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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天津市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思考

2017-12-09翟功智

天津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财税天津市商业

◎文/翟功智

促进天津市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思考

◎文/翟功智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提出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意在促进市场贸易流通,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天津商业保理始终处于行业前列,未来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发展模式、融资渠道、财税政策等制约因素,影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对商业保理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就如何促进天津市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从财税视角提出“发挥财税政策与其他领域政策的协同作用”、“延伸拓展财税政策的覆盖面和纵深度”的思路,并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一些具体对策措施。

商业保理;借鉴与启示;财税政策

一、商业保理业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商业保理发展总体情况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当前经济“调速换挡期”内这个问题尤为突出。近年来,国务院文件多次提出鼓励发展商业保理等应收账款融资,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问题,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拓宽融资渠道。

商业保理是一种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保理商提供的集资金融通、资信评估、账户管理以及账款催收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金融产品。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商业保理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平均约为15%;而且,商业保理融资不需要抵押,能为中小企业带来融资便利;保理商提供的资信评估、信用风险担保等管理服务,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此外,商业保理作为一种贸易融资方式,有利于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创造条件。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商业保理业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经过多年培育,这一新兴业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行业雏形。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约2500家,保理融资业务量约2000亿元(其中融资余额约500亿元),约3.15万家中小企业与商业保理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按这一数字估计,平均每家中小企业发生保理业务约635万元。

无论是从公司数量、业务规模,还是从行业成熟度上看,商业保理在我国的发展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由于商业保理具有逆经济周期的特征,有助于缓解经济增速下行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在健全商务信用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也能发挥作用,因此在国家鼓励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政策背景下,作为一种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的选择,商业保理行业预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天津市商业保理业发展现状

天津市商业保理业的发展始终处于行业前列。国内第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和第一家外资商业保理公司都出自天津。自2012年被确立为首批试点城市以来,本市商业保理业发展迅速,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在行业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据统计,到2015年底,全市共批准设立商业保理公司205家,业务量超过200亿元,其中业务规模过亿的有10余家公司。本市自贸区的成立和金改“30条”实施,使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享受到政策红利。在205家试点企业中,内资企业有95家,注册资本105亿元,外资公司110家,注册资本达170亿元。

为营造商业保理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市级层面、滨海新区和有关功能区分别制定了各自层级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首创商业保理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决定商业保理公司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填补财会核算空白,发布国内首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等。这些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为商业保理业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近年来,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较快,融资需求量大,但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靠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企业间借贷或亲友借款,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突出,这为本市商业保理业提供了施展本领的舞台。《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积极推动商业保理外汇管理、财政税收、融资渠道等政策创新,促进商业保理健康发展,将为本市商业保理业提供良好发展空间。

二、制约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商业保理也面临着挑战。政策上破冰后,保理公司数量增长了将近30倍,但其中有相当比例由于各种原因或动机实际上并未开业,形成所谓“空壳公司”;在实际运作的公司中,大多数还没有进入成长期,进入成熟期的比例更低。而且由于起步较晚,虽然业务量增长较快,但与银行保理、融资租赁、信托乃至小额贷款动辄万亿级的业务规模相比,其体量仍非常小(2014年商业保理业务量约为银行保理的2.5%),距“十三五”末实现万亿规模的市场预期还有较大距离。

作为新兴行业,商业保理在蓬勃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例如政策法规不完善、市场认知度不高、融资渠道不畅、公司风控能力不足、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行业监管薄弱、专业人才匮乏等,有人用“举步维艰”来形容这一状况。这些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梳理业内观点来看,商业保理之所以面临当下的发展困境,是因为存在法律法规、发展模式、融资渠道、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一)法规政策体系不完善

商业保理自2012年试点以来发展迅速,但该行业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尚未成熟。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商业保理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前仍未正式颁布,这意味着各地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虽“多点开花”但秩序不足,整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自然发展。顶层设计不到位,与商业保理发展密切相关的财税、金融、监管等配套政策难以跟进;而且,各地政策缺乏来自上层的统一规划,导致各地设置的审批条件都不尽相同,有高有低,有的地方出台的政策还出现反复,这些都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从本市来看,目前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但还难以对商业保理涉及的业务范围实现全覆盖,相关配套政策在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从法律层面看,随着保理业务规模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但商业保理目前仍处于“立法真空期”,缺乏专门规制,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几乎“无法可依”,导致该行业整体缺乏法律保障,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影响商业保理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业务模式单一

