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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p2P平台的发展及监管

2017-11-27呼新乔

商情 2017年39期
关键词:运营模式发展现状

呼新乔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迅猛发展,其已经成为各方关的注焦点,由于这一新兴融资平台的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国家各项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与措施没有得到适时完善,p2p网贷平台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首先介绍近些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揭示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一些适当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发展现状 运营模式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凤毛麟角鲜为人知到登上大舞台备受关注的过程。2006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宜信在北京成立,随后的三年内陆续有拍拍贷、红岭创投成立,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也只有5家P2P网贷平台。在2010年,P2P逐步进入民众视野被创业人士看好,到2010年底共有15家P2P网贷平台。至此初期探索阶段结束,P2P平台终于等到了它的春天于2011年下半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网贷平台进入爆发期,全国各地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2012年成立的网贷平台数量比从2006年到2011年共成立的数量还多。2013年、2014年网贷平台依旧迅猛发展,相对于2013年平台的喷井式发展,2014年平台增长速度虽略有下降,但绝对增量仍超过2013年。不仅仅是平台数量增加,全国P2P网贷成交额也持续高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2014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为3291.94亿元,与2013年成交额892.35亿元相比增长268.91%。网贷成交额连续八个月高速增长,其中2014年12月网贷成交额为480.04亿元,再创新高。

二、我国P2P平台现在存在的问题

2014年是P2P信贷平台备受关注的一年,P2P在这一年里的发展可用乱象丛生四个字表示,就像磁带一样有着A、B面之分。一方面受资本市场的欢迎吹捧,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倒闭、跑路的平台不断被曝光。2014年相继曝出多家P2P网贷平台,就连位于重要地位的紅岭创投问题也层出不穷,出现大量坏账,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14年9月自曝出的一亿元坏账,刷新网贷坏账的纪录。

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1家。2015年1月问题平台数为69家,同年2月为58家较1月环比减少近15.9%,但仍远超前一年同期水平。

(1).纯诈骗平台:这种问题P2P应该说是少数,这类平台就是钻了进入P2P行业门槛低缺乏监管的空子溜了进来。可能上午平台上线,在一两天之后收到部分资金就携款逃跑了。

(2).信息不对称:这里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非法集资,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使得平台吸收出借人的资金自用或者给关联公司使用,然后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还款,但一旦资金流供应不足就会发生提现困难以至于平台出现问题。二是“资金池”,不使用第三方托管,在相关联平台构建一个资金池不断吸纳和突出资金,做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但却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出借人资金流向不透明,易产生“庞氏骗局”。

(3).单笔借款金额大:一般平台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不设上限,当借款金额太大与平台规模不匹配时会引发经营风险,平台随之倒闭。

三、我国p2p监管建议

首先,明确进入标准。从P2P市场准入就开始进行适当管理。相关部门在设定准入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内控、管理人员资质等方面。但也不应该设立较高的门槛,过高的门槛会违背行业发展规律导致行业不能进行有效的竞争,违背P2P设立的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初衷,同时会导致门槛虚设使部分从业人选择钻监管漏洞导致规则失效。根据普惠金融局流出的细则来看,我国将把注册资本定为3000万并要求平台高管必须有一定的金融背景。要求高管有一定的金融背景也会使得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有所提高。

其次,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明确监管机构。我国的P2P监管应该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来确定市场监管框架。这样我们应该做到: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等,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构建完备的投诉处理系统。我们可以采取美国的州、联邦共同监管的模式。毕竟我国的P2P平台太多太杂各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又不同,应该在各地方建立合适的监管部门,允许各地机构按各地具体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调整当地的P2P管理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设立一个类似于证券业协会这类的P2P平台自律协会鼓励行业自律,并要求每个协会会员对某几个平台紧密监管并定期调岗,及时向监管机构反应市场变化。

最后,完善征信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在与之配套的市场层面我们应该夯实我国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奋斗的方向,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都要求有一个完善成熟的信用体系与之配套。当P2P平台真的经营不下去的情况下,一个较好的退出机制可以很好的减低对市场、社会、投资者的影响。要保证即使平台倒闭,投资者的未到期的权益仍有效,退出应该得到有序管理。

总而言之,过去的牌照管制、业务准入等老监管思想应该丢掉。多参考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监管制度,取其精华。宽准入、严责任、重服务、重客户、大数据化的新监管是我国P2P监管的合理路线方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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