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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

2017-12-01寇枫阳

长江丛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协商

寇枫阳 陈 星

浅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

寇枫阳 陈 星

当前,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行政机关调解和环境民事诉讼的不足和缺陷逐渐显现,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处理环境纠纷的方式中,环境仲裁具有灵活、公正、及时的优势,能迅速、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这种优势使得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很有必要。

环境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环境仲裁

一、当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及其不足

(一)当事人协商

此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环境侵权协商一致,并自觉履行各自义务的纠纷解决方式。该方式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具有及时、灵活和便于执行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侵权行为人一般是企业而非个人,具有不可避免的优势,双方协商力量不对等,往往损害受害人权益;二是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全靠自觉,没有强制力保障,履行中一旦有分歧就导致协商不成难以执行,增加当事人时间和精力成本。

(二)行政调解

此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公力救济的一种,是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由环保部门调解,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协议。该方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平衡双方力量,促进解决方案的公平。同时,其也有弊端:一方面,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不仅不利于执行,损害受害人期限利益,而且有损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如果出现跨行政区域的情况,调解过程中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其他部门的干预,受害人的权益易被忽视。

(三)环境民事诉讼

此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经诉讼程序,由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判决的司法救济。判决公平公正,当事人不允许反悔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缺陷也存在:一是受害人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会使自己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对一般受害者来说,诉讼成本成为诉累,降低环境诉讼的使用可能性。

二、建立环境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仲裁制度体现了当事人自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侵权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并且侵权责任的是民事责任,显然具有可仲裁性。在符合《仲裁法》规定的的情况下,均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环境仲裁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处分自己权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环境仲裁制度能够配合我国环境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环境仲裁制度在我国《环境法》公布实施后建立,二者相互促进:一方面促进环境法律实施,提高法律的适用率,利于发现不足,促进立法完善;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能够为仲裁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提高仲裁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在环境纠纷的公力救济中增加环境仲裁,弥补行政调解和环境诉讼的不足,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三)环境仲裁制度能够迅速、及时地处理环境纠纷,解决环境问题

现阶段,我国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手段是行政调解,上文论及该方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平衡双方力量,促进解决方案的公平,但其弊端也比较突出。实行环境仲裁制度,建立环境仲裁机构,使得环境纠纷的处理更具专业性,不仅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权限范围,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减少环境纠纷调而不决的现象,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环境问题。

三、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

(一)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环境仲裁选择的机会

目前,因为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环境纠纷不太现实,所以行政调解是环境纠纷发生时的首选,其次是行政诉讼。虽然环境仲裁有许多调解和诉讼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民众不熟悉。为此,可以设计简单、便捷的仲裁程序供当事人选择。既可以基于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启动事前仲裁程序,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仲裁条款进行事后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过于严格,在出台环境仲裁制度相关法律时,可以考虑适当放宽条件,以提供更多选择仲裁的机会,灵活处理环境仲裁与行政调解、环境诉讼的关系,扩大仲裁范围。

(二)赋予环境仲裁更高的技术性,严格仲裁员的选任

鉴于环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专业性极强,往往会涉及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含量等专业知识,而仲裁员又是保证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的关键。必须重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一方面要聘请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对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专业分析,确保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另一方面还要聘请环境资源法方面的专家,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同时,如果仲裁员与纠纷当事人存在可能的利害关系,还必须回避,重新选择仲裁员。

四、结语

建立环境仲裁制度,对内而言,有利于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为“中国梦”的实现添砖加瓦;对外而言,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环境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践,为世界环境问题提供参考。

[1]叶青.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2]如何适用仲裁解决环境纠纷[N].中国环境报,2011-7-25.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寇枫阳(1996-),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本科在读,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陈星(1994-),女,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在读,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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