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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性的转型、生成逻辑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2017-11-30李忠汉

理论观察 2017年9期
关键词:生成逻辑公共性合法性

李忠汉

摘要:公私范畴是理解“公共性”概念变迁的基本逻辑因素。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私”的划界标准是“官府的”或“公共权力的”——“官方的”是公共的。“民间的”是私人的。因此,国家或政府就成为传统“公共性”的承担主体,这一传统意蕴的公共观念是“自上而下”赋予的或代表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开的交往活动“自下而上”创造的,“批判理性的”是其本质特征。现代公共性能够最大限度私凝聚共识,形成公共意志,既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又涵摄私人领域的价值和需求,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为前者赋予厚实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公共性;生成逻辑;合法性

“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的”。“公共性”是在与私人性相对而言的时候才获得自己的原初规定性。严格按照“公共性”的现代含义来讲,公共性的实质内涵只能在现代条件下才会凸显。但作為一个相对标准,它可以用来衡量一切前现代的权力是不是合法乃至于正当。或者用来衡量现代化中的权力是不是合法或正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在“现代”的时间参照系中前后推移。来辨析“公共性”内涵的变迁、生成逻辑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一、“公共性”的传统意蕴——“官方的”

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私”的划界标准是官府的或公共权力的——“官方的”是公共的,“民间的”是私人的。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公”的指涉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城邦”,即“自由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其实就是早期的国家或政府。与城邦相对照的“家庭”则被当作“私”的范畴。在西方近代早期的政治思想中,“公”经常代表国家或政府。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对“公共性”的传统用法也给予了同样的认定。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的不仅意味着大家可以进入,主要是因为它们是国家机构的办公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是公共的。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担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比如在18世纪的德国。公共的东西就是与国家相关的东西。在努力吸收‘公共的的这个词曾经具有的各种更加广泛的意义时,那个概念必须服从国家的权力。这就是说,公共的东西是与官府、君主相联系的。

这种传统意蕴的公私观不仅在西方前现代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同样基本上也是中国的传统,甚至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社会主流的公私观。在中国“公”的观念与公私之分起源甚早,历史悠久。根据陈弱水先生的考察,作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概念,“公”最原始的含义是朝廷、政府或国家。甲骨文、金文中“公”主要有祖先、尊长、国君等义。这里的第三义“国君”,就是作为抽象概念的“公”的最初源头。因此,这种含义在后世一直存续着,所谓官府就是“公家”、“公门”,“公服”就是官服,政府发出的文件就是“公文”,打官司就是“对薄公堂”。在中国传统的公私观里,“公”的一个基本含义是政府、朝廷或政府事务,与它相对应的“私”就是民间,“公”和“私”合起来就是政府与民间。这一公私理念在中国传统文献里屡见不鲜,如“公私两便”、“公私交困”、“公私交易”等。总之,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公”最稳定的内涵就是官家、政府。

自人类产生以来。就以共同体的方式存续和发展,也就存在着“公共性”的问题。在国家产生以前。“公共性”作为共同性是全氏族成员一致意志的表达。随着国家以及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的产生。以“特殊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国家或政府成为“公共性”即公共意志的虚拟的代表,其本质却是少数人统治多数的工具。这样国家作为公共意志的虚拟代表,其“公共性”远离了“公共”的原初含义。但是国家并没有完全丧失“公共”的内涵,因为国家或政府在执行政治统治职能的时候,也履行诸如兴修水利、道路交通、维护治安等方面的社会公共职能。在此意义上,国家或政府实际上充当了不同阶级或群体的公共利益或意志的代言人的角色,它等同于协调双方的“公共性”。

二、“公共性”的现代赋值——“批判理性的”

近代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在国家之外、与国家之间构成了某种“委托一代理”之契约关系的社会领域才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和政治条件。社会终于从国家强权的统治下第一次分离出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才得以形成。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得以形成。它被标志为一个领域,即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而是指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之上。并具有独特的批判功能”。它肇始于康德对“什么是启蒙”的追问。康德把理性看做人类的本质,认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致启蒙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开运用理性。在康德看来,通过理性的个人运用获得启蒙是很困难的,但以“学者”的身份面对广大的“读者”而在世界全体公众面前运用理性而获致启蒙是容易的。与理性的公共使用相对应的是理性的私下使用,即“一个人在其受任的一定公职岗位或者职务上所能运用的自己的理性”。康德通过对理性的公共的运用和私人的运用.向我们呈现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私划界标准,这一划界是对传统公/私界限的颠覆性的理解。这为哈贝马斯在更加宽宏的理论视域上构建公共性的话语体系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基础。哈贝马斯追寻着康德的足迹,在公共性理论的构建秉承了康德所确立的公/私界限划分标准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批判理性精神。近代以来,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及公私范畴的变迁,以批判理性为核心的现代公共性开始生成,并为康德、哈贝马斯等思想家在学术上进行理论化的建构。对于现代公共性而言,它是从私人生活领域中产生的,是介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并以其独特的理性批判功能,在监约国家权力并赋予其合法性的同时,又提取私人领域的需求。并赋予私人生活以意义和价值。

