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转型经济中法律与金融的发展
2017-11-28马韬循邵翰墨刘溥阳
马韬循++邵翰墨++刘溥阳
摘 要:近年来,经济的转型,加快了法律和金融发展的速度,促进了法律和金融的改变和转型,进而丰富和完善了法律和金融的理论体系。本文以法律与金融为研究对象,先对转型经济给法律与金融带来的挑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然后详细地分析了法律与金融在转型经济中的发展状况,希望能为法律与金融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转型经济;法律;金融
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转型国家面临的使命及在转型经济中出现的一些异常现象给法律与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引起了该领域的研究人员对法律与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反思。在转型经济中,法律与金融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和转型,这促进了法律与金融同其他相关理论的融合。
一、转型经济给法律与金融带来的挑战
(一)转型国家的使命与“法律起源论”宿命论的矛盾
经济转型背景下,转型国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政治、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出一个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的经济活动调节机制,从而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法律与金融在最初阶段研究的两个命题是:第一,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会对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第二,不同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差异是由每个国家的法律历史发展情况决定的,这也被称作“法律起源论”。然而,利用这两个命题所提出的理论对转型国家的经济改革提出政策上的建议时,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由第一个命题可知,加强法律保护投资者的程度,可以有效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从而使国家经济增长。因此,法律与金融学提出的政策就是要加强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然而根据“法律起源论”的观点,在当前阶段使用法律改革来对投资者进行法律保护是无法完成的,因为每个国家法律的发展历史都是无法改变的。
(二)法律与金融研究中的“中国和波兰”悖论现象
在转型经济中,法律与金融的发展都是在强调对投资者进行法律保护能够在金融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与波兰作为两个转型国家,其经济现象的不同给法律、金融和经济三者间的关系提出了质疑。中国和波兰都采用了和俄罗斯的“休克疗法”相反的转型模式,但转型后的效果却存在很大差别。国外学者Allen在2005年对中国的金融发展、法律制度和经济增长三者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发现,与其他的转型国家相比,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很低,且执法的质量也很差,但是若使用普遍的金融发展衡量指标来计算,中国的金融发展程度却要高于很多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甚至是全世界最快的[1]。Allen认为,“中国现象悖论”对法律与金融学所坚信的法律制度、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传递关系提出了质疑。
(三)转型经济带来的法律改革和“太空望远镜”式研究法的局限性
最早对国外学者LLSV的研究方法及结论提出批评的是法学界的专家们。法学家认为,LLSV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采用的方法太过简单。对此,LLSV回应道,经济学家对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进行研究时,就如同天文学家使用太空望远镜来观察太空规律,而不是像一位生物学家在用显微镜来对微生物进行观察。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现象加以解释,从这个角度看,LLSV的回应是非常准确的,他的回应让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转型经济中法律与金融的发展
(一)关于国家间投资者法律保护差异原因解释的扩展
在法律与金融的研究中,造成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者所受法律保护程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一个基本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的经济政策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与金融研究对于这个问题给出的最早解释是“法律起源论”,可是这种类型的解释很难为转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起到真正的指导意义。出于对这一现状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们在转型经济中,对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者所受的法律保护的差异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
国外学者Rajan和Zingales最先对法律与金融研究领域中的“法律起源论”提出了质疑。Rajan和Zingales提出了著名的“利益集团理论”,并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法律与金融领域中所研究的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了解释。Rajan和Zingales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一名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取决于这个国家内不同类型利益集团所拥有的相对力量的强弱,投资者所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并不是像“法律起源论”中所说的那样一成不变,而是根據转型经济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利益集团所拥有的相对力量的强弱变化而发生动态的变化。
实际上,对法律与金融行业投资者所受保护的差异进行研究,在转型经济的时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一,这项研究促进了不同竞争性假说的形成,使人们更愿意去对这些假说进行深入的检验,还让法律与金融学研究内容的范围得到了扩大;第二,这项研究使法律与金融学同其他经济学所研究的分支有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例如,Rajan和Zingales在转型经济中引入了新政治经济学常用的方法,用来对法律与金融研究领域中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进行分析。而在对政策的制定上,人们需要对因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博弈而对投资者所受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形成所产生的影响加以考虑。
(二)从仅强调法律作用发展到法律与法律替代机制并重
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时,法律与金融的研究在最初阶段只是在强调法律作用的重要性,并认为只有法律才是重要的。但从“中国和波兰悖论”带来的暗示可知,除了应当建立法律制度之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对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加以替代的法律替代机制[2]。在投资者缺少足够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些替代机制就能够替代原先的法律制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法律机制的转变可以称得上是法律与金融在转型经济中取得的重大发展成果,也是一项重大的转变。
国外学者Glaeser等人着重强调了政府的管制行为可以替代对投资者实施的法律保护。他们认为,政府可以对管制者进行适当的激励,以此表明政府是非常重视特定法规的。但是对于较独立的法官,政府使用激励的方式是很难完成上述目标的。国外学者Doidge认为,美国的跨境上市机制就是一种对重要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法律替代机制。因为,跨境上市的公司可以作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向那些少数的股东作出避免侵害行为这一承诺,从而表示该上市公司会受到来自美国法律制度的约束,这就间接增加了上市公司所承诺的可信程度。endprint
法律与金融从仅强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转型为法律与法律替代机制并重,也说明了法律与金融学在转型经济中完成了研究成果之间的融合。科斯定理提出,在拥有自由交易权利的条件下,法律权利最初的配置情况不会对金融经济的效率产生影响。由科斯定理可知,在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不同的交易者可以使用私人交易的方式重新配置法律权利。而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替代机制可以看出,在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能够通过其他的制度实现双方权利的保护,这也印证了科斯定理的正确性。法律与金融从仅强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转型为法律与法律替代机制并重,对转型国家的如何制定经济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转型国家在短期内无法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寻找一个法律替代机制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从而加快转型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研究方法从“望远镜”发展到“望远镜”和“显微镜”并重
国外学者LLSV所强调的金融研究方法對于以宏观的角度来理解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差异有着重要意义。但对于转型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工作而言,对LLSV提出的“太空望远镜”研究法过于强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直接将改革民法法律制度过渡到改革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完成的。对于转型国家而言,最实际的选择是怎样对普通法系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来完善自己国家在对投资者进行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这个法律的“移植”过程,会涉及被“移植”的法律和这个国家原有的法律制度及社会规范是否能够兼容,以及所“移植”的法律能否在本国现有的执法体系中顺利执行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望远镜”研究法显然并不合适[3]。这时应该采用“显微镜”研究法,来细致地研究实体法及其包含的具体法律和条文。目前,随着转型经济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法律与金融的研究方式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转变。一些学者正尝试对实体法展开更深层次的研究,比如国外学者Bhattacharya等人对限制内幕交易法规的研究、LLS对比较证券法的研究等。对于这些转型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与金融研究人员来说,在这方面进行研究拥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结语
由此可见,法律与金融行业面对转型经济所带来的挑战,很好地将其转化成了机遇,扩展了国家间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差异程度,将法律机制从仅调法律作用发展到了法律与法律替代机制并重,法律与金融的研究方法也从“望远镜”研究方式发展成了“望远镜”和“显微镜”并重的研究方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转型经济在法律与金融发展中起到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炤坤.科学发展观视野下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路径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
[2]朱楠.基于转型风险的中国经济安全机制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1.
[3]皮天雷.法与金融:理论研究及中国的证据[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