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证修改生效或失效时点的思考
2017-12-09钟羽编辑白琳
文/钟羽 编辑/白琳
案例背景
开证行于2017年9月11日开立一笔远期付款信用证,金额为USD478420,用于进口棉纱,同意分批装运,其中货物描述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 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上蜡针织……)”。2017年10月13日,开证行发出修改电文,将货描修改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UN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未上蜡针织……)”,其他信息不变。
10月18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三次来单,面函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单据中发票日为2017年10月7日,提单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发票和提单中显示的货描均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 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上蜡针织……)”与修改前一致。开证行审核单据后确定单据相符,并向申请人提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
10月30日,开证行收到第四次来单,单据货描显示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UN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未上蜡针织……)”,与信用证修改后的货描一致,其他内容与信用证相符。
案例分析
从第三次来单的单据出具时间、寄单时间以及信用证修改日期看,相互之间很相近。其中发票、装箱单等单据的出具时间为10月7日,明显早于开证行发出信用证的修改日期10月13日,由此可以推测,受益人在准备第三次交单时,尚未接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证修改意愿,极有可能不是针对第三次交单的。
但从该笔来单下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10月15日)和面函日期(10月17日)看,则均晚于开证行发出修改的日期。据此,开证行认为,受益人的第三次交单应发生在信用证修改以后,且未接受修改。随后,开证行又收到与修改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第四次来单。结合第三次和第四次交单,开证行产生了以下两个疑问:一是第三次未接受修改的交单,是否意味着发出了拒绝修改的通知?二是如果上述情况成立,那么信用证修改生效时间应如何确定?开证行能否根据修改后的信用证审核第四次来单?
笔者将根据UCP600的规定和本案例的情况通过对以下问题的梳理来解答上述疑点。
如何确认信用证修改对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对开证行而言,根据UCP600第10款B条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第10款C条规定,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信用证修改对开证行的约束始于其发出修改之时,止于开证行收到了受益人拒绝修改的通知;若由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受益人关于拒绝修改的通知,则止于信用证到期。
对于受益人,涉及信用证修改流程的有以下几个时间点:信用证发出修改、受益人收到通知行的修改、受益人首次提交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若未发通知,受益人首次提交与修改相符的单据)。在开证行发出修改之后、受益人收到修改通知之前,受益人处于等待修改的阶段;在受益人接到修改通知之后,发出接受/拒绝修改的通知之前,根据UCP600第10款C条的规定,受益人处于考虑选择是否接受修改的阶段。受益人在这两个阶段对修改的态度都是沉默的。信用证修改对受益人的约束始于其发出接受修改通知(或与修改相符的交单)之时,止于信用证到期;信用证修改对受益人的失效始于其发出拒绝修改通知之时,直至信用证到期。综上,受益人接收到修改通知之后,首次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通知”,决定了信用证修改何时正式生效或失效。
从本案例时间点上看,开证行并未确定受益人收到通知的时间,而是根据信用证发出修改的时间点、部分单据出具的时间点和寄单面函的时间点极为相近(前后相隔2个工作日),判断第三次交单时受益人可能仍处于等待接收通知的阶段。据此,开证行将第三次交单视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而不是“拒绝”修改似更为合理。
交单与修改不相符,是否相当于发出了拒绝修改的通知
根据以上分析,受益人发出接受/拒绝修改的“通知”决定了信用证修改的效力。本案例中的另一个关键点是:与修改不相符的交单是否相当于受益人发出了拒绝修改的通知?UCP600在相关的条款中并未对受益人未接受修改的交单行为进行规定。其第10款C条明确,与修改相符的交单可视为受益人接受修改“通知”的一种表达,但未明确与修改不相符的交单,是否可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UCP600第10款D条规定,部分接受修改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但也未明确“部分接受”的行为,是否包含受益人提交与修改部分相符的“交单”。
ICC官方意见R634及TA820,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补充及明确:一次不受尚未接受修改影响的交单,并不构成受益人对该修改是否接受的意思表达。这个意见包含了本案例中第三次到单的情况,明确了与修改不相符的交单并不足以表示其拒绝修改;只有受益人明确地拒绝修改的通知才具备此效力。在UCP规则自身不明确的情况下,官方意见的观点维护了受益人的权益,给予了受益人更大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这个观点与URDG的规定存在差异——保函项下交单如与修改不一致,则视为对修改的拒绝。
