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7-12-0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问: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问: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如何纳税?
答: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 2016年 5月 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2016年2月22日至4月30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7%;(随增值税征免)。
教育费附加:自2016年5月1日起,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随增值税征免)。
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5月1日起,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随增值税征免)。
防洪费:自2016年5月1日起,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随增值税征免)。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转让不满5年的住房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及有关合理费用(包括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0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二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在确定住房原值时,暂按每平米4000元计算房价款。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房产税纳税人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责任编辑:傅延怿 曲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