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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现场重建在实践中的应用

2017-12-07尚雷鹏张驰韩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3期
关键词:着眼点重建犯罪现场

尚雷鹏 张驰 韩宁

摘 要 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对该概念的具体表述形态则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增强犯罪现场重建的意识培养,无论是对提高勘查能力还是侦查水平都有较强的意义。

关键词 犯罪现场 重建 着眼点 时间点 主体

作者简介:尚雷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队长,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物证、痕迹检验;张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韩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48

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对该概念的具体表述形态则多种多样。比如高光斗曾定义如下:从现场的终结状态,反推出现场的初始状态,在人脑中构建出犯罪现场的全貌,或在现场用实物摆放现场的原始状态 。而郝宏奎则表述如下: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基于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 。当然还有其他研究人员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解,但不管文字表述如何的不同,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或立足点则大致相同,都可以总结为收集事实、进行推测、大胆假设、谨慎求证、得出结论这一个思维流程。本文无意从理论上对犯罪现场重建进行系统性的论述,而是从实际工作出发,旨在阐述现场重建在刑事技术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一、犯罪现场重建的着眼点

犯罪现场重建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物证的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等,当然被害人、事主、目击者提供的情况和信息也是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两种依据在用于现场重建时都必须在逻辑判断和科学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去伪存真,以免取材的偏差造成假设的错误,最终使现场重建的准确性降低,造成侦查方向的错误。比如在日常的侵财案件勘查和侦查过程中,事主对房门情况和物品情况记忆的偏差,往往会给侦查人员对作案手段的判断带来不利影响。再比如在告发强奸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强化型陈述会使其对案情的某些细节有所取舍,从而使勘查人员在勘查重点的选择上产生偏离造成重要痕迹的漏勘漏提,最终导致案件定性不准。又如在杀人案件中,现场重建的着眼点要落在尸体表现的特征、现场勘查中对痕迹、物品的分析上 。当然,随着刑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场重建的依据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朝着物证的检验分析方面发展,这为我们准确进行现场重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二、犯罪现场重建的时间点

犯罪现场重建可以解决位置关系、行为方式、行为顺序或过程、犯罪人数等问题 。从解决问题的方面看,现场重建的时间点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在选择提取痕迹物证尤其是脱落细胞类等生物物证时,就要结合足迹分布、翻动物品等情况对嫌疑人的行为方式进行现场分析,从而做出最为准确的勘查提取判断。此时的现场分析就是后期进行犯罪现场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每个侦查、勘查步骤中的分析判断都可以归纳进入现场重建的范畴。当然,此时的现场分析还不能够完全等同于现场重建。比如通过后期的检验结果,可以印证或判否此前的现场分析,但从整个侦查过程这个宏观视角看,每一个阶段的现场分析都是最后现场重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现场重建的时间点并非完全局限于在各种痕迹检验结果和访问信息汇总之后,而是要在侦查和勘查的各个阶段、针对要解决的不同问题有意识地开展不同层面的现场重建工作,从而为得出最终结论提供科学依据。

三、犯罪现场重建的主体

犯罪现场重建的主体到底是侦查部门还是勘查部门,目前还没有定论,在实际工作中,现场重建大多是由勘查部门承担。我们认为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证据尤其是物证的解读,现场勘查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加之侦查部门对物证检验结果的理解和应用都没有勘查人员更为有效和直接,因此在案情分析环节勘查部门承担了更多的现场重建工作。但就现场勘查部门本身而言,也存在着专业的分工,比如法医对尸体现象的分析、痕迹人员对指纹足迹的分析、物证鉴定人员对DNA结果的分析、视频鉴识人员对影像资料的研判等等,这些技术要素必须进行有机地整合才能开展现场重建工作。同时,对被害人个体身份、生活背景、行为反应、被害状态 的梳理总结也要纳入现场重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现行的侦查模式下,由勘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现场重建工作更为有利。

四、犯罪现场重建实例

(一)案情介绍

2017年9月,海淀某派出所一女性报案称:其在早晨上班开门时,两名男性嫌疑人闯入室内,一名嫌疑人用胶带在卧室卫生间内对其进行约束并威逼索要钱财,另一名嫌疑人在客厅(具体情况不知)。在取得报案人数量不详的现金后,客厅的嫌疑人带进一个被用胶带捆绑手脚的男孩(具体身高和年龄不清,口鼻部有毛巾缠绕),要求报案人杀害该男孩,否则既杀害报案人。报案人在生命安全被威胁的情况下,在卧室门外走廊地面用嫌疑人带来的布条勒住男孩颈部,男孩挣扎后失去反应(死亡与否不知,嫌疑人如何将男孩带入和带离现场,报案人称均未看到)。之后,嫌疑人胁迫报案人吃八片安眠药(报案人用舌头压住四片、吞咽四片后装睡),嫌疑人看报案人熟睡后,将其放在卧室床上后离开。报案人在嫌疑人离开后,吐掉四片安眠药并用圆珠笔扎开胶带后报案。报案人称因为恐惧,不记得嫌疑人着装情况,对嫌疑人体貌特征未能提供任何信息。

