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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秩序中“自由”与“自律”解读*

2017-11-27任雅琴龙秋生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自由自律秩序

任雅琴 ,龙秋生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2.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东 广州 510303)

竞技体育秩序中“自由”与“自律”解读*

任雅琴1,龙秋生2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2.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东 广州 510303)

“自由”与“自律”是竞技体育秩序中的两大问题,是影响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依据社会学原理、通过案例分析,试图对竞技体育秩序中“自由”“和”“自律”的关系进行哲学解读,审视二者产生的冲突原因,最终基于 “自由”意志与“自律”精神为竞技体育秩序提供协调路径。

竞技体育秩序;自律;自由

1 研究缘起

1.1 “自由”“与”“自律”的相遇

“自由”和“自律”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康德认为“自由即自律”,即人为地道德立法,遵循法则,才能体现人的尊严与价值[1]。黑格尔的道德哲学观点认为,“自律”是由他律即社会规定法律通过人们的定化和选择后才形成,被限制的自由其实是应该属“不自由”的范畴[2]。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认为,更善于自律的人才会达到个人更全面自由发展,自律的真正落实才能让道德法规焕发其活力和意义[3]。在《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规定,“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自由地参与体育活动是基本人权,“自律能力”的培养是体育教育的重要目的。体育是伴随人类历史发展的文化产物,“自由”与“自律”作为两个关键词,作为体育精神、体育伦理的核心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内涵也在不断的丰富。

1.2 竞技体育秩序研究的开展

竞技体育追求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人在系统化、制度化的竞争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体力、智力、心理等方面的潜能。在《辞海》里,秩序被界定为“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4]。竞技体育秩序是“竞技体育”与“秩序”复合而成的新词语,它是伴随竞技体育现象而生的,早至古希腊“圣神休战”,到现代竞技体育的各种规则都是其秩序发展具体的表现。

当现代奥林匹克走过第120个年头的今天,社会财富积累、社会文明程度、科技水平都达到空前水平。与此同时,竞技体育与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等因素的碰撞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失序”问题。作为竞技体育的精神内核,“自由”与“自律”不仅是维持竞技体育秩序天平平稳的砝码,也会对竞技体育公平性、公正性乃至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自由”与“自律”角度,重新审视竞技体育秩序。

2 竞技体育秩序中“自由”与“自律”的关系解读

2.1 “自由”是竞技体育参与者自律下“自我”人格的探索

从哲学层面上看,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客观世界的改造。在政治层面,自由是指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因此,自由应该是在理性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自由是人类在“不自由”的限制下对客观世界里最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力。自由是人格探索中不能缺失的环节,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在弗洛依德的学说中,完整的人格有三大部分:本我、自我、超我。本我是人完全的潜意识,包含着各种需求、动机、欲望,追求本我的快乐。超我是个体通过内化道德规范、社会文化价值观,抑制本我以及不被社会所期待的欲望。而自我是介乎于本我和超我之间的人格机制,即人有一定意识地执行自己思考及判断的部分,既控制自己欲望同时也保证机体和社会不受侵害,具有现实原则意义[5]。自我人格是人类探索世界的过程中,人性的欲望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完美妥协。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会从低层次到高层次提升,无休止的需求是人类的特性[6]。需求是导致欲望的主因,竞技体育的自由主要体现在人类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运动能力,实现求胜欲望超越人类的极限。如果没有自由的追求,竞技体育的成绩乃至社会的发展很可能还停留在较早的阶段。竞技运动员在经历长期的有效的专业训练后,通过比赛中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体能、技术、心理等运动素质,向优异成绩发起冲击,才能最终获取体育的自由。竞技体育之所以是人类“自我”人格的探索,是因为竞技体育既有“本我”这一与生俱来的欲望,同时也有人类在漫长竞技体育发展历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秩序体系,即“超我”的自我约束。竞技体育参与者是社会实践者,他们的自我发展与体育事业乃至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无序的本我,任意妄为必然妨碍行业、社会的风气。固守的超我,过分地抑制欲望和禁令的内化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体育能成为一个情绪宣泄的路径。“本我”是竞技体育参与者在“自我”和“超我”的调剂下,通过自律机制的最终形成的人格探索。

2.2 “自律”是人类在竞技体育中获取自由的基本前提

在确定“自律”的地位之前,无可避免需要将“他律”进行一番探讨与比较。自律,是指行为主体对自身的约束与管理。他律是指非自愿地遵守社会规则、法律。在普遍的学术观点中,认为他律是导致人们形成自律的重要因素。在社会活动中人们通过内化这种道德选择使他律逐渐成为自律[2]。但这只是他律与自律其中一个转变环节。自律与他律应该是双向循环,并且他律的形成很大程度也是人类自律的意识经过阶级统治者选择后的产物。基于社会秩序需求和实践的基础上,他律是自律精神中提取形成制度化的产品。因此,自律是人类道德实践中的自我选择。竞技体育中的自律是广大竞技体育参与者在长年累月的文化积淀、法律道德习惯所形成的一种自我约束的意识。

