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现实失落与理性回归
2017-11-27张思宇朱成科
张思宇+朱成科
摘 要 教师惩戒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其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当下教师惩戒权处于失落的状态: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保障、遭遇社会观念意识的冲击、缺乏教师的自我反思与确认。为此我们必须对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再确认,进而从国家层面完善法律,赋予惩戒权以根本保障,社会层面创设环境,赋予惩戒权运行的氛围,教师自身转变观念,完成惩戒权的自我确认,以便实现教师惩戒权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 教师惩戒权 法律法规 依法管理 理性回归
教育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工程,为达到教育的最终目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应采取恰当的惩罚方式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惩罚是教育学生的手段之一,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反观当下的教育现实,教师不敢惩罚成了常态。为此,必须重新审视教师的惩戒权,让其成为促进教育发展的合理存在。
一、教师惩戒权的现实失落
对当下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进行重新审视后发现,其处于失落的边缘状态:教师惩戒权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保障,遭遇社会观念意识的冲击,缺乏教师的自我反思与确认。
1.教师惩戒权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保障
惩戒权是保障教师能够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维持必要的教学秩序,并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在国外很多国家,教师的惩戒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对教师惩戒权进行全国性的立法规定,立法层面仍处于空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教师惩戒权缺乏立法层面的保障。
2.教师惩戒权遭遇社会观念的冲击
素质教育的发展要求师生关系应民主、平等,传统教育“师道尊严”的观念随之慢慢消逝,“爱的教育”成为教育主流。由于一些新闻媒体的错误导向以及家长的错误观念,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始终处在被动的位置,导致教師惩戒权遭遇社会观念意识的冲击。第一,社会舆论在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导致大众纷纷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持反对意见,扼杀了教师正当惩戒权应有的存在价值,使教师的威信降低、地位下降。第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家长对教师的惩戒教育过分敏感,学生在学校中犯了错误,家长就会拿出教育应以人为本、主张学生权利的利剑。家长的错误观念以及压力使得教师不敢惩戒学生,难以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惩戒权,教师的职业也逐渐变成“授业”这一独角戏。
3. 教师惩戒权缺乏教师的自我反思与确认
由于教师自身素质的限制,以及我国对教师惩戒权立法的空白与社会观念意识的偏离,以至于教师自身在行使惩戒权中迷失了方向,缺乏对惩戒权的自发反思与确认,导致教师走向滥用惩戒权与放弃惩戒权两个完全相反的极端。第一,大多数教师轻视学生应有的权利,不尊重学生作为主体的权利,导致教师滥用惩戒权。很多教师缺乏爱心、耐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常常采用体罚这种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管理学生,导致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第二,教师放弃惩戒权。因惩罚造成的教育悲剧、法律的禁止与教师惩戒权遭遇社会观念意识的冲击,致使教师行使惩戒权时畏手畏脚,为避免各方面的压力,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放弃了自己的惩戒权。
二、教师惩戒权合理、合法的再确认
教师惩戒权有其合理、合法性,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当行为实施适度惩戒的权力,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恰当的影响和控制是教师应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
1.教师惩戒权合理性的确认
(1)惩戒权是教师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复杂活动,其中教师是组织者,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教师既具有合理的管理权力和组织权力,也拥有一定的惩戒权。教师要想教学活动顺利开展,必须以纪律、秩序及管理作为保障。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自己无法形成规范行为,需要借助教师加以引导。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身心施加一定的影响,从而使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使其行为举止符合社会的行为准则,从而逐步实现社会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适度行使惩戒权可以改正学生的各种不恰当行为,帮助学生矫正并养成正确的行为规范,这是教师顺利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
(2)惩戒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完整的人,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的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扮演着多重角色,教师不仅要“授业”,还要“传道、解惑”,帮助、引导学生完成社会化过程。这一过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太多的不可控因素,因此教师不仅要对孩子细心、耐心地进行思想浸润,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与严格管教。
(3)惩戒权是教育制度运行的条件