商业保理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服务业,它与金融业存在本质区别。发展商业保理,是为了发挥其在促进信用销售、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目前商业保理公司的产品较为单一,为客户提供的主要是资金融通服务,有的保理公司将融资作为唯一业务,而前述列举的其他信用管理服务则很少被提供。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在所选取的近40家保理公司中,非融资业务额仅占0.06%,而大多数保理公司从事的都是融资型保理。这种业务模式的偏差,导致保理公司不得不面对与金融机构以及同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一旦自身资金来源和渠道受到限制,将直接危及企业的经营和生存;另一方面,这种业务定位也不符合发展商业保理业的初衷,导致保理公司的服务功能和专业化优势无法得到发挥,甚至影响市场对商业保理专业性和价值的判断。

(三)外部融资渠道不畅

如前所述,商业保理存在相当比例的“空壳”公司,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受法律政策环境、自身定位、时机条件等因素影响,而外部融资渠道不畅正是造成该现象的直接原因。有报道称,目前登记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实际运作只有10%左右,由于银行不给保理公司授信,大部分公司因为缺少资金运作不起来。

目前,政策支持商业保理进行杠杆经营,因而保理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融资能力。总体看,商业保理公司的资本金主要来自股东,以及银行授信、资产证券化等外部渠道,而外部渠道狭窄则是当下亟待突破的瓶颈。商业保理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认知度还不是很高,公司股东背景比较复杂,企业规模实力大小不一,资产质量良莠不齐,而且保理业务本身风险很高,保理公司的风控能力相对薄弱,加之与融资相关的配套政策缺位等诸多因素,导致其很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起信任与合作关系,不容易取得外部资金的支持或者融资成本很高,这就直接制约了商业保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四)面临新的财税困境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商业保理的适用税种改为增值税。由于目前营改增方案没有对商业保理进行明确的税目划分,也未明确规定其应如何适用增值税制度,因此从政策过渡期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带来了“对保理收入性质认定不明确、行业税负明显增加、开票过程中无法满足‘三流合一’要求”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而相对于其他省市,这类税收问题给本市带来影响可能会更加显著。

营改增前,天津市首创并实行商业保理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这对于降低保理企业税收成本,吸引保理公司在本市集聚,发挥了关键作用;营改增后,保理公司无法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商业保理行业将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导致本市原有的政策优势不复存在,对本市商业保理业的竞争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调研过程中,天津商业保理协会和企业也表达出对此问题的关注,而市国税局方面表示将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解决企业目前面临的税务问题。但由于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融资租赁等业态相比,其本身体量较小,未来发展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加之目前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因此预计其不易像融资租赁一样争取到行业优惠政策。此外,原则上国家今后将不再出台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因此本市原有的政策优势将很难延续。

三、各地支持商业保理财税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不少地方出台了商业保理行业的专项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设立、经营、合规和监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有的地方还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从拓宽保理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防范、构建信用环境、鼓励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现将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摘要如下:

(一)《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闽自贸办〔2015〕11号)

1.拓宽融资渠道。①积极探索商业保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和模式的创新。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境内外发债,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等进行融资,通过设立保理行业发展基金等融资方式,解决商业保理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

2.培育龙头企业。对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在2016年3月前缴清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到资奖励,在2016年3月后至2018年3月底前缴清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到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拓展国际保理业务。①引导自贸试验区保理企业与国际保理机构建立联系,建立国际保理业务模版,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流程,培养国际保理专业人才。②支持金融机构做好自贸试验区保理企业拓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跨境本外币资金结算、跨境担保服务,适度简化程序。

(二)《关于印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商务办字〔2016〕3号)

1.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商业保理创业基地和孵化器。拓宽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保理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再保理、资产证券化、保理资产交易等融资合作。

2.支持商业保理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内外发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设立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基金。

3.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商业保理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用商业保理行业的保险产品。

(三)《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商业保理发展财政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5〕152号)

该《意见》提出对商业保理企业实行分类支持,将辖区内的商业保理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业:

1.对重点企业,除享受办公用房补贴政策、高管人员奖励政策外,还将享受以下政策:①为提高重点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支持其购买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对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最终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②为提高重点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和能力,鼓励商业保理培训基地在开展培训项目时降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其减半部分给予100%补贴;③鼓励重点企业积极参加央行组织的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鼓励评级机构对重点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的,对其减半部分给予100%补贴。

2.重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按相关监管要求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与政府监管部门建立监管管理,按时报送相关数据;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③累计放款额达3亿元且无坏账;④在经营过程中无违规和违法行为。

(四)《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商业保理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9月27日印发)

1.对入区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给予区内展业专项奖励。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2‰;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5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5‰;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1%。

2.对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实现债务融资的,给予融资贴息,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贷款、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债务融资的,由西安航天基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择优给予担保增信,并执行优惠担保费率。

4.对商业保理公司发生的保理项目损失进行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损失金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五)借鉴与启示

