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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仫佬族婚姻制度中的女性地位初探

2017-12-05松谢秋慧

长江丛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仫佬族婚姻制度媳妇

周 松谢秋慧

广西仫佬族婚姻制度中的女性地位初探

周 松1谢秋慧2

既有脱胎于“母系社会”的传说,也有“走媳妇路”的过去,在进入现代婚姻之前,在广西仫佬族社会的婚姻制度中女性貌似一直有着主导和独立的地位,然而这些在农业社会发生了变化,在两头走的背景下,农业文明通过一系列的婚姻制度限制了女性的自由。直到进入了现代婚姻制度之后,仫佬族女性才真正获得了平等婚姻主体地位。社会制度的变迁直接导致了仫佬族婚姻制度中女性地位的变迁。

母系社会 两头走 婚姻制度 女性地位

婚姻制度对于一个民族的维系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对国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制度直接规定家庭的组成,事关社会稳定,因而十分重要。仫佬族是我国人口较少民族之一,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贵州省的世居民族。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仫佬族总人口21.6万,其中广西有17.2万,占比接近80%。广西仫佬族大部分聚居于全国唯一仫佬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作为聚居程度较高的人口较少民族,广西仫佬族婚姻制度有一定特点。在广西仫佬族社会中,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最起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而每一次变迁都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变。

一、广西仫佬族脱胎于“母系社会”的传说

在广西仫佬族的族源传说中,有“母系社会”一说。现在被普遍认作广西各土著民族先祖的“柳江人”,被考古专家认为即是处于母系社会。《仫佬族简史》中有记载:“先祖来时,讲的是汉语,官话。因娶当地讲仫佬话的土人为妻,所生子女,一切风俗言语从母不从父”。①从在仫佬族重要的依饭节活动中,白马娘娘②也是师公请的神之一。这是被神格化的女性形象,在传说中曾救过仫佬族先祖的命,因此成为被仫佬族供奉的“女神”。

然而“母系社会”作为历史上的一种社会形态也只存在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基本是“父系社会”,仫佬族也不例外,母系社会的影响实际上已经微乎其微。而剩下的也大多是历史传说,真实性有待考察,不能作为女性地位显著的直接证据。但是,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做一定的分析:在仫佬族的发展过程中,确曾有过母系社会的发展过程,“从母不从父”的传说和“三十六神”中“女神”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制度中一度处于强势的地位。

二、“走媳妇路”的历史

广西仫佬族在历史上盛行“走媳妇路”。“走媳妇路”的习俗是西南少数民族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指在婚姻缔结之后,新娘不在丈夫家居住,只在一定的时节往返于夫家数日,在怀孕生子之后才长住夫家的一种婚姻现象。还有“两头走”、“不落夫家”等别名,生动描述了该种婚姻形式的状况。

广西仫佬族何时开始兴起这种婚姻形式?实际上民国时期才开始对各少数民族有一些调查,据民国26年编纂的《罗城县志》记载,当地政府官员出巡时对当地少数民族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尤其对人口、语言、生活状况、地理条件、文化、卫生等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记录③。但是对于婚姻制度的相关历史资料和研究成果较少,因此“走媳妇路”兴起的时间还无法进行推断,这也不是本文的重点。

“走媳妇路”这种婚姻形式在广西仫佬族中广泛流传,对仫佬族女性地位的影响为何?这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走媳妇路”的具体特点。

(一)恋爱自由与包办婚姻

传统上,仫佬族男女在恋爱阶段是完全自由的,在“走坡”活动中,通过对歌传情,若两情相悦,即可结为“同年”④,成为情侣。“走坡”的时间范围很广,主要是各个节日的当口和农闲时节,其中春节、中秋节是较为重要的节点。“走坡”活动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形式简单方便,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恋爱自由的可行性。

但是恋爱是自由的,婚姻的缔结则必须通过父母的同意。在广西仫佬族的传统中,真正通过走坡而结为夫妻的现象是较为少见的,父母包办婚姻才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⑤。这就与汉族地区的传统的婚姻恋爱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同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汉族地区是无法容忍“自由恋爱”的存在的,大家闺秀也好,小家碧玉也罢,都必须统统待嫁闺中,不能随意抛头露面,这就在源头上阻断了自由恋爱的可能性⑥。

(二)“送嫁十姊妹”体现的集体意志

广西仫佬族传统婚礼上,“送嫁十姊妹”是较为独特的现象。这十姊妹在造型上完全相同,不仅是衣服、鞋子、纸伞,就连发式、仪态也都和新娘一样。新娘被这十姊妹头天送亲到新郎家后,通晓唱花歌,第二天早上天未亮又把新娘完完整整的从新郎官家接回娘家。在此过程中,原本属于新郎新娘两个人的具体事件,一下演变为新娘和十姊妹一起对抗新郎的群体事件。在此过程中,送嫁为何要有另外十个穿着打扮相同的姐妹一起?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只有这样,女性的力量才得以加强,体现出新娘和送嫁群体之间结成一种集体意志以战胜新郎。这使得新娘不必一结婚就直接落入夫家,因此是“不落夫家”的重要前提保证。

(三)“不落夫家”女性的归属和权限

“不落夫家”是“走媳妇路”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新娘仍是娘家的一员,只有春秋农忙时节才会返回夫家帮忙。在此期间,妻子依然可以选择参加走坡,与其他男性成为“同年”,进而形成夫妻关系之外的情人关系。这自然同封建社会中早婚的习俗有直接的关联——一般情况下新娘比新郎年长,年龄差距越大,上述情况出现的概率越大。但是无论如何,这也是相当大的自由,似乎表示着女性对自己身体有着绝对的控制能力。

