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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2017-12-06孙吟秋

商场现代化 2017年21期
关键词:商法诚信原则

孙吟秋

摘 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商人们来说更是如此。只有讲究诚信的商家,才会发展的持久欣荣。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的基础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本文将对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以及功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简单明了地呈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商法;诚信;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1.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具有多面性,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伦理道德说。此学说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伦理。不可否认,诚实信用确实是一种伦理道德,但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它是一种法律原则。第二,利益平衡器说。此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平衡利益。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平衡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功能,而非本质。第三,立法者意志说。此学说存在明显不足,它将诚实信用原则看作是立法者的个人意志,然而立法者不过是遵从客观的必然要求将其立法,两者相去甚远。第四,混合说。此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心理层面、法律规范层面和客观事实层面构成。不仅指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道德的区别,还指出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仍在不断进行着,想要简单的用一种或多种学说来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这一原则是抽象的、广泛的。

二、诚实信用是商法的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

笔者认为作为道德层次的诚实信用,是自愿交易或是不具营利性质的交易的前提,是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根源。作为法律层次的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作为法律原则存在,其次它是调整交易的法律。有一点明确的是,先有交易,后有诚实信用原则。而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就交易,具有营利性质的交易。比如,在交易前,双方已就此次交易达成一致,但未签署合同,有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反悔或作出欺诈行为,另一方便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告其欺诈。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

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市场交易的产生而产生,贯穿于整个市场交易中,调整着市场交易行为,并随着商法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商法的历史有多久,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就有多久。古代商法的体现为罗马法、万民法等,但随着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已经不足以应对市场的多变性,这就使得商人们根据实际产生的问题、当下的环境建立的商法。在前期的商法体系中,商人们创造了新的信用手段,比如票据、抵押、提单等,通过一系列书面凭证来加强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在近代,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更为广泛。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作为一个出口大国,在外贸交易的过程中,大多会采取信用证交易的方式,由第三方(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充当中介,保证交易双方的财物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商法不断发展、完善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在我国学者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比如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作用,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不可否认这些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与权威性,但综合我国学者研究来看,多涉及与民法领域,而不是商法领域。在此,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表层功能和深层功能两个方面。

1.诚实信用原则的表层功能

所谓表层功能,就是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明显体现的功能。

(1)对商主体的直接功能

市场交易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双方或多方为商主体,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指导着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在交易过程中,商主体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欺诈、不胁迫地自愿进行交易。再者,凌驾于商主体的个人意愿之上,商主体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律原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交易的可行性,加大了交易的可信度。比如在信用证交易中,供货方首先要拿到收货方开出的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例将一系列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等,提交到当地银行审查,审查成功之后就会发送到对方银行,此时收货人就可以凭借提单提取货物,而在收货方成功提取货物之后,就会将货款打入银行,再由银行转到供货方手中。这一过程中,双方依靠凭证完成交易,各自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且保持了双方长久的合作关系。

(2)对商行为和法律功能

前文多次提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原则,但是这一条法律原则是作用于商行为的。也就是说,可以借其法律权威性,在商行为中防止欺诈或胁迫等行为的发生。它又可以分为对商行为的功能和对商事法律的功能。

交易双方会因个人文化程度不同、背景差异等对商行为产生不同的理解,引起法律纠纷,那么法官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秉持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调,对商行为进行补充解释。法官首先要确定某一权利或义务有效,再通过这一界限来调整商行为至可以接受的范围。如此,商行为就能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协调交易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对商行为的法律功能也得以发挥。

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商事法律的功能就较为抽象,需要依靠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来维持公平正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层功能

所谓深层功能,是指隐藏在表层功能背后,作用于市场交易的功能。

(1)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核心。它并不仅仅只货物的价格,而是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费用。在交易最开始,有发现交易对象的费用,确定交易价格的费用,执行合同的费用,运输服务的费用等等。如此之多的费用,在交易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很多。比如,在信用证条例中注明,标明准确的货物数量;数量不得少于总量的2%;货物不得出现大于总量2%的瑕疵;在合同签订之后2周发送货物等等。这些条例即保证了物品的质量,又避免的欺诈现象的发生,更不会带来退货或不按照信用证付款所产生的高昂费用。

(2)促使交易确实

古代商事交易中,大都凭借口头约定来确定交易活动。而在市场发展如此之迅速的今天,口头约定显然不能给予交易主体十足的信心。“商事交易,重在确实”。只有当事人确实了此次交易活动,交易活动才能够正常进行。而交易活动的确实,也促使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有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出现。此两者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只有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才能确定交易;在交易确定之后,当事人依然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平衡交易利益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保持着利益关系,从交易活动中获取利益。但并不保证,各方获取的利益是同样的,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比如在交易过程中,收货方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其有重大瑕疵且瑕疵数量庞大,此时他可以按照信用证条例,拒绝付款或是与供货方协商在原基础上减少货款。而以诚实信用原則为前提,就会大大降低双方资金或货物的风险。再如,黑心的商家可能会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付款或拖欠款项,此时可以依靠信用保险对其进行索赔,将损失降到最低。种种手段表明,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平衡交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4)提高交易效率

这一点作用十分明显,交易各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持有信用凭证,就不必在交易过程中翻来覆去地讨论交易细节,也不会出现某一交易方在过程中退出交易的现象,使交易过程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并且,若是交易各方遵守此项原则,那么就可以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不必再费力重新寻找交易对象。

四、总结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仅调整了交易活动的方式,并且大大地提高了交易数量,使交易进行得安全有效,交易方式简单易行。

参考文献:

[1]张连飞.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辽宁师范大学,2004.

[2]王艳.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伦理分析[J].兰州学刊,2005.

[3]丁哲.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述[J].商,2012.

[4]赵锐.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J].时代报告(下半月),2012.

[5]汪发成.商法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较[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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