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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

2017-11-28冉华庆

出版广角 2017年21期
关键词:计算环境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成为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合理使用数字版权是数字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形势严峻,其法律保护面临一些问题,包括云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云计算环境下作品出租权问题和数字版权的临时性复制问题等。只有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加强立法,才可能实现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促使数字产业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云计算;数字版权;法律保护;问题;完善

【作者单位】冉华庆,成都文理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9.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数字技术的革新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服务方式,受到世界各国高度关注。近年来,云计算发展步入应用阶段,被许多国家作为发展战略推出。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备受关注。笔者从云计算、数字版权的基础理论入手,尝试探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数字版权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一、云计算、数字版权的基础理论

云计算给社会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也给数字产业版权保护造成冲击。研究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保护,无论是对著作权法的完善还是数字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云计算的概念和特征

(1)云计算的概念。目前关于云计算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现阶段广为接受的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定义——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用户通过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计算资源共享池(资源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共享池迅速为用户提供资源,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只需进行少量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少量交互。研究者陈赓提出云计算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搭建的系统平台,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云计算平台上获取有用的资源;云计算平台凭借海量的数据和强大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网络应用服务 [1]。研究者刘鹏指出,云计算将计算任务、相关信息及资源储存于资源池中,资源池的容量非常大,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在资源池里获取相关资源、信息及计算任务;云计算是一种以商业方式赚取利润的计算模型,可以提供存储服务、计算服务等 [2]。

综上所述,学者对云计算概念的阐述各有侧重。笔者认为,云计算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服务模式,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以虚拟技术为核心技术,将计算任务、相关资源及信息存储在资源池里,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为用户提供动态、虚拟的服务。

(2)云计算的特征。云计算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靠互联网进行传播。云服务提供商将大量的信息、资源存储在其购买的大型服务器上,用户要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源,必须通过互联网和终端设备访问服务器。第二,资源池化、透明化。云服务提供商通过各种方式,整合数据资源,并将这些数据资源汇聚到资源池,然后以大型服务器为载体,实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以针对用户不同需求,按需分配资源。经过云服务提供商整合的资源具有池化、透明化的特点,用户不用经过烦琐的流程就可以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源。第三,空间存储的资源呈动态分布。用户根据自己对资源的需求,向提供商发出请求,云服务提供商根据请求信息,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提供资源服务。用户每增加一种需求,服务器就会增加相应的虚拟空间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这个层面来看,服务器的资源存储与客户需求始终呈正比关系。当用户需求得到满足,不再向云服务提供商发出请求,这时,服务器会自行调整虚拟空间资源。由此可见,云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通过虚拟空间资源的动态交互,实现供需平衡。

2.数字版权的内涵

我们通常所说的数字版权是指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是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的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即作者享有的依靠数字化的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在传统版权概念中,著作权的核心权利是复制权,主要通过纸质出版来实现,成本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盗版行为。云计算时代,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轻而易举,盗版成本低,用户可以轻易获得作品,因而盗版现象频发,给出版物的数字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即可使用作品,但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及价值,可以深入了解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1.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让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平衡状态。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数字版权合理使用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只有让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数字版权,才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益,进而实现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数字版权合理使用要排除非法目的。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行为人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有可能是基于营利目的,也有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这些目的包括合法目的和非法目的。比如行为人下载、复制他人的作品是为了学习、研究、教学和科研等,这属于合法目的。而行为人非法传播、使用他人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声誉,这属于非法目的。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传播或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行为不合法,因為这种做法最终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第三,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意味着行为人在使用作品时没必要一定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或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但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表达的载体,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权利,行为人只能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得歪曲作品的内容,不得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3]。endprint

2.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在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对版权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个人本位价值模式、社会本位价值模式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体现。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版权使用制度的设计在保证社会利益和广大使用者利益的同时,不得侵犯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否则将会给知识共享与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法律尊重原则和保护个人利益的诉求。如果行为人可以任意侵犯他人的权益,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著作权法将失去意义。第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定,可以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避免利益重心偏向某一方,使三者的利益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稳定状态。

三、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

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现象严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对数字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1.云服务提供商侵权

