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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金融“活水”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11-27宦玲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34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水金融支持

宦玲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助力农业产业化升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却得不到金融的有效支持,原因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保险等方面。为此,要从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等方面去刺激金融“活水”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问题;策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发展迅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成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我国农业向着机械化、专业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崛起的过程中,金融的力量不可小觑,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因素、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不完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等原因导致其难以获得金融的“鼎力相助”。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融资难

1. 农业经营风险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从事的农业是弱质产业,这种弱质性和金融资本的市场化逐利性“背道而驰”。并且农业活动容易受到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影响,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期间容易受到雨雪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此外,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因供求、价格等波动,可能会低价出售甚至滞销,市场风险很大。由此可见,农业生产风险高,利润回报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趋利避害性使得金融机构对农业异常“惜贷”。

2. 内部管理不规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门槛不高,发展不够成熟,内部管理不规范。很多家庭农场经营证件不全,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除了农业龙头企业情况稍好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是大家庭式的管理,管理松散,发展良莠不齐,内部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整理账目,制作规范的财务报表,缺乏财务监督,没有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场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政府银行企业(农户)对接意识等都比较薄弱。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的注册资金,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资产财务状况,金融机构难以真正了解其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程度,这些都影响金融机构“慷慨”授信贷款。

3. 有效抵质押资产缺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从金融机构成功获得贷款,必须要有有效的抵质押品,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权属,还有农业机械设备之类的不动产,以及种养的动植物等。这些都不能成为合格有效的抵质押资产。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相关权属证书,尽管国家正在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但是各地的进度不一,差异性比较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尚未全部实现;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国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但仍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全国推广,而且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配套设施体系也比较滞后,产权抵押价值难以评估。再者,如果将厂房、农业机械设备和种养的动植物等物品抵押给银行,银行将面临保存难,变现难等问题。所以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不高。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不完善

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自从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后,在农村的网点严重不足,供给少,分布不均衡。它们为了节约成本大量撤并农村基层金融网点,甚至将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存入上级银行,“抽血”现象严重,这必然会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同时,金融机构农村网点分布也极不均衡,考虑到自身利益以及安保成本等因素,金融机构偏好在县级及以上地区“安家落户”,极少在偏远地区设立网点。此外,农村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体系相对落后,能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数量有限,基层工作人员对业务不够熟悉,许多业务宣传不到位,农民还是习惯用现金支付,對方便快捷的通存通兑,信用卡等支付结算工具非常陌生。

2.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农村金融除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不完善外,还存在着产品创新不足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喜欢“墨守成规”,将现有成型的适用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金融产品和规则“新瓶装旧酒”推广给第一产业,很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制作新的金融产品。比如金融机构贷款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小,期限短(普遍为一年),利率高,显然没有考虑到农业和工业、服务业的差异。即使有所创新,也仅限于基础产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后劲不足。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农业保险险种少,覆盖面狭小,保险金额远远不足以覆盖种养成本。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包括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在江苏大部分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油菜、水稻、三麦、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领域,对于风险高的水产养殖却“敬而远之”,而且承保额度低,理赔程序复杂,时间长。而商业性保险考虑到农业风险高,赔付比率高,边际收益低,所以积极性不高,不愿在农业保险方面进一步投资和开发新产品。由此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不了解,投保意愿也不强,农业风险难以分散和转移,金融支持“望而却步”。

二、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策略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文化知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科学技术、财务管理、组织制度、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日趋完善,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同时还要增强诚信意识和金融知识,积极主动学习涉农金融知识和政策;另一方面政府、人社等相关部门还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整合一切有利资源,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组织各种职业和能力培训,切实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成为信用良好、财务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的经营主体时,才能得到金融机构更多的“青睐”。endprint

(二)完善抵押配套机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

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必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属抵押政策,扩大抵押担保范围。一是逐步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让每块土地都有自己专属的“身份证”,权属清晰是稳步推进产权抵押的前提。二是完善配套政策法律法规,特别要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框架内,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可以抵押以及这种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范围和条件限制。如2016年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试点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三是扩大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除了土地产权,还可以将农业机械设备、农产品订单、仓单,应收账款、农产品活物、股权、保单等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四是建立健全相关服务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农村资产评估和交易处置中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挂牌交易服务,一旦贷款无法及时偿还,便将抵押资产通过合理渠道处置变现。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1. 加强金融知识推广和培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金融知识缺乏,势必影响金融助力农业发展。所以金融机构可以联合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开展信贷知识、财务知识等培训,举办金融知识公益性讲座,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信贷主体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广播和电视等媒介做好农村金融产品的宣传工作,让目标客户了解农村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增加客户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度。

2.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机构要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对不同类型的主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首先,涉农金融机构要深入农村调研,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经营状况、信用和偿还能力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评定信用等级,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农村金融产品。其次,培养专业人员负责涉农信贷贷前审查,贷中监督,贷后回收等工作。再次,根据不同类型主体所处的阶段(起步阶段1~3年、生产扩大阶段3年以上)和种养动植物的生长周期设置合理的抵押担保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最后,建立征信信息平台,优化信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服务收费,杜绝不合理收费,切实提高信贷效率。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增设农村服务网点,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服务渠道,普及自助服务知识,提升服务质量。例如增加POS机和自助存取款机的投入,鼓励客户多利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以点带面,积极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农业是高风险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所以必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降低农业风险,这样才能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首先,要通过精准的天气和自然灾害预警、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宣传推广防治病虫害技术等途径将自然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其次,优化保险理赔程序,创新保险险种,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水产养殖灾害保险、生产—加工—销售组合保险等。再次,在普及农业保险知识的基础上,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要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等逐步纳入保险范围,而且要为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都穿上“保护衣”,在完善政策性保险的同时,通过一些补贴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涉足农業。最后,政府要发挥好杠杆作用,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加大财政补贴和保费补贴力度,开展政府、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加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至2017年,让金融“活水”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任重道远,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除以上几个方面外,还要扩大融资渠道,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等,让政府、金融供给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整体,如此,金融“活水”才能源源不断地“浇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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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于土地增值机制的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分配问题研究”(2013SJB790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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