“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了惩罚能够有益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1]因此,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制度运行的条件。教育活动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形成了现代教学活动这一套固定化的组织模式,这其中包括制度化的课程、严格的管理及有效的教育手段。学校是教育制度中的一个准科层组织形式,这一组织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2]。班级成为教育制度化结构中的典型范例,对违规的学生进行适度的惩罚与处分,保证了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教育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
2.教师惩戒权合法的确认
(1)教育法律法规未否定教师惩戒权
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虽然仍未出台,在我国《教育法》中也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但并未否定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因此,教师惩戒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合法的。例如,《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这些法律规定足以证明教师惩戒权的合法存在,也是对惩戒权的一种肯定。
(2)家法赋予教师惩戒权
范梅南认为,儿童在他们的生活中得到父母的支持和影响很少[3]。因此他指出,教师要履行“替代父母”的职责。当学生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教师一定要进行适度的惩戒,以改正学生的错误,教师应承担教育来自不同家庭背景和不同经历的孩子的重任,履行“替代父母”的职责,以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快乐成长。endprint
三、教师惩戒权的理性回归
教育若追求绿色发展,就必须解决教师惩戒权这一现实问题,解决教师惩戒权在现实中失落的状态,国家、社会、教师自身形成合力,使惩戒权进行适度实施,真正实现教师惩戒权的理性回归。
1.国家完善法律,赋予惩戒权以根本保障
当代教育提倡以生为本,尊重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我国应以建设法治社会的思想为依托,将教师惩戒权纳入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当中,以确保其合法行使,进行依法管理,防止教师因滥用惩戒权给学生带来不可逆转的心理伤害。而教师在法律法规的导引下,可以正常行使自己的惩戒权,不必担心因行使惩戒权而带来的后果。第一,国家立法部门应将教师惩戒权纳入相关法律当中,制定相关条例,赋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第二,国家立法部门应修改所有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规定,在其中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条件、方式以及必要的限制等进行相应的界定,增强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并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含义,以防止因法律条款的模糊造成严重的教育悲剧[5]。
2.社会创设环境,赋予惩戒权运行的氛围
当代媒体在舆論导向与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传递与弘扬社会正能量,在报道事件时应保持客观和公正,使媒体形成正确的导向,承担起引导社会大众正确意识观念的导向作用。第一,新闻媒体应加大力度宣传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大众传媒、讲座等方式,具体细化到每个社区,让社会大众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形成正确的惩戒观。第二,新闻媒体自身应本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事件进行报道,为家长形成正确的惩戒观作一个正面引导,让家长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家长也不能因为溺爱孩子而拒绝赋予教师惩戒权。
3.教师转变观念,完成惩戒权的自我确认
当我国授予教师惩戒权后,教师也应转变自身关于惩戒权的观念,保证其正确行使惩戒权,承担教师自身相应的惩戒教育权利,完成惩戒权的再确认。第一,提升职前教师规则意识。改变师范教育对惩戒专题讳莫如深的现状,设立相关课程来帮助学生对惩戒话题进行思辨和争论式的学习[5]。同时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使教师形成坚定的教育信念与良好的师德,防止教师出现滥用惩戒权与放弃惩戒权的现象。第二,加大对教师进行相关的惩戒观教育,减轻其心理负担。由于一些教师对惩戒权存在认识方面的冲突,因此,必须使教师形成正确的惩戒观。教师所在的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惩戒观教育,另外,学校还可以举办相关的活动,向学生及家长进行一定的宣传与教育,减轻教师的心理负担,做到适当“惩”,正确“罚”,保证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适切性。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被赋予的一种权利。当今教师应拥有惩戒权,它是教师自身履行责任义务的必要保证,通过对学生进行适度惩罚可以矫正学生不恰当的行为。现如今,教师惩戒权仍然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保障,同时教师惩戒权也遭遇社会观念意识的冲击,再加之教师对惩戒权缺乏自我反思与确认,导致教师惩戒权失去了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教师惩戒权这种现实失落的状态,需要通过国家完善法律赋予惩戒权以根本保障、社会创设环境赋予惩戒权运行的氛围以及教师转变观念完成惩戒权的自我确认,最终达到绿色惩戒,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
[1] 冯建军.教师惩罚权的合理性及其使用[J].思想·理论·教育,2004(10).
[2] 孙喜杰.小学教师惩戒权运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16.
[3] 陈振华.教师的使命:马克斯·范梅南的观点[J].当代教育科学,2008(18).
[4] 钟勇为,王木林.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探微[J].教育探索,2012(12).
[5] 白雅娟,李峰. 教师惩戒权的流失与救赎[J]. 教育探索,2016(4).
[责任编辑:白文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