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监狱建设中超短刑犯管理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XXX监狱为例
2017-12-05邵洁平
邵洁平
文明监狱建设中超短刑犯管理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XXX监狱为例
邵洁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意味着审判之后执行刑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将全部送往监狱执行刑罚。针对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我们称之为超短刑犯。由于超短刑犯刑期较短,很大一部分没有减刑机会,改造状态容易反复,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给监狱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困扰,给监管安全和生产秩序造成一定的威胁。
超短刑犯 监狱 管理问题研究
一、前言
浙江省XXX监狱XX监区作为监狱的功能性监区,承担全监超短刑犯集中收押管理的一项任务。超短刑犯分监区从2013年3月26日筹建成立三年多以来,共收押超短刑犯1300余名。该分监区超短刑犯所占比例都在80%以上,其中余刑在3个月以内占32.8%,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占67.2%;二次以上改造次数的占30.8%;外省籍罪犯占68.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67.8%;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占48.3%。
针对超短刑犯刑期短、服刑次数多、减刑机会少等因素,同时民警在超短刑犯管理方面存在思想上、管理上以及制度上的问题,导致超短刑犯在日常教育改造中存在诸多问题:
(1)超短刑犯群体总体上思想较为简单、容易冲动、不计后果,现行的百分考核激励机制对他们约束效果不够明显;(2)部分服刑人员存在消极甚至反改造心理,缺乏改造主动性、积极性,但又追求改造生活的自由度、享乐性和多样性需求;(3)“可塑性”较强,容易受他人或周围环境影响,表现在对长刑犯的言行举止很在意、很敏感,往往关注他人的薄弱点及缺点;(4)劳动改造效果不佳。由于刑期短,超短刑犯往往还没有掌握基本的劳动工序和操作规程,就进入即将刑满阶段;(5)部分民警思想认识上容易存在误区。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实施,目前国内外关于超短刑期罪犯管理问题研究较少,通过学习了解部分学者关于短刑犯、罪犯心理研究、刑满释放罪犯重新犯罪率等课题研究成果,取得了一些有启发性和建设性的成果。本文对国内外部分学者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关于超短刑期罪犯教育矫正工作的研究
北京市劳教人员调遣处的徐万富就对840名刑期一年以下的短刑犯(注:该文短刑犯的刑期为三个月至一年,即笔者所定义的超短刑犯)进行分析研究,结构呈现四个多:暴力型、财产型犯罪的多;年龄偏低的多;文化程度偏低的多;整体初犯偏多。根据调查罪犯的现实表现,原因有以下两点:一、刑罚制度同短刑犯结构现实出现的错位,按照现行的刑罚制度,短刑犯基本没有减刑机会,而在现行的行刑体制下,减刑是最大的激励因素。这个机制的缺失会对短刑犯的改造产生深刻影响。二、短刑犯长期形成的心理偏差和性格缺陷导致。短刑犯由于大多数受家庭管教和正规教育相对欠缺,普遍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甘肃临夏监狱的刘京平、马占禄对罪犯“5+1+1”管理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和思考,对短刑犯的教育具有借鉴意义。监狱实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就是向罪犯要安全、向教育要稳定、向教育要效益,这已形成共识。为此国内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有很多创新,如“四知道”“个别谈话”“十必谈”等制度。在教育改造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形成“大教育”格局,为“5+1+1”管理教育模式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的应培礼、郑林华提出,“5+1+1”教育改造模式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提升,对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国内关于超短刑罪犯集中管理工作的研究
罪犯分类管理,不仅是保障监管秩序的基本措施,也是对罪犯实现有效矫治的重要方法。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罪犯分类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1991年司法部“三分”意见深刻分析了实施“三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明确指出:“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是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改造工作质量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分押工作仅仅限于按照性别、刑种、刑期和年龄进行划分,这种初级层次的分押,已经不能实行新形势下对罪犯实施矫治、教育和改造的需要,使监管改造工作难以有较大的突破和深化。”
(三)国内外关于超短刑期罪犯惩戒措施工作的研究
监狱惩戒措施是指监狱为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造和谐向上的改造氛围,对于违反监规纪律且情节严重的罪犯,通过警告、记过、禁闭、约束等惩戒手段,促进其内在思想的畏戒和转化,从而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的刑事执行活动。
日本的监狱法对违规违纪罪犯的惩戒措施种类的规范较为齐全,多达12种,主要有训斥;停止奖赏3个月以下;免除奖赏;禁止阅读图书3个月以下;10天内停止申请作业;15天内停止使用自备的衣服卧具;15天内停止自备的食粮;5天内停止运动;削减部分或全部作业及计算数额等等。
(四)国内关于超短刑期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的研究
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司法部发布了一系列内容涉及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例如,2004年3月9日,司法部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要“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国内研究对于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观点有:杨威认为,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完全不同于精神医学中的诊疗模式,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主要是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心理发展的需要而开展的教育活动。
有研究对不同刑期青年罪犯的16PF人格的比较结果显示,不同刑期罪犯在16个人格因素上均无显著差异。从特质水平上看,短刑犯在聪慧性、持强性和独立性上的得分显著低于长刑犯,而在敢为性、敏感性和忧虑性方面却显著高于长刑犯。这一结果说明与长刑犯相比,被试缺乏合理的知识结构,判断事物能力较差;缺乏好胜好强心理,而表现为相对依赖,且较低的独立自主能力;同时他们行事冒险、粗心大意,无所顾忌。
切实解决罪犯分类与处遇脱节的问题。对于超短刑犯集中关押过程中,如果不给予相应的处遇,那么监狱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有力的管理措施。目前,浙江省XXX监狱XX监区制定了《超短刑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通过不同的处遇激励来调动超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结语
国内研究对于教育矫正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和探索,以及对于特定群体服刑人员的特征研究给予我们一定的启发。在课程的改进和实施方面,国内监狱一些有益的探索给予我们一些可供借鉴的做法。此外,在分类教育方面国内监狱已经有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在某些方面也已经运用了行刑个别化的理念,探索对不同服刑人员群体有针对性的教育途径,这些经验对我们课程改进的研究而言都是宝贵的。
然而,对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才由看守所进入监狱服刑的超短刑期服刑人员而言,各方面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在面向超短刑期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方面,仍较少有专门的研究,这正是我们亟待改进和提高的工作。我认为,超短刑期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以心理学原理为基础,立足这一群体的改造生活实际,着眼其未来的长远发展,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其再社会化的过程,从助人自助的角度出发,以实用的内容和生动的形式设计符合服刑人员需求的课程。
[1]徐万福,刘宝友,李军亮.创新短刑犯教育矫治工作研究[J].监狱制度,2011(10).
[2]刘京平,马占禄.实行“5+1+1”管理教育罪犯新模式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思考[J].监狱制度,2011(03).
[3]应培礼,郑林华.监狱“5+1+1”教育改造模式之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邵洁平(1987-),男,浙江兰溪人,大学本科,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