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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执行社会化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2017-12-05陈威仪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化

陈威仪

[摘要]传统的监禁刑由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犯罪情势,通过刑罚执行来对犯罪行为所起到威慑与预防作用已经逐渐弱化。因此,为了使监禁刑发挥社会管理作用,迫切地需要监外执行——即社会化的矫正措施来弥补监禁刑的劣势。文章认为,通过矫正社会化的实现,可以优化刑罚执行体系结构,调节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罚处罚与矫正的执行效率,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面对各类犯罪群体进行矫正,以达到教育矫正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社会化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制度,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推进国家司法文明建设进程,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制度是我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有助于推进国内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从而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提升我国现代司法文明水平,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推动我国对外司法交流与合作,引入国外司法经验,吸取世界各国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教训,促进和完善国内相关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群体发展关系到国家整体战略,关注未成年人整体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守法教育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因此对于走入犯罪歧途的未成年人应该构建一套适合其身心发展特征的能够对症下药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深入推进实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为出监罪犯搭建良好的回归社会的平台

重视监狱情报工作,有利于发挥狱内侦查在监狱监管改造中的网络监控作用。犯情分析会作为监狱情报工作的载体,存在着形式单一的问题。情报工作作为每一场战争胜败的关键,其渠道的通畅与否直接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与随时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之间斗争的成败。情报网络构建的核心就在于情报分析,由于情报具有复杂性、隐密性、时效性、随机性、多变性,且高要求的保密性,提高了狱侦工作中情报收取与分析的复杂度。

要构建良好的监狱情报网络,首先就要深化犯情分析会,不能将犯情分析会变为情况描述总结会,要对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强化情报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同时要丰富情报的工作形式,注意不能将犯情分析会作为监狱情报工作的唯一搜集方式和分析场所。监狱具有改造功能,即监狱依據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由于刑罚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累犯率。因此青少年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建设必须将弱化监狱的封闭功能,提升社会化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实施成效,降低重新犯罪率作为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为青少年罪犯构建合理的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平台有利于实现其顺利回归,客观反应其监狱改造实施成效,对其教育改造成果进行评估并对其重返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被社会接纳程度等指标进行重新考量。

(二)有利于避免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而造成负面效果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加的社会现实背景下,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进行犯罪矫治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青少年犯罪大部分是由于阶段成长中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因此,矫治的关键在于研究其心理特征。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领域中的一个独特范畴,它既兼具社区矫正这一属概念的诸多共性,也形成了作为其种概念的个性特征。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刑罚执行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假释、缓刑等措施的不断应用,社区矫正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技术也日趋成熟。将社区矫正的缓刑情形与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相结合,势必会取得较之于以往未成年人的监禁刑罚执行模式更好的教育矫正效果。避免把未成年犯罪人投入监狱执行刑罚也就避免了通过监狱的监禁刑层面对其心理造成负面影响,毕竟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充分考虑到其自身的心理特点,不能将其犯罪性质与犯罪主观心理同成年人一概而论。

(三)有利于轻刑罪犯的及时矫治

轻刑罪犯矫正问题研究,从微观层面看,是刑事司法领域行刑理念变革的要求,而从宏观层面看,则是顺应公共事务治理理念的转变,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伙伴关系,回应政府独家提供公共物品时的低效率问题。轻刑罪犯的矫治从实务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类型罪犯进行矫治,就其犯罪的后果而言,相对于其它类型罪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者是犯罪手段、方法与主观恶性并不严重。社会化的矫治措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首先,可以避免承担将其投入监狱后交叉感染的风险,而仅仅就其所犯罪行进行矫治;其次,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监狱矫治效率。监狱不仅仅是轻型犯的关押场所,同时还是其他类型罪犯关押的场所,而轻刑犯在监狱里有着天生的“优越感”,不利于监狱工作的开展,因此迫切地需要将轻刑罪犯转移到社区矫正机构中进行刑罚执行。

二、美日刑罚执行制度对于罪犯改造的影响借鉴分析

完善我国的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效率,就制度、措施上还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美国与日本是当今世界两个刑罚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国家,对我国刑罚制度与刑罚预防制度的改进有很多可供借鉴的地方,对于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完善并不能仅仅从自身出发,应多视角切入才能全方位提升。

(一)美国刑罚执行制度对于罪犯改造的影响探析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经济高度发达相应地导致了其社会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因此美国在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国在借鉴美国监禁刑罚制度的过程当中有利于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狱管理模式,思考探索罪犯的创新监管改造方法,提高罪犯矫治成果,从而加快罪犯回归社会的步骤,强化取得的实施成效,降低重犯率。endprint

1.美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政府与非政府管理机构、垂直与平行管理机构并存,矫正部门与法院都下设有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同时将成人社区矫正模式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分开。

2.美国非监禁刑罚取得的实施成效

根据现有的典型资料,以美国伊利诺伊州社区矫正实施成效为例,其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特点包括适用形式多样、管理手段先进、矫正内容丰富、惩戒机制健全、生存支持到位以及社会参与广泛等。