目前商业保理业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很脆弱的行业,市场认可和接受度比较低,没有真正领军的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处于维持生命状态,经不起市场冲击。从行业整体角度看,拥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将对行业成长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而想要巩固提高天津商业保理的竞争优势,对于政策环境的需求可能比其他地区更为迫切。天津市商业保理能在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以下几项政策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一是天津市地税局首创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使注册在天津市的保理公司获得了竞争优势;二是天津市在商业保理领域一系列司法实践形成了示范效应;三是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它是我国第一部商业保理会计制度。可以看出,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本市在商业保理支持政策上的持续创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些政策提供先行先试的实践经验,为本市商业保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长土壤,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行业生态。

但不可否认,天津市这种政策优势随着其他省市在相关政策上的持续创新正在逐步减弱。通过梳理上述措施和做法可以看出,与外省市相比,本市不但在相同的补贴政策的力度上不占优,更重要的是政策创新速度落后于行业发展,很多政策空白被外省市抢先填补,而在这方面我们不得不从“引路人”变成“跟随者”。天津市现行政策还局限在对新引进的保理公司给予一次性入区奖励、涉税补助、办公用房补贴、高管人员个税奖励等政策;此外,如果天津市的保理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本市只是给予其相应资金奖励,而政策着力点并非如何帮助企业实现挂牌上市。针对行业目前存在的焦点问题,如在保理业务的拓展、融资渠道的拓宽、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失去了政策制定的先机。管理学上有“先发优势”的概念,即第一个进入某个行业或市场的人,才能形成竞争优势,而后来的人只能成为模仿者。要促进商业保理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在政策上持续创新,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空间,避免成为跟随者或模仿者的角色。

四、促进天津市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虽然天津市商业保理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也应该认识到,机会与威胁总是相伴而生,优势和劣势可能相互转化。近年,深圳、上海、重庆等外省市商业保理业异军突起,行业内和行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地进行政策改进和创新,在这些不利因素的叠加影响下,如何继续保持竞争优势,促进天津市商业保理健康发展,将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课题组结合所掌握的信息,从财税视角尝试提出以下三方面观点:

(一)发挥财税政策与其他领域政策的协同作用

在研究发展经济过程中,促进产业融合是一项重大课题;同理,为促进特定行业发展,促进政策融合也是一种新的思路。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决定了商业保理对法律法规、融资渠道、财税政策、信用环境等外部环境非常敏感。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直接给予企业的财税政策优惠;而另一部分是财税政策不能发挥直接作用,但可以提供支撑作用的领域,例如通过财税政策促进法规体系的建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促进融资渠道的拓宽、以及促进监管框架的搭建等。将政策的着眼点置于间接支持、协同促进,比从财税角度单独发力、对企业进行直接补贴的效率要高,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也更具现实意义;另一方面,这不单单可以促进商业保理业本身的发展,还能借由整体发展环境的改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惠及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相关行业。

(二)延伸拓展财税政策的覆盖面和纵深度

现阶段,不管是商业保理行业整体还是公司个体,对政策的诉求越来越具体和深入。而现行政策往往更多侧重于“一前一后”:“前”即通过各类优惠政策吸引企业落户,“后”指对企业经营成果给予补贴或返还。这类政策短期内能够促进企业集聚,在一定阶段内无疑具有其积极一面,但长期来看,将面临边际效率递减以及不可持续的问题,政策后劲明显不足。对此,建议应抓住制约行业或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延伸拓展财税政策的覆盖面和纵深度,改进政策的效率和效果。例如,调研过程中,协会方面提出行业目前正面临“应收账款确权”困境,假使能够通过某些措施解决这一难题,无疑将会显著提高政策效率。再如,前述浦东新区“对商业保理企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最终保费给予补贴”、广东“支持商业保理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都是为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而研究提出的,其针对性和灵活性非常强,合理预期将产生良好政策效果。

(三)吸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

考虑对商业保理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认定为重点企业,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执行有别于一般保理企业的扶持措施,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考虑建立商业保理创业基地和孵化器,设立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基金。

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鼓励商业保理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融资产品和模式,支持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债、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政府给予一定的融资贴息或担保增信;鼓励商业保理企业参与信用评级,考虑对保理公司支付的或评级机构收取的费用给予补助。

在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方面,支持商业保理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用于商业保理的产品,考虑对保理公司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考虑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项目损失给与适当的风险补贴。

在拓展保理业务方面,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产品和模式,鼓励保理企业与国际保理机构建立联系和开展国际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其提供跨境本外币资金结算、跨境担保等服务;考虑对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规定数额以上的公司,给与相应奖励。

责任编辑:高丽丽 曲宁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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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7)01-0028-07

翟功智(1987—),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室中级经济师。邮编:3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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