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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必要性

2017-12-05韦卜源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

韦卜源

[摘要]在我国检察系统内部,一般由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负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工作,主要涉及审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犯罪預防等多方面的内容。要想保证工作效果,在全面探索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该积极尝试构建捕、诉、防、监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文章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入手,对其现实必要性进行了系统分析,希望能够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现实必要性

所谓一体化建设,就是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明显差异性功能,并且互不协调的事项,用最为恰当的方式或者措施有机地整合为统一的整体,进而从整体上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力,保证组织策划目标逐步实现。对于未成年检察工作而言,检察工作的一体化建设,保证了未成年检察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检察系统内由未成年人工作专门部门组织开展的一系列工作,捕、诉、防、监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构建对工作效果的强化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应该保持对工作的高度重视,促进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新时期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并且这种体制机制的建设是建立在构建专业化司法保护队伍基础上的,不仅能够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支持,也能够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能有效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的开展

笔者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问题,应该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地教育引导、感化和挽救,并且坚持将教育引导作为主要工作,惩罚作为辅助性工作。换言之,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发挥案件自身的教育作用,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并对其未来犯罪进行有效预防。与此同时,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针对个别情况,也应该注意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选择对未成年人实施逮捕、起诉等工作,从综合分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角度调查犯罪原因和犯罪动机,判断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这样,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情况的全面了解,进一步把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进而结合具体的工作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唯有如此,办案人员才能从案件的初次受理到最终诉讼结束,都能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历程、成长经历和悔过表现等形成深刻认识,促进一体化检察工作作用的发挥,保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的全面优化,争取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能够增强未成年人处遇与行刑政策的非监禁化

相关文件显示,在开展青少年司法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强调青少年从中获得的幸福,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需工作,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对青少年使用拘留或者监禁的手段。从此处能够发现新时期要求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行政政策的非监禁化。基于此,应该全面系统地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的重视,并且从教育、改造和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对未成年人逮捕标准进行严格地限定,促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能够获得一定的刑事司法保护。只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工作的具体需求,构建检察一体化建设措施,才能够促进检察一体化作用的发挥,为检察工作的全面优化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且在检察一体化建设的支持和辅助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处遇与行刑政策的非监禁化程度会明显增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面优化和检察工作作用的系统发挥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能够促进专业化未成年司法保护队伍的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探索与专业化司法保护队伍的建设存在紧密的联系,而高水平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队伍的建设也能够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地有效推进提供相应的支持,促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果。通过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在促进未成年人专业司法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进行分析发现,为了保证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的贯彻落实,在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既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动机等进行分析,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有必要时还应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心理辅导工作和帮教工作等,这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更为专业的要求,促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以满足不断变化发展的工作需求,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需求构建一体化检察工作模式,能够促进专业化司法保护队伍的建设,实现对预防和犯罪的有效促进,全面推进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时期背景下实现逐步持续稳定发展,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效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新时期有效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的措施

基于新时期背景下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的现实意义以及现实必要性,应该在全面分析检察一体化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多角度认识检察工作,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监察措施,通过有效改善检察工作实际情况,促进检察工作效果的发挥,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面优化开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借鉴。

(一)对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在全面分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并且在诉讼部门下设相关的办公室或者办案组织,促使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从内容复杂的公诉部门有效独立出来,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优化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而各级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也应该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自身制度建设措施,希望能够在完善制度的支撑下实现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促进未成年检察工作效用的有效发挥。此外,应该正确认识未成年人检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相关措施,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能够结合时代发展需求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系统地调整,使其能够与当前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模式相吻合,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

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存在紧密的联系,只有结合具体工作需求不断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完善措施,才能够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所以在全面探索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正确认识立法完善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全面分析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有助于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的法律规定,增强司法完善性。但是在完善立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注意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往往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会不断发生新的变化,所以即使现阶段相对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完全适应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实际需求,还应该与时俱进地对立法工作进行调整,增强立法工作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契合度,切实保证工作成效。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的建设对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也产生着一定的促进性影响,广大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保护机制的建设工作中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才能够取得理想的成效。因此,应该尝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让社会相关部门明确认识到自身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而自觉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为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唯有如此,借助健全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建设,才能够真正调动社会的力量促进未成年检察工作的优化开展。三、结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建设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和检察效果的全面提高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促进未成年人检察水平的全面提高。因此,新时期背景下应该保持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效能,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时期背景下的全面优化开展,在维护我国少年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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