与西方自近代以来的“公共性”的现代赋值相比。中国社会对公私观的发展没有发生太多带有自身特色的进展,一般只是在公共性的传统意蕴的基础上略微改变其表述形式,而那种产生于私人生活领域、以公开批判理性为核心、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领域意义上的公共性付之阙如。前已述及。在中国“公”最稳定的一个内涵就是“君主的”、“官府的”。在此基础上,宋明程朱理学对“公”的观念进行了更广泛意义上的阐释.强调“公”可以直接代表天理、道、义,涵摄儒家鼓励的一切德行,从而把“立公去私”、“破私立公”的思想推向极致。因此,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围绕着私人领域展开的、旨在规范国家权力保障私人权利的不受侵害的领域意义上的公共性。在古代和近代中国几乎不存在。endprint

三、转型中的公共性生成的内在逻辑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公私划界的标准意味着“官方的”就是公共的,“民间的”就是私人的。在此公私二元范畴下,国家或政府就成为传统公共性的承担主体,这是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观念,其生成逻辑是自上而下赋予的或代表的。国家以及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隐藏在这种形式之后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而在形式上国家或政府成为社会“公共意志”、“公共利益”的虚拟代表。同样。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義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推演这一“公共性”的生成。人们订立契约,成立政府,形成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就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也就具有了“公共性”。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支配着西方社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实践,它认为现代社会不再是一个有着公共利益和公共美德的社群。而是由原子化的、孤立的个人组成的市场社会,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必须严格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国家或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越这些权利。这种过分强调通过限制公权来保障私权的自由主义的公共政治哲学,忽略了公权、公共利益、公共意志在维护私权的重要性,在实践上容易导致公民参与政治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缺乏阿伦特所强调的“持续认同”的基础,从而导致哈贝马斯所说的晚期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合法性危机。

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化解这一危机。卢梭试图以公共意志来统合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政治认同的基础。但是卢梭的公意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首先,公意与私意的对立,其实是以公意来取代私意,也就抹杀了私人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其次,这样的公共意识是未经反思的、同一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再者,卢梭的公意王国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社会成员对公共利益的认同是建立在道德价值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卢梭的公共意志理论在程序和架构上缺乏制度化的实践路径,容易为专治统治所取代。正是由于传统意义上“公共性”的缺陷以及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为公共性的转型提供了契机,这一任务主要是由哈贝马斯等人完成的。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在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并没有形成公共性,公共性是没有任何支配关系的、互相讨论着的市民的共同合意而形成的。按照现代意义上公共性的生成逻辑,其形成于私人生活领域,反映着私人领域的价值和需求,同时又通过公开的辩论形成公共舆论和公共意志。规范着政治公共权力,作用于国家公共权力领域,从而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意味着政治统治、政治制度、政治秩序获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同和遵从.而社会公众认可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秩序取决于他们所信奉的价值规范。而现代公共性恰恰为社会公众所信奉的价值规范提供了公开的、开放的、持续的讨论领域和生成过程。这一过程就是凝聚公共意志的过程,共识的才是自愿认同和遵从的,才是合法的。在此意义上,“公共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合法性的内涵只有在公共领域中建立,绝不是国家或政府单方面确立的,而一个合法性的政府则要为这种“公共性”的发挥承担责任与义务。

可见,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而言,其价值在于凝聚共识意志.一方面,这种共识的形成不排除个人的意志和利益,因为公共领域参与讨论的主体来自私人领域,具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和需求:另一方面,也不意味着“多数通吃”。即便在无法达成共识而实行公共投票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公开商议和讨论来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保护商谈的包容性和自我纠错能力。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在领域义上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并促进国家与社会的适当区隔又良性互动,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得以关联性地呈现的中间领域。在价值义上是凝聚共识,形成公共意志,既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又涵摄私人领域的价值和需求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为前者赋予厚实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话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的日益广泛的享有、民间组织的壮大、私人自主空间的拓展,一个和国家日益相分离的社会空间开始形成。更好地发挥中国社会公共性的领域意义和价值意义,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增强合法性,这对于日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在不断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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