自律是保障竞技体育秩序的基本前提,是追求体育自由的基础。竞技体育的自律体现在竞技体育参与者对训练规律、比赛公平、生活节制全方位的把控。竞技体育中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因而屡屡出现“假球”“让赛”“服用兴奋剂”“假年龄”“假资格”等现象,这些只靠他律这类制度性监督是不能遏制。以服用兴奋剂为例,近年,出现多宗“误服”兴奋剂的案例,其中的确是有误服,但是有人撒谎。因此,作为运动员,他们自身饮食的摄入要严格自律,包括日常身体不适用药都要严格遵守医嘱。其次,由于检测技术往往滞后于使用,对兴奋剂使用的界定本身是有时效性的,通过吃药提高成绩能够让运动员成为一时的英雄,但也极有可能让他们几年后成了体育丑闻的主角。竞技体育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在他律保障的同时,对自律的坚守更是维系竞技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

2.3 “自由”与“自律”是竞技体育“秩序”的根本问题

“秩序”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杂乱无章的社会只会走向灭亡。李泽厚在《历史本体论》一书中用“度”这一生产技术的产物阐述了“立美”即自由感需要规律性和目的性高度一致才能产生,强调主体性的作用,而主体性就体现在“自”上[7]。人类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最重要的一个转变就是在“度”上的处理。“度”是在人类主体认识中形成的一种理性标准,它不仅是人类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物理尺度,更是在意识行为、价值观判断的标准。人们对“度”的执行相当于“自律”,“立美”则是人类探索实践后获得的“自由”。竞技体育作为物质生活中的一部分,其自律性表现为竞技体育参与者遵守对体育科学及体育法则遵守。竞技体育需要在良好的秩序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开展,自律作为“他律”的执行的根本体现,其必然是竞技体育“秩序”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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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自由”也是竞技体育“秩序”中的根本问题?因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自由作为人类的基本需求,是体育的根本归旨[8]。运动者通过一系列标准练习,承受身心的煎熬,让身体锻炼升华至身体运动美的自由甚至精神的自由,这个过程无疑离不开“秩序”基本约束。不科学的体育锻炼会导致身体伤害,违规的竞技体育行为也会使的自己和国家蒙羞。竞技体育自由的体验源于人类的欲望。作家左岸曾经给出这么一个公式:自由=能力—欲望。欲望是该公式存在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没有欲望的个体或群体,欲望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当能力大于欲望,人们就能获得他们的自由,比如说比赛胜利的光环。而当能力小于欲望的时候,人类所渴求的自由就被会“禁锢”。一旦人类想在客观条件没成熟的时候,窃取“自由”,“秩序”就必然被打破。因此自由是有限的自由,自由也是以“秩序”为前提的自由,它也是竞技体育“秩序”的根本问题。

自律和自由是竞技体育秩序中的一对“双生儿”。自律是竞技体育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落脚点,是秩序的保证。自由是体育的本质追求,感性自由是人类在理性的体育发展中的最高体验,是秩序的最终归宿。

3 竞技体育秩序中“自由”与“自律”冲突原因

3.1 竞技体育行业体制落后

我国竞技体育多年来在举国体制下得到了无数的荣誉。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举国体制给竞技体育带来的诟病也日渐显现。我国竞技体育体系中有着庞大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垄断行业发展。体育系统掌握了决策权、管理权和执法权,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典型代表,导致了竞技体育参与者的价值观失衡。制度的缺失导致“自律”体系无法完全构成的原因,权力寻租给予体育系统中某些人过多的“自由”,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腐败网络[9]。

法学专家于善旭曾经表示,如今体制改革的不明晰,在制定体育法规修改时难以做到全局性的把握。改革的阻力在于放权,而改革的关键在于权力之间的制衡。近年,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政府也加紧步伐对竞技体育行业进行改革。改革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改革落后的行业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秩序走向良性发展的重要一步。

3.2 利益驱使下的失控

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体育是人的体育,存在着很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也往往离不开利益。随着竞技体育被赋予政治性、商业性等内涵,更多的利益关系就如同衍生品依附在竞技体育上。在奖励范围方面,奥运冠军的奖励贯穿国家、省市地方培养各竞技体育系统,形成庞大的一条利益链。在奖励金额方面,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许海峰夺首金奖励9000元到2012伦敦运动会冠军奖金50万,足足翻了56倍。从奖励来源方面,奖金除了国家奖励,还有地方、赞助商和广告商等。此外,体育政绩化的风气更是让政府(地方政府)及体育系统官员、教练员、运动员对金牌趋之若鹜[10]。如此的奖励机制无疑是造就“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行业氛围的原因。因此,“马家军集体服药”、“孙福明假摔”等违反竞技体育原则的事件依然屡见不鲜。

3.3 他律在制定上缺少对“人性”的考量

他律作为竞技体育秩序中具体标准,其全面、严谨、公平、公正的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是自律有效实施的范本,是保障竞技体育自由发展的基础。法律法规制定是通过约束人而达到最终服务人的目的。自律与自由的内涵既蕴含了对主体性的尊重,更包含了“自我”人格的追求,强调的是对个人价值的承认。以“宁泽涛代言风波”为例,由于宁泽涛是国家培养的运动员,他自身的代言权本事是受到限制的。在国家体委1996年《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第一条“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可以体现出来。这种不承认个人价值的体制条例是明显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相违背的。