从实务角度,笔者更倾向将不相符交单行为视作对修改“沉默”的态度。因为开证行仅凭交单的单据情况,难以判断受益人的意图。这里存在四种情况。
情况一:按原信用证交单相符,按修改后的信用证交单不符。以本案中的第三次来单为例,受益人“可能”处于考虑接受修改的阶段,开证行难以判断受益人是否已经收到了通知,是否在考虑在后续的来单中接受修改。
情况二:按原信用证交单不符,按修改后的信用证交单也不符。假设原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金额10万元;修改后为不可分批,金额20万元。受益人提交了15万元的单据且未说明是否接受修改。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接受了修改,但是短支了;也“可能”拒绝了修改,但是超支了。单据本身无法传达受益人对修改的倾向。
情况三:按原信用证的交单相符,按修改后的信用证交单也相符。该情形较为特殊。假设原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金额10万元,修改后金额为5万元。受益人提交了5万元的单据但未说明是否接受。虽然单据相符,但是受益人可能是接受了修改,不再进行支取;但也“可能”是拒绝了修改,继续支取剩余的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受益人发生下一次支取5万元的交单行为时,开证行才能判断其为“拒绝”修改。这表明,即使是“与修改相符”的交单,也无法传达出受益人的意图。即便UCP600第10款C条规定了与修改相符交单可视为接受修改的“通知”,开证行也无法据此对情况三做出判断。因此,ICC官方意见R634中的表述更为严谨——“一次不受尚未接受修改影响的交单”。这包含了上述一至三的情况,并明确,上述情况下的交单,都不足以表示拒绝修改。
情况四:按原信用证据交单不符,按修改后的信用证交单相符。以本案第四次来单为例,其可明确视为受益人放弃了原信用证条款,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开证行可据此确认,这次交单受到了修改的影响,根据UCP600第10款C条,可判定信用证修改生效。
从对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可知,开证行仅能在交单“与原证不符,与修改后相符”的情况下,通过单据明确受益人的意图;而在前三种情况下,开证行更应将交单视作一种“沉默”的态度。在一些更为特殊的情况,如信用证修改涉及对受益人的收费,单据本身就无法体现修改的内容。因此,开证行应结合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不是仅凭当次交单是否相符,来简单判定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了修改。
进一步思考,开证行如将与修改后信用证不符的交单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将给后续的操作造成不便。如本案例中,开证行为判定交单的性质,还需向受益人求证是否在交单前已经收到了修改通知;若开证行确定受益人在交单前接收到修改通知,则判定修改“被拒绝”。为满足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意愿,申请人需要重新再发出一份相同的修改申请,开证行需配合在受益人下一次交单前发出修改电文。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都需要高度配合才有可能按照交易意愿完成信用证修改。这显然是难以操作的。
综上,无论受益人实际上是否接到修改通知,未接受修改的交单意味着受益人对修改的态度保持沉默,在后续的操作中仍有选择是否接受修改的权力。本案中开证行的疑点也得到了解答:第一,第三次未接受修改的交单不能作为受益人发出了拒绝修改的通知;第二,在第四次与修改相符的交单时,信用证修改在此刻正式生效;开证行可根据修改后的信用证审核第四次来单,且交单相符。
案例启示
受益人态度的“单据化”
一方面,开证行仅凭交单与信用证修改是否相符的情况难以判断受益人对修改的态度;另一方面,UCP600及官方意见倾向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导致开证行判定修改生效的时点常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为此,笔者建议,开证行可以结合交易双方的需求,考虑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单据化条款来判定受益人交单时对修改的意图。例如可注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R NON-ACCEPTANCE OF THE AMENDMENTS MADE UNDER THIS L/C QUOTING THEIR RELEVANT AMENDMENT NUMBER.(SUCH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 IF THIS L/C HAS NOT BEEN AMENDED.)”(受益人须出具的证明,证实接受或不接受该证项下的修改,并显示相应的修改次数。如果改正项下未经修改,则无需提交此单据议付。)
上述条款已在越来越多的信用证当中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亦需要受益人配合。开证行若无法确认受益人何时接收到修改通知,在未收到该条款对应的单据时,应谨慎提出不符点。
按时间顺序受理业务
信用证到单时序是对开证行判定信用证修改生效时点的较大影响因素。开证行通过业务系统对每套单据提交顺序自动生成来单编号,以辨别和对应到单次数及次序。在同一信用证项下来单较为密集的情况下(如同一信用证项下多笔面函日期不一致来单同一天寄达),开证行应避免因按随机顺序处理该批单据而打乱到单时序,造成错提、漏提不符点的失误。特别是在单证中心集中处理模式下,建议收单的分行按面函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提交,单证中心则按顺序接收任务,处理单据。
进行修改生效时点的批注
根据本文上述分析,信用证修改生效或失效的时点将影响后续到单的审单依据。在涉及信用证修改多次到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应避免因来单相隔时间较长,或单据处理人员发生变动等原因而忽视信用证/保函的修改效力,造成错提、漏提不符点的失误。
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单证中心操作人员宜在审核单据前确认信用证修改的生效情况,审核单据后在系统中备注本次修改状态,便于下一次业务进行时加以确认;经办分行亦宜在档案中批注修改生效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