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第一,直接侵权。很多云服务提供商针对用户需求开发资源池,把海量资源和信息存储在服务器里,这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具备任何免责条件,直接将作品发布到网上传播的行为,无疑构成直接侵权。第二,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量的。很多时候,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侵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益,但其行为实质上仍是侵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侵权。数字时代,使用云计算服务的用户非常多,他们不关心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只图自己使用方便,而云服务提供商也未意识到要遵守著作权法,因此侵权行为屡禁不止[4]。

2.作品出租权问题

在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出租权中,软件出租权是较具代表性的。软件出租权一般通过单机型软件销售模式和网络软件租用模式实现。单机型软件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是用户购买应用软件后,直接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既不需要访问服务器也不需要运行烦琐的程序即可使用。网络软件租用模式——这种模式是云服务提供商将各种应用软件存放在大容量的服務器上,通过技术手段给软件加密,用户必须付费才能获得这些应用软件的使用权。笔者认为,网络软件租用模式如何定性目前是一个难题,假如将软件临时租借的行为纳入出租权的管辖范围,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传统出租权必须通过载体转移才能实现,但在云计算环境下,载体不转移,占有权不变更,软件可以租赁给不同的人使用。第二,云计算环境下的网络软件租用模式中,用户并没有获得作品,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使用作品数据,并获取作品数据的处理结果。因此,目前著作权法中关于出租权的法律条例,不能很好地解决云计算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3.数字版权临时性复制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对数字版权的临时性复制司空见惯。用户在网上查阅的资料会被计算机自动存储,就形成了临时性数据复制文件,这容易给盗版提供机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的临时性复制问题不但未得到解决,反而日益严峻。目前,云计算临时性复制问题是否应纳入复制权范畴,业界各持己见,还没有达成共识。与此同时,用户越来越多,对网络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临时性复制问题相关法规的出台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制定法律的有关部门应该紧跟时代的需求,对云计算临时性复制问题做出合法界定,如果简单地将临时性复制权纳入复制权来进行司法解释,可能会阻碍云计算产业的发展[5]。

四、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行为频发,因此,加强法律保护非常必要。我们应明确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则,进而为相关立法建言献策。

1.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在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中,技术中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一种产品被行为人使用,若行为人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产品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若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使用,产品可能失去价值。产品用途和价值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人的目的。同样,技术亦没有好坏之分。云计算技术正处于飞速发展期,能给用户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很难衡量。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云计算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对社会起到正面还是负面的作用,不是由技术本身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是谁在用、使用目的是什么。因此,在云计算环境下对数字版权实施法律保护,必须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6]。

2.数字版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几次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但还有些方面亟须完善,否则难以应对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问题。

第一,临时性复制的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定义做出了新的界定,但对临时性复制作品问题是否侵权未有明确规定。在云计算环境下,临时性复制行为不可避免,用户通过互联网使用作品,可能根本没考虑自身行为是否侵权。因此,什么样的临时性复制行为属于侵权,应在著作权法条例中指明。

第二,版权的合理使用。应明确规定版权合理使用包括哪些行为、排除哪些行为,同时要补充一些细则。这样一来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疏漏,二来可以解决技术发展衍生的问题。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对数字版权造成冲击。一方面,如果发展技术却不保护版权,那么,对版权而言是一种冲击;另一方面,过度保护版权,对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会形成阻碍。因此,在制定或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同时考虑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对版权的保护,使两者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第三,引入补偿金制度和电子出租权。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简单,成本越来越低,侵犯版权更为容易,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冲突不断。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应引入补偿金制度。目前,尽管业内采取了一些技术来避免著作权人的权益被侵害,但效果不太理想,因此,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引入被提上日程。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云计算技术发展,还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云计算环境下的软件出租,实质上是用户在购买使用权,其涉及著作权人的软件出租权和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租用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引入电子出租权,可以有效平衡著作权人、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

第四,增加数字版权授权渠道。随着网络科学不断发展,目前版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受到冲击,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版权授权模式[7],增加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建立以“授权合同为主,自愿集体管理为辅”的授权模式,在保证多方利益的同时,保障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康,郑纬民. 云计算[J]. 系统实例与研究现状软件学报,2015(6).

[2]刘鹏. 云计算[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66-67.

[3]王迁.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5-36.

[4]高富平. “云计算”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 法学杂志,2016(6).

[5]梁志文. 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J]. 法学,2015(3).

[6]梁韩缨. 云计算环境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J]. 中国出版,2012(5).

[7]彭强,魏森. 对云计算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5(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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