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原研哉的设计理念
2017-11-25马欢
马 欢
(曲阜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山东 日照 276800)
浅析原研哉的设计理念
马 欢
(曲阜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山东 日照 276800)
原研哉先生是日本中生代国际级平面设计大师,日本中心设计公司的代表,武藏野美术大学教授,MUJI(无印良品)的艺术总监。他长期追求根植于日本传统文化的设计,并在多种领域加以实践。以下我就结合原野哉先生为坐落于山口县光市的梅田医院设计的标识系统浅显的来谈一谈自己的感受和对设计师的设计理念的理解。
设计;原研哉;设计师;理念
原野哉为梅田医院设计的标识系统并不算是自己的巅峰之作,但是梅田医院知识系统在平面设计领域有很大突破,其设计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深入的了解梅田医院的设计过程会让我们体会到优秀的实际是怎样孕育产生的。梅田医院是一所幼儿和妇科的专科医院。原野哉在设计之初对医院的结构和功能做了全方位的考察和了解,这对他以后的设计过程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这也充分的说明了设计的前期酝酿准备过程的重要性。
由于梅田医院是一家幼儿和妇科的专科医院,这里的病人大多数并不是传统意义的病人更多的是产前产后静养产妇和新生幼儿,所以原野哉决定要传达出柔和的空间感。但医院终归是医院需要保持一定的紧张感,来体现医院高超的医术,并且适当的紧张感可以给患者和患者家属带来慰藉和依赖感。同时梅田医院的特点是鼓励母乳喂养,提倡母亲亲自来哺育孩子。医院的技术和理念都非常的先进,原野哉同样也想通过自己的设计把医院的理念传达给接受者。
结合自己的设计理念和医院本身的特点,放弃了传统的金属,木材,塑料等材质。而是用白色的棉布作为医院标识系统的载体。用白色棉布作为载体比其他的材质更符合医院柔和的氛围但又不失紧张感。但是白色颜色的布有一个很大的弊端,那就是十分容易被弄脏。原野哉巧妙地应用了“穿袜子”的理念,将标识设计成可拆洗的样式,这样不仅仅解决了白棉布这种不耐脏的弊端,而且还想大众传达出一种信息:我们医院经常清洗容易脏的东西。院方正是通过这样的一个行为向患者表明自己有保持医院整体环境整洁干净的决心。洁白的白色棉布也象征着最好的清洁,随处可见的被白布包裹的标识,等于向人们宣誓,我们才是最好的医院。
这种用白色棉布作为载体的医院标识系统成功的向大众传达出了医院的理念。而这个柔化了的触觉空间,表面上看是为医院做了一个简单的标识系统,用布代替传统的表现材质做了一个小小的改动。但事实上这一个小小的改动已经超越了平面的范畴,把设计师和受众的感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信息传达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强烈的视觉冲击来吸引人们的注意,而是要慢慢渗透到五官五感中去,在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察觉的时候成熟,稳健,精确有力的视觉转达工作就悄无声息的完成了。梅田医院指示系统设计的成功也有充分论证了这一点。我认为一个优秀的设计师必须增加在生活中的感悟能力,在理解设计事物和行业技巧在之前首先充分的理解在生活中占主体地位的人的人性这样才能够设计出令人印象深刻的设计作品。
然而对于我们来说如何成为一名像原研哉先生这样拥有优秀生活感悟能力的设计师设计出令人印象深刻的设计作品,我们还要有一个正确的设计观点。
原研哉认为设计基本上没有自我表现的机会,其落脚点更侧重与社会,解决社会上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这才是对待设计的正确态度。我认为造型艺术和艺术设计的区别就在于在创作阶段造型艺术更多的是艺术家自身对于题材的感受的自我表现,而艺术设计在创作阶段设计师要更多的去考虑社会的需求和使用者的感受,从不同的层面来满足受众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不是过分的表达自己的感受从而忽略了社会的需求,这种设计是不会被人们认可的。
原研哉说:我是一个设计师,可是设计师不代表是一个很会设计的人,而是一个保持设计概念来过生活的人、活下去的人。我认为就设计本身和设计师的关系而言,原研哉先生对待设计的态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并不是把设计简单的当作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而是把设计当作生活的主导,以设计的概念来生活,在生活中用设计的眼光来看待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这是我们每一个年轻设计者应该具备的对待设计的态度。比如说在一家餐厅吃饭我们不应该只是享受餐盘中的美食而是要用设计的眼光去观察身边的事物,餐盘的设计得不得当,餐厅的布局合不合理,甚至是服务员的服装合不合体,想象如果是自己来设计将会设计成什么样子,会比原来的设计进步多少。要在不同的场合用不同的角度来用设计者的眼光看待身边的事物。作为一个设计师让设计引领自己的生活,而不是被动的跟随设计。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与设计正确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使我们设计出向梅田医院标识系统这样成功的设计作品来。
[1] 原研哉 设计中的设计[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11
[2] 柳宗悦 工艺之道[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4
马欢(1992.10-),男,回族,山东菏泽人,在校硕士,曲阜师范大学,研究方向:艺术设计。
J50
A
1672-5832(2017)07-01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