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看公正与法律
2017-11-25王利
王 利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从《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看公正与法律
王 利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公正是人们不断探索的问题,网上会有许多关于违反法律的报道被爆出来以后,也会引起人们再一次对公正的反思。本文将依据对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公正的理解,并结合社会进一步些问题探讨公正与法律的问题。本论文将层层递进的对公正与法律进行论述,首先将对公正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论述,使人们对公正与法律进一步的认识。其次,进一步区分公正德性与公正德行,从而引出对公正的行为与不公正的行为的论述。最后是对公正与法律理解补充的论述,即公正与公道,这一部分主要是论述法律以外的评判是以公道作为标准。
公正;法律;公正德性;公道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法律该怎样走出伦理困境的问题。其实在很早之前,就有哲学家对伦理学与法学中的道德与法的关系持有不同看法,有的哲学家认为:道德和法律同源,也就是说它们源自同一的目的,有着同样的功能,都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有的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则有的人认为:道德法是人为法(法律)的基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其实也可以感受到每一个案件判别的结果,人们不仅仅关注它是否符合法律,也关心这个判别是否公正,是否公道。其实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以一种不成文的形式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中,以一种非制度化的方式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当道德的戒律作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具有一种行为的强制性时,这种强制性中要求体现公正的伦理学观念。而这时人们也会更加注重公正与法律的关系。
1 公正与法律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公正的特征称之为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做事公正,并愿意去做公正的事。并且这种品质是与理论与能力相区分,它是事物依据它使自身在某方面合格的东西,是事物凭借它使其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的自然本性,它只产生某一结果,与它的对立面是不相容的。但品质的对立面也不是毫无作用的,我们可以通过品质的对立面更加清楚的了解品质,认识品质,或者从表现着它和与它相反者的题材来了解它。如我们可以根据对健康的身体状况的了解,从而了解不健康的身体状况是怎样的。同时我们可以从健康的身体状态中了解什么样的身体状况是健康的,什么样的身体状况是不健康的。亚里士多德将公正这一品质的对立面称为不公正,这种不公正的品质将促使人做不公正的事,即不公正的行为如违法的、贪婪的等等。而与不公正行为相对应的那些守法的、公平的行为就是公正的行为,所以亚里士多德将公正与不公正定义为,“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①。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公正的两种意义,即守法与平等。而那些做违法事的人是不公正的,那些做守法事的人是公正的,所以所有的合法行为也就是公正的。这是因为这些行为一经过立法者规定为合法的,那么这些规定都是公正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预设了立法者本身的公正性以及优良法律的存在,立法者制定了法律时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立法者是有绝对权威的,这也进一步促成了“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促成所有的人,或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行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的”。②那些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的存在也是一种公正的显现。法律以公正作为准绳,要求人们做出勇敢的行为,维护着人们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安定,使人们走向幸福。
法律除了保障人们利益以外,还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性,“法律还要求我们做出勇敢的行为,如不擅离岗位、不逃跑、不丢弃武器,做出节制者的行为,如不通奸、不羞辱他人,以及做出温和的人的行为,如不殴打、不谩骂”。③这样,法律的存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人们的行为在良法的规范中实施,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人们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公正与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的实现需要依赖于法律,法律也是公正的准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必须是良法,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并且可以教化广大人民,使人们树立良好的品格,使人们的行为形成公正的伦理观,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需要。人们实现公正将会使社会的环境日趋和谐,社会进步的步伐也不断地加快。这样有利于促进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而社会的改革将进一步要求法律不断地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这样一来,又为公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不仅仅要体现公正的守法意义,还要体现公正平等的意义。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公正分为具体的公正、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政治的公正、自然公正与约定公正,在对矫正公正的论述中,亚里士多德将矫正公正定义为是出于意愿的或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依循的是算术比例,“因为,不论是好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骗了好人,其行为并无不同。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其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法律只考虑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它把双方看作是平等的。它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是否一方做了伤害的行为,另一方受到了伤害。既然这种不公正本身就是不平等,法官就要努力恢复平等”。④
