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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2017-12-10詹锴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理生态环境保护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趋于完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还是倾向于具体制度的研究和问题的研究,使其成为具体问题解决的重要对策和主张,但是这些对策和论说大抵上都是“莫衷一是”。本文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展开论述。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法理;基础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也受到外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法律,相关研究人员在研究领域没有把握好整体的研究方向,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目前缺少体系性、统一性和连贯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其价值的发挥。笔者结合自身的理解和工作经验,从文化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法律基础以及道德基础等几个方面就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基础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1 文化基础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文化基础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主要是指人类在遵循社会、自然和人这一客观规律基础上而取得的精神和物质成果的总和,这也意味着人类文明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从某个角度上来说,生态文明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持续繁荣、全面发展、良性循环、和谐共生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和社会形态。它的前提是维护自然和尊重自然,着力点是引导人们走上和谐的、持续的发展道路。是人类文明发展模式、发展道路和发展理念的重要进步,也是工业文明在深刻反思过后的重要成果。传统的文化保护,其目的一直是如何利用自然资源增加人们的经济效益,这种以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为主的基本理念,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会让环境立法所带来的发展不具有可持续性。只有建立在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文化基础上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才能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2 社会基础

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法理基础,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是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既是我国党和政府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友爱诚信、正义公平、民主法治。其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将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扭转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和我国人均资源短缺的局面。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生产中都要最大限度节约资源,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将土壤、水源、空气等各个方面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最大限度达到生态环境退化速率、能源和资源消耗速率的“零增长”。这种建设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从某个程度上来说是完全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

3 政治基础

政治基础也是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中一个重要的法理基础,我国是一个拥有众多民族的国家,共同發展、民族平等对我国政治稳定以及民族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大多数都在在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限制,经济社会的发展比较落后,但是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非常丰富,这就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在目前已有的技术和资金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势必会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另一方面,这些少数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人才短缺、资金短缺、技术短缺,要想在这种背景下发展经济,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是最现实也是最可行的一种方法。这两个方面存在的矛盾很容易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必须要保证民族平等,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实施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4 法律基础

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环境权。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环境权以后,该法律就得到迅速的推广。一般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等。相对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国家肩负着管理资源和环境以及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自然环境而言,国家扮演着环境保护者和自然资源所有者的角色。为了实现公民环境权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利用各种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从而达到改善自然环境的目的。

5 道德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全球性的问题也不断产生,特别是能源危机问题,在这基础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保运动。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道德基础就是环境正义。虽然各个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认识目前还尚未达成一致的标准,但是认识的出发点具有一致性,都是基于社会制度正义性和社会结构正义性去认识环境问题。各个国家均认为环境正义就是在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上所有的主体都是相互平等的,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同等的。换种说法,在同一个时代下,不论财产、地域、阶级、民族以及种族等情况,都应当平等的保护和使用自然环境和资源。

6 结论

综上所述,人类的发展和生存与自然环境和资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个社会生产力和工业发展不断提高的当前社会,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体健康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国利,刘秋玲.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6(34):26-28.

[2]王殿茹,邓思远.非首都功能疏解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生态经济,2017(09):45-46.

[3]王涛.维护生态环境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能——像经济学家一样来分析市场经济(四)[J].统计与咨询,2017(04):32-33.

作者简介

詹锴(1982-),男,河南省商城县人。大学班本科学历。现为河南省民政学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作者单位

河南省民政学校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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