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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宋代编敕制度的消极影响

2017-12-01申亚平

长江丛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律法消极影响亚平

申亚平

简析宋代编敕制度的消极影响

申亚平

《宋刑统》编撰后,宋统治者本着祖宗之法,不可轻变的原则,未再进行大的改动,因而宋代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编敕。宋代编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频繁编敕又对宋代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

敕 编敕 律法

一、宋代编敕出现的背景和特点

宋朝结束了五代乱世,国家开始由分裂走向统一,国家的稳定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做支撑。因而宋太祖稳定政权后就参详旧律,制定新律。建隆四年(963),宋太祖与群臣制成《建隆重详定刑统》颁行天下,终宋之世几乎未有变动。有宋一朝只在乾德四年(966)、熙宁四年(1071)、绍圣元年(1094)和绍兴元年(1131)共四次修订,且均未做大的变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君主专制的需要,编敕成为了宋代立法的重要手段。史载:“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可见编敕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因时而异,随时变动,用来补充律法之不足。

据《宋代官制辞典》言:“敕,上行下文书之一。”①宋代编敕是在不改动律法的前提下,适应当时社会发展而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因此其具有继承和创新的两面性。因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宋代编敕呈现出一些与前朝不同的特点。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宋代编敕频繁,数量可观,规模庞大。宋初,为了调整法律而有编敕,以补充律法之不足,但发展速度惊人,到宋太宗末年,仅续降宣敕已达“万八千五百五十五道”②。不但朝廷编敕,而且“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③。宋代频繁的编敕是有原因的。其一、《宋刑统》作为宋代基本法典,不便轻易更改,而诏敕更便于君主临时处断,灵活运用,更能反映君王的意志,因而宋帝频繁编敕,数量愈来愈多,涉及的领域也愈广泛;其二、唐代的商品经济就比较发达,而宋代的发展远远超过前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编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有关经济方面的编敕明显增多。这也直接说明了宋代编敕的内容详备,范围广泛。叶适曾言:“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④虽然略显夸张,但也侧面说明宋代编敕条目完备,内容详实,规模庞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此外,宋代编敕的效力因时而异,与律法同行。编敕活动贯穿两宋,但在各个历史时期统治者赋予“敕”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是有所不同的。

二、宋代编敕的消极影响

(一)编敕变更频繁,削减了律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宋的频繁编敕,在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外,也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当时统治阶级就有所察觉,庆历三年(1043)仁宗言:“今人编敕,皆出于律外,又数更改,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因未尝闻之。”⑤可见,敕文的更改频繁,造成了官民难知的严重后果,法律不为人民所知,很容易出现法制混乱的局面。南宋高宗朝,赵伯总言:“比年以来,法令变更,易于反掌。”又见绍兴三年(1133),章谊言:“欲因事申明,则法屡变而难守。”⑥编敕的频繁改动,造成法令不统一,且又变化无常,法律的稳定性无法保证,法律应有的威严性更是无从谈起。频繁编敕还会导致贪官污吏的滥用。淳熙初,“帝复以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偏阅,吏因得以容奸。”⑦法律贵在简要,然而编敕数量的繁苛,造成“虽为老于为吏,司于用法者,亦或莫能通晓。”⑧这样容易滋生徇私舞弊的贪官,律文不为普通百姓所知,贪官恶吏量刑定罪全凭己意。

(二)官吏徇私枉法,立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宋代的编敕活动频繁,对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式,但是这种不稳定的法律制度也为官吏徇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史载:“祖宗以来,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谓皇祐、元丰等《编敕》是也,自蔡京当国,欲快己私,恐人拟议,随乞降御笔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复经由朝廷,有司得之,随为定令。或因人而请,或因事而设,前后自相抵牾者甚多。”⑥一旦奸臣当道,就会利用编敕制度随意扭曲法律。南宋孝宗时期亦有类似记载,“隆兴二年,户部郎司马级言:‘契勘铨综之司,惟法是守,令有二途,是啓奸吏,舞文之弊……如有敕令前后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只从其一。’”⑥因为敕的前后不一,滋生大量徇私枉法之徒,给贪官污吏以可乘之机。绍兴十年(1140),秦桧任右仆射,史载:“然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则之中,修书者有所畏忌,不敢删削,至与成法并立。”③编敕权落入到奸臣之手,便成为了其扩大权势的工具。

三、结语

编敕这种灵活的法律形式,能够很好的反映君王的意志,适应我国君主集权愈来愈强化的趋势,可以灵活的调整法律制度,更好的维护政权的统治,因而也受历代统治者借鉴。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编敕更改频繁,导致其失去了法律应当具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因其灵活多变,奸臣当道时,编敕很容易被权臣利用来满足私欲,编写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从根本上失去了立法的公正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M].北京:中华书局,621.

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M].北京:中华书局,2004.

③《宋史》卷199《刑法一》:4962,4965[Z].

④(宋)叶适《水心集》卷3[Z].

⑤(宋)佚名.《宋朝大诏令集》卷220《政事》[Z].

⑥《宋会要》《刑法一》之35,32~33,47[Z].

⑦《宋史》卷199《刑法一》,第4966[Z].

⑧《长编》卷373[Z].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申亚平(1994-),女,汉族,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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