2 公正德性与公正德行
公正与德性二者相连,公正是德性的一种。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列入德性的列表中与诚实、勇敢一样是德性的一种。而守法的公正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总体的德性,不过不是总体德性本身,而是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德性。这是由于“公正最为安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行,而且能对令人运用其德性”。⑤因此总体的德性是从公正不仅是对自身是善的,而且也是对他人善的这一角度来说的,这相对于其他德性就是一种“公德”,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公正所要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那个人是治理者还是合伙者。我们通过亚里士多德可以看出公正就是待人以德,以他人和整个社会为主要目标。公正德行是指公正德性的公正行为,公正的人的公正德性很好地表现在他的公正的德行公正之中。公正德行不仅仅是公正德性的实现结果,而且也是对公正德性实现状况的反应,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内在有公正德性的人他所做出的行为一定是公正德行的行为,而一个人做了公正德行的事未必就是公正德性,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他就是在行公正或不公正;如果那行为是违反他的医院的,他就不是一或只是性上是一在行公正或不公正。因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公正的或不公正的行为,取决于它是出于意愿或违反意愿的。如果它是出于意愿的,做出的这个行为就受到谴责,这个行为就是不公正的行为。所以缺乏这种意愿,一个行为就可能尽管不公正,却算不上不公正的行为”。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追债的人不但违反了法律对于欠债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也将公正德性弃之不顾。在他们眼中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以是否符合他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这将为那些欠债人之所以会做出冲动的行为留下了祸根。因为当公正德性不断受到破坏,那么对他人的善将不断被减少,在这种失衡的状态下,人的那种本能的反应会被渐渐地放大,当一个人的对于他人甚至社会的公正德性彻底失去信心时,他容易行使不公正的行为来使自己的内心达到一种平衡,这也就为什么有的人会做出过激的行为的原因。
3 公正与公道
在谈论公正时不免要提到公道,公道在格兰特看来与体谅有密切关系。在民法中,公道一般是指利益上遭到损失的人,在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体谅对方而自愿放弃一部分应得的补偿的做法,所以,公道常常被看作是对公正的不要补偿。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写道“一方面,公道优于一种公正,本身就是公正;另一方面,公道又不是与公正根源上不同而比它优越的另一类事物。所以,公正与公道是一回事,两者都是善,公道更好一些。困难的根源在于,公道虽然公正,却不属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纠正。这里亚里士多德把公道规定为公正,并优越于公正,同时也承认在法律范围外或法律本身的不公正时,需要公道来解决。这里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对所有的事制定法律,法规,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说的:“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一般的陈述解决问题。所以需要用普遍性的语言说话但是又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地方,法律要考虑通常的情况,尽管它不是意识不到可能发生错误”。⑦这也是由于法律在制定规则时无法对人的行为的全部过程进行精确地说明,当法律制定条例过于简单甚至有错误时,这就需要有公道来纠正它,而这纠正的过程需要立法者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切实的为他人服务,这也体现出“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的,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实际上,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的事情作出规定,就是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还要靠判决来决定”。⑧这也是因为案例是不确定的,要想对一个案例依据法律进行规定时,我们还应该看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这样会使案例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条例,也不失公道。现实生活中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的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他自己不仅仅是一位行凶者,也是一位受害者。有时候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发生的过程中似乎法律在最终的判决并没有让所有人感觉合理,满意,并不是说法律的判别都是错误的,而是有一些情况是它没有考虑进去,而这些情况正是由于它没有具体的经历整个案件全过程导致的,因此这就需要公道将其进行纠正,无论有多么的难,并且最终的结局也一定是美好的。
4 结束语
亚里士多德将公正说为一种品质,一种促使人做正确事情并愿意做正确事情的品质。所以我们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既然守法的人是公正的,所以所有的合法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的。因此法律的规定是促进和约束所有人,这样法律就与公正相互依存,互为准绳,并且这样的法律也一定为良法。这样就引出了守法的公正也是总体的德性,公正德性的行为就是公正德行。当法律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详细说明时,这就需要公道对其进行补充。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之所以会这么引起人们的关注,不仅仅是由于人们对于最终的结果有些异议,还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们会折射出人们的伦理观念,具有一定哲学思考的意义,而这些都与我们自己息息相关。
注释:
①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41页。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43页。
⑤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43页。
⑥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65页。
⑦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75页。
⑧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76页。
王利(1991.10-),女,汉族,内蒙古人,研究生,湖北大学,研究方向:哲学。
B033
A
1672-5832(2017)07-0052-02