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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指定偿付银行信用证业务

2017-12-10陈海越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4期
关键词:汇票受益人单据

文/陈海越 编辑/韩英彤

开立指定偿付银行信用证业务

文/陈海越 编辑/韩英彤

如果开证行在偿付行付款后才发现单据不符而拒付,向索偿行追款将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因此建议开立即期信用证时选择作风和信用良好的银行作为指定行。

指定偿付银行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第三方银行作为偿付行代为付款的信用证,是国际信用证中大量存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有着便于款项支付,便于受益人快速、安全收汇,降低资金成本等优势。本文将从开证行角度对此类信用证操作要点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帮助开证行更好地办理此类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一般应选择同一金融集团下的分支机构作为偿付行,并务必在开立偿付信用证前与偿付行签订偿付协议,以避免因偿付行未按指示进行偿付而导致利息损失。

指定偿付行信用证的开立要点

适用规则

UCP600第十三条指出,信用证开立时必须明确,该偿付是否适用于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如果没有规定,应按照UCP600条款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与发送偿付授权电报时,可选择所适用的规则。对此,URR725第一条也强调,需在信用证与偿付授权中明确注明偿付遵循本规则,即信用证必须明确是否适用于URR这一银行间的偿付规则。若明确适用,信用证40E场栏位应选择“UCPURR最新版本”或在47A场添加“偿付规则遵循URR最新版本”;若明确不适用,信用证40E场栏位则应选择“UCP 最新版本”或在47A场添加“偿付规则遵循UCP最新版本”。此外,在偿付授权书中也应添加相关语句。

开证行、偿付行、索偿行的责任与义务

在偿付信用证中,偿付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者授权,依照开证行出具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除非偿付承诺中的条款另有规定,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并出具该信用证下偿付授权书的银行。根据UCP600第13条C款的规定,如果偿付行未能于第一次索偿时偿付,开证行不能免除偿付责任。这表明,开证行承担信用证最终付款的责任并没有改变,偿付行只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索偿行是在信用证项下做出承付或者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偿付要求的银行,也包括经过承付或者议付银行授权并代表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

汇票付款人

由于开证行承担信用证最终付款的责任不变,偿付行只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偿付信用证中一般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而并非偿付行。URR725第 6 条E款明确规定,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这可能是为了鼓励在即期情况下使用电索而不鼓励邮寄即期汇票,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延误。当然,在实务操作中,也不乏有排除URR这一条而开立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综上,除非开证行征得偿付行的同意,无论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都不建议指定偿付行为付款人。

偿付行费用

关于偿付行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偿付行费用由开证行承担。URR725及UCP600都明确规定,偿付行的费用由开证行承担。既然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银行,那么其执行开证行的委托所产生的费用也就理应由开证行承担。

二是偿付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由于申请人是信用证最初的指示者,一般不愿承担开证行之外的额外费用,所以申请人往往会指示开证行规定该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但这需在银行费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说明,如“所有开证行以外的费用包括偿付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同时,还应在偿付授权中明确注明。根据URR725以及UCP600相关规定,如果偿付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该费用将在偿付时从索偿行应得的款项中扣减。

三是如偿付未实际发生,偿付费用仍由开证行承担。URR725与UCP600都明确指出,如果偿付未实际发生,偿付行费用仍由开证行承担。偿付未发生的原因可能是信用证未被使用,也可能是单据不符或索偿行不是被指定银行,又或者是索偿行并未向偿付行索偿。虽然偿付行未实际偿付,但该行接受授权并准备偿付同样会产生费用,偿付费无从扣减,理应由开证行承担。

开证行付款指示(信用证78场)

指定偿付银行信用证,按期限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

在即期情况下,为了快速偿付,一般为向偿付行电索。同时,为了使开证行有充足的时间确保在偿付行账户中备足头寸,以便偿付行收到索偿电时能够借记开证行账户,一般要求索偿行提交预先通知。综上,78场可使用“当收到相符单据时,请向偿付行索偿。同时,请在索偿前不少于XXX工作日发送预先通知,告知所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并已于当天寄送”的表述。

在远期情况下,信用证能确定起息日,开证行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资金,不要求索偿行提供预先通知也可以。因此,78场可使用“当收到相符单据时,我们会授权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偿”的表述。

偿付授权书的拟定重点

其一,偿付授权书的要素。偿付授权书除了需要援引适用规则外,还需列明信用证号码、币种和金额、额外应付的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的话),以及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如果要求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且到期支付,还应包括汇票的付款期限、出票人,以及承担承兑费用和贴现费用的当事方(如有的话)。

其二,偿付授权不应规定到期日。这是为了防止索偿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索偿时偿付授权已失效,致使索偿行得不到偿付;而且,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索偿往往会迟于信用证效期。

其三,在开立即期偿付信用证的同时,开证行应及时向偿付行发送偿付授权电。因为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可能马上交付单据向偿付行索偿,若因未能及时发送偿付授权致索偿行索偿未果,则开证行要承担利息损失。而在开立远期偿付信用证时,偿付授权则并不一定要与信用证开立同步。

其四,开证行不得在偿付授权书中要求提交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已被满足的证明。这是因为,偿付行与信用证无关,对单证实际是否相符并不负审核职责;此外,单证不符时一些银行仍会进行索偿并提交相符证明,使得证明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目前已逐渐形成了不提交单证相符证明的惯例。当然,若开证行一定需要索偿行提交相符证明,则应在信用证及偿付授权书中加以明确说明。

其五,应明确被指定银行,即索偿行。根据URR725的规定,索偿行可以提出索偿,而如果是可以自由兑用的信用证,则任何银行都可以提出索偿。因此,在无此类指示的情况下,偿付行有权向任何索偿行偿付。信用证中的偿付安排应是针对被指定银行的,而在实务中,非被指定银行往往会按照信用证提供的偿付路线进行索偿,并不符合URR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非指定银行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开证行需在偿付授权中明确索偿行。

开证行操作风险的防范

一是索偿行的选择。根据URR725的规定,偿付行应在收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内处理索偿要求;而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有5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而信用证付款的起算时间是以索偿书到偿付行柜台为准,而不是单据到开证行柜台。这就意味着,开证行有可能在偿付行付款后才发现单据不符。此时如果拒付,向索偿行追款将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所以建议开立即期信用证时,应选择作风和信用良好的银行作为指定行。

二是偿付行的选择。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偿付行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及条件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应承担索偿行的利息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偿付行是否付款,是否遵循规则操作,都与开证行的利益息息相关。鉴此,开证行一般应选择同一金融集团下的分支机构作为偿付行,并务必在开立偿付信用证前与偿付行签订偿付协议,以避免因偿付行未按指示进行偿付而导致利息损失。

三是要严格遵照偿付规则执行。开证行应熟知偿付规则,并严格遵循偿付规则行事,否则需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如开证行如果在开立偿付信用证的同时未能及时向偿付行发送偿付授权电而导致偿付行付款延误,需承担相应责任;再如,如果因为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偿付授权书而导致索偿行没有得到偿付,开证行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开证行还要避免在收到单据之后再发送一次偿付授权书,否则由此产生的双重付款,同样需要开证行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

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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