不仅是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模式取得了实质性成效与突破性进展,并且美国政府在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执行阶段也非常注重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不论是在制度体系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给予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将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与社会紧密结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广泛运用非监禁刑的做法很好地落实了刑罚执行避免交叉传染的原则,可以更加高效地利用社会各种机构及帮扶力量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也同样是社会预防的关键方法,因此应当对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给予充分重视,前科消灭制度从刑罚视角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促进了其转向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平稳过渡。

3.不足方面及中国的选择性借鉴

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做法,制定专门立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社区矫正队伍等进行明确规定。自2003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实行,经过了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广泛研讨与配合,从制度创立与体制创新等层面进行了不断完善,于2014年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经过不断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借鉴了外国社区矫正及形式多样的非监禁刑罚管理治理措施,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不断规范,为今后非监禁刑罚执行在罪犯教育改造实践中取得实际成效与实现突破性进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日本刑罚执行制度对于罪犯改造的影响探析

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中国与日本的民间交流较为频繁,文化上互相渗透,各种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日本经济社会发展起步较早,犯罪高峰到来也较为提前,使得日本社会在犯罪治理、刑罚惩罚、应对策略与罪犯矫治方面积累了较为深厚的经验,总结了广泛的教训。

1.日本刑罚制度的现状

日本的刑罚制度坚持现代刑事政策的矫正、教育、社会复归思想,刑罚种类有死刑、自由刑(包括惩役、禁锢及拘留)和财产刑(包括罚金、科料及没收)等。总体而言,日本社会犯罪形势仍然具有一定的严峻性,主要是由于日本经济社会与社会文化中所蕴含的不稳定因素与形成的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冲突所导致的,其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措施都在罪犯矫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2.刑罚执行在罪犯教育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日本国内财政在形势政策制定与刑事司法犯罪预防等领域的年度开销异常庞大,社会内处遇制度是日本的非监禁刑罚制度表述,其实施为日本政府节约了相当可观的财政开支,社会内处遇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不需要专业化的监禁刑罚执行场所,同时节约了建造费用、管理设施维护、人员费用以及专业管理矫治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连接社会的优势,整合了社会的优质矫治力量与矫治资源,提高社会内处遇制度的实施成效。同时,社会内处遇制度可以利用社会空闲资源完成矫正,促进了矫正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流动,也不必为监狱等监禁刑罚执行系统的运行支付庞大的维护资金与提供高额的社会资源。

3.前景展望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借鉴日本刑罚制度对于罪犯改造的影响,有利于我国针对犯罪的社会现实衡量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的成本,重构刑罚价值成本与价值思维导向,将刑罚预防的犯罪预防成本建构于非监禁刑罚的功能价值层次,实现非监禁刑罚的效益最大化,从而完善我国的宣告假释制度与轻罪缓刑刑罚适用,避免监禁刑罚实施所导致的负面矫治效果,进一步推动非监禁刑罚执行在犯罪预防功能与矫治功能上的嬗变。

四、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措施实行的展望

(一)创设性构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应当基于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创造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及避免未成年人传统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弊端,构建一套适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制度,以点带面,通过试点实施从而全面推广,避免未成年人无论罪行的轻重一概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监禁刑罚,这样既不利于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有效衔接,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构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和照顾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特征,区别于社区矫正的风险防控措施与电子监控制度,在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更应当注重自身的学业和心理健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例如在社区开展第二课堂,学习专门的法律知识,明确自身哪些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并且加大行为规范的学习力度,增强自我控制能力,避免再次走入犯罪的歧途。

(二)发挥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共同参与

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推广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始终以实现矫治目标,促进矫治人员有效回归社会为第一要务,获得了相当的成效,为后续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制度进路的嬗变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措施的开创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在于针对性和创新性,仅仅依靠社区矫正自身的帮教力量是不足以完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艰巨任务的。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一定要结合其自身身心发展特征,在其“依赖性”心理特点上下足功夫,创造性地发挥各社会阶层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关注力度,吸纳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团體以及个人加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当中。

(三)丰富完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执行内容

未成年人在执行社区矫正与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现行制度与措施应当有一定的区分,避免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二者概念相互混淆。因此,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非监禁刑罚内容进行完善,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具体犯罪类型的不同分情形制定矫正方案,重点设置种类丰富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学习释放、中途之家与日间报告中心等针对不同年龄类型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各种措施之间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体系,并通过跟踪调查与效果评估对构建的体系不断建立健全。

五、结语

刑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项重要手段。对未成年人构建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措施不仅是对我国现有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更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手段,通过具体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来提高教育作用,相对地、有限度地弱化刑罚的威慑、惩罚功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的重刑主义,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也符合兼顾惩罚与改造的整体刑罚思路。构建与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事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全局,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制度,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将非监禁刑罚推向社会的前端,让社会各阶层共同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同时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风险的控制预防,从而实现非监禁刑罚的社会化,真正意义上地重构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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