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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思考

2017-12-08文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菲明

汽车与安全 2017年6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排查隐患

文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柯 林 张菲明

对当前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思考

文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柯 林 张菲明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流车流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了较大影响。当前,各地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普遍存在政府投入弱化、部门履职推诿、排查范围不清楚、整治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隐患排查整治的效果,降低了事故预防的成效。如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己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甚至全社会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隐患治理队伍薄弱

首先是交警警力配置不足。警力不足问题已是各级交警部门普遍存在的客观性问题。当前,面对不断增加的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流量,基层交警部门单单是日常交通秩序维护、违法查处、重大节假日交通安保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就已经疲于应付,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工作往往分身乏术;其次是乡镇队伍分身乏术。按照政府的要求,农村乡镇交管站必须建立3至5名的专职人员。但目前因一些乡镇公务员编制较少,除主要领导外,其余大多乡镇干部身兼数职,既要抓经济生产又要抓安全监管,致使乡镇交管站人员配置上多为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兼任,无一名专职人员,更甚至是交管站、安联组、食品卫生管理办、乡安办等机构同为一套人马,抓的工作多又杂,农村劝导队伍更是点名充数。加之各地领导换届、调整大,导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效果欠佳。

隐患排查标准不一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是对道路通行条件、地理环境、驾驶心理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预警预判,必须要超前思维、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判断。虽然各地对初步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了分类汇总、分级报送,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需多部门协作完成,而参与排查的人对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加之部门与部门之间管理依据、管理标准不同,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法和工作标准不一致,以致排查的质量参差不齐,有的该被列入隐患的而没被列入,不该列入的反倒被纳入整治范围,以至于存在排查的隐患在部门之间有双重标准现象,甚至是不接纳现象。

排查机制亟需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是一项动态性、连续性的工作,它应随着气候的变化、道路的新增、交通流量的变化而不断进行排查,从中发现和解决新问题。但目前的状况是,相关职能部门往往要交警牵头一起深入辖区排查才排查,很少主动单独排查,加之排查机制不健全,无专门的领导机构,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在的排查整改工作是由交警部门排查后,上报或通报交通部门进行整改,但由于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不同,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容易造成排查整改工作的脱节。同时,乡镇政府未认识到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没有正确处理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注重地方经济建设,直到上级部门检查时才匆匆治理,整治不彻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乡镇交管站、村组劝导站形同虚设,没有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隐患排查不经常、资料更新不及时、辖区情况不清楚、整治存敷衍等现象依然突出。

整治资金普遍缺乏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些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改同样需要投入资金,但实际经费来源渠道却不畅通。例如道路线型的改变或渠化、窄路窄桥的扩建、弯道及路口的改造、电力线杆的迁移、道路交通标识设施的安装、更新、更换等,要涉及到地方政府及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等多家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改造、建设。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加大了资金的投入,但道路里程长,特别是乡村公路面广,这点投入可说是杯水车薪。资金短缺已成为瓶颈性难题,直接制约了基层基础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是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进度缓慢的重要原因;在道路养护上,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虽然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但随着养护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现在投入的养护资金标准低,而养护经费不足的部分,乡镇、村不能找到有效解决的办法,导致很多路段养护情况不容乐观。

隐患源头亟需紧扼

目前,公路、交通、住建等部门执法力量短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不足,致使道路在规则、设计、建设中就留有隐患。以农村“村村通”为例,在道路修建时只是对路面进行了简单的硬化,但道路技术等级差,事故易发点段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究其原因主要存在路面建设不合理、标志标牌不齐全、安防设施不配套、道路设计忽视安全标准等问题;农村道路临崖、临水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必要的危险警告标志、提示设备、防护设施等,加之在道路维护、条件改善和隐患整改方面落实不扎实,容易导致事故多发。另外,一些县乡道路建设规划落后,马路市场隐患依然存在。农村道路技术标准低,路窄弯急,配套设施不完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和防护设施缺失,埋下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对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建议

完善机制,统筹协调,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机制。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载体,由政府牵头主导,建立由公安、交通、安监、住建、宣传、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的人力保障;建立职责明确、综合考核的机制。将其纳入“党政工程”“一把手”工程实施,要落实党委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把责任单位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是否按要求治理等地作为一项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以此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同时,各部门要认真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确保隐患彻底消除、不反弹,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协作配合、互联互通的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在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每一个阶段都要相互联系沟通,从而从使隐患在源头上得以控制,并可使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事半功倍。逐步形成 “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及隐患排查的标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一致性的整改计划,避免隐患排查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建立跟踪治理、及时整改的机制。要主动积极参与隐患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治理方案的研究和治理成效的验收,全力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到位,关注质量,消除隐患,切实改善公路通行条件;完善提前介入、前置审批的制度。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对道路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安全评估,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落实专项经费治理

纳入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并制定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在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增加隐患治理的经费投入,着力解决好制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根本性问题。建立完善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体系和隐患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治理资金渠道,科学安排隐患整改任务;加强重点治理。根据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的成因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增设减速垄、减速带、防护墩、防撞墙、拓宽路面,增加交通标识、道路交通信号,建设、规范停车场所等方式对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治理。对已建的通村水泥路进行详细排查登记,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要提高安全设计标准,增添弯道、坡度、时速、护栏的安全指数标准,严格审批验收,对将建的公路要严格审批,对具备条件、符合标准的才予审批建设,对建成的公路要严格按标准验收合格后才能通行;加强道路养护。各级政府要探索逐步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不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乡镇层面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养护;增加人力配置。要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呼吁增加基层交警警力,逐年增编民警招录计划,统一安排交通辅警员招聘,加强基层交警队伍人员配置。同时,要积极思考、探索增加农村派出所、运管、路政、农机等交通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的新机制,落实交管站有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人开展。

统一思想,各司其职,提高隐患治理成效

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乡镇政府作为具体的实施者、执行者,要按照“乡镇主责主抓”的要求,充分认识到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创新举措,主动落实,全面推进交通管理工作发展;部门各司其职。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交警要针对辖区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定期分析、总结辖区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加大路面巡逻力度,不定期对辖区的道路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发现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隐患点,针对其特点,拿出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需其他部门进行整改或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及主管部门,并通过设置告示牌、手机短信、微博等形式向驾驶员提供交通安全隐患路段信息,告知驾驶员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将排查确定的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告之,以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住建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并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隐患资料对隐患进行治理。根据农村道路坡陡、弯急、路面窄、险段险道多的特点,各乡镇、单位、村委在整治措施尚未能到位的情况下,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设置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指派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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