,建立新机制。针对加拿大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新情况,政府合同、公私合作、潜在利益等成为腐败的高发地,加拿大的反腐败体系通过建立专门委员会、加强合同审查、推动社会监督等方式直面新挑战,保持了加拿大政治廉洁的传统,通过有力地打击腐败,阻止腐败行为的蔓延。

四、结论

加拿大的政治腐败可归为权势市场型腐败,有四种典型特征。同时,加拿大政治腐败中组织性腐败和集体性腐败突出。组织性腐败围绕政党利益,利用政党在各级政府、议会中的权力,为政党竞争尤其是竞选资金服务。集体性腐败围绕福利国家所提供的职位薪资、社会保障等,通过欺诈等形式集体谋求个人私利。加拿大依靠其完备的反腐败体系和反腐败更新机制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保持政治廉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效应对腐败问题,国家应以建立详尽的制度规范为前提,保障权力制约、权利监督的实施;应以多元的反腐败主体构建为指导,发挥政府机构、社会群体等不同的主体优势;应以灵活、动态的更新、调整机制应对复杂多变的腐败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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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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