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7-11-29王登山律师
王登山 律师
律师解疑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质标准,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图书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省优质工程。承包人应保证该工程获得“省优质样板工程”,如获得省优质样板工程,发包人给予工程结算总价的2%的奖励,否则,扣除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
工程竣工经过验收评定为合格,未达到省优标准。双方因支付工程款项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其中焦点之一为,发包人认为案涉工程未达到省优工程标准,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抗辩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不符合评优条件。
请问: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省优工程标准,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合同双方可协商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条款。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案涉工程质量标准为省优质工程,该约定合法有效。
2.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省优质标准,应当查明原因。
案涉工程未能评定省优工程的原因是:第一,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函告发包人建议采用加气混泥土砌块,不能使用红砖砌体,但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函告发包人要求采用节能设计、内外墙采用保温砂浆等施工,但发包人要求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发包人要求施工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红砖砌体,没有使用加气混泥土砌块、保温砂浆等砌筑保温墙体,故发包人应对案涉工程没有达到省优质工程质量标准负有过错责任。
第二,申报省优工程的先决条件或前置程序之一是有关结构工程必须已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而承包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工程向有关部门申报且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故无论其他实质性评选条件是否成就,该工程也无成为省优工程的可能,承包人对该工程未达到省优工程亦负有相应过错责任。
3.案涉工程不符合合同标准系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双方对工程未达到省优工程标准均负有相应过错责任,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各承担其中二分之一的责任。合同约定质优工程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法院裁决从工程结算总价中扣减1.5%。
4.对承包人的启示。
合同履行中如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函告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若发包人不予采纳,承包人需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承包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承包人积极履行申报义务,争取结构先获得省优,承包人就不存在违约,就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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