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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2017-11-30张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3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营改增

张琰

[提要] “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已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执行,营业税的征收已经成为历史。从“营改增”实行结果来看,它避免了企业重复征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即业企业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减少最终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营改增”对其影响尤为受到关注。与此同时,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企业税收的会计处理也要随之发生巨大改变,会计人员也面临着不少压力。本文从会计核算着手,着重侧重于研究“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收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企业;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9月26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税收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即不再征收营业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这对于传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影响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企业减轻了税负压力,给企业带来机遇;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增加了诸如税费计算、报告和会计处理方面的难度,给企业带来了压力。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税种变化对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

1、税率变化方面的影响。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前征收的是营业税,并且营业税是价内税,就建筑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是3%,而“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建筑业企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1%,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或特殊工程项目采取税率为3%的简易征税。因此,对于大多数建筑业企业而言,“营改增”前后,征税税率相差很大。

2、征税办法变化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时,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是: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营业额×3%。“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时,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营业额(不含增值税)×11%;一般情况下,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购进的材料设备成本×17%。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一个建筑业企业A,“营改增”前某年营业额为S(含营业税),营业税税率3%,购进的材料设备成本为C,则当年应交税额=S×3%;“营改增”后A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S/(1+3%)×11%-C×17%。

设S×3%=S/(1+3%)×11%-C×17%时,即营改增前后税负一样时,可以解得C=49%S,将这一结果带入等式,会得出:当购进的材料设备成本C大于营业额S的49%时,“营改增”后税负会降低;当购进的材料设备成本C小于营业额S的49%时,“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要想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减轻,应使购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C大于营业额S的49%,并且这些采购成本必须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才能按上述公式抵减增值税销项税,才能最终降低应纳税额,降低税负。因此,采购过程要注重两点:一是要选择一般纳税企业进行交易,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和设备,就不能采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征税计算办法了,而只能使用增值税税率为3%的简易征收办法;二是要非常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保管,只有取得并保管好采购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进而抵减销项税。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保管,会直接影响期末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大小。

(三)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前,建筑业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在会计业务处理时,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贷方登记应缴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营业税,若有借方期末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进项税等可抵扣项目对销项税进行抵减,所以增值税的计征办法要比营业税的计征复杂很多。在会计业务处理时,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为了核算清楚,还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了一些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分录处理较营业税复杂很多。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建筑业企业在纳税会计处理上,要由原来征收营业税较为简单的会计核算处理,变为现在计征增值税的业务核算,光明细科目就增加了很多,分录处理复杂多变,肯定会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很多问题。

(一)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有待更新提高。建筑业企业会计人员,多数都是在企业中服务多年的老会计,他们一直以来都是按照计征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现在建筑业企业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的计征和会计处理方法比营业税的计征及会计处理难度提升了很多。很多会计人员对增值税的计提、抵减和缴纳的业务处理不是很熟悉,造成了会计核算工作难度加大,工作量增加,工作效率下降。甚至有时都会影响到建筑业企业工程报价计算等招投标工作的进行。

(二)建筑业企业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业企业领导对会计核算方面本身就了解不深,虽然“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巨大,但建筑业企业领导由于自身专业所限,并没有认识到这些影响,尤其是对企业会计核算处理的影响,更没有引起领导足够的重视。因此,不注重會计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理论更新。

(三)发票取得保管传递等管理不严。“营改增”前建筑业企业计征营业税,就按期末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就行,不存在采购环节的税费抵扣问题,因此企业在取得发票方面并不关注,当然对取得发票后的保管也就更不在意了。现在建筑业企业计征增值税,而要想降低增值税税负就要重视在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少交增值税。原来不重视发票取得、保管和传递的发票管理办法显然漏洞百出,不适合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endprint

(四)对企业现金流的冲击。“营改增”前建筑业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即一般建设单位采用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有固定经营地的建筑企业,在机构或居住地申报缴纳;无固定经营地的单位,在纳税行为发生地纳税,即直接由建筑企业在当期向相关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而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并不能在验工计价时就收到工程,也就出现了现在的缴税在前,收款在后的情况,并且这一时间差还比较长,这势必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给建筑业企业现金流带来冲击。

三、“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会计管理方面的改进措施

(一)会计人员应主动更新提升业务知识水平。建筑业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故步自封,以老会计自居,要积极主动地研读国家关于“营改增”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熟悉政策。会计人员要积极学习关于计征增值税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流程,以及分录编制,完善自己的会计知识体系。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人员要会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调整,例如“营改增”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调整变化,同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要学会如何处理这些变化。

(二)建筑业企业领导要提高认识。建筑业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要积极与企业会计人员沟通交流,做到对“营改增”有整体宏观的认识。企业领导应在企业管理层召开“营改增”专题学习研讨会,并且应聘请“营改增”方面专业人士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一方面使相关人员了解“营改增”的重要性,对企业的影响;另一方面使会计人员尽快学会并适应增值税的核算要求。

(三)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机制。“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尤其要关注采购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只有这样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由于建筑企业项目众多且分散,因此一方面可以采用“先开票,再付款”方式,督促各采购部门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要仔细核查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发票在企业中传递和保管,要设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保管,在传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登记签字,并要有审批手续,做到发票流向清楚,轨迹可查。从而保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存完整、不污、不缺,保证进项税抵扣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加强现金流管理,及时回收现金。建筑业企业加强现金管理,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建筑業企业采取验工计价的,会计人员应重视对应收工程款的整理汇总,积极主动向企业领导汇报,做到对应收款项及时催收,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顺畅;二是会计人员要敦促企业相关人员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保证对销项税及时抵减,合理避税。从以上两个方面着手,尽可能增加现金流入,减少现金流出,来增加企业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四、结论

总之,“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建筑业企业应从领导到员工高度重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做好全面应对措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这一过程中,会计人员尤其要做到对国家相关政策认真研读,熟知政策,熟练掌握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利用会计知识,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合理避税,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炳芝.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J].现代经济信息,2013.17.

[2]卢漫.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当代经济,2014.15.

[3]王君.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会学习,2016.6.

[4]李兵.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商业文化,2014.3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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