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初探
2017-11-25赵瑞
赵 瑞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初探
赵 瑞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一次伟大尝试,它所确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利益原则均成为后来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基本内容,及苏维埃政府为了贯彻实施婚姻制度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进行简单介绍并就改革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同时探究此次婚姻制度改革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其原因。
中央苏区;婚姻制度;婚姻法;改革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男尊女卑、政权与族权相结合的宗法等级制度为特征的。长期以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封建法规和封建礼教的束缚。因此,妇女要想达到与男子真正平等,实现自身的真正解放,必须彻底改革旧的封建中共成立后,就十分重视改革旧婚姻制度以解放妇女。中共认为,传统中国婚姻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包办强迫、买卖、蓄婢纳妾以及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处于被压迫地位等诸多弊端,都具有明显的封建不合理性。这种带有极其强烈的封建色彩的婚姻制度作为旧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易造成家庭的不和睦,使男女双方都觉得痛苦,而且还严重阻碍着社会的进步,是革命的绊脚石,确有废除的必要。中共领导的革命有了巩固的根据地之后,开始真正运用法律武器发动广大群众,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努力实现妇女的解放。
中央苏区地处江西南部和福建西部,这一跨越两省数十个县的广大区域,是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地区。婚姻制度。赣南、闽西地区的妇女,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农村中的劳动妇女,长期以来,她们在半封建的农业经济社会中,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身受各种各样的压迫。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剥削和压迫,中国共产党决定在中央苏区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以解除妇女们由于婚姻不自由所带来的痛苦,从而引导妇女群众参加政权,使其成为革命的先锋。
1 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的原则
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改革大致以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为界,分为两个时期。前者为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由各地工农民主政府或其代表机关初步制定符合革命需要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并在当地施行;后者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由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制定的全苏区统一适用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颁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所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等原则均成为后来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婚姻立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苏维埃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实施婚姻制度
为推进婚姻条例与婚姻法的贯彻与施行,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苏维埃大力加强反对封建礼教的宣传,并以各种形式讲解婚姻自由原则,以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苏区群众与封建礼教斗争的信心。各地编印山歌、标语、宣传提纲等材料,每逢“三八”、“五一”等节日,在苏区党团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反封建残余活动和召开乡村妇女代表大会时,宣读、解释婚姻法。其次,苏区党和政府还认真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批评和打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以教育思想落后的干部和群众。
3 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其原因
尽管颁布与实施婚姻条例使苏区的婚姻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新型的进步的婚姻观和婚姻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确立,但婚姻改造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旧制度、旧习惯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历史传统,而农村以及农村家庭作为千百年来传统规范、意识和行为盘根错节的场所,在婚姻家庭方面又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因而中共在苏区所进行的婚姻制度改革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一些偏差。
在赣南革命根据地,《婚姻条例》最初实施时遇到的问题就相当的多。《婚姻条例》颁布半年后,“女子的婚姻仍然被男子支配,甚至成为变相的包办。”[30]所谓变相包办,是指政府指定结婚的行为。此外,男子压迫妇女、丈夫打骂老婆、“家婆”打骂媳妇等现象依然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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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63.4
A
1672-5832(2017)10-0155-01
赵瑞(1994.10-),女,汉族,山东人,硕士,湘潭大学,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