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与民法体系建构
2017-12-05袁媛
袁媛
[摘要]民法体系的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在价值体系的建构,另一方面是外在逻辑体系构建。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的外在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变化需求,其本质原因是民法的内在体系也在发生变化,这种社会的变化将会对民法体系的建设工作产生深刻的影响,而这种建构应该适应社会变迁和中国基本国情,符合发展需求。文章认为这两种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不管是民法的外在还是内在的体系建设都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关键词]社会变迁;民法;体系;建构
民法是一种用来约束人们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法律。曾经有人说过,民法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法律展现的形式,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民法是约束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法律,制定民法的基本出发点体现了民法的重要性;人们在社会中的价值追求可以通过人们的自我人生追求体现出来,而人们的社会价值追求和自我的人生追求将对我国民法的制定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应体现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所以本文从社会变迁角度出发,剖析民法内外体系,寻求社会变迁与民法变化的联系。
一、民法的内在体系
(一)民法内在体系的内涵
民法的内在系统是社会人民价值取向的重要组成之一,甚至是一个可以反映社会价值取向的体系,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伦理价值以及经济基础所决定,所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由于内在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所以在表现形式上比较抽象。基于民法内在体系稳定又抽象的特点,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价值差别非常明显。民法内在体系基于实际发展情况,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特色,这就是法的素材:法基本原则——法次基本原则——制度基本原则——规范价值导向。
(二)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
要探寻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就必须以社会的进步发展变化为基本出发点。由于人类伦理价值和经济基础对于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影响较大,很容易形成极端的特殊性格,使民法形式发生改变,然而这并未影响民法的本质。也就是说民法的内在体系依然相对稳定,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社会的变迁会使民法内在体系在稳定的基础上促使体系重点发生转移,重新通过哲学变化调整到平衡状态。内在体系的调整势必影响外在体系,促使外在体系随之调整到新的平衡上面,当然内外体系在这种动态平衡调整过程中会出现时间差。例如,某起民事案件比较特殊,基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及舆论的导向和民法内在价值观的体现,需要对民法的外在形式做出一些调整,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然而对该起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其他雷同情况的处置,这个过程就需要内在系统和外在系统共同协调,相互作用。
(三)民法内在体系反映出的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的立法依据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社会人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需要提炼法的基本价值,再运用到民法中体现价值,并且渗透到所有民法规范中。这种核心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社会的价值取向,民法价值观更是市民价值观的体现,所以在内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和市民价值观紧密联系,充分反应社会价值取向。这种价值观由于会受伦理价值和经济基础影响,所以具有时代特征。例如政治运动导致的历史问题和社会进步产生的新问题,都会使民法价值取向出现波动,人们对于民法价值有一个重新适应的过程。
(四)民法内在体系的原则
在确立民法内在体系的时候往往需要一个正确的导向,以防在建立体系的时候偏离方向。不能单纯照搬整个法的价值,需要提炼归纳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必须渗透进整个民法当中;在社会发展相当迅速的现代化社会,更应该有相应的原则来指导民法体系的改进,而且需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民法内在指导原则在制定时,要保证可以自治,能够给予弱者安全感,能够使人信赖,这些是最基本的原则。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的重要前提就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即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用民法为载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是弱者保护。对弱者进行保护措施是人性价值的使然,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主要表现在《合同法》,将消费者包含在主体原型中,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再次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能够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交流过程中产生归属感,对于社会的有序管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最后是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基于自治和信赖的原则之上,没有前者的作用后者也没有存在的价值,而后者也是前者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让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这将有利于民法内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这四个原则处于并列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此起彼伏的动态关系。
二、民法外在体系
(一)民法外在体系的内涵
外在体系是内在体系的外在表现,是对生活中人的行为及各种事物使用法律的语言来进行描述,对不同的社会行为进行再次加工再一次地编排。民法外在体系的特点就是将社会活动划定相对具体的范围,是从内在抽象到具体的一个过程。抽象过程中摒弃事物自身的个性,提炼事物之间的共性,作为外在体系的基础,形成民法体系外在表现的载体。
(二)民法外在体系的原则
民法的外在体系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更是对内在体系的具体描述。所以,也需要对外在体系的建设工作提出相应的指导性原则。首先要对外在体系中所具有的各种特殊性进行规范;其次要适当调整特定的社会层面中能够进行划分的规范领域;最后对具有相同目的的外在形式保持妥当性。