根据劳动价值论,运动员的竞技行为凝结成体育产品,具有劳动价值。许振刚[11](2012)认为体育中存在“工具本体”(强壮身体、物质利益、地位名分等为目的)和“心理本体”(精神、情感需求等为目的)的问题,体育的发展应该尊重个体的需求,满足人性自由。对于竞技体育参与者合理的精神、利益、名誉的追求,所制定的“他律”都应该予以保障。对于破坏竞技体育秩序的倾向及行为,也应采取相关的体育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与取缔。自律与自由的冲突很大程度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对“人性”的尊重既包括对运动员劳动价值的肯定,也要包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4 竞技体育秩序的“自由”与“自律”问题的协调路径

4.1 回归竞技体育的初心

竞技体育的初心是让人类在竞技体育这种不确定性的比赛中通过竞争参与享受到快乐。运动员在驰骋赛场的过程中能够成为弘扬体育精神的旗手、时代的英雄。在过去那段“金牌至上”时代,我们似乎忘记了“重在参与”的体育精神。当傅园慧在失金后,直率地说出“我已经很满意”,又让人们重新体现到胜负以外体育真正的魅力。这种自由感和欢乐感是竞技体育参与者最真切的初心。挖空心思的制造各种赛果假象,换取各种经济利益,到头来只能是对体育精神的亵渎。人类一旦脱离自律框架,很容易就会掉入黑格尔所说的“不自由”领域,最后反而被限制了“自由”。

4.2 完善宏观体系到微观的法律制度、道德价值观

自律的前提是有“律”可依。因此,科学的管理体制、严谨的法律规范、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是竞技体育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的宏观管理是竞技体育发展的风向标。过去,由于体育部门权利过大,导致了管理失控。加快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相关法律制定、落实的关键。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涉及多方的利益博弈,需要政府拿出决心与毅力。现有的竞技体育相关法律仍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导致了很多竞技体育参与者做出违背体育精神的事情,待各种丑闻曝光之时,利益也早就分配完,责任也无法追回。因此,政府对法律制定、法律实施等方面都要有周密的部署。当竞技体育领域形成一个有法律监督、法律保护的小社会,形成良好的竞技风气,竞技体育的道德价值观,所形成的自律习惯和良好的价值观也将成为全行业理念。

4.3 构建和谐的竞技体育环境

和谐的竞技体育事业是时代发展的历史选择。竞技体育事业包含了人、竞技体育、社会三要素。首先,发展竞技体育是人类对健康的追求。通过锻炼达到身体强壮的目的,这是古希腊体育开始就传承至今的理念。颠覆客观规律、违背体育精神的竞技体育行为既不利于人类体魄的健康发展,也会破坏健康和谐的社会风气。其二,发展竞技体育是人性的满足。竞技体育要让个人价值淋漓尽致地体现,欲望、利益的追求是人类天生的本性。只要是在体育精神的前提下,行业应给予竞技体育参与者更多的自由,让他们享受体育乐趣。其三,竞技体育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竞技体育参与者在享受体育带来自由的同时,也背负着极大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的竞技体育环境,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引领健康的生活观念,让更多群众参与体育活动,是当代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目的。

[1] 王啸. 自由与自律: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4-41

[2] 宋希仁,姚云. 黑格尔论自律和他律的统一[J].道德与文明,2014(2):47-51

[3] 宋希仁.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J].道德与文明,2000(3):4-7

[4] 夏征农,等. 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

[5] (奥)佛洛依德.自我与本我[M].林尘,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6] 王岗,张大志. 欲望,竞技体育的“无间道” [J].体育文化导刊,2005(8):14-16

[7] 李泽厚. 历史本体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8] 刘媛媛. 身体·感性·自由——体育本质新诠释[J].体育科学,2007,27(11):70-73

[9] 古文东. 竞技体育腐败现状剖析与建立防范机制的探讨[J].体育与科学,2012,33(4):90,94--96

[10]方知. 奥运奖金之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3,21(12):138-140

[11]许振刚. 论体育“秩序”——“谁的问题”和“先后问题”[J].2012,19(3):17-23

Interpretation of “Freedom” and “Self - discipline” in the Order of Competitive Sports

REN Ya-qin1, LONG Qiu-sheng2

(Xinhua College of Sun Yat - 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20,China)

“Freedom” and “self-discipline” are two major problems in the order of competitive sports, which are the important factors affec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and the analysis of cas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interpre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self-discipline” in the order of sports, and then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conflicts, finally based on “freedom” and “self-discipline” will the spirit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order to provide coordinated path.

Competitive sports order; Self - discipline; Freedom

2017-02-20

任雅琴(1989-),硕士 通讯作者简介:龙秋生(1972-),教授

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体育秩序研究——基于自发、自主和自律维度课题编号:(14YJA890012)

G80

A

1007-323X(2017)03-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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