(二)现场勘查和侦查情况

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人员首先对报案人被约束的部位进行观察,未发现皮下淤血和表皮破损。现场为一高档小区7号楼7單元(共六层,因四层被命名为五楼,因此报案人虽住六层但门牌为701),房间为四室两厅格局。对现场地面进行勘查发现室内有两种可疑足迹,但对报案人称“勒死”男孩的卧室走廊地面进行勘查未发现擦蹭痕迹,也未找到上述的可疑足迹。在报案人床头地面发现四片白色药片,并在床头椅子上发现破损的呈套索状的胶带及圆珠笔。侦查人员通过外围访问得知,报案人与其爱人长期分居并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报案人长期独居且精神状态不好,与周围邻居很少接触,邻居对案发时的情况未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endprint

针对初步的勘查情况,勘查指挥人员决定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加急对报案人尿液成分和白色药片成分进行检验,并对白色药片进行唾液斑DNA检验;二是加大对发现足迹房间的勘查力度;三是针对发案时间为早上的有力条件,加大对小区内监控视频的调取力度;四是加急对现场发现的胶带进行脱落细胞和指纹的提取检验;五是进一步对房门外的楼梯平台进行足迹提取。经过深入工作,在报案人尿液中检验出佐匹克隆成分,与白色药片成分相同,药片上检验出报案人唾液DNA。在发现足迹房间的抽屉外侧和柜门外侧共提取到十五枚可疑指纹,在现场发现的胶带上检验出一名男性和报案人的DNA分型。在楼梯平台上提取到与两种可疑足迹不同的一种足迹,并在房门猫眼粘取物上检验到一名男性DNA。经过视频调取发现一名可疑男子于9时15分带领一名男孩上楼,9时32分该男子下楼从一奇瑞牌黑色SUV中拿一黑色编织袋上楼,10时11分该男子拖着黑色编织袋放到该车后备箱中,因该楼楼梯视频损坏,楼梯内情况无法获得。通过询问物业门禁保安,称案发当天8时许,该奇瑞轿车登记入院,司机报称去7号楼7单元601,车内情况未知,通过视频资料验证保安所述时间属实。

(三)現场分析与重建

在未掌握视频资料的情况下,勘查人员基于勘查所获得的信息做出如下分析:1.嫌疑人有侵财的行为,推定报案中的抢劫行为发生(房间抽屉、柜子上的指纹提示有翻动物品的行为);2.嫌疑人为两名(室内找到两种可疑足迹);3.如果报案人关于男孩的情节属实,则男孩被杀的可能性极大(在室外楼梯平台发现不同于室内的一种可疑足迹,但室内未发现该种足迹,提示男孩出入现场为未非自由状态);4.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猫眼上检验出DNA提示嫌疑人有堵塞猫眼的行为,“勒死”男孩的地面未发现擦蹭痕迹及相应足迹提示嫌疑人有打扫现场的行为);5.男孩应为自由状态下到达现场门外(案发时间为早晨上班时间,以限制自由的状态下将男孩带至六层的可能性极小,);6.嫌疑人威逼报案人杀害男孩应基于威逼报案人不敢报案的心态(迫使报案人参与杀人过程);7.嫌疑人对报案人和案发地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报案人独居的状态是嫌疑人选择侵害对象的重要依据)。后期的视频资料印证了勘查人员的上述分析和重建。

(四)破案情况

通过对嫌疑车辆进行侦查,锁定车主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某户籍照片与拖拽黑色编织袋的男子头面像视频吻合)。经过工作最终抓获于某及其同行人栗某,经DNA和指纹比对,现场的指纹和胶带上的DNA为栗某所留,猫眼上的DNA为于某所留,经足迹检验两人的鞋底花纹与现场足迹花纹相同。经审讯,于某对其伙同栗某抢劫报案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案发前对被害人的情况进行了观察。被杀男孩为其在北影厂门口找到的群众演员,以一起表演为目的将被杀男孩带至现场门口进行胶带捆绑和毛巾堵塞口部后抱入室内。为确保事主不报警,犯罪嫌疑人模仿“宜宾首富被绑架案”案发过程。案发后,嫌疑人将男孩尸体用黑色编织袋盛装后用黑色奇瑞牌SUV进行运输,并掩埋于北京郊区某地(经现场指认,尸体已经找到,并经DNA确认身份)。至此案件成功告破。

(五)总结

此案在勘查初期,通过现场足迹和指纹痕迹做出了准确性极强的指向性分析,并就后期勘查和侦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通过视频资料和DNA检验结果完善了现场重建的细节,成功地对案件性质、作案过程、嫌疑人行为进行了刻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场重建的整个过程。通过实践工作,我们认为现场重建是勘查和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期间的心理活动,因为案件性质的不同可能重建的高度和深度都不一致,但在实践工作中加强犯罪现场重建的意识培养无疑对我们的侦查工作有很强的促进意义。

注释:

高光斗.思维创新与侦查实践.公安研究.2001(8).

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犯罪研究.2003(4).

刘军训、方德明.杀人案现场重建问题的法医学探讨.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3).

Henry Lee,Crime Scene Handbook.Academic Press,2001.278.

闵建雄. 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刑事技术.2015(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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