(三)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
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串联起了各种概念和类型建构的网络。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外在体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民法典与社会生产、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上层建筑的意志,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在民法典起草阶段,民法的制定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民法的制定会涉及到社会各界的利益,因此制定民法典常常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见,这将会严重影响民法外在体系制定工作的进程。endprint
三、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构建民法体系不能只考虑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或者是仅仅将民法典机械式地编排,还需从历史脉络中探索建构之路。纵观历史发展历程,民法的外在体系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从法学的角度来讲,随着法学的进步和发展,民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同时也通过体现出人们的生活价值观来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在目前民法的制定过程之中很容易脱离社会生产的生活实际而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同时没有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去看待民法内外体系之间的隐含关系。所以,在民法体系建设的时候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人民社会中的生产实际为基本出发点;要对世界上存在的各种民法学普世知识进行吸收与借鉴,此外还应该对社会基础的变迁进行充分考虑。
(一)民法中人的原型
中华民族自古崇尚仁政,党和国家也一直以“以人为本”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首先,我国是一个讲究“礼”的国家,所谓的“人”是以儒家的思想为基础的“人”;其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解决农民问题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依附于土地,没有土地农民就无法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慢慢地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社会随之变迁转型。同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地域性差别。所以,民法在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人群,呈现的外在形式就会有不同的差距。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的发展高速阶段之后,社会变迁的速度随之加快。农村城镇化人口逐年增加,從原来的集体生产合作社的形式转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所以,过去的民法渐渐变得与社会生产实际不相适应。“以人为本”永远是建设民法体系的重要原则。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民法的体系建设是为了让社会活动更加规范,让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有更多的安全感。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法律制度及社会中各种规范的制定,“人”是这些规范、制度的基本出发角度,一切的概念、理论都是围绕“人”而建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变迁,“人”的一些特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民法典必须随着“人”特点的变化而做相应的界定来与之相适应。首先,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点不改变,在法律上界定平等的基本条件,农民与市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民法还必须接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法律的层面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物权法的问题
在物权法诞生的时候,双重体系在本质上就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还在债权与物权的概念上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抽象所有权是物权最为本质的核心概念,而且还是以处分权为建设的中心出发点。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简单概括为,人们对物质有绝对的控制权利,并且不会随着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概念有所不同。我国的物权法的概念主要有三层含义,分别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这三层含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人”设计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在进步,民法也随之在一点一点地改进。从民法现有的外在体系来看,国家、集体和个人是三个有着不一定相同利益的集团,是属于三种不同的类别。国家和集体所有讲究的是社会的整体的利益,是大众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而个人所有,则强调的是专属的个人利益,变现为所有者对物有着主观的排他性,这就使得物权法在概念层面上产生了矛盾,与社会人民的价值观层面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民法的内在变化,在实质上反映出来的就是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使法律政治的经济模式发生了变迁。随着历史不断地向前运动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就必须有新的民法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求,民法也能够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中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现实中,所有的事物都在不停地向前运动,都会遇到自然中许多的挑战。当然,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遇到阻碍,面临着许多的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民法的发展仍然需要我们时刻关注社会的变迁所反馈回来的信息。
四、结语
民法典的起草不仅需要精准把握民法涉及到的概念以及逻辑联系,还需要深入分析历史,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编排撰写民法的外在体系。社会的变迁影响到民法的制定,这也意味着民法的制定工作与社会的上升式的运动之间存在矛盾,使得人们对民法典的研究要与时俱进,而民法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是研究民法体系的关键所在,为民法典的编写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