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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

2017-12-01王思尧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45期
关键词:生态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王思尧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粗放型的经济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逐渐向生态经济转变,社会经济的转型也促使我国生态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速度。为了促进我国的生态经济能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在生态经济发展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生态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了进一步研究新时期生态经济的发展,下面就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深入分析,为生态经济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新时期 生态经济 法律制度 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5-0031-01

近些年里,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关注生态环境建设,随之社会经济的发展向生态经济转型,从而促进了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和谐发展[1]。目前,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生态经济的发展,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就非常重要。生态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法律制度是生态经济规范发展的依据,因此,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建设才能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

1.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首先,新时期生态经济没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在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经济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坚持以经济发展为导向,但在具体发展的过程中却忽略了对生态经济发展的构建,从整体而言,我国的生态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因而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忽略了生态经济发展的规划。

其次,生态建设压力比较大,使得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冲突。由于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由于人们对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因而目前出现了许多环境问题[2]。如今在发展生态经济的过程中,由于之前经济发展遗留的问题还未全面解决,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对生态经济发展产生非常大的制约作用。

第三,我国当前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不完善,也缺乏成熟的发展机制。生态经济是当下社会发展期间提出的新的经济形态,能优化产业经济发展。但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生态经济发展存在不完善性,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大,经济发展规模不完善,因而在发展生态经济期间成本比较高。此外,我国缺乏成熟的生态经济发展机制,无论从生态旅游模式,还是从生态农业发展方面,都缺乏成熟的发展机制,因而在具体实施期间问题层出不穷。

第四,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期间没有完善的法律做导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规范的环境,如果经济发展期间缺乏法律的约束,经济将无法持续有效发展。但目前,我国在生态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相对比较欠缺,因此在生态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建立与生态经济发展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最终为促进生态经济发展作贡献。

2.生态经济发展下的法律制度发展现状

首先,我国的法律条款缺乏规范性,因而法律效力的强度不够。生态经济发展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转型的要求,而法律制度又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规范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是生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从我国实际法律制度建设而言,我国的法律效力严重不足,由于我国的法律协调性比较差,而且规范性不强,在具体实施期间容易与其他的法律产生冲突,法律的严密性不足,因此在实施法律条款期间存在一定的抵触性问题。

其次,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公众参与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由政府相关的法律部门来实施,因此群众无法参与法律制度的制定,但政府制定法律又无法从各个方面考察法律实施的不足,在制定法律期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再加上政府的主导力不足,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非常严重的制约作用。同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生态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欠缺,对生产者的责任延伸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

3.基于法律制度建立下深化生态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3.1要完善生态经济法律制度

在我国生态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法律建设方面要与生态经济发展紧密联系,体现法律制度在生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首先,要对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不协调的法律条款,规范已经出台的法律制度,并加大法律制度在生态经济发展中的效力[3]。其次,要运用先进性的法律制度推动生态经济发展,由于生态经济的发展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因此要从法律制度方面提高其先进性,从而才能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理念的先进性。最后,在制定法律制度期间要加强政府的主导力,在一个国家发展中,政治和经济是基础,而在我国发展生态经济期间,也要提高政府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力,才能更有效的促进我国生态经济发展的速度。

3.2我国要发展培育成熟的生态经济市场,为生态经济发展提供新局面

如今,经济形态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市场经济由粗放经济向生态经济转型发展,而我国的生态市场又极不成熟,并缺乏优良的生态产品,因而在生态经济发展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全面推动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需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规范,进而才能促进优良生态产品的生产。在具体实施期间,首先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導向性,国家在制定法律制度期间要对生态市场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导向,从而为发展生态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促使法律制度在生态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不仅要法律制度为生态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促使法律制度为生态市场发展指明方向。

生态经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方向,需要快速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让我国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环境。当然,在具体操作期间还要全面分析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在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促使我国生态经济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雷玉红.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16,08:178-180.

[2]谭振义.新时期工矿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再思考——以湖北黄石为例[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3(4):7-12.

[3]尹露.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探讨[J].中国高新区,2017,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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