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7-12-05唐渊斌
唐渊斌
[摘要]不同国家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主要分为英美的外部控制型和德日的内部控制型。在公司体制趋同理论下,两者出现了相互借鉴的现象。文章认为,我国公司治理无论是在内部制衡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较多问题,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寻找董事会新定位,建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元监督机制,并辅之以媒体监督,形成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制度完善
一、国外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模式
权力与义务相一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股东一方面希冀于“无限”地取得利益,另一方面却承担着有限的责任,这本身就有违公平。因此为了达到公平的状态,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当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让渡给公司经营者(董事会、总经理),否则,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可以预见必然会发生。因此,现代公司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这也正是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不同国家又发展出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一撒克逊模式、以德日为代表内部控制型的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的治理模式又有所区别,德国为二元制治理结构,而日本则是三角制结构。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导致彼此监督机制的动力源有了很大差别。
(一)盎格鲁一撒克逊模式
“董事会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业绩下滑——股东抛售股票股票价格下跌——新投资人大量购入股票——董事会换人”,此种模式可谓美国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缩影。美国的上市公司多为公众持股公司,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持股高度分散,因此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股东会将公司重大决策权交由董事会行使,再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决策的具体实施。在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的设置。可以说,英美国家是典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董事会是公司的主宰,公司股东很少关心公司的具体运营是怎么展开的,因此很容易造成董事会权力的滥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形成了独特的监督机制。首先,英美国家强调市场的调节作用。自由竞争,市场监督一直都是主旋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极为严格,经理人市场高度发达,当董事会出现违反法定义务,经理人不够忠实勤勉,他们就会遭受来自于公司外部市场的负面评价,这些负面评价对于董事会成员、公司经理人的前景可谓灭顶之灾。其次,在董事会内部设有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同的委员会都有不同的工作范围,除在公司经营上出谋划策外,这些委员会还发挥着类似于德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尽管这种监督力甚是微弱。最后,以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为契机,英美公司董事会结构出现新的变革,战略投资者和长期持股人比例上升,加强内部监督的呼声不断高涨。在此背景下,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英美公司来自于公司内部的监督力度大大提高。
(二)德日内部控制型模式
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公司治理模式采取二元制结构。在德国,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某种程度上,监事会与董事会存在隶属关系。与我国董事会、监事会产生自股东会不同,德国先产生监事会(监察委员会),再由监事会推选出公司董事成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经营,董事会成员不得由监事兼任。同时,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占有很大的比重,且劳工的地位很高。因而,公司内部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具有显著效果。相比于德国,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之有相似之处,即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但与德国董事会产生于监事会不同的是,日本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均直接产生自股东会,两者之间仅为“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关系,并无隶属之意。在日本,实际上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相互制衡的三角模式,同时日本内部监督还存在雇员参与机制。在外部,德国和日本股东会中银行(德国为全能银行,日本为主银行)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重要债权人亦或直接持股)。由此构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在公司制度理论趋同的背景下,德日对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有了新的发展,例如德国创立了独立监事制度,日本监督理念向美国靠拢,监督机构由从一元(监事会)转变为二元(监事会、外部董事)等。探讨外国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治理的道路并非坦途一片,公司治理失败的案例并不鲜见。以笔者之见,公司治理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内外监督的形式化导致权力的失衡进而造成公司决策的有效性缺失。
首先,在公司内部监督方面,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家族式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大股东控制着股东会进而控制董事的产生,其结果便是大股东同时还控制着董事会。另外,一些公司基于节约成本资源的考虑,大股东直接接手公司的决策经营活动,并不聘请职业经理人。亦或出于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任人唯亲”现象并不少见。如此一来,《公司法》所规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理论便被抛之脑后。由此,有限责任的滥用、中小股东权益被侵犯等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外。理论上我国存在来自监事会、独立董事的内部监督。但由于监事会的产生同样来自于股东会,其监督效果不言而喻,且实践中,监事会很难找到具备很强操作性的依据来展开监督活动。独立董事制度在制衡公司大股東话语权,保证董事会不受股东会干预独立行使公示经营决策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却效果欠佳。据数据显示,2010年前后,98.7%的独立董事是由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或其他大股东提名的。④我国虽然引进了独立董事的制度,但公司董事会的领导权结构却并未因此发生质的变化。
其次,在公司外部监督方面亦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发展很快,但却缺乏如美国般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炒股人也多是意在“低买高卖”的机会交易者,很少有投资机构以成为公司治理者为目标。
三、我国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美国为代表,商法学界兴起了一股公司治理趋同理论的浪潮,趋同论兴起之初便遭遇了多元论的强势阻击。虽然公司趋同理论的走势并未顺风顺水,但正像大多数学术的探讨一样,问题的最终答案也许并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塑造模式并无高下之分,离开本土治理的大环境强行地去探讨孰优孰略并不可取。以公司治理趋同理论为契机的论战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了全球公司治理现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材料和经验。endprint
(一)转变董事会定位,寻求新的权力制衡路径
在公司制度趋同理论下,学界提出了由传统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主张,这代表着学界已经开始正视董事会的权力并不会真正独立于股东会这一事实,这是符合现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大环境的。既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可避免地落在董事会手中,不妨将董事会传统管理决策的角色转变为监督维护者。股东会保留人事、章程修改、重大资产处分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其他的决策权交由董事会。依笔者之见,职业经理人当是现代化公司实现发展的必然趋势。董事会由于不能从实质上与股东会分离开,所以董事会享有的仅为经营的决策权力,不得插手日常具体的经营。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应当杜绝。公司的具体经营则交由经理层(职业经理人),董事会监督经理层的经营活动,确保经营活动的科学。经理层与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对其以激励机制约束,在其以已专业知识为公司带来收益时待之丰厚的报酬奖励。由此实现公司所有控制权与经营权的二权分立。至于如何实现对董事会的制约,应当另辟蹊径。
(二)明确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保障公司决策正当性
德国和日本的监事会制度产生的背景在于证券市场的不发达,这一点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相符。从现实意义考虑,将我国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完全比照德日并不合适。在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现实环境下,监事会代表的应当是以中小股东为主,包括职工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人。具体而言,在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上可采取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选举方式,诸如持股份额较少的小股东可采取累积份额投票法以避免大股东通过其优势份额影响监事的产生,通过公司财政补贴来提高小股东参与积极性等;与董事会对经营层监督重点在决策的科学有效性不同,监事会监督内容上应当倾向于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公司决策不应当损害其他股东、职工的权益。另外,独立董事制度亦是执行监督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识到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确立之初的目的不在于其经济效率的价值,而是从法律公平角度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所以,从制度上应当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本位,妥善解决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任问题。在监事会与独立监事双制度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妥当安排,或可参考日本改革的经验。
(三)加强媒体监督,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步入信息化时代,媒体的作用更加强大。由于其他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现存监督机制所余留的空白可交由媒体来弥补。媒体监督较之于其他监管手段而言具有其獨特的地位与优势。因其特有的独立性,媒体对公司的监督更为客观,并通过全过程的跟踪关注、解读及深度分析将信息整合传播给所有利益相关者,衔接起诸种时效性强的实时监管机制,进而配合其他手段实现对公司企业的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性监督。媒体应当充分利用其自身强大的舆论效应,使其监督成效达到最大化。虽然我国的媒体目前依旧存在诸如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独立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但相较于政府监管、司法审判执行等维持规则的诸多力量,媒体监督依然值得信任。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