但是一旦怀孕生子,女性就正式成为夫家一员,不能继续停留在娘家,必须到夫家居住生活,也不能再走坡找人做“同年”。女性自此归属于夫家所有,与娘家的关系减弱,个人自由也必须以尊重夫家为前提。在此过程中,女性的地位从具有相当自由的状态变为受男性主导的状态。女性从自由身逐渐变为夫家财产,从自由人一直到夫家的附属“物”,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不断下沉,这个过程也体现出仫佬族婚姻观念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⑦逐渐契合的过程。

(四)婚姻的中断

相关研究记载,至少在1910年以前,广西仫佬族的离婚还是比较多见的。但主要是丈夫提出离婚较为容易,妻子提出离婚比较困难,并且相应的条件十分严苛⑧。从男性离婚的容易对比女性离婚的困难,男权占据主导地位一览无遗。而苛刻的离婚附加条件和相应的风俗设置,更能体现出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地位的低微。

一是离婚的纠纷中,需由“冬头裁决”⑨,若女方存在过错,则需要赔偿男方“赎身费”,否则,女方再嫁时的彩礼尽数归男方所有。二是男方应该在离婚时立下字据,但这只是女方权属转移的一个步骤,直到女方再嫁时,男方仍需给后夫立下契约,方完成女方权属转移。在此过程中,女方“夫家之物”的属性尤得以体现。三是对离婚的女性,广西仫佬族有专门的称呼“生遣婆”或者“生离”,两个称呼都具有一定的贬义,是对离婚妇女的训诫和限制。四是离婚妇女回娘家被认为是不洁的,在清末时还需要在娘家附近山洞住一个月方得进娘家门⑩。

(五)再嫁

广西仫佬族女性再嫁的过程也充满耻辱,并受前夫影响。再嫁亦需要住山洞一个月,并且只能由中年以上已经生子的妇女送亲。并且不能进别人屋,不能从别村经过,这些都被认为是不详。再嫁女性不“走媳妇路”,只能在40天后才能返回娘家。彩礼方面是前夫与后夫商定⑪,女方并没有发言权。体现出强烈的交易属性,女性的“物”的属性通过这些制度的设置更加确定。

“走媳妇路”体现了广西仫佬族女性在婚姻过程中的一定阶段具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一旦落入夫家,女性的自由就开始丧失。从自由身变为附属于丈夫的“物”,并且即使离婚也无法摆脱丈夫的影响,直到再婚之后,才变为第二任丈夫的“物”。可以说,一旦进入婚姻关系,相关的制度就把女性牢牢限制,使婚姻关系延续。一旦婚姻关系中断,则对妇女施以“不洁”、“不详”的各种称谓和种种压制做法,使之污名化。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不像看上去那么美好,“走媳妇路”只是给了女性一小段喘息的时间而已。

三、现状及女性地位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广西仫佬族才迎来了现代婚姻。《婚姻法》颁布之后,广西仫佬族逐渐接受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走媳妇路”的现象逐渐减少,现代婚姻逐渐取而代之。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婚姻自由⑫也在具体的婚姻实践中慢慢得以展现。

改革开放以来,仫佬族社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虽然现在仍然是贫困地区,但是随着现代教育的深入和现代观念的流行,广西仫佬族女性在婚姻自由方面的额实践也越来越深入,父母包办的婚姻状况已经早就销声匿迹。送嫁十姊妹等风俗得以保留,只是对抗的意味消失殆尽,热闹、喜庆、吉祥变为现代婚礼的主题词。现实婚姻制度中,广西仫佬族女性地位已经基本上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

婚姻制度是族群和族群意识有意为之的结果,婚姻制度反过来又强化着族群意识和族群认同⑬。作为聚族而居、聚姓而居的人口较少民族,广西仫佬族的婚姻制度与仫佬族社会发展形态是紧密相关的。“走媳妇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始“母系社会”向文明时代转变过程中的残余,但是农业社会中,男性的主导地位得到加强,流动性限制更导致了婚姻制度中女性地位的下沉。在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两性地位差别的基础逐渐被削弱,女性地位逐步回升。在此背景下,广西仫佬族女性才真正迎来了解放,实现了在婚姻制度中平等的地位。

注释:

① 仫佬族简史编写组.仫佬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6).

②仫佬族简史编写组.仫佬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127).

③万文芳,阮正惠.罗城县志[M].民国26:55.

④兰元富.罗城仫佬族婚姻习惯法民族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1):99~102.

⑤兰元富.罗城仫佬族婚姻习惯法民族志[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1):23~26.

⑥李拥军,桑本谦.婚姻的起源与婚姻形态的演变——一个突破功能主义的理论解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79~87.

⑦王莹.中国近代婚姻观念变化之梳理[J].黑龙江史志,2014(15):162~164.

⑧兰元富.罗城仫佬族婚姻习惯法民族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1):99~102.

⑨徐和平:仫佬族习惯法实施现状调查与思考——以纠纷解决方式之冬头裁决为对象[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73~76.

⑩兰元富.罗城仫佬族婚姻习惯法民族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1):99~102.

⑪陈金全等编.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研究[J].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189.

⑫周伟.国家与婚姻:婚姻自由的宪法之维[J].河北法学,2006(12):16~21.

⑬杨德亮.婚姻制度·族群意识·文化认同——回族内婚姻制的历史成因和文化内涵[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53~57.

(作者单位:1.中央民族大学;2河池学院)

本文系河池学院青年课题立项:《从仫佬族婚姻文化变迁看两性关系的现代建构》(2014Q N-H011)阶段性成果之一。

周松(1985-),男,河南商丘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发展;谢秋慧(1986-),女,仫佬族,广西宜州人,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河池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仫佬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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